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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legung zur Anwendung von Strafschadenersatz in Zivilverfahren wegen Verletzung des geistigen Eigentums(2021)

关于 审理 侵害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的 解释

Art der Gesetze Gerichtliche Auslegung

Ausstellende Stelle Oberstes Volksgericht

Bekanntmachungstermin 02. März 2021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3. März 2021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Zivilrecht Patentrecht

Herausgeber Huang Yanling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害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的 解释
为 正确 实施 知识产权 惩罚 性 赔偿 制度, 依法 惩处 严重 侵害 知识产权 行为, 全面 加强 知识产权 保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有关 法律 规定, 结合 审判 实践, 制定 本 解释.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 解释 所称 故意, 包括 商标法 第六 十三 条 第一 款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七 条 第三款 规定 的 恶意.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在 一审 法庭 辩论 终结 前 增加 惩罚 性 赔偿 请求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准许; 在 二审 中 增加 惩罚 性 赔偿 请求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自愿 的 原则 进行 调解, 调解 不成 的, 告知 当事人 另行 起诉.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一) 被告 经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通知, 警告 后, 仍 继续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二) 被告 或其 法定 代表人, 管理人 是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的 法定 代表人, 管理人, 实际 控制 人 的;
(三) 被告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存在 劳动, 劳务, 合作, 许可, 经销, 代理, 代表 等 关系, 且 接触 过 被 侵害 的 知识产权 的;
(四) 被告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有 业务 往来 或者 为 达成 合同 等 进行 过 磋商, 且 接触 过 被 侵害 的 知识产权 的;
(五) 被告 实施 盗版, 假冒 注册 商标 行为 的;
(六) 其他 可以 认定 为 故意 的 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一) 因 侵权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法院 裁判 承担 责任 后, 再次 实施 相同 或者 类似 侵权行为;
(二) 以 侵害 知识产权 为 业;
(三) 伪造, 毁坏 或者 隐匿 侵权 证据;
(四) 拒不 履行 保全 裁定;
(五) 侵权 获利 或者 权利 人 受损 巨大;
(六) 侵权行为 可能 危害 国家 安全, 公共 利益 或者 人身 健康;
(七) 其他 可以 认定 为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 开支;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依照 其 规定.
前款 所称 实际 损失 数额, 违法 所得 数额, 因 侵权 所 获得 的 利益 均 难以 计算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参照 该 权利 许可 使用 费 的 倍数 合理 确定, 并 以此 作为 惩罚 性 赔偿 数额 的 计算 基数.
人民法院 依法 责令 被告 提供 其 掌握 的 与 侵权行为 相关 的 账簿, 资料, 被告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供 或者 提供 虚假 账簿, 资料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参考 原告 的 主张 和 证据 确定 惩罚 性 赔偿 数额 的 计算 基数.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 同一 侵权行为 已经 被 处以 行政 罚款 或者 刑事 罚金 且 执行 完毕, 被告 主张 减免 惩罚 性 赔偿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但 在 确定 前款 所称 倍数 时 可以 综合 考虑.
本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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