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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chführungsmaßnahmen für die vorläufigen Verwaltungsvorschriften über internationale Verbindungen zu Computerinformationsnetzen (1998)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国际 联网 联网 暂行 规定 规定 实施

Art der Gesetze Abteilungsregel

Ausstellende Stelle Leitende Gruppe des Staatsrates für Informationsarbeit

Bekanntmachungstermin 13. Februar 1998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3. Februar 1998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Cyberrecht/Internetrecht Telekommunikations- und Postrecht

Herausgeber Lin Haibin Xinzhu Li 李欣 烛

(1998年3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信[1998]003号文印发)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国际 联网 的 管理 , 保障 国际 计算机 交流 交流 健康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进行 国际, 依照 本 办法 办理。
: 条 本 办法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
1. 国际 联网 , 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计算机 互联 网络 、 专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网络 网络 网络 网络 以及 专线 进行 进行
2. 接入 网络 , 是 指 通过 接入 互联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接入 网络 可以 是 多 级 联接 的 网络。
3.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 是 指 国际 联网 所 使用 使用 物理 物理 信。。
4. 用户 , 是 指 通过 接入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个人 用户 是 指 具有 联网 帐号 的。。
5. 专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是 指 为 行业 服务 的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6. 企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 是 指 企业 内部 自用 的 的 信息 信息 网络。
第四 条 国家 对 国际 联网 的 建设 布局 、 资源 利用 进行 统筹 规划。 际 联网 采用 国家 统一 的 技术 标准互联 单位 、 接入 单位 、 用户 实行 逐级 管理 , 对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统一 管理。 国家 鼓励 国际 联网.
第五 条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负责 组织 、 协调 有关部门 制定 国际 联网 的 安全 、 经营 资费 、 服务 等 规定
第六 条 中国 互联 网络 信息 中心 提供 互联 网络 地址 、 域名 、 网络 资源 目录 管理 和 有关 的 信息 服务。。
第七 条 我国 境内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直接 进行 国际 联网 , 必须 使用 邮电 部 国家 公用电信网 提供 的 出入口 信 道。 任何
第八 条 已经 建立 的 中国 公用 计算机 互联网 、 中国 金桥 信息 网 、 中国 和 和 计算机 网 、 中国 科学 网.中国 公用 计算机 互联网 、 中国 金桥 信息 网 为 经营 性 互联 网络 ; 中国 教育 和 科研 计算机 网 中国 科学 技术网络 是 指 为 社会 提供 公益 服务 的 , 不 以 盈利 为 目的 的 互联 网络。 公益性 互联 网络 所 信 道 的 资费 资费 应当
部 新建 互联 网络 , 必须 经 委 (委) : 国务院 批准。 互联 网络 可行性 报告 的 主要 : : :
第十 条 接入 网络 必须 通过 互联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 不得 以 其他 方式 进行 国际 联网。 接入 单位 具备后 申请书 和 接入 网络 可行性 报告。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或者 主管 单位 应当 在 收到 后: 内容 应当 : : 网络 服务 性质 和 范围 、 网络 技术 方案 、 经济 分析 、 管理 管理 制度 和 等 等。
第十一条 对 从事 国际 联网 经营 活动 的 接入 (统一 制定。 经营 许可证 由 经营 性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颁发 , 报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备案。 互联单位 应当 向 经营 性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申请 领取 国际 联网 经营 许可证。 ((在 经营 许可证。 经营 性 接入 单位 凭 经营 许可证 到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 办理 登记 注册 手续 向 提供 电信为 接入 单位 提供 通信 线路 和 相关 相关。
第十二 条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用户 使用 的 计算机 或者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必须 通过 接入 网络 进行 国际 联网 不得 以 其他 方式 方式 进行
第十三 条 用户 向 接入 单位 申请 国际 联网 时 , 应当 提供 有效 身份 证明 或者 其他 证明 文件 并 填写 用户 后用户。
第十四 条 邮电 部 根据 《暂行 规定》 和 本 办法 制定 国际 联网 出入口 信 道 管理 办法 , 国务院 信息 工作管理 办法 , 报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备案。
第十五 条 接入 单位 申请书 、 用户 登记 表 的 格式 由 互联 单位 主管 部门 按照 本 办法 的 要求 统一 制定。。
第十六 条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有 责任 向 互联 单位 提供 所需 的 出入口 出入口 信在 道 提供 单位 办理 有关 信 道 开通 或 扩充 手续 , 并报 国务院 信息 工作 工作 领导 小组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与 互联 单位 应当 签定 相应 的 协议 , 严格 履行 各自 的 和
第十七 条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 互联 单位 和 接入 单位 必须 建立 网络 管理 中心 ,网络 的 管理 ; 负责 接入 单位 有关 国际 联网 的 技术 培训 和 管理 教育 工作 ; 为 接入 单位服从 互联 单位 和 上级 接入 单位 的 管理 ; 与 下级 接入 单位 签定 协议 , 与 用户 签定咨询 和 培训 工作 ; 为 下级 接入 单位 和 用户 提供 公平 、 优质 、 安全 的 服务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下级
第十八 条 用户 应当 服从 接入 单位 的 管理 , 遵守 用户 守则 ; 不得 擅自 未经许可 未经许可 计算机 系统 , 篡改 他人 ; 不得 在不得 制造 、 传播 计算机 病毒 及 从事 其它 侵犯 网络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活动。 用户 有权 获得 接入 单位 的 各项 服务 ; ; 有义务
第十九 条 国际 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 互联 单位 和 接入 单位 应当 保存 与其 服务 相关 的 所有 资料 ; 在出入口 信 道 提供 单位 、 互联 单位 每年 二 月份 向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提交 上 一 年度 网络
第二十条 互联 单位 、 接入 单位 和 用户 应当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执行 执行 安全 危害 ; 利用复制 和 传播 妨碍 社会 治安 和 淫秽 色情 等 有害 信息 ; 发现 有害 信息 应当 及时 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
第二十 一条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专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不得 经营 国际 互联 网络 业务。 企业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其他 通过 专线网络 和 其他 通过 专线 进行 国际 联网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运行 的 单位 , 应当 参照 本 办法 建立 网络 管理 中心
15000 二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七 条 和 第十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 由 5000 15000 15000 15000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一条 规定 的 , 未 领取 国际 联网 经营 许可证 从事 国际 联网 经营 活动 的 由 由 公安 给予 警告 , 限期 经营处 违法 所得。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的 , 对XNUMX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 由 公安 机关 根据 有关 法规 予以 处罚。 违反 本 第二十 一条 警告XNUMX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一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第二十 三条 违反 《暂行 规定》 及 本 办法 , 同时 触犯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第二十 四条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和 台湾 、 澳门 地区 的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的 联网 , 参照 本 办法 执行。
第二十 五条 本 办法 自 颁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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