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反 垄断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典型 案例
Verzeichnis
1.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3. „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
6.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
10.
人民法院 反 垄断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典型 案例
1.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基本 案情】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铠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的公司,该公司主张其享有“边测量边锯切”的技术秘密,李某某、周某等人从优 铠 公司 离职 后 成立 了 上海 路 启 机械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路 启 公司) 并 利用 优 铠 公司 的 技术 秘密 制造, 销售 优选 锯 产品. 寿光 市 鲁丽 木业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鲁丽Ich被诉 侵权 产品 的 锯切 方式 和 结果 遵循 了 涉案 技术 秘密 的 工艺流程, 并且 实现 了 涉案 技术 秘密 的 技术 效果, 属于 侵害 技术 秘密 的 行为, 故 撤销 一审 判决, 判令 路 启 公司 停止 侵权, 赔偿600万元。同时,针对鲁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鲁丽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典型 意义】
本案 涉及 复杂 的 技术 事实 查明 与 法律 适用 问题, 通过 多次 庭审 逐步 明确 技术 秘密 的 实质 内涵, 借助 现场 勘验 手段 查明 侵权 事实, 合理 分配 举证 责任 减轻 权利 人 的 举证 负担, 充分 彰显 了 严惩Ich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 案情】
宁波 慈 星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慈星公 司) 认为 宁波 必 沃 纺织 机械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必 沃 公司) 违反 协议 约定, 利用 慈星公 司 要求 保密 的 技术 图纸 生产 横 机 设备 的 行为, 侵害 了慈星公 司 的 商业 秘密, 遂 诉至 法院. 浙江省 宁波 市 公安局 针对 必 沃 公司 涉嫌 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有关 事项 立案 侦查. 一审 法院 认为, 浙江省 宁波 市 公安局 侦查 的 事实 涵盖 了 涉案 协议 和Ich系 技术 秘密 许可 使用 合同 法律 关系. 而 浙江省 宁波 市 公安局 所 立案 侦查 的 必 沃 公司 涉嫌 商业 秘密 犯罪, 系 必 沃 公司 涉嫌 侵犯 慈星公 司 商业 秘密 的 侵权 法律 关系. 二者 所涉 法律 关系不同, 并非 基于 同一 法律 事实 所 产生 的 法律 关系, 分别 涉及 经济 纠纷 和 涉嫌 经济 犯罪, 仅 是 二者 所涉 案件 事实 具有 重合 之 处. 一审 法院 应将 与 本案 有 牵连, 但 与 本案 不是 同一 法律Ich
【典型 意义】
该案 深入 贯彻 中央 关于 保护 产权 及 保护 企业家 权益, 构建 良好 法治 营 商 环境 的 司法 政策 要求, 明确 了 商业 秘密 刑 民 交叉 案件 的 处理 原则, 既 避免 了 民事诉讼 当事人 以 涉嫌 犯罪 为由 干扰 民事Ich
3. „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VIP账号分时出租行为的认定
2019)京73民终3263号
【基本 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手机端爱奇艺APP的经营者,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能够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魂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境公司)通过运营的„马上玩“APP对其购买的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使用户无须购买爱奇艺VIP账号、通过云流化技术手段即可限制爱奇艺APP部分功能。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 300万元。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服 一审 判决, 提起 上诉, 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 二审 认定, 龙 魂 公司, 龙 境 公司 的 行为 妨碍 了 爱 奇 艺 公司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服务 的 正常 运行, 主观 恶意 明显. 龙 魂 公司, 龙 境 公司 运用网络 新 技术 向 社会 提供 新 产品 并非 基于 促进 行业 新 发展 的 需求, 该 行为 从 长远 来看 也 将 逐步 降低 市场 活力, 破坏 竞争 秩序 和 机制, 阻碍 网络 视频 市场 的 正常, 有序 发展, 并 最终 造成Ich
