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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etz über die Verwaltung von Inlandsaktivitäten ausländischer Nichtregierungsorganisationen im Hoheitsgebiet Chinas (2017)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境内 活动 活动 管理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04. Nov 2017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5. Nov 2017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Ausländergesetz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组织 活动 活动 管理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登记 和 备案
第三 章 活动 规范
第四 章 便利 措施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 引导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的 活动 , 保障 其 合法 权益 , 促进 交流 合作.
第二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适用 适用。
本法 所称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是 指 在 境外 合法 成立 的 基金会 、 社会 团体 、 智库 机构 等 非营利 、.
第三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依照 本法 可以 在 经济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环保 等 领域
第四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开展 活动 活动 , 法律 保护 保护。
第五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应当 遵守 中国 法律 , 不得 危害 中国 国家 统一 、.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不得 从事 或者 资助 营利 性 活动 、 政治 活动 , 不得 非法 从事 或者 资助 宗教 活动。
第六 条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和 省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 是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的 登记 管理 机关。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 省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 是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的 相应 主管 主管。
第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对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依法
国家 建立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监督 管理 工作 协调 机制 , 负责 研究 、 协调 、 解决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境内
第八 条 国家 对 为 中国 公益 事业 发展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给予 表彰。
第二 章 登记 和 备案
第九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 应当 依法 登记 设立 代表 机构 ; 未 登记 设立 代表 机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未 登记 设立 代表 机构 、 开展 临时 活动 未经 备案 的 , 不得 在 境内 开展 或者.
第十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符合 下列 条件 , 根据 业务 范围 、 活动 地域 和 开展 活动 的 需要 , : : :
(()) 在 境外 合法 成立
(()) 能够 独立 承担 民事责任
(()) 规定 规定 的 宗旨 和 业务 范围 有 利于 公益 事业 发展 ;
(()) 境外 境外 存 续 二年 并 并 实质性 开展 ; ;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第十一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申请 登记 设立 代表 机构 , 应当 应当 业务 主管 单位 同意。
业务 主管 单位 的 名录 由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和 省级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机关 会同 有关部门 公布。
第十二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应当 自 业务 主管 单位 同意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 登记 登记 机关 申请.
(()) 申请书
(()) 本法 本法 第十 条 规定 证明 文件 文件 、 材料 ;
(())) 代表 机构 的 的 身份 、 、 简历 及其 无 记录 证明 证明 或者 或者 声明 ;
(()) 拟设 代表 机构 的 住所 证明 材料
(()) 资金 来源 证明 ;
(()) 主管 主管 单位 的 同意 文件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其他 文件 文件 、 材料。
登记 管理 机关 审查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设立 申请 , 根据 需要 可以 组织 专家 进行 评估。
登记 管理 机关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作出 准予 登记 或者 不予 登记 的 决定。。
第十三 条 对 准予 登记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 登记 管理 机关 发给 登记 证书 : : : : : :
(()) 名称
(()) 住所
(()) 范围 范围
(()) 地域 地域
(()) 首席代表
(()) 业务 主管 单位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凭 登记 证书 依法 办理 税务 登记 , 刻制 印章 在 在 境内 的 银行 开.
第十四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需要 变更 登记 事项 的 , 应当 自 业务 主管 单位 同意 之 日 起 日内
: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由 登记 管理 : : : : : :
(()) 非 非 政府 组织 撤销 机构 机构 ;
(()) 非 非 政府 组织 终止 的
(()) 非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依法 被 撤销 登记 或者 吊销 登记 证书 的 ;
(()) 由于 其他 原因 终止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注销 登记 后 , 设立 该 代表 机构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妥善 办理 善后.
第十六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未 在 中国 境内 设立 代表 机构 ,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临时 活动 , 应当.
第十七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开展 临时 活动 , 中方 合作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规定 办理 手续 , 并 在.
