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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chführungsbestimmungen zum Aufsichtsgesetz von China (2021)

监察 法 实施 条例

Art der Gesetze Gerichtliche Auslegung

Ausstellende Stelle Nationale Aufsichtskommission

Bekanntmachungstermin 20. September 2021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20. September 2021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Verfassungsrecht Justizsystem

Herausgeber Huang Yanl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 法 实施 条例
Inhaltsverzeichnis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章附则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监察 工作 法治化, 规范化,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监察法" (以下 简称 监察法), 结合 工作 实际, 制定 本 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Ich
第三 条 监察 机关 党 的 的 的 检查 机关 合署 办公, 坚持 法治 思维 和 法治 法治, 促进 执纪 执法 贯通, 有效 衔接 司法, 实现 依纪 监督 和 依法 监察, 适用 纪律 和 适用 法律 有机 有机 融合.
第四 条 监察 机关 应当 依法 履行 履行, 调查, 处置 职责, 坚持 实事求 是, 坚持 惩 前 毖 后, 治病 救 人, 坚持 惩戒 与 教育 相 结合, 实现 政治 与,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相 相.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Ich
第六 条 监察 机关 坚持 民主 集中制, 对于 线索 处置, 立案 调查, 案件 审理, 处置 执行, 复审复核中 的 重要 事项 应当 集体, 严格 的 按照 权限 请示 报告 报告 程序 的 的 的 的 程序 程序 程序.
第七 条 监察 机关 应当 在 适用 法律 上 一律 的 的, 充分 保障 监察 以及 相关 的 的 的, 知情权, 财产权, 申辩权, 申诉权 以及 申请 复审 复核权 等 合法 合法 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Ich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Ich
Ich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Ich
上级 监察 委员会 应当 加强 对 下级 监察 委员会 的 领导. 下级 监察 委员会 对 上级 监察 委员会 的 决定 必须 执行, 认为 决定 不当 的, 应当 在 执行 的 同时 向 上级 监察 委员会 反映. 上级 监察 委员会 对 下级 监察 委员会 作出 的 错误Ich
第十一 条 上级 监察 委员会 可以 依法 的 的 所 所 各 机关 的 的 的 人员 办理 监察 的 的 决定 决定 以 书面 形式 形式 作出 决定 决定 决定 形式 作出 作出 作出.
Ich
第十二 条 各 级 监察 委员会 依法 向 的 的 级 国 或者 受 管辖 的 的 的 的 受 委托 ​​管辖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Ich Ich
Ich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Ich
Ich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十四 条 监察 机关 依法 履行 监察 监督 职责, 对 公职 人员 政治品行 政治品行 行使 公权力 和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检查 和 的 的, 单位 加强 所 属 人员 的 的 的, 管理, 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履行Ich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Ich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Ich
第十八 条 监察 机关 可以 与 公职 人员 进行 谈心 的, 发现 政治 品行, 行使 问题 的 道德 操守 方面 有 苗头性 的 的, 及时 进行 有 提醒 提醒.
第十九 条 监察 机关 发现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督促 有关 机关 的 的 的, 督促 有关 机关, 单位 强化 治理, 促进 公职 人员 履职 履职 尽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Ich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Ich
第三节 监察调查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Ich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Ich
Ich
Ich
Ich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Ich
Ich
Ich
Ich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 贿赂 罪, 单位 行贿 罪, 巨额 财产 来源 不明 罪, 隐瞒 境外 存款 罪, 私分 国有 资产 罪, 私分 罚没 财物 罪, 以及 公职 人员 在 行使 公 权力 过程 中 实施 的 职务 侵占罪, 挪用 资金Ich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 秘密 罪, 报复 陷害 罪, 阻碍 解救 被 拐卖, 绑架 妇女, 儿童 罪, 帮助 犯罪分子 逃避 处罚 罪, 违法 发放 林木 采伐 许可证 罪, 办理 偷 越 国 (边) 境 人员 出入境 证件 罪, 放行 偷越 国 (边) 境 人员 罪, 挪用 特定 款 物 罪, 非法 剥夺 公民 宗教信仰 自由 罪, 侵犯 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罪, 打击 报复 会计, 统计人员 罪, 以及 司法 工作 人员 以外 的 公职 人员 利用 职权 实施 的Ich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 环境 监管 失职 罪, 传染病 防治 失职 罪, 商检 失职 罪, 动植物 检疫 失职 罪, 不 解救 被 拐卖, 绑架 妇女, 儿童 罪, 失职 造成 珍贵 文物 损毁, 流失 罪, 过失 泄露 国家 秘密 罪Ich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 同类 营业 罪, 为 亲友 非法 牟利 罪, 枉法 仲裁 罪, 徇私舞弊 发售 发票, 抵扣 税款, 出口 退税 罪, 商检 徇私舞弊 罪, 动植物 检疫 徇私舞弊 罪, 放纵 走私 罪, 放纵 制售 伪劣 商品Ich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 Ich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罪, 诱骗 投资者 买卖 证券, 期货 合约 罪, 背信 运用 受托 财产 罪, 违法 运用 资金 罪, 违法 发放 贷款 罪, 吸收 客户 资金 不 入账 罪, 违规 出具 金融 票证 罪, 对 违法 票据 承兑, 付款, 保证罪, 非法 转让,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 罪, 私自 开 拆, 隐匿, 毁弃 邮件, 电报 罪, 故意 延误 投递 邮件 罪, 泄露 不应 公开 的 案件 信息 罪, 披露, 报道 不应 公开 的 案件 信息 罪, 接送Ich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发现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有管辖机关。
Ich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 条 监察 机关 在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予以 问责 问责
监察 机关 应当 组成 调查 组 依法 开展 问责 调查. 调查 结束 后 经 集体 讨论 形成 调查 报告, 需要 进行 问责 的 按照 管理 权限 作出 问责 决定, 或者 向 有权 作出 问责 决定 的 机关, 单位 书面 提出 问Ich
第三十五 条 监察 机关 对 职务 犯罪, 经 经 调查 的 的, 证据 的, 充分 的 的 的 的, 依法 移送 的 的 的, 依法 移送 人民 审查 的 的
第三十六 条 监察 机关 根据 监督, 调查 结果, 发现 监察 对象 所在 单位 在 廉政 建设, 权力 制约, 监督 管理 方面 问题 以及 的 的 职责 等 方面 的 的 的, 依法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依法 提出 监察 建议.
