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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fassung von China (2018)

Verfassung

Art der Gesetze Verfassung

Ausstellende Stelle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18. März 2018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8. März 2018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Verfassungs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Verfassung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Vorwort
第一 章 总纲
第二 章 公民 的 基本 权利 权利 和
第三 章 国家 机构
第一节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代表 和 地方 地方 各级
第六节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自治
第七节 监察 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 和 人民 检察院
第四 章 国旗 、 国歌 国歌 国徽 、 、
Vorwort
中国 是 世界 上 历史 最 悠久 的 国家 之一。 中国 各族 人民 共同 创造 了 光辉灿烂 的 文化 , 具有 光荣 革命 革命
○ ○ ○ 年 以后 , 封建 的 中国 逐渐 变成 半殖民地 、 半封建 的 国家。 中国 人民 为 国家 独立 、 解放 和 民主 自由
二十 世纪 , 中国 发生 了 翻天覆地 的 伟大 历史 变革 变革
一九 一 一年 孙中山 先生 领导 的 辛亥革命 , 废除 了 封建 帝制 , 创立 了 中华民国。 但是 , 中国 人民 反对 帝国主义 封建 主义
一九 四 九年 , 以 毛泽东 主席 为 领袖 的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中国 各族 人民 , 在 经历 了 长期统治 , 取得 了 新民主主义 革命 的 伟大 胜利 , 建立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 , 中国 人民 掌握 了 国家 的 权力 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 以后 , 我国 社会 逐步 实现 了 由 新民主主义 到 社会主义 的 过渡。 生产资料 私有制 的 社会主义 改造 完成 , 人以 工农 联盟 为 基础 的 人民 民主 专政 , 实质上 即 无产阶级 专政 , 得到 巩固 和 发展。 , 增强 了 国防。 经济 建设 取得 了 重大 的 成就 , 独立 的 、 比较 完整 的 社会主义 工业取得 了 明显 的 成效。 广大 人民 的 生活 有了 较大 的 改善。
中国 新民主主义 革命 的 胜利 和 社会主义 事业 的 成就 , 是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中国 各族 人民 , 在 马克思 主义 、长期 处于 社会主义 初级 阶段。 国家 的 根本 任务 是 , 沿着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道路 , 集中 力量 进行 现代化 建设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科学 发展 观,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指引 下, 坚持 人民 民主 专政, 坚持 社会主义 道路, 坚持 改革 开放, 不断 完善 社会主义 的 各项 制度, 发展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 发展 社会主义 民主 , 健全 社会主义 法治 , 贯彻 新 发展 理念 自力更生 自力更生 , , 逐步 实现 工业.生态 文明 协调 发展 , 把 我国 建设 成为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美丽 的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强国 , 实现 中华民族 伟大 复兴。
在 我国 , 剥削 阶级 作为 阶级 已经 消灭 , 但是 阶级 斗争 还将 在 一定 范围 内 长期 存在 中国 人民 对.
台湾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神圣 领土 的 一部分。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社会主义 的 建设 事业 必须 依靠 工人 、 农民 和 知识分子 , 团结 一切 可以 团结 的 力量。 在的 , 包括 全体 社会主义 劳动者 、 社会主义 事业 的 建设者 、 拥护 社会主义 的 爱国者 、 拥护 祖国 统一 和 致力于 中华民族发展。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是 有 广泛 代表性 的 统一战线 组织 , 过去 发挥 了 重要 的 历史 作用 ,和 团结 的 斗争 中 , 将 进一步 发挥 它 的 重要 作用。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的 多 党 合作 和 政治 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 全国 各族 人民 共同 缔造 的 统一 的 多民族国家。 平等 团结 互助 和谐 的 社会主义 民族 关系 已经大汉族主义 , 也要 反对 地方 民族 主义。 国家 尽 一切 努力 , 促进 全国 各 民族 的 共同 繁荣。。
中国 革命 、 建设 、 改革 的 成就 是 同 世界 人民 的 支持 分不开 的。 中国 的 前途 是 世界不 侵犯 、 互 不干涉 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的 五项原则 , 坚持 和平 发展 道路 , 坚持 互利 共赢帝国主义 、 霸权主义 、 殖民主义 , 加强 同 世界 各国 人民 的 团结 , 支持 被 民族 民族 和 争取 和 维护 民族.
