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信[1998]003号文印发)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国际 联网 的 管理 , 保障 国际 计算机 交流 交流 健康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进行 国际, 依照 本 办法 办理。
: 条 本 办法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
1. 国际 联网 , 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计算机 互联 网络 、 专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网络 网络 网络 网络 以及 专线 进行 进行
2. 接入 网络 , 是 指 通过 接入 互联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接入 网络 可以 是 多 级 联接 的 网络。
3.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 是 指 国际 联网 所 使用 使用 物理 物理 信。。
4. 用户 , 是 指 通过 接入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个人 用户 是 指 具有 联网 帐号 的。。
5. 专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是 指 为 行业 服务 的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6. 企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是 指 企业 内部 自用 的 的 信息 信息 网络。
第四 条 国家 对 国际 联网 的 建设 布局 、 资源 利用 进行 统筹 规划。 际 联网 采用 国家 统一 的 技术 标准互联 单位 、 接入 单位 、 用户 实行 逐级 管理 , 对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统一 管理。 国家 鼓励 国际 联网.
第五 条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负责 组织 、 协调 有关部门 制定 国际 联网 的 安全 、 经营 资费 、 服务 等 规定
第六 条 中国 互联 网络 信息 中心 提供 互联 网络 地址 、 域名 、 网络 资源 目录 管理 和 有关 的 信息 服务。。
第七 条 我国 境内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直接 进行 国际 联网 , 必须 使用 邮电 部 国家 公用电信网 提供 的 出入口 信 道。 任何
第八 条 已经 建立 的 中国 公用 计算机 互联网 、 中国 金桥 信息 网 、 中国 和 和 计算机 网 、 中国 科学 网.中国 公用 计算机 互联网 、 中国 金桥 信息 网 为 经营 性 互联 网络 ; 中国 教育 和 科研 计算机 网 中国 科学 技术网络 是 指 为 社会 提供 公益 服务 的 , 不 以 盈利 为 目的 的 互联 网络。 公益性 互联 网络 所 信 道 的 资费 资费 应当
部 新建 互联 网络 , 必须 经 委 (委) : 国务院 批准。 互联 网络 可行性 报告 的 主要 : : :
第十 条 接入 网络 必须 通过 互联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 不得 以 其他 方式 进行 国际 联网。 接入 单位 具备后 申请书 和 接入 网络 可行性 报告。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或者 主管 单位 应当 在 收到 后: 内容 应当 : : 网络 服务 性质 和 范围 、 网络 技术 方案 、 经济 分析 、 管理 管理 制度 和 等 等。
第十一条 对 从事 国际 联网 经营 活动 的 接入 (统一 制定。 经营 许可证 由 经营 性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颁发 , 报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备案。 互联单位 应当 向 经营 性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申请 领取 国际 联网 经营 许可证。 ((在 经营 许可证。 经营 性 接入 单位 凭 经营 许可证 到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 办理 登记 注册 手续 向 提供 电信为 接入 单位 提供 通信 线路 和 相关 相关。
第十二 条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用户 使用 的 计算机 或者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必须 通过 接入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不得 以 其他 方式 方式 进行
第十三 条 用户 向 接入 单位 申请 国际 联网 时 , 应当 提供 有效 身份 证明 或者 其他 证明 文件 并 填写 用户 后用户。
第十四 条 邮电 部 根据 《暂行 规定》 和 本 办法 制定 国际 联网 出入口 信 道 管理 办法 , 国务院 信息 工作管理 办法 , 报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备案。
第十五 条 接入 单位 申请书 、 用户 登记 表 的 格式 由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按照 本 办法 的 要求 统一 制定。。
第十六 条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有 责任 向 互联 单位 提供 所需 的 出入口 出入口 信在 道 提供 单位 办理 有关 信 道 开通 或 扩充 手续 , 并报 国务院 信息 工作 工作 领导 小组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与 互联 单位 应当 签定 相应 的 协议 , 严格 履行 各自 的 和
第十七 条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 互联 单位 和 接入 单位 必须 建立 网络 管理 中心 ,网络 的 管理 ; 负责 接入 单位 有关 国际 联网 的 技术 培训 和 管理 教育 工作 ; 为 接入 单位服从 互联 单位 和 上级 接入 单位 的 管理 ; 与 下级 接入 单位 签定 协议 , 与 用户 签定咨询 和 培训 工作 ; 为 下级 接入 单位 和 用户 提供 公平 、 优质 、 安全 的 服务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下级
第十八 条 用户 应当 服从 接入 单位 的 管理 , 遵守 用户 守则 ; 不得 擅自 未经许可 未经许可 计算机 系统 , 篡改 他人 ; 不得 在不得 制造 、 传播 计算机 病毒 及 从事 其它 侵犯 网络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活动。 用户 有权 获得 接入 单位 的 各项 服务 ; ; 有义务
第十九 条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 互联 单位 和 接入 单位 应当 保存 与其 服务 相关 的 所有 资料 ; 在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 互联 单位 每年 二 月份 向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提交 上 一 年度 网络
第二十条 互联 单位 、 接入 单位 和 用户 应当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执行 执行 安全 危害 ; 利用复制 和 传播 妨碍 社会 治安 和 淫秽 色情 等 有害 信息 ; 发现 有害 信息 应当 及时 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
第二十 一条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专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不得 经营 国际 互联 网络 业务。 企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其他 通过 专线网络 和 其他 通过 专线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运行 的 单位 , 应当 参照 本 办法 建立 网络 管理 中心
15000 二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七 条 和 第十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 由 5000 15000 15000 15000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一条 规定 的 , 未 领取 国际 联网 经营 许可证 从事 国际 联网 经营 活动 的 由 由 公安 给予 警告 , 限期 经营处 违法 所得。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的 , 对XNUMX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 由 公安 机关 根据 有关 法规 予以 处罚。 违反 本 第二十 一条 警告XNUMX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一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第二十 三条 违反 《暂行 规定》 及 本 办法 , 同时 触犯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第二十 四条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和 台湾 、 澳门 地区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的 联网 , 参照 本 办法 执行。
第二十 五条 本 办法 自 颁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