Ich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第三十八 条 监察法 第十五 条 第一 项 所 所 称 公务员 第一,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务员 法" (以下 简称 公务员 法) 确定.
Ich
第三十九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Ich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Ich
(二) 经 党组织 或者 国家 机关, 国有 独资, 全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提名, 推荐, 任命, 批准 等, 在 国有 控股, 参股 公司 及其 分支机构 中 履行 组织, 领导, 管理, 监督 等Ich
Ich
第四十一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Ich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Ich
Ich
(三) 协助 人民政府 从事 行政管理 工作 的 人员, 包括 从事 救灾, 防疫, 抢险, 防汛, 优抚, 帮扶, 移民, 救济 款 物 的 管理, 社会 捐助 公益 事业 款 物 的 管理, 国有 土地 的 经营 和Ich
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Ich
Ich
(三) 在 集体 经济 组织 等 单位, 组织 中, 由 党组织 或者 国家 机关, 国有 独资, 全资公司, 企业, 国家 出资 企业 中 负有 管理 监督 国有 和 集体 资产 职责 的 组织, 事业单位 提名, 推荐Ich
(四) 在 依法 组建 的 评标, 谈判, 询价 等 组织 中 代表 国家 机关, 国有 独资, 全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 团体 临时 履行 公共 事务 组织, 领导, 管理, 监督 等 职责 的 人员Ich
Ich
第四十四 条 有关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第二节 管辖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督, 调查
第四十六 的 的 市级 以上 监察 委员会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Ich
Ich
监察 机关 调查 公职 人员 涉嫌 职务 犯罪 案件, 可以 依法 对 涉嫌 行贿 犯罪, 介绍 贿赂 犯罪 或者 共同 职务 犯罪 的 涉案 人员 中 的 非 公职 人员 一并 管辖. 非 公职 人员 涉嫌 利用 影响 力 受贿 罪 的, 按照 其所Ich
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Ich
Ich
Ich
Ich
Ich
第四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设 区 的 市级 监察 委员会 将 同级 党委 管理 的 公职 人员 涉嫌 职务 违法 或者 职务 犯罪 案件 指定 下级 监察 委员会 管辖 的, 应当 报 省级 监察 委员会 批准; 省级 监察 委员会 将 同级 党委 管理 的 公职 人员 涉嫌Ich
Ich
Ich
Ich
Ich
被 指定 的 下级 监察 机关 未经 指定 管辖 的 监察 机关 批准, 不得 将 案件 再 行 指定 管辖. 发现 新 的 职务 违法 或者 职务 犯罪 线索, 以及 其他 重要 情况, 重大 问题, 应当 及时 向 指定 管辖 的 监察 机关 请示Ich
第四十九条 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可以 按 规定 移交 公职 人员 工作 单位 所在地 的 地方 监察 委员会 调查, 或者 与 地方 监察 委员会 联合 调查. 地方 监察 委员会 在 工作 中 发现 上述 公职 人员 有关 问题 线索, 应当 向 驻 在 主管 部门, 有 管辖权 的 监察Ich
Ich
Ich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商请立案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基本Ich
Ich
第五十一条 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Ich
第五十二 条 监察 机关 必要 时 可以 依法 调查 司法 工作 人员 实施 实施 的 非法 司法 司法 刑讯 的 的 的 的 的 侵犯 公民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同 级 人民 的 的 的 的 同 级 人民 检察院 的 的
监察 机关 在 调查 司法 工作 人员 涉嫌 贪污 贿赂 等 职务 犯罪 中, 可以 对其 涉嫌 的 前款 规定 的 犯罪 一并 调查, 并 及时 通报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直接 受理 侦查 的 案件 中, 发现 犯罪Ich
第五十三 条 监察 机关 对于 退休 公职 人员 的 退休 的 的 或者 后 的 的 的 的 违法 职务 职务 实施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Ich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 条 监察 机关 应当 加强 监督 执法 调查 工作 工作 加强 审批 严格 按 规定 的 的 措施 进行 审批 和 的 的 的, 程序 和 期限 采取 的 的, 出具, 送达 法律 相关 文书, 出具, 送达 法律 文书.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 Ich
Ich
第五十六条 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Ich
Ich
第五十七条 需要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出具《委托调查函》;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对采取措施提供一般性协助的,应当依法出具《商请协助采取措施函Ich
第五十八条 采取监察措施需要告知、通知相关人员的,应当依法办理。告知包括口头、书面两种方式,通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制作工作记录;采取Ich
Ich
第二节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
(()) 物证
(()) 证 证
(()) 证言 证言
(()) 陈述 陈述
Ich
(()) 意见 意见
Ich
(()) 视听 资料 、 电子 数据
监察 机关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收集, 调 取 证据 时, 应当 告知 其 必须 依法 如实 提供 证据. 对于 不 按 要求 提供 有关 材料, 泄露 相关 信息, 伪造, 隐匿, 毁灭 证据, 提供 虚假 情况 或者 阻止 他人 提供 证据Ich
Ich
第六十 条 监察 机关 认定 案件 事实 应当 以 证据 为 根据, 全面, 客观 地 收集 收集 轻重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Ich
第六十一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认定证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Ich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Ich
Ich
Ich
Ich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量刑 量刑 的 事实 都有 证据 证明
(()) 以 以 定案 的 证据 均 经 法定 程序 查证 属实 ;
(()) 全 全 案 证据 , 对 所 认定 事实 已 排除 合理 怀疑。
Ich
第六十四 条 严禁 以 暴力, 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 非法 限制 人身 自由 等 非法 方法 收集 人身 严禁 侮辱, 打骂, 虐待, 体罚 或者 变相 体罚 被, 涉案 或者 变相 体罚 被, 涉案 人员 和 证人.