本 宪法 以 法律 的 形式 确认 了 中国 各族 人民 奋斗 的 成果 , 规定 了 国家 的 根本 和政党 和 各 社会 团体 、 各 企业 事业 组织 , 都 必须 以 宪法 为 根本 的 活动 准则 , 并且 负有 维护
第一 章 总 纲
Artikel XNUMX. Die Volksrepublik China ist ein sozialistisches Land unter der demokratischen Volksdiktatur, die von der Arbeiterklasse geführt wird und auf dem Bündnis von Arbeitern und Bauern beruht.
社会主义 制度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根本 制度。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是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最 本质 的 特征。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Artikel XNUMX Alle Mach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gehört dem Volk.
Die Organe, durch die das Volk staatliche Macht ausübt, sind der Nationale Volkskongress und die lokalen Volkskongresse auf verschiedenen Ebenen.
人民 依照 法律 规定 , 通过 各种 途径 和 形式 , 管理 国家 事务 , 管理 经济 和 文化 事业 , 管理 社会 事务。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国家 机构 实行 民主集中制 的 原则。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都由 民主 选举 产生 , 对 人民 负责 , 受 人民 监督。
国家 行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 机关 都由 人民 代表 大会 产生 , 对它 负责 , 受 它 监督。
中央 和 地方 的 国家 机构 职权 的 划分 , 遵循 在 中央 的 统一 领导 下 , 充分 发挥 地方 的 主动性 、 积极
第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 民族 一律 平等。 国家 保障 各 少数民族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 维护民族 分裂 的 行为。
国家 根据 各 少数民族 的 特点 和 需要 , 帮助 各 少数民族 地区 加速 经济 和 文化 的 发展。
各 少数民族 聚居 的 地方 实行 区域 自治 , 设立 自治 机关 , 行使 自治权。 各 民族自治 地方 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 分离 的 部分
各 民族 都有 使用 和 发展 自己 的 语言 文字 的 自由 , 都有 保持 或者 改革 自己 的 风俗习惯 的 自由。
第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 依法 治国 , 建设 社会主义 法治 国家。
国家 维护 社会主义 法制 的 统一 和 尊严。
一切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地方性 法规 都 不得 同 宪法 相 抵触。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社会 团体 、 各 企业 事业 组织 都 必须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都 不得 有 超越 宪法 和 法律 的 的。
第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社会主义 经济 制度 的 基础 是 生产资料 的 社会主义 公有制 , 即 全民所有制 和 劳动 群众 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 公有制原则。
国家 在 社会主义 初级 阶段 , 坚持 公有制 为 主体 、 多种 所有制 经济 共同 发展 的 基本 经济 制度 , 坚持 按劳分配 主体
第七 条 国有 经济 , 即 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制 经济 , 是 国民经济 中 的 主导 力量。 国家 保障 国有 经济 的 巩固 和 发展。
第八 条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实行 家庭 承包 经营 为 基础 、 统 分 结合 双层 双层 经营。 农村 中.参加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的 劳动者 , 有权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经营 自留地 、 自留 山 、 家庭 副业 和 自留
城镇 中 的 手工业 、 工业 、 建筑业 、 运输业 、 商业 、 服务业 等 行业 的 各种 形式 的 合作 经济 , 都是.
国家 保护 城乡 集体 经济 组织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 鼓励 、 指导 和 帮助 集体 经济 的 发展。
第九条 矿藏 、 水流 、 森林 、 山岭 、 草原 、 荒地 、 滩涂 等 自然资源 都 都 国家 所有 , 即.
国家 保障 自然资源 的 合理 利用 , 保护 珍贵 的 动物 和 植物。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用 任何 手段 侵占 破坏 破坏
第十 条 城市 的 土地 属于 国家 所有 所有
农村 和 城市 郊区 的 土地 , 除 由 法律 规定 属于 国家 所有 的 以外 , 属于 集体 所有 ; 宅基地 和 自留地
国家 为了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 土地 土地 征收 或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补偿。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侵占 、 买卖 或者 以 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土地。 土地 的 使用 权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规定
一切 使用 土地 的 组织 和 个人 必须 合理 地 利用 利用。
第十一条 在 法律 规定 范围 内 的 个体 经济 、 私营 经济 等 非 公有制 经济 , 是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国家 保护 个体 经济 、 私营 经济 等 非 公有制 经济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国家 鼓励 、 和 引导 非
第十二 条 社会主义 的 公共 财产 财产。
国家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公共 财产。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用 任何 手段 侵占 或者 ​​破坏 国家 的 和 集体 的 财产。
第十三 条 公民 的 合法 的 私有 财产 不受 侵犯。
国家 依照 法律 规定 保护 公民 的 私有 财产权 和 继承 继承。
国家 为了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 公民 的 私有 财产 实行 征收 或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第十四 条 国家 通过 提高 劳动者 的 积极 性 和 技术 水平 , 推广 先进 的 科学 技术 , 完善 经济和 经济效益 , 发展 社会 生产力 生产力
国家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国家 合理 安排 积累 和 消费 , 兼顾 国家 、 集体 和 个人 的 利益 , 在 发展 生产 的 基础 上 ,.
