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isches Rechtsportal - CJO

Finden Sie Chinas Gesetze und offizielle öffentliche Dokumente auf Englisch

EnglischArabischChinesisch (vereinfacht)NiederländischFranzösischDeutschHindiItalienischJapanischKoreanischPortugiesischRussischSpanischSchwedischHebräischIndonesianVietnamesischThaiTürkischeMalay

Tourismusgesetz von China (2018)

旅游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6. Oktober 2018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26. Oktober 2018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Verbraucherrecht Wirtschafts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 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旅游者
第三 章 旅游 规划 和 和
第四 章 旅游 经营
第五 章 旅游 服务 合同
第六 章 旅游 安全
第七 章 旅游 监督 管理
第八 章 旅游 纠纷 处理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保障 旅游者 和 旅游 经营 者 的 合法 权益 , 规范 旅游 市场 秩序 , 保护 和 合理 利用 旅游 , , 旅游业 旅游业 持续 健康 发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和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组织 到 境外 的 游览 、 度假 、 休闲 等 形式 旅游 活动.
第三 条 国家 发展 旅游 事业 , 完善 旅游 公共 服务 , 依法 保护 旅游者 在 旅游 活动 中 的 的。
第四 条 旅游业 发展 应当 遵循 社会效益 、 经济效益 和 生态 效益 相统一 的 原则。 国家 鼓励 各类 市场 主体体现 公益 性质。
第五 条 国家 倡导 健康 、 文明 、 环保 的 旅游 方式 , 支持 和 鼓励 各类 社会 机构 开展 旅游 宣传 ,.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旅游 服务 标准 和 市场 规则 , 禁止 行业 垄断 和 地区 垄断。 经营 者 应当.
第七 条 国务院 建立 健全 旅游 综合 协调 机制 , 对 旅游业 旅游业 发展 进行 协调 协调。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旅游 工作 的 组织 和 领导 , 明确 相关 部门 或者 机构 , 对 本 行政 区域
第八 条 依法 成立 的 旅游 行业 组织 , 实行 自律 自律。
第二 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 有权 自主 选择 旅游 产品 和 服务 , 有权 拒绝 旅游 经营 者 的 强制 交易 行为。
旅游者 有权 知悉 其 购买 的 旅游 产品 和 服务 的 真实 真实。
旅游者 有权 要求 旅游 经营 者 按照 约定 提供 产品 和 和。
第十 条 旅游者 的 人格 尊严 、 民族 风俗习惯 和 宗教信仰 应当 得到 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 、 老年人 、 未成年 人 等 旅游者 在 旅游 活动 中 依照 法律 、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享受 便利 和 优惠。。
第十二 条 旅游者 在 人身 、 财产 安全 遇有 危险 时 , 有 请求 救助 和 保护 的 权利。
旅游者 人身 、 财产 受到 侵害 的 , 有 依法 获得 赔偿 的 权利。
第十三 条 旅游者 在 旅游 活动 中 应当 遵守 社会 公共秩序 和 社会公德 , 尊重 当地 的 风俗习惯 、 文化 传统 宗教信仰 ,.
第十四 条 旅游者 在 旅游 活动 中 或者 在 解决 纠纷 时 , 不得 损害 当地 居民 的 合法 权益 , 干扰 他人 的 旅游 活动 , 不得 损害 旅游 者 和 和 旅游 从业人员 的 合法。。
第十五 条 旅游者 购买 、 接受 旅游 服务 时 , 应当 向 旅游 经营 者 如实 告知 与 旅游 活动 相关 的 个人 信息
旅游者 对 国家 应对 重大 突发 事件 暂时 限制 旅游 活动 的 措施 以及 有关部门 、 机构 或者 旅游 经营 者 采取 的 安全
旅游者 违反 安全 警示 规定 , 或者 对 国家 应对 重大 突发 事件 暂时 限制 旅游 活动 的 措施 、 安全 防范 和 处置 措施 不予 不予 配合 的 , 承担 相应 责任。。
第十六 条 出境 旅游者 不得 在 境外 非法 滞留 , 随团 出境 的 旅游者 不得 擅自 分 团 、 脱 团。
入境 旅游者 不得 在 境内 非法 滞留 , 随团 入境 的 旅游者 不得 擅自 分 团 、 脱 团。
第三 章 旅游 规划 和 和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旅游业 发展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以及 旅游 资源 丰富 的 设 区 的 市 和 县级 人民政府 , 按照的 旅游 资源 进行 利用 时 , 应当 由 上级 人民政府 组织 编制 或者 由 相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协商 编制 统一 统一 旅游 发展 规划
第十八 条 旅游 发展 规划 应当 包括 旅游业 发展 的 总体 要求 和 发展 目标 , 旅游 资源 保护 和 的和 公共 服务 设施 建设 的 要求 和 促进 措施 等 等。
根据 旅游 发展 规划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可以 编制 重点 旅游 资源 开发 利用 的 专项 规划 , 对 特定 区域.