(()) 非 非 政府 组织 合法 成立 的 证明 文件 、 材料 ;
(()) 非 非 政府 组织 与 中方 合作 单位 的 书面 协议 ;
(()) 活动 活动 的 名称 、 宗旨 、 地域 和 期限 等 相关 材料 ;
(()) 经费 经费 、 来源 来源 证明 材料 及 中方 合作 单位 的 银行 ; ;
(()) 合作 合作 单位 获得 批准 的 文件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其他 文件 文件 、 材料。
在 赈灾 、 救援 等 紧急 情况 下 , 需要 开展 临时 活动 的 , 备案 时间 不受 前款 规定 的 限制。
临时 活动 期限 不 超过 一年 , 确实 需要 延长 期限 的 的 , 重新 备案 备案。
登记 管理 机关 认为 备案 的 临时 活动 不 符合 本法 第五 条 规定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中方 合作 单位 停止 临时 活动。
第三 章 活动 规范
第十八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应当 以 登记 的 名称 , 在 登记 的 业务 范围 和 活动 地 域内 开展 活动。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不得 在 中国 境内 设立 分支机构 , 国务院 国务院 另有 的 除外 除外。
每年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应当 于 12 月 31 日前 将 包含 项目 实施 、 资金 使用 内容 的 下一 年度 活动 计划 报 业务 单位 ,特殊 情况 下 需要 调整 活动 计划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向 登记 机关 备案 备案。
第二十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不得 对 中方 合作 单位 、 受益人 附加 违反 中国 法律 法规 的 条件。
: 一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活动 : :
(()) 境外 合法 来源 的 资金
(()) 中国 境内 的 银行 存款 利息
(()) 境内 境内 合法 取得 的 其他 资金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活动 不得 取得 或者 使用 使用 规定 以外 的 资金。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及其 代表 机构 不得 在 中国 境内 进行 进行。
第二十 二条 设立 代表 机构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应当 通过 代表 机构 在 登记 管理 机关 备案 的 银行 账户 管理 中国.
开展 临时 活动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应当 通过 中方 合作 单位 的 银行 账户 管理 用于 中国 境内 的 资金 , 实行.
未经 前 两款 规定 的 银行 账户 ,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中方 合作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在
第二十 三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应当 按照 代表 机构 登记 的 业务 范围 、 活动 地域 或者 与 中方 合作 单位 协议 的 使用 使用
第二十 四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应当 执行 中国 统一 的 会计 制度。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 中国 境内 事务所 事务所。
第二十 五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 应当 按照 中国 有关 外汇 管理 的 规定 办理 外汇 收支。。
第二十 六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应当 依法 办理 税务 登记 、 纳税 申报 和 税款 缴纳 等 事项。。
第二 十七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在 中国 境内 聘用 工作 人员 应当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并将.
第二 十八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 开展 临时 活动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不得 在 中国 境内 发展 会员
第二 十九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应当 设 一名 首席代表 , 可以 根据 业务 需要 设 一 至 三名 代表。。
: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 担任 首席代表 : :
(()) 民事 民事 行为 能力 或者 民事 民事 行为 能力 ; ;
(()) 有 犯罪 记录 的
(()) 被 被 登记 、 吊销 登记 证书 的 代表 代表 的 首席代表 、 代表 , 自 被 撤销 、 吊销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第三 十条 开展 临时 活动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应当 以 经 备案 的 名称 开展 活动。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中方 合作 单位 应当 于 临时 活动 结束 后 三十 日内 将 活动 情况 、 资金 使用 情况 等.
第三十一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应当 于 每年 1 月 31 日前 向 业务 主管 单位 报送 上 一 年度 工作 报告, 经 业务 主管 单位 出具 意见 后, 于 3 月 31 日前 报送 登记 管理 机关, 接受年度 检查。
年度 工作 报告 应当 包括 经 审计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开展 活动 的 情况 以及 人员 和 机构 变动 的 情况 等 内容。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应当 将 年度 工作 报告 在 登记 管理 机关 统一 的 网站 上 向 社会 公开。
第三 十二 条 中国 境内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接受 未 登记 代表 机构 、 临时 临时 活动 备案 的 境外 非 组织 的 委托 、 资助 代理
第四 章 便利 措施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保障 和 支持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开展 活动。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为 境外 非
第三 十四 条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和 省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活动 领域 和 目录 ,
第三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为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提供 政策 咨询 、 活动 指导 服务。。
登记 管理 机关 应当 通过 统一 的 网站 , 公布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申请 设立 代表 机构 以及 开展 临时 活动 备案 的 ,
第三 十六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依法 享受 享受 税收 等 政策。。
第三 十七 条 对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进行 年度 年度 检查 收取 费用 费用。
