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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immungen zur Fallberatung (2010)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的

Art der Gesetze Justizpolitik

Ausstellende Stelle Oberstes Volksgericht

Bekanntmachungstermin 26. Oktober 201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26. Oktober 2010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Koffersystem in China Chinas Leitfälle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的
〔发 〔2010〕 51 号
2010/11/26
为 总结 审判 经验 , 统一 法律 适用 , 提高 审判 质量 , 维护 司法 公正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法》 等
第一 条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并 统一 发布。。
: 条 本 规定 所称 指导 性 案例 , 是 指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 : : : : : :
(()) 社会 广泛 关注 ;
(())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的
(()) 具有 典型性 的
(()) 复杂 复杂 或者 新 类型 的
(()) 其他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报 审 工作。。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对 该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第二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对 该院 和 本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办公室 推荐。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该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推荐。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的 各界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 推荐。
第六 条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对于 被 推荐 的 案例 , 应当 及时 提出 审查 意见。 符合 本 规定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统一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 《人民法院 报 上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各级 人民法院 审判 类似 案例 时 应当 参照。
第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每年 度 对 指导 性 性 进行 编纂。。
第九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 发布 的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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