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 法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 条 为了 建设 和 巩固 的, 保障 改革 开放 社会主义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实现 中华 民族 伟大,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Ich
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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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Ich
第五条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 条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奉行 防御性 国防 华, 独立自主, 自力更生 地 建设 和 巩固 国防, 实行 积极 防御, 坚持 全民 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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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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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国家 机构 的 国防 职权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的防斄并行使宪法规定的防方定的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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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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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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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条 地方 各 级 的 代表 的 大会 和 县级 的 的 各 级 的 代表 代表 大会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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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驻地 军事 机关 的 的 的 军 地 会议 的 的 的 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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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武装力量
第二 十 条 中华 人民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侵略, 保卫 保卫, 保卫 的 的 的 的, 参加 国家 建设 的, 全心全意 为 人民 人民.
第二十一 中华 人民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中国 的 的 中国 共产党 组织 中国 中 的 中国 共产党 依照 中国 中 的 中国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 由 现役 部队 和 预备役 部队 组成, 在 新 时代 的 使命 任务 是 为 巩固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和 社会主义 制度, 为 捍卫 国家 主权, 统一, 领土 完整, 为 维护 国家 海外 利益, 为 促进 世界 和平 与 发展, 提供 战略 支撑 现役 部队 是 国家 的 常备军, 主要 担负 防卫 作战 任务, 按照 规定 执行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预备役 部队 按照 规定 进行 军事 训练, 执行 防卫 作战 任务 和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根据 国家 发布 的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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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Ich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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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第二十八 条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军旗 军徽 是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和 是 中国 国 武装 的 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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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 条 国家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非法 建立 武装, 禁止 非法 武装 活动, 禁止 冒充 军人 或者 武装 力量 组织 组织.
第四章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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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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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Ich
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国防 科技 工业 工业, 发展 国防 科研 生产, 为 武装 力量 提供 性能 先进, 质量 的, 配套 完善 适用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第三十四条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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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快技术自主研发,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Ich
第三十六 条 国家 的 的 和 条件, 加强 国防 科学 的 人才 培养 科研 生产 吸引 优秀 人才 进入 科研 生产 生产 领域 激发 进入 国防 科研 生产 领域 领域 激发 创新 活力 活力 活力 活力 活力 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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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的龇䛔围资
第三十八 条 国家 对 国防 科研 生产 实行 统一 领导 和 计划 调控 注重 发挥 市场 机制 作用 采购 国防 国防 科研 生产 生产 军事 活动 公平 公平 竞争 竞争 竞争 公平 公平.
国家 为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和 接受 军事 采购 的 组织 和 个人 依法 提供 必要 的 保障 条件 和 优惠政策.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法 对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和 接受 军事 采购 的 组织 和 个人 给予 协助 和 支持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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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展水展水展水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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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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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和和布局,调整和和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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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破坏, 损害 和 侵占 国防 资产. 未经 国务院,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授权 的 机构 批准, 国防 资产 的 占有, 使用 单位 不得 改变 国防 资产 用于 国防 的 目的. 国防 资产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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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 条 国家 通过 开展 国防 教育, 使 全体 公民 增强 国防 观念, 强化忧患 意识, 掌握 国防 知识, 提高 国防 技能, 发扬 爱国主义 精神, 依法 履行 国防 义务.
普及 和 加强 国防 教育 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第四十四 条 国防 教育 贯彻 的 参与, 长期 坚持 讲求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第四十五 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做好 国防 教育 的 的 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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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七 条 中华 人民 的 的 的, 统一, 华 完整,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遭受 威胁 时, 国家 依照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进行 全 国 总 动员 或者 局部 局部 动员.
第四十八 条 国家 将 国防 动员 准备 纳入 纳入 国家 总体 规划 和 纳入 纳入 国防 动员 体制, 增强 国防 动员 潜力, 提高 国防 动员 能力.
第四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战略 物资 储备 储备. 战略 物资 储备 应当 规模 规模, 储存 安全, 调用 方便, 定期 更换, 保障战 的 的.
第五十 条 国家 国防 动员 领导 机构, 中央 国家 机关 央 央 军事 委员会 委员会 机关 有关 按照 职责 分工 组织 组织 国防 准备 和 实施 实施.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企业 事业 组织, 社会 组织, 其他 组织 和 公民, 都 必须 依照 法律 规定 完成 国防 动员 准备 工作; 在 国家 发布 动员令 后, 必须 完成 规定 的 国防 动员Ich
第五十一 条 国家 根据 国防 动员 需要, 可以 依法 征收, 征用 组织 和 的 的 的, 交通 的, 场所 和 其他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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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 条 国家 依照 宪法 规定 宣布 战争 状态, 采取 各 种 措施 集中 人力, 物力 和 财力, 领导 全体 公民 保卫 祖国, 抵抗 全体 全体.
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 兵役 机关 和 基层 人民 武装 机构 应当 依法 办理 兵役 工作, 按照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命令 完成 征兵 任务, 保证 兵员 质量. 有关 国家 机关, 人民 团体, 企业 事业 组织,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组织, 应当 依法Ich
第五十四 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个人 的 国防 国防 科研 任务 或者 的 的 采购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装备 或者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服务.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在 与 国防 密切 相关 的 建设 项目 中 贯彻 国防 要求, 依法 保障 国防 建设 和 军事 行动 的 需要. 车站, 港口, 机场, 道路 等 交通 设施 的 管理, 运营 单位 应当 为 军人Ich
第五十五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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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 条 军人 必须 忠于 祖国, 忠于 中国 共产党, 履行 职责, 英勇 战斗, 不 怕 牺牲, 捍卫 的 的, 荣誉 和 利益.
第六十条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六十一 条 军人 应当 发扬 的 的 的 的, 热爱 人民, 保护 的, 积极 参加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完成 抢险 救灾 等 任务.
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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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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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 妥善安置退役军人, 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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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Ich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Ich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实施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Ich
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和参。
第十二 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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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