国家 建立 健全 同 经济 发展 水平 相 适应 的 社会 保障 制度。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社会主义 市场 市场。
国家 加强 经济 立法 , 完善 宏观 调控 调控
国家 依法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扰乱 社会经济 秩序。
第十六 条 国有 企业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有权 有权。
国有 企业 依照 法律 规定 , 通过 职工 代表 大会 和 其他 其他 形式 实行 民主 民主。
第十七 条 集体 经济 组织 在 遵守 有关 法律 的 前提 下 , 有 独立 进行 经济 活动 的 自主权。
集体 经济 组织 实行 民主 管理 , 依照 法律 规定 选举 和 罢免 管理 人员 , 决定 经营 管理 的 重大 问题。
第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允许 外国 的 企业 和 其他 经济 组织 或者 个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规定 在 中国 投资 , 同.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 企业 和 其他 外国 经济 组织 以及 中外合资 经营 的 企业 , 都 必须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法律.
第十九 条 国家 发展 社会主义 的 教育 事业 , 提高 全国 全国 人民 科学 文化水平。。
国家 举办 各种 学校 , 普及 初等 义务教育 , 发展 中等教育 、 职业 教育 和 高等教育 , 并且 发展 学前教育。
国家 发展 各种 教育 设施 , 扫除文盲 , 对 工人 、 农民 、 国家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劳动者 进行 政治 、 文化.
国家 鼓励 集体 经济 组织 、 国家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依照 法律 规定 举办 各种 教育 教育。
国家 推广 全国 通用 的 普通话 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 发展 自然科学 和 社会 科学 事业 , 普及 科学 和 技术 知识 , 奖励 科学研究 成果 和 技术 发明 创造。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发展 医疗 卫生 事业 , 发展 现代 医药 和 我国 传统 医药 , 鼓励 和 支持 农村健康。
国家 发展 体育 事业 , 开展 群众 性 的 体育活动 , 增强 人民 体质。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发展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的 文学 艺术 事业 、 新闻广播 电视 事业 、 出版 发行 事业 、 图书馆 文化馆
国家 保护 名胜古迹 、 珍贵 文物 和 其他 重要 历史 文化遗产。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培养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的 各种 专业 人才 , 扩大 知识分子 的 队伍 , 创造 条件 , 充分 发挥 他们 在 现代化 建设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通过 普及 理想 教育 、 道德 教育 、 文化教育 、 纪律 和 法制 教育 , 通过 在 城乡 范围 的 群众
国家 倡导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提倡 爱 祖国 、 爱 人民 、 爱 劳动 、 爱 科学 、 爱唯物主义 的 教育 , 反对 资本主义 的 、 封建 主义 的 和 和 其他 腐朽 思想 思想。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推行 计划生育 , 使 人口 的 增长 同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相 适应。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保护 和 改善 生活 环境 和 生态 环境 , , 防治 和 其他 其他。
国家 组织 和 鼓励 植树造林 , 保护 林木。
第二 十七 条 一切 国家 机关 实行 精简 的 原则 , 实行 工作 责任制 , 实行 工作 人员 的 培训 和 考核 制度.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必须 依靠 人民 的 支持 , 经常 保持 同 人民 的 密切 联系 , 倾听 人民.
国家 工作 人员 就职 时 应当 依照 法律 规定 公开 进行 宪法 宪法。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维护 社会 秩序 , 镇压 叛国 和 其他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犯罪 活动 , 制裁 危害 治安 、 破坏 社会主义 经济
第二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属于 人民。 它 的 任务 是 巩固 国防 , 抵抗 侵略 , 保卫 祖国 ,.