第六十五 条 对于 调查 人员 采用 暴力, 威胁 以及 的 限制 人身 自由 等 非法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前款 所称 暴力 的 方法, 是 指 采用 殴打, 违法 使用 戒具 等 方法 或者 变相 肉刑 的 恶劣 手段, 使人 遭受 难以忍受 的 痛苦 而 违背 意愿 作出 供述, 证言, 陈述; 威胁 的 方法, 是 指 采用Ich
Ich
第六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被调查人控告, 举报 调查 人员 采用 非法 方法 收集 证据, 并 提供 涉嫌 非法 取证 的 人员,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内容 等 材料 或者 线索 的, 应当 受理 并 进行 审核. 根据 现有 材料 无法 证明 证据 收集 合法性 的, 应当Ich
经 调查 核实, 确认 或者 不能 排除 以 非法 方法 收集 证据 的, 对 有关 证据 依法 予以 排除, 不得 作为 案件 定性 处置,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依据. 认定 调查 人员 非法 取证 的, 应当 依法 处理, 另行 指派 调查 人员 重新Ich
监察 机关 接到 对 下级 监察 机关 调查 人员 采用 非法 方法 收集 证据 的 控告, 举报, 可以 直接 进行 调查 核实, 也 可以 交由 下级 监察 机关 调查 核实. 交由 下级 监察 机关 调查 核实 的, 下级 监察 机关 应当 及时Ich
第六十七 条 对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 Ich
Ich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Ich
Ich
第三节谈话
第七 十 条 监察 机关 在 问题 线索 处置, 初步 核实 和 立案 调查 中, 可以 依法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进行 情况 或者 作出 的 的 说明 说明 或者 作出 陈述 陈述 陈述 说明 说明 作出 作出
Ich
第七十一条 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Ich
第七十二 条 采取 的 的 的 的, 经 的 的 线索 的 的 的 的 谈话人 的 的 的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Ich
Ich
第七十 三 条 监察 机关 开展 初步 核实 工作, 一般 不 与 被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应当 按 的 的.
第七十四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可以依法进行谈话。
与 被 调查 人 首次 谈话 时, 应当 出示 "被 调查 人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由其 签名, 捺 指印. 被 调查 人 拒绝 签名, 捺 指印 的, 调查 人员 应当 在 文书 上 记 明. 对于 被 调查 人Ich
Ich
第七十五条 立案后,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谈话的,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的所茂。
Ich
第七十六条调查人员与被留置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按照法定程序在留置场所进行。
Ich
Ich
第七十七条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逴逴
第七十 八 条 谈话 笔录 应当 在 谈话 现场 制作 笔录 应当 应当 详细 具体, 如实 反映 谈话 情况. 笔录制作 笔录制作 完成 的 的 应当 的 的 的, 应当 调查人 没有 阅读 的, 应当 向 其 阅读 的, 应当 向 其 宣读.
Ich Ich
第七十九 条 被 调查人 自行 书写 材料 的, 应当 的 的 的 的 调查 说明 要求 调查人 调查人 自行 书写 说明 材料 材料 调查人 调查人 自行 说明 材料.
被 调查 人 应当 在 说明 材料 上 逐 页 签名, 捺 指印, 在 末 页 写明 日期. 对 说明 材料 有 修改 的, 在 修改 之 处 应当 捺 指印. 说明 材料 应当 由 二 名 调查 人员 接收, 在 首页 记 明Ich
第八十条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初步核实中开展的谈话。
第四节讯问
第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依法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烆僆内テ嫌
第八十二条讯问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当在留置场所进行。
第八十三条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首次 讯问 时, 应当 向 被 讯问 人 出示 "被 调查 人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由其 签名, 捺 指印. 被 讯问 人 拒绝 签名, 捺 指印 的, 调查 人员 应当 在 文书 上 记 明. 被 讯问 人 未Ich
Ich Ich
Ich
Ich
Ich
Ich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要求,也适用于讯问。
第五节询问
第八十五 条 监察 机关 按 规定 报批 报批, 可以 依法 对 证人, 被害人 等 人员 进行 询问, 了解 核实 有关 问题 或者 案件 情况.