【典型 意义】
本案 是 对 网络 环境 下 新型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进行 有效 规 制 的 典型 案例. 该案 体现 了 人民法院 对 互联网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合法 利益 的 有效 保护, 同时 也 体现 了 人民法院 对 创新 因素 的 考量. 本案Ich
4.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抢购服务行为的认定
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
【基本 案情】
Ich两者 开设 金融 服务 网站 及 手机 应用 (以下 简称 涉案 平台) 债权 转让 产品 交易 是 其中 的 热门 服务. 为 抢购 债权 转让 产品, 网站 会员 需 经常 登录 涉案 平台, 频繁 刷新 关注 债权 转让 产品 信息. 西安 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智投公司)提供“陆金所代购工具”软件,用户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无需关注涉案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 并 先 于 手动 抢购 的 会员 完成 交易. 陆 金 所 公司, 陆 金 服 公司 认为, 陆 智 投 公司 的 上述 行为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诉至 法院.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人民法院 认为, 陆 智 投 公司提供 的 抢购 服务 利用 技术 手段, 为 用户 提供 不正当 的 抢购 优势, 违反 涉案 平台 既有 的 抢购 规则 并 刻意 绕过 其 监管 措施, 对 涉案 平台 的 用户 粘性 和 营 商 环境 造成 严重 破坏, 应 认定 构成Ich
【典型 意义】
网络 抢购 服务 是 互联网 金融 迅猛 发展 的 伴生 品. 本案 明确 了 互联网 不正当 竞争 案件 的 审理 思路 及 裁判 规则, 及时 回应 了 社会 关切, 兼顾 了 科技 金融 企业 的 竞争 利益 与 投资 用户 的 消费者 权益, 更Ich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
——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的认定
2018)粤73民终1022号
【基本 案情】
TV网站的经营者。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网络用户通过720 Fernseher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公司 的 诉讼 请求.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二审 认为, 唯 思 公司 技术 中立 的 抗辩 不能 成立, 唯 思 公司 的 上述 行为 违反 诚实 信用 原则 和 公认 的 商业 道德, 扰乱 社会经济 秩序,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判令80万元。
【典型 意义】
浏览 器 屏蔽 视频 广告 是 社会 关注 度 极高 的 互联网 竞争 行为, 也是 司法 实践 认定 的 难点. 本案 二审 判决 对 浏览 器 屏蔽 视频 广告 行为 进行 了 多 角度 综合 评价, 细化 了 互联网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认定 的Ich
6.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基本 案情】
深圳 市 腾讯 计算机 系统 有限公司, 腾讯 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两 原告) 共同 开发 运营 的 个人 微 信 产品, 为 消费者 提供 即时 社交 通讯 服务. 浙江 搜 道 网络 技术 有限公司, 杭州 聚 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Ausgesetzt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 的 微 信 用户 在 个人 微 信 平台 中 开展 商业 营销, 商业 管理 活动 提供 帮助. 两 原告 主张 两 被告 擅自 获取, 使用 涉案 数据,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诉至 法院. 杭州 铁路 运输 法院 认为 网络 平台 中 的 数据, 以 数据 资源 整体 与 单一 数据 个体 划分, 网络 平台 方 所 享有 的 是 不同 的 数据 权益. 两 被告 的 相关 被诉 行为 已 危及 微 信 产品 数据 安全, 违反 了 相关 法律 规定 及 商业 道德, 构成 不正当 竞争260万元。
【典型 意义】
Ich受到 社会 广泛 关注. 本案 判决 兼顾 平衡 了 各方 利益, 为 数据 权益 司法 保护 提供 了 理性 分析 基础, 也 为 构建 数据 权属 规则, 完善 数字 经济 法律 制度 提供 了 可 借鉴 的 司法 例证. 对 防止 数据 垄断Ich
7.