国家 加强 武装力量 的 革命化 、 现代化 、 正规化 的 建设 , , 增强 国防。。
: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行政 区域 划分 : :
(()) 全国 分为 省 、 自治区 、 ;
(()) 、 、 自治区 分为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 、 、 自治县 分为 乡 、 民族乡 、 镇。
直辖市 和 较大 的 市 分为 区 、 县。 自治州 分为 分为 、 自治县 、 市。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自治县 民族自治 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在 必要 时 得 设立 特别 行政区。 在 特别 行政 区内 实行 的 制度 按照 具体 情况 由 全国 人民 大会 大会 以 法律
第三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护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的 合法 权利 和 利益 ,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必须 遵守 的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 因为 政治 原因 要求 避难 的 外国人 , 可以 给予 给予 受 的 权利 权利。
第二 章 公民 的 基本 权利 权利 和
第三 十三 条 凡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的 人 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在 法律 面前 一律 平等。
国家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任何 公民 享有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 权利 , 同时 必须 履行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 义务。
第三 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 满 十八 周岁 的 公民 , 不分 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家庭 出身法律 被 剥夺 政治 权利 权利 人 除外。
第三 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公民 宗教信仰 自由。
Kein staatliches Organ, keine soziale Organisation oder Einzelperson darf die Bürger zwingen, an Religion zu glauben oder nicht zu glauben, und darf Bürger, die an Religion glauben, oder Bürger, die nicht an Religion glauben, nicht diskriminieren.
国家 保护 正常 的 宗教 活动。 任何 人 不得 利用 宗教 进行 破坏 社会 秩序 、 损害 公民 身体 健康 、 妨碍 国家.
宗教团体 和 宗教 事务 不受 外国 势力 的 支配。
第三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人身自由 不受 侵犯。
任何 公民 , 非 经 人民 检察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或者 人民法院 决定 , 并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 不受 逮捕。。
禁止 非法 拘禁 和 以 其他 方法 非法 剥夺 或者 限制 公民 的 人身自由 , 禁止 非法 搜查 公民 的 身体。。
第三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人格 尊严 不受 侵犯。 禁止 用 任何 方法 对 公民 进行 侮辱 、 诽谤 和 诬告 陷害。
第三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住宅 不受 侵犯。 禁止 非法 搜查 或者 非法 侵入 公民 的 住宅。
第四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通信 自由 和 通信 秘密 受 法律 的 保护。 除 因 国家 安全 或者个人 不得 以 任何 理由 侵犯 公民 的 通信 自由 和 通信 通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对于 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 有 提出 批评 和 建议 的 权利 ;的 权利 , 但是 不得 捏造 或者 歪曲 事实 进行 诬告 诬告。
Bei Beschwerden, Anschuldigungen oder Berichten der Bürger müssen die zuständigen staatlichen Stellen die Fakten ermitteln und für deren Behandlung verantwortlich sein.Niemand darf unterdrücken oder sich revanchieren.
由于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侵犯 公民 权利 而 受到 损失 的 人 , 有 依照 法律 规定 取得 赔偿 的 权利。
第四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劳动 的 权利 和 义务。
国家 通过 各种 途径 , 创造 劳动 就业 条件 , 加强 劳动 保护 , 改善 劳动 条件 , 并 在 发展 生产 的 上
劳动 是 一切 有 劳动 能力 的 公民 的 光荣 职责。 国有 企业 和 城乡 集体 经济 组织 的 都提倡 公民 从事 义务 劳动。
国家 对 就业 前 的 公民 进行 必要 的 劳动 就业 就业。
第四 十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者 有 休息 的 的。
国家 发展 劳动者 休息 和 休养 的 设施 , 规定 职工 的 工作 时间 和 休假 制度。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依照 法律 规定 实行 企业 事业 组织 的 职工 和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的 退休 制度。 退休 人员 生活 生活
第四 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在 年老 、 疾病 或者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情况 下 , 有 从 国家 和卫生 事业。
国家 和 社会 保障 残废军人 的 生活 , 抚恤 烈士 家属 , , 优待 军人。。
国家 和 社会 帮助 安排 盲 、 聋 、 哑 和 其他 有 残疾 的 公民 的 劳动 、 生活 和 教育。
第四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受 教育 的 权利 和 和。
国家 培养 青年 、 少年 、 儿童 在 品德 、 智力 、 、 体质 方面 全面 全面。
第四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进行 科学研究 、 文学 艺术 创作 和 其他 文化 的 自由 自由 国家 对于 从事 教育.给以 鼓励 和 帮助。
第四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 在 政治 的 、 经济 的 、 文化 的 、 社会 的 和 家庭 的 生活 等 各 方面 同 男子
国家 保护 妇女 的 权利 和 利益 , 实行 男女 同工同酬 , 培养 和 选拔 妇女 干部。
第四 十九 条 婚姻 、 家庭 、 母亲 和 儿童 受 国家 的 保护。
夫妻 双方 有 实行 计划生育 的 义务。
父母 有 抚养 教育 未成年 子女 的 义务 , 成年 子女 有 赡养 扶助 父母 的 义务。
禁止 破坏 婚姻自由 , 禁止 虐待 老人 、 妇女 和 儿童。
第五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护 华侨 的 正当 的 权利 和 利益 , 保护 归侨 和 侨眷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在 行使 自由 和 权利 的 时候 , 不得 损害 国家 的 、 社会 的 、 集体 的 利益 和 公民
第五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维护 国家 统一 和 全国 各 各 民族 的 义务 义务。