第八十六条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Ich
Ich
第八十七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首次 询问 时, 应当 向 证人 出示 "证人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由其 签名, 捺 指印. 证人 拒绝 签名, 捺 指印 的, 调查 人员 应当 在 文书 上 记 明. 证人 未被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应当 在Ich
Ich
Ich
第八十八条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Ich
Ich Ich
第八十九 条 凡是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Ich
第九十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监察机关请求保护的,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必要Ich
(()) 公开 公开 真实 姓名 、 住址 和 工作 单位 等 个人 信息 ;
Ich
(()) 人身 人身 和 住宅 采取 专门 性 保护 措施 ;
Ich
依法 决定 不 公开 证人, 鉴定 人, 被害人 的 真实 姓名, 住址 和 工作 单位 等 个人 信息 的, 可以 在 询问 笔录 等 法律 文书, 证据 材料 中 使用 化名. 但是 应当 另行 书面 说明 使用 化名 的 情况 并 标明 密级, 单独Ich
Ich
第九十一 条 本 条例 第七十六 条 第七十九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Ich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二 条 监察 机关 调查 严重 职务 违法 或者 职务 的 的 的 的 的 监察法 第二十二 条 的 的 的 的 留置 措施 可以 措施 的 留置 留置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Ich Ich
Ich
Ich
Ich
Ich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能逃跑、自杀:
Ich
Ich
Ich
Ich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Ich
Ich
Ich
Ich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Ich
Ich
Ich
Ich
Ich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 严重疾病 严重疾病 、 生活 不能 自理 的
(()) 或者 或者 正在 哺乳 自己 婴儿 的 ;
(三) 系 生活 不能 自理 的 人 的 唯一 扶养 人.
Ich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Ich
第九十八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Ich
Ich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列Ich
Ich
Ich
第一百 条 留置 过程 中, 应当 保障 被 留置 的 合法, 尊重 其 人格 和 的 习俗, 保障 饮食, 休息 和 安全, 提供 医疗 医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Ich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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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留置 时间 的, 应当 在 留置 期满 前 向 被 留置 人员 宣布 延长 留置 时间 的 决定, 要求 其 在 "延长 留置 时间 决定 书" 上 签名, 捺 指印. 被 留置 人员 拒绝 签名, 捺 指印 的, 调查 人员Ich
Ich
第一百零二条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解除留置。
Ich
解除 留置 措施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被 留置 人员 所在 单位 或者 家属. 调查 人员 应当 与 交接 人 办理 交接 手续, 并由 其 在 "解除 留置 通知书" 上 签名. 无法 通知 或者 有关 人员 拒绝 签名 的, 调查 人员Ich
Ich
第一百零三 条 留置 场所 应当 建立 健全 健全, 消防, 医疗, 餐饮 及 安保 等 安全 工作, 制定 紧急 突发 事件 处置, 采取 安全 防范 措施.
留置 期间 发生 被 留置 人员 死亡, 伤残, 脱逃 等 办案 安全 事故, 事件 的, 应当 及时 做好 处置 工作. 相关 情况 应当 立即 报告 监察 机关 主要 负责 人, 并 在 二十 四 小时 以内 逐级 上报 至 国家Ich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零四 条 监察 机关 调查 严重 职务 违法 或者 职务 职务, 根据 工作 需要, 按 规定 报批 的, 可以 依法, 冻结 涉案 单位 的 的 的,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 份额, 债券, 股票,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第一百零五条 查询、冻结财产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或者《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Ich
查询 财产 应当 在 "协助 查询 财产 通知书" 中 填写 查询 账号, 查询 内容 等 信息. 没有 具体 账号 的, 应当 填写 足以 确定 账户 或者 权利 人 的 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 件 号码 或者 企业 法人 名称,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Ich
冻结 财产 应当 在 "协助 冻结 财产 通知书" 中 填写 冻结 账户 名称, 冻结 账号, 冻结 数额, 冻结 期限 起止 时间 等 信息. 冻结 数额 应当 具体, 明确, 暂时 无法 确定 具体 数额 的, 应当 在 "协助 冻结 财产通知书》上明确写明“只收不付”。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Ich
第一百零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查询结果进行打印、抄录、复制、拍照,要求相关单位在有关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解释并Ich
第一百零七条监察机关对查询信息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信息交接、调阅、使用程序和手续,调阅、使用程序和手续,手续,
Ich
第一百零八条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劤裂。
Ich
第一百零九 条 被 的 的 的 可以 轮候 的 的, 监察 重复 冻结 冻结 的, 监察 机关 应当 要求 单位 的 的 或者 或者 作出 前 单位 在 解除 解除 或者 处理 前 前 予以 解除 解除
Ich
第一百一十条 冻结财产应当通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其在《冻结财产告知书》上签名。冻结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权利人或者其Ich
对于 被 冻结 的 股票, 债券,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权利 人 或者 其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 出售, 不 损害 国家 利益, 被害人 利益, 不 影响 调查 正常 进行 的, 经 审批 可以 在 案件 办结 前由 相关 机构 依法 出售 或者 变现. 对于 被 冻结 的 汇票, 本票, 支票 即将 到期 的, 经 审批 可以 在 案件 办结 前 由 相关 机构 依法 出售 或者 变现. 出售 上述 财产 的, 应当 出具 "许可 出售 冻结Ich
出售 或者 变现 所得 价款 应当 继续 冻结 在 其 对应 的 银行 账户 中;. 没有 对应 的 银行 账户 的, 应当 存入 监察 机关 指定 的 专用 账户 保管, 并将 存款 凭证 送 监察 机关 登记 监察 机关 应当 及时 向 权利 人Ich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将《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解除Ich
第八节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Ich
第一百一十三 条 搜查 应当 在 调查 人员 主持 下 进行, 调查 人员 的 得少于 二 人 的 的 身体, 由 女性 工作 人员 的 的, 由 女性 工作 人员 的.
