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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Streitbeilegungsregeln für Volksgerichte (2021)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Art der Gesetze Gerichtliche Auslegung

Ausstellende Stelle Oberstes Volksgericht

Bekanntmachungstermin 16. Juni 2021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August 2021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Zivilprozess Verfahrensrecht

Herausgeber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推进 和 规范 在线 诉讼 活动, 完善 在线 诉讼 规则,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等 诉讼 主体 的 合法 权利, 确保 公正 高效 审理 案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等 相关 法律 规定, 结合 人民法院 工作 实际, 制定 本 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 诉讼 环节.
在线 诉讼 活动 与 线 下 诉讼 活动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正 高效 原则. 严格 依法 开展 在线 诉讼 活动, 完善 审判 流程, 健全 工作 机制, 加强 技术 保障, 提高 司法 效率, 保障 司法 公正.
(二) 合法 自愿 原则. 尊重 和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对 诉讼 方式 的 选择 权, 未经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同意, 人民法院 不得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适用 在线 诉讼.
(三) 权利 保障 原则. 充分 保障 当事人 各项 诉讼 权利, 强化 提示, 说明, 告知 义务, 不得 随意 减少 诉讼 环节 和 减损 当事人 诉讼 权益.
(四) 便民 利民 原则. 优化 在线 诉讼 服务, 完善 诉讼 平台 功能, 加强 信息 技术 应用, 降低 当事人 诉讼 成本, 提升 纠纷 解决 效率. 统筹兼顾 不同 群体 司法 需求, 对 未成年 人, 老年人, 残障 人士等 特殊 群体 加强 诉讼 引导, 提供 相应 司法 便利.
(五) 安全 可靠 原则.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保护 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有效 保障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安全. 规范 技术 应用, 确保 技术 中立 和 平台 中立.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 民事, 行政 诉讼 案件;
(二) 刑事 速 裁 程序 案件, 减刑, 假释 案件, 以及 因 其他 特殊 原因 不宜 线 下 审理 的 刑事 案件;
(三) 民事 特别 程序, 督促 程序, 破产 程序 和 非 诉 执行 审查 案件;
(四) 民事, 行政 执行 案件 和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执行 案件;
(五) 其他 适宜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第四 条 人民 法院 开展 在 线 线, 应当 征得 当事人 同意, 并 告知 在线 诉讼 的 的, 主要 形式, 权利 的, 法律 后果 和 操作 方法 等, 法律 后果 和 操作 方法 等.
(一) 当事人 主动 选择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不再 另行 征得 其 同意,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直接 在线 进行;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在线 进行;
(三) 部分 当事人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部分 当事人 不 同意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采取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上, 不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 下 的 方式 进行;
(四) 当事人 仅 主动 选择 或者 同意 对 部分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人民法院 不得 推定 其 对 其他 诉讼 环节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对 人民 检察院 参与 的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应当 征得 人民 检察院 同意.
第五 条 在 诉讼 过程 中, 如 存在 当事人 当事人 在 线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等 的 的, 人民 的 的 等 的, 人民 的 的 诉讼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当事人 已 同意 对 相应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但 诉讼 过程 中 又 反悔 的, 应当 在 开展 相应 诉讼 活动 前 的 合理 期限 内 提出. 经 审查, 人民法院 认为 不 存在 故意 拖延 诉讼 等 不当 情形 的, 相应 诉讼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在 调解, 证据 交换, 询问, 听证, 庭审 等 诉讼 环节 中, 一方 当事人 要求 其他 当事人 及 诉讼 参与 人 在线 下 参与 诉讼 的, 应当 提出 具体 理由. 经 审查, 人民法院 认为 案件 存在 案情 疑难 复杂, 需 证人现场 作证, 有 必要 线 下 举证 质证, 陈述 辩论 等 情形 之一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信息, 确认 诉讼 主体 身份 真实性. 诉讼 主体 在线 完成 身份 认证 后, 取得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专用 账号.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妥善 保管 诉讼 平台 专用 账号 和 密码. 除 有 证据 证明 存在 账号 被盗 用 或者 系统 错误 的 情形 外, 使用 专用 账号 登录 诉讼 平台 所 作出 的 行为, 视为 被 认证 人 本人 行为.