第 五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必须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保守 国家 秘密 , 爱护 公共 财产 , 遵守 劳动 纪律 ,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
第 五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维护 祖国 的 安全 、 荣誉 和 利益 的 义务 , 不得 有 危害 祖国 的 安全 、 和 和 利益
第五 十五 条 保卫 祖国 、 抵抗 侵略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 一个 一个 公民 的 职责 职责。
依照 法律 服兵役 和 参加 民兵 组织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光荣 光荣。
第五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依照 法律 纳税 的 义务。
第三 章 国家 机构
第一节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五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是 最高 国家 权力 机关。 它 的 常设 机关 是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五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行使 立法权 立法权。
第五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特别 行政区 和 军队 选出 的 代表 组成。 各 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名额 和 代表 产生 办法 由 法律 规定。
第六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任期。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任期 届满 的 两个月 以前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必须 完成 下届 全国 人民人员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的 多数 通过 , 可以 推迟 选举 , 延长 本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任期。 非常.
第六十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每年 举行 一次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召集。 如果 全国 人民召集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选举 主席团 主持 主持。
: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行使 : :
(()) 宪法 宪法
(()) 宪法 宪法 的 实施
(()) 和 和 修改 刑事 、 民事 、 国家 机构 的 和 其他 的 基本 法律 ;
(()) 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的 提名 , 决定 国务院 总理 的 人选 ; 根据 国务院 总理 的 提名 , 国务院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 部长 、 各 委员会 主任 主任 、 审计长 ; 的 人选 ;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 根据 中央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提名 , 决定 中央 军事 军事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 选举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 选举 最高人民法院 ;
(()) 选举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 和 和 批准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和 计划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 和 和 批准 国家 的 预算 和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 或者 或者 撤销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 的 决定 ;
(()) 省 省 、 自治区 和 直辖市 的 ;
(()) 决定 特别 行政区 的 设立 及其 ;
(()) 决定 战争 和 和平 的 问题
(()) 由 由 最高 国家 权力 行使 行使 的 其他。。
: 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权 罢免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 总理 、 总理 总理 、 国务 委员 、 各部 、 各 委员会 委员会 主任 、 审计长 、 ; ;
(()) 军事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其他 组成 人员 ;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 院长 院长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第六 十四 条 宪法 的 修改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或者 五分 之一 以上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代表 提议 , 并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以 代表 的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的 多数。。
法律 和 其他 议案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以 全体 全体 代表 过半数 通过。。
: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下列 : :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若干 人 ,
Generalsekretär,
Mehrere Mitglieder.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中 , 应当 有 适当 适当 名额 少数民族 代表 代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并 有权 罢免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人员。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不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的 职务。
第六 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 它 行使 职权 到 下届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超过。
: 十七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行使 : :
(()) 宪法 宪法 , 监督 宪法 的 实施
(())) 和 修改 应当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以外 以外 其他 其他 法律 ;
(()) 全国 全国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对 对 人民 人民 大会 制定 的 法律 进行 部分 补充 和 修改 , 不得 不得 同
(()) 法律 法律
(()) 全国 全国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审查 审查 和 批准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国家 预算 在 执行 过程 中 必须
(()) 国务院 国务院 、 军事 军事 委员会 国家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最高 最高 检察院 的 的 ; ;
(())) 国务院 制定 同 同 宪法 法律 法律 相 抵触 的 法规 、 、 和 和 命令 ;