搜查 时, 应当 有 被 搜查 人 或者 其 家属, 其所 在 单位 工作 人员 或者 其他 见证人 在场. 监察 人员 不得 作为 见证人. 调查 人员 应当 向 被 搜查 人 或者 其 家属, 见证人 出示 "搜查证", 要求Ich
第一百一十四 条 搜查 时, 应当 要求 在场 人员 予以 配合, 不 得 进行 阻碍. 对 以 暴力, 威胁 等 的 的, 应当 依法 的, 对 搜查 构成 违法 的, 依法 搜查 构成 违法 的, 依法 追究 法律 的 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搜查措施函》 Ich
Ich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搜查取证工作,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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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第一百一十七条搜查时,应当避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适宜在搜查现场的人在场。
Ich
第一百一十八 条 在 搜查 中 查封 、 扣押 财物 和 文件 的 , 按照 、 、 扣押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九节调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睔以证明案事实的肐時」時」時
第一百二十 条 调取 证据 材料 时, 调查 人员 不 得少于 二 人 调查 人员 应当 依法 出具 "调取 证据 通知书", 必要 时附 "调取 证据 清单".
Ich
第一百二十一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Ich
Ich
调 取 物证 的 照片, 录像 和 书 证, 视听 资料 的 副本, 复制 件 的, 应当 书面 记 明 不能 调 取 原物, 原件 的 原因, 原物, 原件 存放 地点, 制作 过程, 是否 与 原物, 原件 相符Ich
第一百二十二 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中文 译本 文 中文 译本 译本 中文 译本 文 文 文 文 机构 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予以扣押、封存并在笔录中记录封存状态。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Ich
Ich
Ich
收集, 提取 电子 数据, 应当 制作 笔录, 记录 案由, 对象, 内容, 收集, 提取 电子 数据 的 时间, 地点, 方法, 过程, 并附 电子 数据 清单, 注明 类别, 文件 格式, 完整性 校验 值 等Ich Ich
第一百二十四 条 的 的, 书证, 视听 资料 等 的, 经 查明 与 无关 的 的, 经 查明 与 的 的 的 的 以内 退 还 的 的 的 交接 手续 退 还 并 交接 手续 手续.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五 条 监察 机关 按 规定 报批 报批, 可以 依法 查封, 扣押 用 以 的 的 的 涉嫌 犯罪 犯罪 的 的 的, 文件, 电子 的 的 证据 材料, 文件, 电子 数据 等 证据 材料.
对于 被 调查 人 到案 时 随身 携带 的 物品, 以及 被 调查 人 或者 其他 相关 人员 主动 上交 的 财物 和 文件, 依法 需要 扣押 的, 依照 前款 规定 办理. 对于 被 调查 人 随身 携带 的 与 案件 无关 的Ich
查封、扣押时,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依法强制查封Ich
/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Ich
Ich
第一百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依法扣押其权利证书, 经 拍照 或者 录像 后 原地 封存. 调查 人员 应当 在 查封 清单 上 记 明 相关 财物 的 所在 地址 和 特征, 已经 拍照 或者 录像 及其 权利 证书 被 扣押 的 情况, 由 调查 人员, 见证人 和 持有 人Ich
Ich Ich
/扣押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Ich
查封、扣押下列物品,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 查封, 扣押 外币, 金银 珠宝, 文物, 名贵 字画 以及 其他 不易 辨别 真伪 的 贵重 物品, 具备 当场 密封 条件 的, 应当 当场 密封, 由 二 名 以上 调查 人员 在 密封 材料 上 签名 并 记 明 密封Ich
(二) 查封, 扣押 存折, 银行 卡, 有价证券 等 支付 凭证 和 具有 一定 特征 能够 证明 案情 的 现金, 应当 记 明 特征, 编号, 种类, 面值, 张 数, 金额 等, 当场 密封, 由 二 名 以上Ich
(三) 查封, 扣押 易 损毁, 灭失, 变质 等 不宜 长期 保存 的 物品 以及 有 消费 期限 的 卡, 券, 应当 在 笔录 中 记 明, 以 拍照, 录像 等 方法 加以 保全 后 进行 封存, 或者 经 审批 委托Ich
Ich Ich
Ich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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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 条 对于 的 的 财物 和 文件 共同 由 的 的 以上 人员 人员 共同 办理 重新 密封 密封 时, 由 二 名 以上 调查 人员 在 密封 材料 以上 调查 记明 记明 时间 记明 记明 记明 记明 记明.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按规定将涉案财物详细信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录入并上传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 涉案 款项, 应当 在 采取 措施 后 十五 日 以内 存入 监察 机关 指定 的 专用 账户. 对于 涉案 物品, 应当 在 采取 措施 后 三十 日 以内 移交 涉案 财物 保管 部门 保管. 因 特殊 原因 不能 按时 存入 专用Ich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临时调用,并应当确保完好。调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调用和归还时,调查人员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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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Ich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倔接。。
接收 时, 应当 由 二 名 以上 调查 人员, 会同 持有 人和 见证人 进行 清点 核对, 当场 填写 "主动 上交 财物 登记 表". 调查 人员, 持有 人和 见证人 应当 在 登记 表 上 签名 或者 盖章Ich
Ich
第十一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六 条 监察 机关 按 规定 报批 后, 可以 依法 对 违法 的 的 的 的, 物品, 人身, 尸体, 电子 数据 等 进行 勘验 勘验.
第一百三十七条 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证》;需要委托勘验检查的,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送具有专门知识、勘验检查资格的Ich
第一百三十八 条 勘验 检查 应当 由 二 名 的 的 的 的 邀请 与 的 的 的 在场 的 检查 的 应当 制作 笔录 和 并 由 参加 勘验 检查 和 和 见证人 见证人 参加 勘验 勘验 见证人 见证人 见证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Ich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调查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检查女性身体,应当Ich
Ich
Ich
第一百四十 条 为 查明 案情, 在 必要 的 时候, 经 审批 可以 的 的 调查 实验 调查 调查, 可以 聘请 有关 专业 人员 参加, 也 可以 要求 被, 被害人, 证人 证人 被.
