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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scheidung der chinesischen Gerichte über die Anerkennung und Vollstreckung von Urteilen von Singapur: (2016) So 01 Xie Wai Ren Nr. 3

Fall Nr.: (2016) So 01 Xie Wai Ren Nr. 3 ([2016] 苏 01 协 外 认 3 号)

Highlights:

Trotz des Fehlens eines bilateralen Vertrags über die gegenseitige Anerkennung und Vollstreckung von Urteilen zwischen der VR China und Singapur kann ein chinesisches Gericht auf der Grundlage des Grundsatzes der Gegenseitigkeit ein Urteil in Singapur anerkennen und vollstrecken, wenn man bedenkt, dass der High Court in Singapur zuvor ein chinesisches Urteil vollstreckt hat.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 省 南京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 苏 01 协 外 认 3 号

Mar : 高尔 高尔 ((KolmarGroupAG)) i i Metalli , Baarerstrasse18,6300Zug , Schweiz。

代表人 : RuthSandelowsky , ​​该 公司 董事长。

: : 陈晓莹 , 江 苏振泽 律师 事务所 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 : 曹 辉 , 江 苏振泽 律师 事务所 事务所。

: 申请人 :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 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 省 482 XNUMX XNUMX XNUMX 号。

: 代表人 : 梁英俊 , 该 公司 总经理。

: : 李 论 , 国 浩 ((())) 律师。

委托代理人 : 周浩 , 江 苏永衡 昭 辉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集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高尔集团申请称,高尔集团因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集团)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省纺集团承诺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元,后因省纺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经合法传唤,省纺集团未到庭,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号缺席判决,判令省纺集团偿付35万美元及自传讯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费用4137.9新元,高尔集团亦向省纺集团进行了送达,但省纺集团完全不予理会。因省纺集团及其财产均在中国境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该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省 纺 集团 陈述 意见 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 , ”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进行 审查 后 , 认为 不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民事 和 商 事 司法 协助 的 条约》 的 规定 , 两国 之间 的 司法 协助 范围 并不的 申请。

经审查认定: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号民事判决,判令省纺集团支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自传讯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并且支付费用4137.9新元。省纺集团在本案听证中承认其得到了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的合法传唤,但未参加庭审,其亦收到了案涉判决书。另查明,2014年1月,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作出[2014]SGHC16号判决,内容为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本院 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二条 ,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进行 审查 后 , 认为 不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基本 或者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执行 ”曾于 涉 民事 判决 系 新加坡 共和国 法院 作出 , 我国 与 新加坡 共和国 之间 并未 缔结 或者 共同 关于 曾于 曾于 曾于 生效苏州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的 民事 判决 进行 了 执行 , 根据 互惠 原则 , 我国 法院 可以 对 符合 条件 新加坡 法院Trotz des Fehlens eines bilateralen Vertrags über die gegenseitige Anerkennung und Vollstreckung von Urteilen zwischen der VR China und Singapur kann ein chinesisches Gericht auf der Grundlage des Grundsatzes der Gegenseitigkeit ein Urteil in Singapur anerkennen und vollstrecken, wenn man bedenkt, dass der High Court in Singapur zuvor ein chinesisches Urteil vollstreckt hat.).经 审查 , 案 涉 判决 亦不 违反 我国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 、 安全 安全 社会 社会 利益.

于 和 执行 新加坡 共和国 高等法院 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 13 OXNUMX 号 民事 判决。

案件 申请 费 80 元 , 由 被 被 省 纺 集团 集团 负担。

审判长 王 胜

审判员 姜 欣

审判员 陆红霞

二 〇 一 六年 十二月 十二月

书记员 杨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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