(()) 省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国家 权力 权力 机关 制定 同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行政 相 抵触 的 地方性 法规 和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根据 根据 国务院 总理 提名 , 决定 部长 、 委员会 主任 、 审计长 、 秘书长 的 ;
(()) 全国 全国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根据 中央 中央 军事 主席 的 提名 , 决定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 ;
(()) 国家 国家 委员会 主任 主任 提请 提请 , 任免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主任 、 委员 ;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的 , 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副 院长 审判员 、 审判 委员会 委员 委员 和 军事 法院 ; ;
(十三) 根据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的 提请, 任免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副 检察 长, 检察 员, 检察 委员会 委员 和 军事 检察院 检察 长, 并且 批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的 任免;
(()) 决定 驻外 的 的 ;
(()) 同 同 外国 缔结 的 条约 和 重要 协定 的 批准 和 废除 ;
(()) 军人 军人 和 外交 人员 的 衔 级 制度 和 其他 专门 衔 级 制度 ;
(()) 和 和 决定 授予 国家 勋章 和 和 荣誉 称号 ;
(()) 特赦 特赦
(()) 全国 全国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如果 遇到 国家 国家 武装 侵犯 或者 必须 履行 国际 间 共同 防止 侵略
(()) 决定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动员
((二十))) 全国 或者 个别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进入 紧急状态 ;
((二))) 人民 代表 大会 授予 的 其他 职权。
第六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主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工作 , 召集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会议 副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组成 委员长 会议 , 处理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重要 日常 工作。。
第六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并 报告 报告。
第七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设立 民族 委员会 、 宪法 和 法律 委员会 、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 教育 文化委员会 受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各 专门 委员会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领导 下 , 研究 、 审议 和 拟订 有关 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组织 关于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
调查 委员会 进行 调查 的 时候 , 一切 有关 的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公民 都有 义务 向 它 提供 必要 的 材料。
第七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 有权 依照 规定 的 程序 分别 属于
第七 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开会 期间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案。 受 质询 的 机关 必须 负责 负责。
第七 十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非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主席团 许可 , 在 全国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非 经 全国
第七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种 会议 上 的 发言 和 表决 , 不受 法律 追究。
第七 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必须 模范 地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保守 国家 秘密 , 并且 自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应当 同 原 选举 单位 和 人民 保持 密切 的 联系 , 听取 和 反映 人民 的 意见 要求 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受 原 选举 单位 的 监督。 原 选举 单位 有权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程序 罢免 本.
第七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织 和 工作 程序 由 法律 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第七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有选举权 和 被选举权 的 年 满 四 十五 周岁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可以 被 选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第八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 公布, 授予 国家 的 勋章 和 荣誉 称号 , 发布 特赦 令 , 宣布 进入 紧急状态 , 宣布 战争状态 , 发布 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进行 国事 活动 , 接受 外国 使节 ;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协定。
第八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主席 协助 主席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主席 受 主席 的 委托 , 可以 代行 主席 的 部分 部分。
第 八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行使 职权 到 下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出 的 主席 、 副主席 就职 为止。
第 八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副主席 副主席 继任 的 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主席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都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补选 ; 在 补选 以前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 即 中央 人民政府 , 是 最高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 执行 机关 , 是 最高 国家 行政 机关。
: 十六 条 国务院 由 下列 人员 : :
Premierminister,
副 总理 若干 人 ,
国务 委员 若干 人 ,
Minister,
各 委员会 主任 ,
审计长 ,
Generalsekretär.