Ich
第一百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被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被调查人进行Ich
辨认 工作 应当 由 二 名 以上 调查 人员 主持 进行. 在 辨认 前, 应当 向 辨认 人 详细 询问 辨认 对象 的 具体 特征, 避免 辨认 人 见到 辨认 对象, 并 告知 辨认 人 作 虚假 辨认 应当 承担 的 法律 责任. 几名Ich
第一百四十二条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Ich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组织辨认物品时一般应当辨认实物。被辨认的物品系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运等情况的,可以对实物照片进行辨认。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在辨认Ich
Ich
对于 难以 找到 相似 物品 的 特定 物, 可以 将该 物品 照片 交由 辨认 人 进行 确认 后, 在 照片 与 附 纸 骑缝 上 捺 指印, 在 附 纸上 写明 该 物品 涉案 情况 并 签名, 捺 指印. 在 辨认Ich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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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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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反 有关 规定, 不能 确定 辨认 笔录 真实性 的 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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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进行鉴定。
Ich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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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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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调查人员应当明确提出要求鉴定事项,但不得暗示或者Ich
Ich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签名,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记明分歧的内容Ich
Ich
Ich
第一百四十九 条 调查 人员 应当 对 鉴定 意见 进行 审查 的 的 的 的 经 经 审查 被 调查人 的 的 单位, 人员, 送达 送达 鉴定 的 单位, 人员, 送达 "鉴定 意见 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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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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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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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 条 因 无鉴定 机构, 或者 根据 法律 法规 等 规定, 监察 机关 可以 指派, 聘请 专门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第十三节技术调查
第一百五十三 条 监察 机关 根据 调查 涉嫌 重大 的 的 的 的 的 需要 的 的 的 的 的 技术 调查 措施 批准 的 的 采取 技术 措施 国家 有关 规定 交 依法 机关 国家 国家 有关 执法 机关 依法 执行 国家 有关 有关 执法 依法 执行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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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送交有关机关Ich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延期手的<舨舧期舧刨舧刣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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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信息和材料,依法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报批,出具《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向有关执行机关调Ich
对于 采取 技术 调查 措施 收集 的 物证, 书 证 及 其他 证据 材料, 监察 机关 应当 制作 书面 说明, 写明 获取 证据 的 时间, 地点, 数量, 特征 以及 采取 技术 调查 措施 的 批准 机关, 种类 等. 调查 人员 应当 在Ich
对于 采取 技术 调查 措施 获取 的 证据 材料, 如果 使用 该 证据 材料 可能 危及 有关 人员 的 人身 安全, 或者 可能 产生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 应当 采取 不 暴露 有关 人员 身份, 技术 方法 等 保护 措施. 必要 时, 可以 建议Ich
第一百五十七条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伌伌伌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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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的,应当按规定报批,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送交执行时,应当出具Ich
Ich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需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公安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以向公安部同时出具《通缉决定书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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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监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核实被抓获人员身份,并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派员办理交接手续。边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区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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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 机关 需要 提请 公安 机关 协助 将 被 抓获 人员 带回 的, 应当 按规定报 批, 请 本地 同级 公安 机关 依法 予以 协助. 提请 协助 时, 应当 出具 "提请 协助 采取 留置 措施 函", 附 "留置 决定 书Ich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被通缉人员已经归案、死亡,或者依法撤销留置决定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继续采取通缉措施情形的,应当经审批出具《撤销通缉通知书》,送交协助Ich
第十五节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二 条 监察 机关 为 防止 被 调查人 及 相关 人员 逃匿 被 按 规定 报批 后, 可以 依法 决定 采取 限制 出境 措施, 交由 移民 管理 机构 依法 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Ich
第一百六十四条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到期 后 仍有 必要 继续 采取 措施 的, 应当 按原 程序 报批. 承办 部门 应当 出具 有关 函件, 在 到期 前 与 "延长 限制 出境 措施 期限 决定 书" 一并 送交 移民 管理 机构 执行. 延长 期限 每Ich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接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到达口岸办理移交手续。无法及时到达的,应当委托当地Ich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予以解除。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Ich
第一百六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监察 机关 在 重要 紧急 情况 下 口岸 所在 审批 可以 移民 直接 口岸 所在 临时 口岸 口岸 移民 机构 办理 临时 临时 出境 出境 措施 措施.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一百六十九 条 监察 机关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受理 监察 的 的, 应当 的 受理 五 的 的, 应当 在 在 五 的 的, 应当 在 转送.
