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指导 的 规定》》 实施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 加强 、 规范 和 促进 指导 工作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认定 事实 清楚 , 适用 法律 正确 裁判 说理.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标题 、 关键词 、 裁判 要点 、 相关 法 条 、 基本 案情 裁判 结果 、.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征集, 遴选, 审查, 发布, 研究 和 编纂, 以及 对 全国 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协调 和 指导 等 工作. 最高 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审查 等 工作 ,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委员会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同意。 。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推荐 备选 : : : : : : :
(())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
(()) 规定 规定 体例 编写 的 文本 及其 及其 编选 说明 ;
(()) 相关 裁判。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一 式 三份 , 并附 电子 电子。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及 及 研究 资料。。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有 必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可以 征求 相关 国家 机关 部门.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按照 程序 报送 审核。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指导 性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 在 基本 案情 和 法律 适用 方面 , 与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案例 相.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裁判 理由 引述 , 但.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查询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在 裁判 文书 引述 相关.
公诉 机关,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控 (诉) 辩 理由 的,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在 裁判 理由 中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性 案例 并 说明 理由.
: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 : :
(()) 新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
(()) 新 新 的 指导 性 所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性 案例 纸质 档案 与 电子 信息 库 , 为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适用 、 查询 、.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法》 等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