第三 十八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首席代表 和 代表 中 的 境外 人员 , 可以 凭 登记 证书 、 代表 证明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九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 应当 接受 公安 机关 、 有关部门 和 业务 主管 单位 监督 监督。
第四 十条 业务 主管 单位 负责 对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设立 代表 机构 、 变更 登记 事项 、 年度 报告 提出 意见政府 组织 及其 代表 机构 的 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安 机关 负责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的 登记 、 年度 检查 ,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临时 的 备案 ,
: 机关 履行 监督 管理 职责 , 发现 涉嫌 违反 本法 规定 行为 的 : : : : :
(()) 境外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的 首席代表 以及 其他 负责 人 ;
(()) 境外 境外 政府 组织 组织 中国 境内 境内 的 住所 活动 场所 进行 现场 现场 ; ;
(()) 与 被 调查 事件 有关 的 单位 单位 和 个人 要求 其 对 与 被 调查 调查 有关 的 事项 作出 ;
(()) 、 、 与 被 调查 事件 有关 有关 的 文件 资料 , 对 可能 被 转移 、 销毁 、 隐匿
(()) 或者 或者 扣押 涉嫌 违法 活动 的 场所 、 设施 或者 财物。
第四 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查询 与 被 调查 事件 有关 的 单位 和 个人 的 银行 账户 , 金融 机构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负责 人 批准 , 可以 提请 人民法院 依法 冻结 ; 对 涉嫌 犯罪 的 银行 账户 资金 , 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安全 、 外交 外事 、 财政 、 金融 监督 管理 、 海关 、 税务 、 外国 专家 部门 按照 各自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反洗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依法 对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 中方 合作 单位 以及 境外主义 融资 法律 规定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管理。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五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 开展 临时 活动 的 境外 非 组织 组织 中方 合作 单位 有. : 非法 财物 和 违法 所得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登记 管理 机关 吊销 : : : : :
(()) 按照 按照 规定 办理 变更 登记 、 备案 相关 事项 的 ;
(()) 按照 按照 或者 备案 备案 名称 、 、 业务 范围 活动 地域 开展 活动 活动 ; ;
(()) 、 、 资助 营利 性 活动 , 进行 募捐 或者 违反 规定 发展 会员 的 ;
(())) 规定 取得 使用 使用 资金 , 未 按照 规定 立 、 使用 银行 银行 账户 或者 进行 核算 的 的
(()) 按照 按照 规定 报送 年度 活动 计划 、 报送 或者 公开 年度 工作 报告 的 ;
(()) 接受 接受 或者 不 按照 接受 监督 监督 检查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 开展 临时 活动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或者 合作 合作 以 提供 虚假 材料 非法.出借 登记 证书 、 印章 行为 的 , 依照 前款 规定 规定。
第四 十六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予以 取缔十 日 以下 : :
(())) 登记 、 , , 境外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机构 、 境外 非 政府 政府 组织 名义 活动 的
(())) 撤销 登记 、 吊销 登记 或者 或者 注销 登记 以 境外 非 政府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开展 活动 的 ;
(())) 非 政府 组织 活动 期限 届满 届满 或者 临时 被 取缔 后 在 中国 中国 境内 开展 活动 ; ;
(()) 非 非 组织 未 登记 代表 机构 机构 、 临时 未 备案 , 委托 、 资助 中国 境内 单位 和
中国 境内 单位 和 个人 明知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未 登记 代表 机构 、 临时 活动 未 备案 , 合作 的 ,规定 处罚。
第四 十七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机关 对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十五 日 : :
(()) 抗拒 抗拒 法律 、 法规 实施 的
(()) 非法 获取 国家 秘密 的
(()) 、 、 或者 发表 、 传播 其他 其他 有害 信息 危害 国家 安全 或者 损害 国家 国家 利益 ; ;
(()) 或者 或者 资助 政治 活动 , 非法 从事 或者 资助 宗教 活动 的 ;
(()) 其他 其他 危害 国家 安全 、 损害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情形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有 分裂 国家 、 破坏 统一 统一 颠覆 国家 政权 等.
第四 十八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被 撤销 登记 、境内 再 设立 代表 机构 或者 开展 临时 临时。
未 登记 代表 机构 或者 临时 活动 未 备案 开展 活动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自 活动 被 取缔 日 起 五年
有 本法 第四 十七 条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可以 将 其 列入 的 名单.
第四 十九 条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代表 机构 被 责令 限期 停止 活动 的 , 由 登记 管理 机关 其 登记、 印章 并 公告 作废。
第五 十条 境外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有关 机关 可以 依法 限期 出境 、 遣送 出境 或者 驱逐 驱逐。
第五十一条 公安 机关 、 有关部门 和 业务 主管 单位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境外 非 政府 组织 监督 管理 工作 中 不 履行.
第五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第七 章 附则
第 五十 三条 境外 学校 、 医院 、 自然科学 和 工程 技术 的 研究 机构 或者 组织 组织 境内 学校 、 医院 、 和 工程 技术 的 研究 机构 学术
前款 规定 的 境外 学校 、 医院 、 机构 和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的 活动 违反 本法 第五 条 规定 的 , 依法 法律
自 五十 四条 本法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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