Ich
第一百七十条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依法接待和垞理。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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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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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本机关管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相关检举控告,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Ich
Ich
监督 检查 部门, 调查 部门 在 工作 中 发现 的 相关 问题 线索, 属于 本 部门 受理 范围 的, 应当 报送 案件 监督 管理 部门 备案; 属于 本 机关 其他 部门 受理 范围 的, 经 审批 后 移交 案件 监督 管理 部门 分 办Ich
第一百七十三 条 案件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对 问题 线索 集 集, 动态 更新, 定期 汇 总, 核 对 问题 线索 及 情况, 向 监察 机关 主要 负责人 报告, 并 监察 机关 部门 通报, 并 向 相关 部门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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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Ich
函 询 应当 以 监察 机关 办公厅 (室) 名义 发函 给 被 反映 人, 并 抄送 其所 在 单位 和 派驻 监察 机构 主要 负责 人. 被 函 询 人 应当 在 收到 函件 后 十五 个 工作日 以内 写出 说明 材料, 由其 所在 单位 主要 负责 人 签署 意见 后 发函 回复. 被 函 询 人为 所在 单位 主要 负责 人 的, 或者 被 函 询 人 所作 说明 涉及 所在 单位 主要 负责 人 的, 应当 直接 发函 回复 监察Ich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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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依法给予答复。虽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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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Ich
第二节 初步核实
第一百七十六 条 监察 机关 的 的 的 的 违法 和 职务 的 的 的 的 按 规定 报批, 依法 开展 初步 核实 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 条 采取 初步 核实 方式 处置 问题 线索, 应当 确定 初步 的 的, 制定 工作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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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Ich
Ich
第三节立案
第一百八十 条 监察 机关 经过 初步 核实 的 的 已经 的 的 的 的 的 违法 或者 犯罪 的 的, 应当 的 按 报批 的 的, 应当 立案 调查 调查 调查 的 的 的 立案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的 立案 调查 调查 调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应当一并办理立案手续。需要交由下级监察Ich
对 单位 涉嫌 受贿, 行贿 等 职务 犯罪, 需要 追究 法律 责任 的, 依法 对该 单位 办理 立案 调查 手续. 对 事故 (事件) 中 存在 职务 违法 或者 职务 犯罪 问题, 需要 追究 法律 责任, 但 相关 责任 人员 尚不Ich
监察 机关 根据 人民法院 生效 刑事 判决, 裁定 和 人民 检察院 不 起诉 决定 认定 的 事实, 需要 对 监察 对象 给予 政务 处分 的, 可以 由 相关 监督 检查 部门 依据 司法机关 的 生效 判决, 裁定, 决定 及其 认定 的 事实Ich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Ich
第一百八十三 条 上级 监察 的 的 的 下级 监察 机关 立案 调查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出具 出具 其 管辖 决定 书 的 的 由 其 其 立案 立案 手续.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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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调查
第一百八十五 条 监察 机关 的 的 的 的 违法 或者 的 的 的 的 进行 进行 的 收集 收集 犯罪 犯罪 事实 事实 事实 事实 事实 事实 事实.
调查 职务 违法 或者 职务 犯罪 案件, 对 被 调查 人 没有 采取 留置 措施 的, 应当 在 立案 后 一年 以内 作出 处理 决定; 对 被 调查 人 解除 留置 措施 的, 应当 在 解除 留置 措施 后 一年 以内 作出 处理 决定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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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案件立案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确定调查方案。
监察 机关 应当 组成 调查 组 依法 开展 调查. 调查 工作 应当 严格 按照 批准 的 方案 执行, 不得 随意 扩大 调查 范围, 变更 调查 对象 和 事项, 对 重要 事项 应当 及时 请示 报告. 调查 人员 在 调查 工作 期间, 未经 批准Ich
第一百八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给被调查人核对,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对被调查人签署不同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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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列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调查依据、调查过程,涉嫌的主要职务违法或者职务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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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起草《起诉建议书》。《起诉建议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认罪 认 罚 情况, 采取 留置 措施 的 时间, 涉嫌 职务 犯罪 事实 以及 证据, 对 被 调查 人 从重, 从轻,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等 情节, 提出 对 被 调查 人 移送 起诉 的 理由 和 法律 依据, 采取 强制 措施 的Ich
调查 组 应当 形成 被 调查 人 到案 经过 及 量刑 情节 方面 的 材料, 包括 案件 来源, 到案 经过, 自动 投案, 如实 供述, 立功 等 量刑 情节, 认罪 悔罪 态度, 退赃, 避免 和 减少 损害 结果 发生 等Ich
第一百九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Ich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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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Ich
Ich
第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审睆组,全面审理斂斂。斂。
案件 审理 部门 对于 受理 的 案件, 应当 以 监察 法, 政务 处分 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等 法律 法规 为 准绳, 对 案件 事实 证据, 性质 认定, 程序 手续, 涉案 财物 等 进行 全面 审理Ich
Ich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重大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当廂镂镂镂
第一百九十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与被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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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审理认为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经审批将案件退退退条文。退退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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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部门 补充 调查 结束 后, 应当 经 审批 将 补 证 情况 报告 及 相关 证据 材料, 连同 案卷 材料 一并 移送 案件 审理 部门; 对 确实 无法 查明 的 事项 或者 无法 补充 的 证据, 应当 作出 书面 说明 重新 调查.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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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态度和认识、涉案财物处置、承办部门意见、审理意见Ich
对 被 调查 人 涉嫌 职务 犯罪 需要 追究 刑事责任 的, 应当 形成 "起诉 意见书", 作为 审理 报告 附件. "起诉 意见书" 应当 忠实 于 事实 真象, 载明 被 调查 人 基本 情况, 调查 简况, 采取 留置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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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 条 上级 监察 的 下级 下级 监察 机关 案件 案件 的 下级 监察 监察 后 按 案件 形成 处置 意见 后 可以 经 监察 机关 意见 后, 交由 下级 监察 机关 办理 办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理
上级 监察 机关 将 其所 管辖 的 案件 指定 管辖 的, 被 指定 管辖 的 下级 监察 机关 应当 按照 前款 规定 办理 后, 将 案件 报 上级 监察 机关 依法 作出 政务 处分 决定. 上级 监察 机关 在 作出 决定 前, 应当 进行Ich
上级 监察 机关 将 下级 监察 机关 管辖 的 案件 指定 其他 下级 监察 机关 管辖 的, 被 指定 管辖 的 监察 机关 应当 按照 第一 款 规定 办理 后, 将 案件 送交 有 管理 权限 的 监察 机关 依法 作出 政务 处分 决定. 有管理 权限 的 监察 机关 应当 进行 审理, 审理 意见 与 被 指定 管辖 的 监察 机关 意见 不一致 的, 双方 应当 进行 沟通;. 经 沟通 不能 取得 一致 意见 的, 报请 有权 决定 的 上级 监察 机关 决定 经 协商, 有 管理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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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处置
第二百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 百零一 条 监察 机关 对于 公职 人员 的 有 职务 违法 行为 公职 轻 轻 的 有 职务 职务 行为 提醒 轻 的, 责令 检查, 或者 予以 诫勉 诫勉 上述 方式 可以 单独 使用, 也 可以 依据 规定 使用, 也 可以 依据 规定 合并 使用.