第十九 条 旅游 发展 规划 应当 与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 城乡 规划 、 环境保护 规划 以及 其他 自然资源 和 文物 等 人文
第二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编制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 城乡 规划 , 应当 充分 考虑 相关 旅游 项目 、 设施服务 设施 , 应当 兼顾 旅游业 发展 的 的。
第二十 一条 对 自然资源 和 文物 等 人文 资源 进行 旅游 利用 , 必须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区域 整体性 、 文化 代表性 和 地域 特殊性 , 并 考虑 军事 设施 保护 的 需要。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资源 和 和 旅游 利用 状况 的
第二十 二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对本级 政府 编制 的 旅游 发展 规划 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评估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并 组织 实施 有 利于 旅游业 持续 健康 发展 的, 促进 旅游 与 工业 、 农业 、 商业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科教 等 领域 的 融合 , 扶持.
第二十 四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安排 资金 , 加强 旅游 基础 设施 建设 、 旅游 公共 服务 和 旅游 形象。。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制定 并 实施 旅游 形象 推广 战略。 国务院 旅游 主管 部门 统筹 组织 国家 旅游 形象 的 推广 工作 , 建立 旅游 形象 推广 机构 和 , 开展 开展 旅游 国际 合作 与。。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统筹 组织 本地 的 旅游 形象 推广 推广。
第二十 六条 国务院 旅游 主管 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需要 建立 旅游 公共 信息 和 咨询和 咨询 服务。 设 区 的 市 和 县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根据 需要 在 交通 枢纽 、 商业 和 旅游者 集中 设置 旅游 咨询 中心 中心 在 和 和 通往 主要 景区
旅游 资源 丰富 的 设 区 的 市 和 县级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本地 的 实际 情况 , 建立 旅游 客运 专线 或者.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发展 旅游 职业 教育 和 培训 , 提高 旅游 从业人员 素质。
第四 章 旅游 经营
第二 十八 条 设立 旅行社 , 招徕 、 组织 、 接待 旅游者 , 为其 提供 旅游 服务 , 应当 具备 条件 , 取得 旅游
(()) 有 固定 的 经营 场所
(()) 有 必要 的 营业 设施
(()) 符合 符合 规定 的 注册 资本
(()) 必要 必要 的 经营 管理 人员 和 ;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 十九 条 旅行社 可以 经营 下列 : :
(()) 旅游 旅游
(()) 出境 旅游
(()) 旅游 旅游
(()) 旅游 旅游
(()) 其他 旅游 业务
旅行社 经营 前款 第二 项 和 第三 项 业务 , 应当 取得 相应 的 业务 经营 许可 , 具体 条件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三 十条 旅行社 不得 出租 、 出借 旅行社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 或者 以 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旅行社 业务 经营 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 应当 按照 规定 交纳 旅游 服务 质量 保证金 , 用于 旅游者 权益 损害 赔偿 和 垫付 旅游者 人身 安全 遇有 危险 紧急 紧急
第三 十二 条 旅行社 为 招徕 、 组织 旅游者 发布 信息 , 必须 真实 、 准确 , 不得 进行 虚假 宣传 , 误导 旅游者。
第三 十三 条 旅行社 及其 从业人员 组织 、 接待 旅游者 , 不得 安排 参观 或者 参与 违反 我国 法律 、 法规 和 社会公德 的 项目 或者。。
第三 十四 条 旅行社 组织 旅游 活动 应当 向 合格 的 供应 供应 订购 产品 和 服务。
第三 十五 条 旅行社 不得 以 不合理 的 低价 组织 旅游 活动 , 诱骗 旅游者 , 并 通过 安排 购物 或者 另行 付费 旅游 获取
旅行社 组织 、 接待 旅游者 , 不得 指定 具体 购物 场所 , 不得 安排 另行 付费 旅游 项目。 但是 , 经 协商.