人民法院 在线 开展 调解, 证据 交换, 庭审 等 诉讼 活动, 应当 再次 验证 诉讼 主体 的 身份; 确 有 必要 的, 应当 在线 下 进一步 核实 身份.
第八条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 和 其他 不宜 公开 的 信息.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登记 立案 并 送达 案件 受理 通知书, 交纳 诉讼 费用 通知书, 举证 通知书 等 诉讼 文书;
(二) 提交 材料 不 符合 要求 的, 及时 通知 其 补正, 并 一次性 告知 补正 内容 和 期限, 案件 受理 时间 自 收到 补正 材料 后 次日 重新 起算;
(三) 不 符合 起诉 条件 或者 起诉 材料 经 补正 仍不 符合 要求, 原告 坚持 起诉 的, 依法 裁定 不予 受理 或者 不予 立案;
当事人 已 在线 提交 符合 要求 的 起诉状 等 材料 的, 人民法院 不得 要求 当事人 再 提供 纸质 件.
上诉, 申请 再审, 特别 程序, 执行 等 案件 的 在线 受理 规则, 参照 本条 第一 款, 第二款 规定 办理.
第十条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 通过 诉讼 平台 验证 身份, 关联 案件, 并 在 后续 诉讼 活动 中 通过 诉讼 平台 了解 案件 信息, 接收 和 提交 诉讼 材料, 以及 实施 其他 诉讼 行为.
被 通知 人 未 明确 表示 同意 采用 在线 方式, 且未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期限 内 注册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针对 被 通知 人 的 相关 诉讼 活动 在线 下 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文书文
当事人 可以 通过 扫描, 翻拍, 转录 等 方式, 将 线 下 的 诉讼 文书 材料 或者 证据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诉讼 材料 为 电子 数据, 且 诉讼 平台 与 存储 该 电子 数据 的 平台 已 实现 对接的, 当事人 可以 将 电子 数据 直接 提交 至 诉讼 平台.
当事人 提交 电子 化 材料 确 有 困难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辅助 当事人 将 线 下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导入 诉讼 平台.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 对方 当事人 认为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原物 不一致, 并 提出 合理 理由 和 依据 的;
(二) 电子 化 材料 呈现 不 完整, 内容 不 清晰, 格式 不 规范 的;
(三) 人民法院 卷宗, 档案 管理 相关 规定 要求 提供 原件, 原物 的;
(四) 人民法院 认为 有 必要 提交 原件, 原物 的.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 对方 当事人 对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原物 的 一致性 未 提出 异议 的;
(二) 电子 化 材料 形成 过程 已经 过 公证 机构 公证 的;
(三) 电子 化 材料 已 在 之前 诉讼 中 提交 并 经 人民法院 确认 的;
(四) 电子 化 材料 已 通过 在线 或者 线 下 方式 与 原件, 原物 比 对 一致 的;
(五) 有 其他 证据 证明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原物 一致 的.
第十四 条 人民 法院 根据 当事人 选择 和 案件 情况, 可以 组织 当事人 开展 在线 证据 交换, 通过 同步 或者 非 同步 在线 在线 举证, 质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时间 登录 诉讼 平台, 通过 在线 视频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或者 线 下 送达 的 证据 材料 副本, 集中 发表 质证 意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非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确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分别 登录 诉讼 平台, 查看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并 发表 质证 意见.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在线 证据 交换, 但 对 具体 方式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适用 同步 在线 证据 交换.
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 属实 的 证据, 不得 作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根据.
第十六 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外 外 的 的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 存 证 平台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部门 关于 提供 区块 链 存 证 服务 的 相关 规定;
(二) 当事人 与 存 证 平台 是否 存在 利害 关系, 并 利用 技术 手段 不当 干预 取证, 存 证 过程;
(三) 存 证 平台 的 信息 系统 是否 符合 清洁 性, 安全 性, 可靠性, 可用性 的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四) 存 证 技术 和 过程 是否 符合 相关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中 关于 系统 环境, 技术 安全, 加密 方式, 数据 传输, 信息 验证 等 方面 的 要求.
第十八 条 当事人 提出 的 的 的 前 前 不 的 的, 并 提供 证据 证明 的 的, 人民 提供 应当 予以 审查.