国务院 实行 总理 负责 制。 各部 、 各 委员会 实行 部长 部长 、 负责 制 制。
国务院 的 组织 由 法律 规定。
第八 十七 条 国务院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总理 、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超过。
第八 十八 条 总理 领导 国务院 的 工作。 副 总理 、 、 委员 协助 总理 工作。
总理 、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 秘书长 组成 国务院 常务 常务。
总理 召集 和 主持 国务院 常务 会议 和 国务院 全体会议。
: 十九 条 国务院 行使 下列 : :
(())) 宪法 和 , , 规定 行政 措施 , 制定 行政 法规 发布 发布 和 和 命令 ;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议案 ;
(()) 各部 各部 各 委员会 的 任务 和 职责 职责 , 领导 各部 和 各 委员会 的 工作 ,
(()) 领导 领导 地方 各级 国家 行政 行政 机关 工作 工作 规定 中央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国家 行政 的
(()) 和 和 执行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和 国家 预算 ;
(()) 和 和 管理 经济 工作 和 城乡 建设 、 生态 文明 建设 ;
(()) 和 和 管理 教育 、 、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 ; ;
(()) 和 和 管理 民政 、 公安 、 司法 行政 等 工作 ;
(()) 对外 对外 事务 , 同 缔结 缔结 条约 和 ; ;
(()) 领导 和 管理 国防 建设 事业
(())) 和 管理 事务 事务 , 保障 少数民族 的 平等 权利 和 地方 地方 自治 自治 权利 ;
(()) 华侨 华侨 的 的 权利 和 利益 利益 , 保护 归侨 侨眷 的 合法 的 权利 权利 和 ; ;
(()) 或者 或者 撤销 、 、 委员会 委员会 发布 的 不适当 命令 、 指示 指示 和 规章 ;
(()) 或者 或者 撤销 各级 各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 ;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区域 区域 划分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 的 建置 和 区域
(()) 法律 法律 规定 省 省 自治区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内 部分 地区 地区 进入 紧急状态 ;
(()) 行政 行政 的 编制 , 依照 法律 法律 任免 、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行政 行政 ; ;
(())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授予 的 其他 职权。
第九 十条 国务院 各部 部长 、 各 委员会 主任 负责 本 部门 的 工作 ; 召集 和 主持 部 务 会议 委员会 会议 、
各部 、 各 委员会 根据 法律 和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命令 , 在 本 部门 的 权限 内 , 发布 、 、 指示
第 九十 一条 国务院 设立 审计 机关 , 对 国务院 各 部门 和 地方 各级 政府 的 财政 收支 , 对 国家 的 金融
审计 机关 在 国务院 总理 领导 下 ,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审计 监督 权 , 不受 其他 行政 机关 、 社会 和.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第 九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领导 全国 武装力量。
: 军事 委员会 由 下列 人员 : :
Vorsitzende,
副主席 若干 人 ,
Mehrere Mitglieder.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实行 主席 负责 制。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任期。
第九 十四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第五节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代表 和 地方 地方 各级
第九 十五 条 省 、 直辖市 、 县 、 市 、 市 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设立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人民政府。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的 组织 由 法律 法律。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设立 自治 机关。 自治 机关 的 组织 和 工作 根据 宪法 第三 章 第五节 、 第六节 规定 的 原则 原则 由 法律 规定。
第九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是 地方 国家 权力 权力。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设立 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由 下 一级 的 人民 代表由 选民 直接 选举。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名额 和 代表 产生 办法 由 法律 法律。
第九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遵守和 公共 事业 建设 的 计划 计划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民族乡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权限 采取 适合 民族 特点 的 具体 措施。
第一 百 条 省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它们 的 常务委员会 , 在 不同 宪法 、 法律 、 法规 相.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它们 的 常务委员会 , 在 不同 宪法 、 法律 、 行政 和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 后 施行 施行
第一百零 一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分别 选举 并且 有权 罢免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省长 和 副 省长 、 市长 和 副 市长、 乡长 和 副 乡长 、 镇长 和 副 镇长。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并且 有权 罢免 本 级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 本 级长 提请 该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零 二条 省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受 原 选举 单位 的的 监督。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单位 和 选民 有权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程序 罢免 由 他们 选出 的 代表。。
第一百零 三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主任 、 副 主任 若干 人和 委员 若干 人 组成 , 人民 代表 大会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并 有权 罢免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不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第一百零 四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讨论 、 决定 本 行政区 域内 各 方面 工作 的 重大 事项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 撤销 下 一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不适当 的 决议 ;选 上 一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个别 个别。
第一百零 五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是 地方 各级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 执行 机关 , 是 地方 各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实行 省长 、 市长 、 县长 、 区长 、 乡长 、 镇长 负责 制。
第一百零 六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每届 任期 同 本 级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任期 相同 相同。
第一百零 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权限 , 管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经济事务 、 司法 行政 、 计划生育 等 行政 工作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 任免 、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行政 工作 人员。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政府 执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议 和 上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决定 和 命令 管理 管理
省 、 直辖市 的 人民政府 决定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的 建置 区域 划分 划分。
第一百零 八 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领导 所属 各 工作 部门 和 下级 人民政府 的 工作 ,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第一百零 九 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设立 审计 机关。 地方 各级 审计 机关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审计.