发生 违反 前 两款 规定 情形 的 , 旅游者 有权 在 旅游 行程 结束 后 三十 日内 , 要求 旅行社 为其 办理 并.
第三 十六 条 旅行社 组织 团队 出境 旅游 或者 组织 、 接待 团队 入境 旅游 , 应当 按照 规定 安排 领队 领队 导游 全程 陪同
第三 十七 条 参加 导游 资格 考试 成绩 合格 , 与 旅行社 订立 劳动 合同 或者 在 相关 旅游 行业 组织 注册 的 人员 可以
第三 十八 条 旅行社 应当 与其 聘用 的 导游 依法 订立 劳动 合同 , 支付 劳动 报酬 , 缴纳 社会 保险 费用。
旅行社 临时 聘用 导游 为 旅游者 提供 服务 的 , 应当 全额 向 导游 支付 本法 第六 十条 第三款 规定 的 导游 服务 费用。
旅行社 安排 导游 为 团队 旅游 提供 服务 的 , 不得 要求 导游 导游 或者 向 导游 收取 任何 费用 费用。
第三 十九 条 从事 领队 业务 , 应当 取得 导游 证 , 具有 相应 的 学历 语言 语言 和 和 从业 经历 ,.
第四 十条 导游 和 领队 为 旅游者 提供 服务 必须 接受 旅行社 委派 , 不得 私自 承揽 导游 和 领队 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 和 领队 从事 业务 活动 , 应当 佩戴 导游 证 , 遵守 职业 道德 , 尊重 旅游者 的 风俗习惯 和 宗教信仰, 劝阻 旅游者 违反 社会公德 的 的。
导游 和 领队 应当 严格 执行 旅游 行程 安排 , 不得 擅自 变更 旅游 行程 或者 服务 服务 , 不得 向 旅游者.
: 十二 条 景区 开放 应当 具备 下列 条件 , : : : : : : :
(()) 必要 必要 的 旅游 配套 服务 和 辅助 设施 ;
(()) 必要 必要 的 设施 设施 制度 制度 , 经过 安全 评估 , 满足 满足 安全 条件 ;
(()) 必要 必要 的 环境保护 设施 生态 保护 保护 措施 ;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第四 十三 条 利用 公共 资源 建设 的 景区 的 门票 以及 景区 内 的 游览 场所 、 交通工具 等 另行会 , 征求 旅游者 、 经营 者 和 有关方面 的 意见 , 论证 其 必要性 、 可行性。
利用 公共 资源 建设 的 景区 , 不得 通过 增加 另行 收费 项目 等 ​​方式 变相 涨价 ; 另行 收费 项目 已 收回 成本
公益性 的 城市 公园 、 博物馆 、 纪念馆 等 , 除 重点 文物保护 单位 和 珍贵 文物 收藏 单位 外 , 应当 逐步 免费 开放
第四 十四 条 景区 应当 在 醒目 位置 公示 门票 价格 、 另行 收费 项目 的 价格 及 团体 收费 价格。 景区 提高
将 不同 景区 的 门票 或者 同一 景区 内 不同 游览 场所 的 门票 合并 出售 的 , 合并 后 的 不得.