——网络刷单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2019)渝05民初3618号
【基本 案情】
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某系数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数推公司、谭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的网站和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典型 意义】
本案 是 打击 网络 黑灰 产业 的 典型 案例, 明确 了 互联网 经营 者 有偿 提供 虚假 刷 量 服务 的 行为 违反 诚实 信用 原则 和 商业 道德, 损害 合法 经营 者, 用户 和 消费者 的 权益, 扰乱 正常 竞争 秩序, 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2018) 01
【基本 案情】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是 自来水 供水 公用 企业. 吴某某 向该 公司 申请 用水,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要求 其 填写 "用水 报 装 申请 表", 该 申请 表 对 用水 和 水表 安装 一并 进行 约定, 并 同时 要求2500元。后吴某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退还施工服务费.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未 退款 亦未 给 吴某某 提供 供水 服务. 吴某某 认为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的 行为 构成 捆绑 交易 等 四项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行为, 遂 诉至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在 永福 县 所辖 地域 范围 内 的 城市 公共 供水 服务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在 该 过程 中 并 没有 给予 吴某某 从别处 购买 供水 设施 材料和 安装 服务 的 选择 权, 据此 认定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系 以 在 用户 申请 供水 时 需 同时 购买 供水 设施 安装 的 方式 实施 了 捆绑 交易 行为, 该 合同 应 认定 为 无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 市 中级 人民法院Ich
【典型 意义】
本案 涉及 公用 企业 垄断 行为 的 认定. 各类 公用 企业 如 自来水, 电, 燃气 供应 企业 在 初 装 时 捆绑 收取 初装费, 设备 费时 有 发生. 本案 明确 了 公用 企业 市场 支配地位 以及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行为Ich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 案情】
张某某 主张 其 系 在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的 发起人 四川省 宜宾 市 吴桥 建材 工业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吴桥 公司) 宜宾 县 四 和 建材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四 和 公司), 曹某某 等 的 胁迫 下, 加入 该 砖瓦 协会, 签订 "停产 整改 合同", 并 因 该 合同 被迫 停止 生产.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及其 发起人 通过 广泛 签订 上述 合同, 迫使 宜宾 市 部分 砖瓦 企业停产, 通过 减少 砖瓦 供应 量, 实现 提高 砖瓦 价格, 赢取 不当 利益, 上述 行为 明显 具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 目的, 且 在 特定 时间 内 实现 了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 效果, 构成 反垄断法 规定Ich故 诉至 法院. 一审 法院 认为, 被诉 行为 构成 对 反垄断法 的 违反, 侵害 了 张某某 的 权益, 故 判决 吴桥 公司, 四 和 公司, 曹某某,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连带 赔偿 经济 损失33.6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吴桥公司、曹某某、宜宾市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核心问题是,张某某作为该案横向垄断协议 的 实施者 之一, 是否 有权 要求 该 垄断 协议 的 其他 实施者 赔偿 其 所谓 经济 损失. 鉴于 横向 垄断 协议 实施者 主张 损害 赔偿, 实质上 是 要求 瓜分 垄断 利益, 故 判决 撤销 一审 判决, 驳回 张Ich
【典型 意义】
横向 垄断 协议 实施者 要求 其他 实施者 赔付 其 因 实施 该 横向 垄断 协议 遭受 的 损失, 本质 上 是 要求 在 横向 垄断 协议 实施者 之间 对 垄断 利益 作 重新 分配. 该案 阐明 了 垄断 民事 救济 的 宗旨 和Ich Ich
10.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基本 案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 诉讼, 主张 西斯威尔 国际 有限公司 及其 子公司 西斯威尔 香港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西斯威尔 方) 拥有 无线 通信 领域 相关 标准 必要 专利,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在 标准 必要 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 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 的 经营 行为 造成 负面 影响 和 经济 损失. 西斯威尔 方 提出 管辖权 异议, 主张 在案 证据 不足以 证明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对该案 具有 管辖权, 西斯威尔 方 已 就 标准 必要 专利许可 问题 在 英国 法院 提起 诉讼, 本案 应由 英国 法院 审理.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驳回 了 西斯威尔 方 的 管辖权 异议. 西斯威尔 方 不服, 提起 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认为, 鉴于 标准 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等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Ich
【典型 意义】
本案 涉及 与 标准 必要 专利 有关 的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垄断 纠纷 管辖 问题. 案件 既 涉及 双方 主体 在 全球 不同 司法 辖区 平行 的 标准 必要 专利 侵权 纠纷 对 我国 法院 管辖 垄断 纠纷 的 影响, 又 涉及 垄断 纠纷 的 相关 案件事实 发生 在 国外 应 否 适用 不方便 法院 原则 的 问题. 本案 裁定 以 反垄断法 第二 条 规定 的 域外 适用 原则 为 依据, 对 垄断 纠纷 的 域外 管辖 问题 进行 了 探索, 明确 了 涉 国际 标准 必要 专利 垄断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