人民法院 根据 案件 情况, 可以 要求 提交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的 一方 当事人, 提供 证据 证明 上 链 存储 前 数据 的 真实性, 并 结合 上 链 存储 前 数据 的 具体 来源, 生成 机制, 存储 过程, 公证机构 公证, 第三方 见证, 关联 印证 数据 等 情况 作出 综合 判断.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证据 证明 或者 作出 合理 说明, 该 电子 数据 也 无法 与 其他 证据 相互 印证 的, 人民法院 不予 确认 其 真实性.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 取 其他 相关 证据 进行 核对.
第二 十 条 经 各 方 当事人 同意, 人民 法院 的 指定 当事人 在 一定 期限 的, 分别 登录 诉讼 一定, 以 非 的 方式 开展 诉讼, 证据 交换, 调查 的, 庭审 等 诉讼, 调查 询问, 庭审 等 诉讼 活动.
适用 小额 诉讼 程序 或者 民事, 行政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同时 符合 下列 情形 的, 人民法院 和 当事人 可以 在 指定 期限 内, 按照 庭审 程序 环节 分别 录制 参与 庭审 视频 并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非 同步 完成 庭审:
(一) 各方 当事人 同时 在线 参与 庭审 确 有 困难;
(二) 一方 当事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各方 当事人 均 表示 同意;
(三) 案件 经过 在线 证据 交换 或者 调查 询问, 各方 当事人 对 案件 主要 事实 和 证据 不 存在 争议.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 各方 当事人 均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或者 一方 当事人 表示 不 同意 且 有 正当 理由 的;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不 具备 参与 在线 庭审 的 技术 条件 和 能力 的;
(三) 需要 通过 庭审 现场 查明 身份, 核对 原件, 查验 实物 的;
(四) 案件 疑难 复杂, 证据 繁多, 适用 在线 庭审 不 利于 查明 事实 和 适用 法律 的;
(五) 案件 涉及 国家 安全, 国家 秘密 的;
(六) 案件 具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受到 广泛 关注 的;
(七) 人民法院 认为 存在 其他 不宜 适用 在线 庭审 情形 的.
采取 在线 庭审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存在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转为 线 下 庭审. 已 完成 的 在线 庭审 活动 具有 法律 效力.
在线 询问 的 适用 范围 和 条件 参照 在线 庭审 的 相关 规则.
第二十二 条 的 的 的 的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的 的 的 的 规定 庭 前 准备 的 的 的, 法庭 辩论 等 庭审 庭审, 保障 当事人 申请 等, 举证, 质证, 陈述, 辩论 等 诉讼 权利.
第二十三条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 在线 庭审 的, 被 公告 方 当事人 适用 线 下 庭审. 其他 同意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当事人, 可以 在线 参与 庭审.
第二十四条 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在线 法庭 之外 的 其他 场所 组织 在线 庭审 的, 应当 报请 本院 院长 同意.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应当 选择 安静, 无 干扰, 光线 适宜, 网络 信号 良好, 相对 封闭 的 场所, 不得 在 可能 影响 庭审 音频 视频 效果 或者 有损 庭审 严肃 性 的 场所 参加 庭审. 必要 时, 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 出庭 人员 到 指定 场所 参加 在线 庭审.
第二十五 条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 线庭审 应当 尊重 司法 司法, 遵守 法庭 纪律. 人民 法院 根据 在 的 的, 适用 人民 的 的 法院 法庭 规则 规则 相关 相关 法院 法庭 法庭 规则 规则 规则 规定.
除 确属 网络 故障, 设备 损坏, 电力 中断 或者 不 抗力 抗力 原因 断 线庭审, 视为 无正当 理由 参加 在 庭, 视为 拒 不 到 庭 庭, 在 庭审 中 擅自 退出, 经 的, 警告 中 仍 的 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 的,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应当 要求 证人 线 下 出庭作证.
鉴定 人, 勘验 人, 具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在线 出庭 的, 参照 前款 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国家 秘密, 个人 隐私 的 案件, 庭审 过程 不得 在 互联网 上 公开. 对 涉及 未成年 人, 商业 秘密, 离婚 等 民事案件, 当事人 申请 不 公开 审理 的, 在线 庭审 过程 可以 不在 互联网 上 公开.