景区 内 的 核心 游览 项目 因故 暂停 向 旅游者 开放 或者 停止 提供 服务 的 , 应当 公示 并 相应 减少 收费。
第四 十五 条 景区 接待 旅游者 不得 超过 景区 主管 部门 核定 的 最大 承载 量。 景区 应当 公布 景区 部门景区 接待 旅游者 的 数量 进行 控制。
旅游者 数量 可能 达到 ​​最大 承载 量 时 , 景区 应当 提前 公告 并 同时 向 当地 人民政府 报告 , 景区 和 当地 人民政府 及时 及时 采取 疏导 、 分流 等。。
第四 十六 条 城镇 和 乡村 居民 利用 自有 住宅 或者 其他 条件 依法 从事 旅游 经营 , 其 管理 办法 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第四 十七 条 经营 高空 、 高速 、 水上 、 潜水 、 探险 等高 风险 旅游 项目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取得 经营。。
第四 十八 条 通过 网络 经营 旅行社 业务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旅行社 业务 经营 许可 , 并 在 其 网站 主页 的
发布 旅游 经营 信息 的 网站 , 应当 保证 其 信息 真实 、 、。
第四 十九 条 为 旅游者 提供 交通 、 住宿 、 餐饮 、 娱乐 等 服务 的 经营 者 , 应当 符合 法律 、 规定
第五 十条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保证 其 提供 的 商品 和 服务 符合 保障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的。
旅游 经营 者 取得 相关 质量 标准 等级 的 , 其 设施 和 服务 不得 低于 相应 标准 ; 未 取得 质量 标准.
第五十一条 旅游 经营 者 销售 、 购买 商品 或者 服务 , 不得 不得 给予 或者 贿赂 贿赂。
第五 十二 条 旅游 经营 者 对其 在 经营 活动 中 知悉 的 旅游者 个人 信息 , 应当 予以 保密。。
第 五十 三条 从事 道路 旅游 客运 的 经营 者 应当 遵守 道路 客运 安全 管理 各项 各项 制度 ,管理 机构 监督 电话 等 事项。
第 五十 四条 景区 、 住宿 经营 者 将 其 部分 经营 项目 或者 场地 交由 他人 从事 住宿 、 餐饮 购物损害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五 十五 条 旅游 经营 者 组织 、 接待 出入境 旅游 , 发现 旅游者 从事 违法 活动 或者 有 违反 本法 条 规定.
第五 十六 条 国家 根据 旅游 活动 的 风险 程度 , 对 旅行社 、 住宿 、 旅游 交通 以及 本法 第四 十七 条.
第五 章 旅游 服务 合同
第五 十七 条 旅行社 组织 和 安排 旅游 活动 , 应当 应当 与 订立 合同。。
: 十八 条 包 价 旅游 合同 应当 采用 书面 形式 : : : :
(()) 旅行社 、 旅游者 的 基本 信息
(()) 旅游 行程 ;
(()) 旅游 团 成 团 的 最低 ;
(()) 、 、 住宿 、 餐饮 等 旅游 服务 安排 和 标准 ;
(()) 、 、 娱乐 等 项目 的 具体 内容 和 时间 ;
(()) 自由 活动 时间 ;
(()) 费用 费用 及其 交纳 的 期限 和 ;
(()) 违约 责任 和 解决 纠纷 的 ;
(()) 、 、 法规 规定 和 约定 约定 的 其他。。
订立 包 价 旅游 合同 时 , 旅行社 应当 向 旅游者 详细 说明 前款 第二 项 至 第八 项 所载 内容。。
第五 十九 条 旅行社 应当 在 旅游 行程 开始 前 向 旅游者 提供 旅游 行程 单。 旅游 行程 单 是 包 价 旅游 合同 的 组成 部分。
第六 十条 旅行社 委托 其他 旅行社 代理 销售 包 价 旅游 产品 并 与 旅游者 订立 包 价 旅游 合同 的 应当 在 包
旅行社 依照 本法 规定 将 包 价 旅游 合同 中 的 接待 业务 委托 给 地 接 社 履行 的 , 应当 在 价
安排 导游 为 旅游者 提供 服务 的 , 应当 在 包 价 旅游 合同 中 载明 导游 服务 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 应当 提示 参加 团队 旅游 的 旅游者 按照 规定 投保人 投保人 身 伤害 保险 保险。
: 十二 条 订立 包 价 旅游 合同 时 , 旅行社 : : : : : :
(()) 不 不 适合 参加 旅游 活动 的 ;
(()) 旅游 活动 中 的 安全 注意 ;
(()) 旅行社 依法 可以 减免 责任 的 ;
(()) 应当 应当 的 旅游 目的地 相关 法律 法律 、 法规 风俗习惯 、 宗教 禁忌 , 依照 依照 法律 不宜 参加 的 活动 等 ;
(()) 、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告知 的 事项。
在 包 价 旅游 合同 履行 中 , 遇有 前款 规定 事项 的 , 旅行社 也 应当 告知 旅游者。
第六 十三 条 旅行社 招徕 旅游者 组团 旅游 , 因 未 达到 约定 人数 不能 出 团 的 , 组团 社旅游者。
因 未 达到 约定 人数 不能 出 团 的 , 组团 社 经 征得 旅游者 书面 同意 , 可以 委托 其他 履行, 可以 解除合同。
因 未 达到 约定 的 成 团 人数 解除合同 的 , 组团 社 应当 向 旅游者 退还 已 收取 的 全部 费用。
第六 十四 条 旅游 行程 开始 前 , 旅游者 可以 将 包 价 旅游 合同 中 的 的 义务 转让 给 第三.
