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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chführungsbestimmungen der Bestimmungen zur Fallberatung (2015)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工作 规定》》 实施

Art der Gesetze Justizpolitik

Ausstellende Stelle Oberstes Volksgericht

Bekanntmachungstermin 13. Mai 2015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3. Mai 2015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Koffersystem in China Chinas Leitfälle

Herausgeber Yanru Chen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指导 的 规定》》 实施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 加强 、 规范 和 促进 指导 工作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认定 事实 清楚 , 适用 法律 正确 裁判 说理.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标题 、 关键词 、 裁判 要点 、 相关 法 条 、 基本 案情 裁判 结果 、.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征集, 遴选, 审查, 发布, 研究 和 编纂, 以及 对 全国 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协调 和 指导 等 工作. 最高 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审查 等 工作 ,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委员会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同意。 。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推荐 备选 : : : : : : :
(())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
(()) 规定 规定 体例 编写 的 文本 及其 及其 编选 说明 ;
(()) 相关 裁判。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一 式 三份 , 并附 电子 电子。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及 及 研究 资料。。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有 必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可以 征求 相关 国家 机关 部门.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按照 程序 报送 审核。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指导 性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 在 基本 案情 和 法律 适用 方面 , 与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案例 相.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裁判 理由 引述 , 但.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查询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在 裁判 文书 引述 相关.
公诉 机关,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控 (诉) 辩 理由 的,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在 裁判 理由 中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性 案例 并 说明 理由.
: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 : :
(()) 新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
(()) 新 新 的 指导 性 所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性 案例 纸质 档案 与 电子 信息 库 , 为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适用 、 查询 、.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法》 等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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