第一 百一 十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在 本。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上 一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全国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都是 国务院 统一 领导 下 国家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城市 和 农村 按 居民 居住 地区 设立 的 居民委员会 或者 村民 委员会 是 基层 群众基层 政权 的 相互 关系 关系 法律 规定。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设 人民 调解 、 治安 保卫 、 公共卫生 等 委员会 , 办理 本 居住 地区 的 事务。
第六节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自治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是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人民政府。。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中 , 除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 代表 外 ,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中 应当 有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 的 公民 担任 主任 或者 副 主任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自治区 主席 、 自治州 州长 、 自治县 县长 由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 的 公民 公民。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自治 机关 行使 宪法 第三 章 第五节 规定 的 地方 国家本 地方 实际 情况 贯彻 执行 国家 的 法律 、 政策。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权 依照 当地 民族 的 政治 、 经济 和 文化 的批准 后 生效。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 报 省 或者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 后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有 管理 地方 财政 的 自治权。 凡是 依照 国家 财政 体制 民族自治.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在 国家 计划 的 指导 下 , 自主 地 安排 和 管理 地方性 的 建设 建设。
国家 在 民族自治 地方 开发 资源 、 建设 企业 的 时候 , 应当 照顾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利益。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自主 地 管理 本 地方 的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 体育 事业
第一 百二 十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依照 国家 的 军事 制度 和 当地 的 实际 需要 , 经 国务院 批准 , 组织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在 执行 职务 的 时候 , 依照 本 民族自治 地方自治 条例 的 规定 , 使用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国家 从 财政 、 物资 、 技术 等 方面 帮助 各 少数民族 加速 发展 经济 建设 和 文化 建设 事业。
国家 帮助 民族自治 地方 从 当地 民族 中 大量 培养 各级 干部 、 各种 专业 人才 和 技术 工人。
第七节 监察 委员会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是 国家 的 监察 监察。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和 地方 各级 监察 监察。
: 委员会 由 下列 人员 : :
主任 ,
副 主任 若干 人 ,
Mehrere Mitglieder.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每届 任期 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监察 委员会 的 组织 和 职权 由 法律 规定。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是 最高 监察 监察。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领导 地方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的 工作 , 上级 监察 委员会 领导 下级 监察 委员会 的 工作。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地方 监察 委员会.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监察 委员会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监察 权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监察 机关 办理 职务 违法 和 职务 犯罪 案件 , 应当 与 审判机关 、 检察 机关 、 执法 部门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 和 人民 检察院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是 国家 的 审判机关。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 、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军事 法院 等 专门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人民法院 的 组织 由 法律 规定。
第一 百 三十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案件 , 除 法律 规定 的 特别 情况 外 , 一律 公开 进行。 被告人 有权 获得 辩护。
第一 百 三十 一条 人民法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审判权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第一 百 三十 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 是 最高 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专门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工作 , 上级 上级 监督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工作 工作。
第一 百 三十 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对 产生 的
第一 百 三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 检察院 是 国家 的 法律 监督 机关。
第一 百 三十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地方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和 军事 检察院 等 专门 人民 检察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人民 检察院 的 组织 由 法律 规定。
第一 百 三十 六条 人民 检察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检察权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第一 百 三 十七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是 最高 检察 检察。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领导 地方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和 专门 人民 检察院 的 工作 ,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领导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的 工作。
第一 百 三 十八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地方 人民.
第一 百 三 十九 条 各 民族 公民 都有 用 本 民族 语言 文字 进行 诉讼 的 权利。 人民法院 和 检察院 对于 不
在 少数民族 聚居 或者 多 民族 共同 居住 的 地区 , 应当 用 当地 通用 的 语言 进行 审理 ; 起诉书 判决书 、 布告
第一 百 四十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和 公安 机关 办理 刑事 案件 , 应当 分工 负责 ,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约 以 以
第四 章 国旗 、 国歌 国歌 国徽 、 、
第一 百 四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是 五星 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义勇军 进行曲》。
第一 百 四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 中间 是 五星 照耀 下 的 天安门 , 周围 是 谷穗 和 齿轮。
第一 百 四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 北京。

Diese englische Übersetzung stammt von der offiziellen Website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der VR China. In naher Zukunft wird eine genauere englische Version, die von uns übersetzt wurde, auf dem China Laws Portal verfügbar s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