第六 十五 条 旅游 行程 结束 前 , 旅游者 解除合同 的 , 组团 社 应当 在 扣除 必要 的 费用 后 , 将 余款 退还。。
: 十六 条 旅游者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 :
(()) 传染病 传染病 等 疾病 , 可能 危害 其他 旅游者 健康 和 安全 的 ;
(()) 危害 危害 公共安全 的 物品 且不 同意 交 有关部门 处理 的 ;
(()) 违法 违法 或者 违反 社会公德 活动 活动 ;
(()) 严重 严重 其他 旅游者 旅游者 的 活动 活动 , 且不 劝阻 、 不能 制止 制止 ; ;
(()) 法律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因 前款 规定 情形 解除合同 的 , 组团 社 应当 在 扣除 必要 的 费用 后 , 将 余款 退还 旅游者 ; 给.
第六 十七 条 因 不可抗力 或者 旅行社 、 履行 辅助 人 已尽 合理 注意 义务 仍 不能 避免 的 事件 影响 : : : : : : :
(一) 合同 不能 继续 履行 的, 旅行社 和 旅游者 均 可以 解除合同 合同 不能 完全 履行 的, 旅行社 经 向 旅游者 作出 说明, 可以 在 合理 范围 内 变更 合同;. 旅游者 不 同意 变更 的, 可以 解除合同。
(二) 合同 解除 的, 组团 社 应当 在 扣除 已向 地 接 社 或者 履行 辅助 人 支付 且 不可 退还 的 费用 后, 将 余款 退还 旅游者; 合同 变更 的, 因此 增加 的 费用 由 旅游者 承担, 减少的 费用 退还 旅游者。
(()) 旅游者 旅游者 、 财产 安全 的 , , 旅行社 应当 采取 的 安全措施 , 因此 支出 的 费用 , 由 旅行社 与 旅游者 分担。
(()) 旅游者 旅游者 的 , 旅行社 应当 采取 相应 的 的 措施。 因此 增加 的 食宿 费用 , 旅游者 承担 ; 增加 的 的 费用 , 由 旅行社 与 旅游者。。。
第六 十八 条 旅游 行程 中 解除合同 的 , 旅行社 应当 协助 旅游者 返回 出发 地 或者 旅游者 指定 的 合理。.
第六 十九 条 旅行社 应当 按照 包 价 旅游 合同 的 约定 履行 义务 , 不得 擅自 变更 旅游 行程 行程。
经 旅游者 同意 , 旅行社 将 包 价 旅游 合同 中 的 接待 业务 委托 给 其他 具有 相应 资质 地 接与 旅游者 订立 的 包 价 旅游 合同 的 副本 , 并向 地 接 社 支付 不 低于 接待 和 服务 的 费用
第七 十条 旅行社 不 履行 包 价 旅游 合同 义务 或者 履行 合同 义务 不 符合 的 的 , 应当 承担责任。 旅行社 具备 履行 条件 , 经 旅游者 要求 仍 拒绝 履行 合同 , 造成 旅游者 人身 损害 、 滞留 严重 后果.