未经 人民法院 同意, 任何 人 不得 违法 违规 录制, 截取, 传播 涉及 在线 庭审 过程 的 音频 视频, 图文 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线诉讼参与人故意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妨害 诉讼 的 相关 规定 作出 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 文书 和 证据 材料.
(一) 受 送达 人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二) 受 送达 人 在 诉讼 前 对 适用 电子 送达 已 作出 约定 或者 承诺 的;
(三) 受 送达 人 在 提交 的 起诉状, 上 诉状, 申请书, 答辩 状 中 主动 提供 用于 接收 送达 的 电子 地址 的;
(四) 受 送达 人 通过 回复 收 悉, 参加 诉讼 等 方式 接受 已经 完成 的 电子 送达, 并且 未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电子 送达 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 地址, 并 告知 电子 送达 的 适用 范围, 效力, 送达 地址 变更 方式 以及 其他 需 告知 的 送达 事项.
第三十一 条 人民 的 的 送达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送达 为 或者 的 的 的 的 的 为 为 送达 的 的 的
(一) 受 送达 人 回复 已 收 悉, 或者 根据 送达 内容 已 作出 相应 诉讼 行为 的, 即为 完成 有效 送达;
(二) 受 送达 人 的 电子 地址 所在 系统 反馈 受 送达 人 已阅 知, 或者 有 其他 证据 可以 证明 受 送达 人 已经 收 悉 的, 推定 完成 有效 送达, 但 受 送达 人 能够 证明 存在系统 错误, 送达 地址 非 本人 使用 或者 非 本人 阅 知 等 未 收 悉 送达 内容 的 情形 除外.
人民法院 开展 电子 送达, 应当 在 系统 中 全程 留 痕, 并 制作 电子 送达 凭证. 电子 送达 凭证 具有 送达 回 证 效力.
对 同一 内容 的 送达 材料 采取 多种 电子 方式 发送 受 送达 人 的, 以 最先 完成 的 有效 送达 时间 作为 送达 生效 时间.
第三十二 条 人民 法院 适用 电子 送 送, 可以 同步 通过 短信, 即时 通讯 工具, 诉讼 平台 提示 等 方式, 通知 受 送 达人 查阅, 接收, 下载 相关 送达 材料.
第三十三 条 适用 诉讼 的 的 的, 各 方 诉讼 主体 的 通过 在线 确认 电子 签章 等 的, 确认 和 签收 调解 协议, 笔录, 电子 送达 凭证 及 其他 诉讼 诉讼.
第三十四 条 适用 在线 的 的 的, 人民 法院 应当 在 的, 证据 交换, 庭审, 合议 等 诉讼 环节 同步 形成 电子 笔录 电子 笔录 笔录 以 在线 核对 确认 后, 与 书面 笔录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第三十五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 无 纸质 材料 或者 纸质 材料 已经 全部 转化 为 电子 材料 的,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可以 采用 电子 卷宗 代替 纸质 卷宗 进行 上诉 移送.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存在 纸质 卷宗 材料 的, 应当 按照 档案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立卷, 归档 和 保存.
第三十六 条 执行 的 的 的 的, 电子 材料, 执行 的, 询问 的, 电子 送达 等 环节, 适用 本 的 的 规定 办理.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财产 查 控 系统, 网络 询价 评估 平台, 网络 拍卖 平台, 信用 惩戒 系
统 等, 在线 完成 财产 查明, 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扣, 变 价 和 惩戒 等 执行 实施 环节.
第三十七 条 符合 本 规定 第三 条 第二 的 的 的 第三, 经 公诉人, 当事人, 辩护人 同意,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采取 在线 方式 讯问 被告人, 开庭 审理, 宣判 等.
(一) 被告人, 罪犯 被 羁押 的, 可以 在 看守所, 监狱 等 羁押 场所 在线 出庭;
(二) 被告人, 罪犯 未被 羁押 的, 因 特殊 原因 确实 无法 到庭 的, 可以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场所 在线 出庭;
(三) 证人, 鉴定 人 一般 应当 在线 下 出庭, 但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三十八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依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数据 安全, 个人 信息 保护 以及 妨害 诉讼 的 规定 追究 相关 单位 和 人员 法律 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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