由于 旅游者 自身 原因 导致 包 价 旅游 合同 不能 履行 或者 不能 按照 约定 履行 , 或者 造成 旅游者 人身 损害 、 损失
在 旅游者 自行 安排 活动 期间 , 旅行社 未尽 到 安全 提示 、 救助 义务 的 , 应当 对 旅游者 的 人身 损害 财产
第七十一条 由于 地 接 社 、 履行 辅助 人 的 原因 导致 违约 的 , 由 组团 社 承担 责任 ; 组团 社 承担
由于 地 接 社 、 履行 辅助 人 的 原因 造成 旅游者 人身 损害 、 财产 的 的 , 旅游者 要求向地 接 社 、 履行 辅助 人 追偿。 但是 , 由于 公共 交通 经营 者 的 原因 造成 旅游者 损害 、 。
第七 十二 条 旅游者 在 旅游 活动 中 或者 在 解决 纠纷 时 , 损害 旅行社 、 履行 辅助 人 、 旅游 从业人员 其他 旅游者 的 合法 权益 权益 的 依法 承担 赔偿。。
第七 十三 条 旅行社 根据 旅游者 的 具体 要求 安排 旅游 行程 , 与 旅游者 订立 包 价 旅游 合同 , 旅游者.
第七 十四 条 旅行社 接受 旅游者 的 委托 , 为其 代 订 交通 、 住宿 、 餐饮 、 游览 、 娱乐 旅游, 旅行社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旅行社 接受 旅游者 的 委托 , 为其 提供 旅游 行程 设计 、 旅游 信息 咨询 等 服务 的 , 应当 保证 设计 合理 、
第七 十五 条 住宿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旅游 服务 合同 的 约定 为 团队 旅游者 提供 住宿 服务。 住宿, 因此 增加 的 费用 由 住宿 经营 者 承担 ; 但 由于 不可抗力 、 政府 因 公共 利益 需要 采取 措施 造成.
第六 章 旅游 安全
第七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统一 负责 旅游 安全 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依照 法律 、 法规 履行 旅游 安全 监管 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 建立 旅游 目的地 安全 风险 提示 制度。 旅游 目的地 安全 风险 提示 的 级别 划分 和 实施 程序 , 由 国务院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将 旅游 安全 作为 突发 事件 监测 和 评估 的 重要 内容。
第七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法 将 旅游 应急 管理 纳入 政府 应急 管理 体系 , 制定 应急 预案 , 建立 旅游.
突发 事件 发生 后 , 当地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机构 应当 采取 措施 开展 救援 , 并 协助 旅游者 返回 出发 地 或者 旅游者 的 的 合理。。
第七 十九 条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严格 执行 安全 生产 管理 和 消防 安全 管理 的 法律 、 法规 国家 标准.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对 直接 为 旅游者 提供 服务 的 从业人员 开展 经常 性 应急 救助 技能 培训 , 对 的 产品.
旅游 经营 者 组织 、 接待 老年人 、 未成年 人 、 残疾人 等 旅游者 , 应当 采取 相应 的 安全 保障 措施。
: 十条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就 旅游 活动 中 的 下列 事项 , 以 明示 的 : : : : : : : :
(()) 使用 使用 相关 设施 、 设备 的 ;
(()) 的 的 安全 防范 和 应急 措施
(()) 向 向 旅游者 开放 的 经营 、 服务 场所 和 设施 、 设备 ;
(()) 不适宜 参加 相关 活动 的 群体
(()) 危及 危及 旅游者 人身 、 安全 安全 的 其他。。
第八十一条 突发 事件 或者 旅游 安全 事故 发生 后 ,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立即 采取 必要 的 救助 和 处置 措施 , 依法
第八 十二 条 旅游者 在 人身 、 财产 安全 遇有 危险 时 , 有权 请求 旅游 经营 者 、 当地 政府 和 相关 机构 进行 及时。。
中国 出境 旅游者 在 境外 陷于 困境 时 , 有权 请求 我国 驻 当地 机构 在 其 职责 范围 内 给予 协助 和 保护。。
旅游者 接受 相关 组织 或者 机构 的 救助 后 , 应当 支付 支付 个人 承担 的 费用。
第七 章 旅游 监督 管理
第 八十 三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旅游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在 各自 职责 内 内 对 旅游 市场 实施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旅游 主管 部门 、 有关 主管 ​​部门 和 市场 监督 管理 、 交通 等 执法 部门 对 相关 旅游 经营 实施 实施 监督。。
第 八十 四条 旅游 主管 部门 履行 监督 管理 职责 , 不得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向 监督 管理 对象 收取 费用。
旅游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得 参与 任何 形式 的 旅游 经营 经营 活动。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旅游 主管 部门 有权 对 下列 事项 : : :
(()) 旅行社 旅行社 业务 以及 从事 、 、 领队 服务 是否 取得 经营 执业 执业 许可 ;
(()) 旅行社 的 经营 行为
(()) 和 和 领队 等 旅游 的 的 服务 行为 ;
(()) 、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旅游 主管 部门 依照 前款 规定 实施 监督 检查 , 可以 对 涉嫌 违法 的 合同 、 票据 、 账簿 以及 其他 资料 进行 查阅 、。。
第八 十六 条 旅游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监督 检查 , 其 监督 检查 人员 不得 少于 二人 , 并个人 有权 拒绝。
监督 检查 人员 对 在 监督 检查 中 知悉 的 被 检查 单位 的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信息 应当 依法 保密。
第八 十七 条 对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配合 , 如实 说明 情况 并 提供 文件 、
第八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旅游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 在 履行 监督 检查 职责 中 或者 在 处理职责 范围 的 事项 , 应当 及时 书面 通知 并 移交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第八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建立 旅游 违法行为 查处 信息 的 共享 机制 , 对 需要 跨 部门 、 跨地区 联合 查处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 应当 进行 督办
旅游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各自 职责 ,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监督 检查 的 情况。
第九 十条 依法 成立 的 旅游 行业 组织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章程 的 规定 , 制定 经营 规范 和.提高 从业人员 素质。
第八 章 旅游 纠纷 处理
第 九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指定 或者 设立 统一 的 旅游 投诉 受理 机构。 受理 机构 接到 投诉 , 应当 及时 处理 或者 移交 移交 有关部门
: 旅游者 与 旅游 经营 者 发生 纠纷 , 可以 通过 : : :
(()) 协商 协商
(()) 消费者 消费者 协会 旅游 旅游 投诉 受理 机构 或者 有关 调解 组织 申请 调解 ;
(()) 与 与 旅游 经营 者 达成 的 仲裁 协议 提请 仲裁 机构 仲裁 ;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第 九十 三条 消费者 协会 、 旅游 投诉 受理 机构 和 有关 调解 组织 在 双方 自愿 的 基础 上 , 依法 对 旅游者
第九 十四 条 旅游者 与 旅游 经营 者 发生 纠纷 , 旅游者 一方 人数 众多 并 有 共同 请求 的 , 可以 推选 代表人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经许可 经营 旅行社 业务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或者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对 有关 责任 人员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以下 以下。。
旅行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经许可 经营 本法 第二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业务 , 或者 出租 、 , 除 依照 前款 规定 处罚 外 , 并 责令 停业 整顿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旅行社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对.
第九 十六 条 旅行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 : : : : : : :
(()) 按照 按照 规定 出境 出境 入境 入境 团队 旅游 安排 或者 导游 全程 全程 陪同 的 ;
(())) 未 取得 导游 的 人员 人员 提供 导游 服务 安排 不 具备 领队 条件 的 的 人员 领队 服务 的 ;
(()) 向 向 临时 聘用 的 导游 支付 导游 服务 费用 的 ;
(()) 导游 导游 垫付 或者 向 收取 费用 费用 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或者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并处 并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以下 罚款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万元 以上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吊销 旅行社罚款 :
(()) 进行 虚假 宣传 , 误导 旅游者 ;
(()) 不合格 不合格 的 供应 商 订购 产品 和 服务 的 ;
(()) 按照 按照 规定 投保 旅行社 保险 保险。
第九 十八 条 旅行社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五 条 规定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旅行社 业务 经营以下 罚款 , 并 暂扣 或者 吊销 导游 导游。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 未 履行 本法 第五 十五 条 规定 的 报告 义务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暂扣 或者 吊销 导游。。
第一 百 条 旅行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处 三.吊销 旅行社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处 二 以上 二 万元 : : : : :
(()) 旅游 旅游 行程 擅自 擅自 旅游 旅游 行程 安排 , 严重 旅游者 权益 权益 ; ;
(()) 履行 履行 合同 的
(()) 征得 征得 旅游者 书面 同意 委托 委托 其他 旅行社 履行 包 价 合同 合同。。
第一百零 一条 旅行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安排 旅游者 参观 或者 参与 违反 我国 法律 、 法规 和 社会公德 的 项目 活动 活动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旅行社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证。
第一百零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 取得 导游 证 或者 不 具备 领队 条件 而 从事 导游 、 领队 活动 , , , 予以 公告。
导游 、 领队 违反 本法 规定 , 私自 承揽 业务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处.
导游 、 领队 违反 本法 规定 , 向 旅游者 索取 小费 的 , 由 旅游 主管 部门 责令 退还 , 处 千元 以上 一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 并 并 暂扣 或者 吊销 导游。。
第一百零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被 吊销 导游 证 的 导游 、 领队 和 受到 吊销 旅行社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处罚 的或者 从事 旅行社 业务。
第一百零 四条 旅游 经营 者 违反 本法 规定 , 给予 或者 收受 贿赂 的 ,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有关 法律.
第一百零 五条 景区 不 符合 本法 规定 的 开放 条件 而 接待 旅游者 的 , 由 景区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业 整顿 直至.
景区 在 旅游者 数量 可能 达到 ​​最大 承载 量 时 ,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公告 或者 未 向 当地 人民政府改正 ,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停业 整顿 一个月 至 至。
第一百零 六条 景区 违反 本法 规定 , 擅自 提高 门票 或者 另行 收费 项目 的 价格 , 或者 有 其他 价格 违法行为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照 有关 有关 、 法规 的 规定。。
第一百零 七 条 旅游 经营 者 违反 有关 安全 生产 管理 和 消防 安全 管理 的 法律 、 法规 或者 国家 、 行业 标准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有关 法律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第一百零 八 条 对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旅游 经营 者 及其 从业人员 , 旅游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记 入 信用 档案 , 向 社会。。
第一百零 九 条 旅游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在 履行 监督 管理 职责 中 ,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构成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章 附则
: 百一 十 一条 本法 下列 用语 : : :
(()) 经营 经营 , 是 指 旅行社 旅行社 景区 以及 以及 旅游者 提供 交通 、 住宿 、 餐饮 、 购物 、 娱乐 服务 服务 的 经营。。
(())) , 是 为 为 旅游者 提供 游览 服务 、 明确 的 管理 管理 界限 的 场所 或者。。
(三) 包 价 旅游 合同, 是 指 旅行社 预先 安排 行程, 提供 或者 通过 履行 辅助 人 提供 交通, 住宿, 餐饮, 游览, 导游 或者 领队 等 两项 以上 旅游 服务, 旅游者 以 总价 支付 旅游 费用 的 合同。
(()) 社 社 , 是 与 与 旅游者 订立 包 价 旅游 合同 的。。
(())) 接 社 是 是 接受 接受 组团 社 委托 , 在 接待 接待 旅游者 的 旅行社。
(()) 辅助 辅助 , 是 指 与 旅行社 旅行社 存在 合同 , 协助 其 履行 包 价 旅游 合同 义务 实际 实际 相关 相关 服务 的 法人 或者 自然人。
自 百一 十二 条 本法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und Meng Yu. Alle Rechte vorbehalten. Die Weitergabe oder Weitergabe des Inhalts, auch durch Framing oder ähnliche Mittel, ist ohne vorherige schriftliche Zustimmung von Guodong Du und Meng Yu untersa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