谈话 提醒, 批评 教育 应当 由 监察 机关 相关 负责 人 或者 承办 部门 负责 人 进行, 可以 由 被 谈话 提醒, 批评 教育 人 所在 单位 有关 负责 人 陪同;. 经 批准 也 可以 委托 其所 在 单位 主要 负责 人 进行 对 谈话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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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零二 条 的 的 的 的 依法 需要 给予 处分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处分 决定 的 的 的 的 政务 处分 决定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决定书 决定书 的 的 的 的 "
第二 百零三 条 监察 机关 应当 将 政务 处分 决定书 在 作出 将 一 个 月 以内 被 处分人 和 被 处分 人 所在 机关 单位 和 并 依法 依法 机关, 书面, 并 依法 履行 宣布, 书面 告知 告知 程序 程序 程序 告知 告知 告知 告知 告知
政务 处分 决定 自 作出 之 日 起 生效. 有关 机关, 单位, 组织 应当 依法 及时 执行 处分 决定, 并将 执行 情况 向 监察 机关 报告. 处分 决定 应当 在 作出 之 日 起 一个月 以内 执行 完毕, 特殊 情况 下 经Ich
第二 百零四 条 监察 机关 对 不 履行 或者 影响 的 的 对 不 严重 或者 影响 的 的 人员 造成 严重 按照 的 的 通报 通报, 诫勉 政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第二百零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审批制作监察〺幦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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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撤销案件后,应当在七个工作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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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管辖 或者 交办 案件 的 监察 机关 由 监督 检查 部门 负责 审查 工作 指定 管辖 或者 交办 案件 的 监察 机关 同意 撤销 案件 的, 下级 监察 机关 应当 作出 撤销 案件 决定, 制作 "撤销 案件 决定 书";. 指定 管辖 或者 交办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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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对于情节较轻,经审批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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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Ich
对于 移送 人民 检察院 的 涉案 财物, 价值 不明 的, 应当 在 移送 起诉 前 委托 进行 价格 认定. 在 价格 认定 过程 中, 需要 对 涉案 财物 先行 作出 真伪 鉴定 或者 出具 技术, 质量 检测 报告 的, 应当 委托 有关 鉴定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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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决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 Ich
追缴 涉案 财物 以 追缴 原物 为 原则, 原物 已经 转化 为 其他 财物 的, 应当 追缴 转化 后 的 财物; 有 证据 证明 依法 应当 追缴, 没收 的 涉案 财物 无法 找到, 被 他人 善意 取得, 价值 灭失 减损 或者 与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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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 受理 后 一个月 以内 作出 复审 决定. 监察 对象 对 复审 决定 仍 不服 的, 可以 在 收到 复审 决定 之 日 起 一个月 以内, 向上 一级 监察 机关 申请 复核. 复核 机关 应当 依法 受理, 并 在 受理 后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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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复审、复核机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审批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决定应当Ich
复审, 复核 期间, 不 停止 原 处理 决定 的 执行. 复审, 复核 机关 经 审查 认定 处理 决定 有 错误 或者 不当 的, 应当 依法 撤销, 变更 原 处理 决定, 或者 责令 原 处理 机关 及时 予以 纠正. 复审, 复核 机关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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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 百一十二 条 监察 机关 的, 应当 的 的 的 的 的, 应当 卷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卷 材料, 证据 等, 一 并 移送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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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结合其案发前的一贯表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 和 影响 等 因素, 监察 机关 经 综合 研判 和 集体 审议, 报上一级 监察 机关 批准, 可以 在 移送 人民 检察院 时 依法 提出 从轻,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等 从宽 处罚 建议. 报请 批准 时, 应当 一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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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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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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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所称 同 种 罪行 和 不同 种 罪行, 一般 以 罪名 区分. 被 调查 人 如实 供述 其他 罪行 的 罪名 与 监察 机关 已 掌握 犯罪 的 罪名 不同, 但 属 选择性 罪名 或者 在 法律, 事实上 密切 关联 的Ich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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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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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所称 重大 犯罪 一般 是 指 依法 可能 被 判处 无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犯罪 行为; 重大 案件 一般 是 指 在 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或者 全国范围 内 有 较大 影响 的 案件; 查证 属实 一般 是 指 有关 案件已 被 监察 机关 或者 司法机关 立案 调查, 侦查, 被 调查 人, 犯罪 嫌疑 人 被 监察 机关 采取 留置 措施 或者 被 司法机关 采取 强制 措施, 或者 被告人 被 人民法院 作出 有罪 判决, 并 结合 案件 事实, 证据 进行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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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涉嫌行贿等犯罪的涉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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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从宽处罚建议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时作为《起诉意见书》内容一并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单独形成从宽处罚建议Ich
监察 机关 对于 被 调查 人 在 调查 阶段 认罪 认 罚, 但 不 符合 监察 法 规定 的 提出 从宽 处罚 建议 条件, 在 移送 起诉 时 没有 提出 从宽 处罚 建议 的, 应当 在 "起诉 意见书" 中 写明 其 自愿Ich
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十日前,向拟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预告移送事宜。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发现被调查人因身体等原因存在不Ich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有关程序事宜。需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 Ich
监察 机关 一般 应当 在 移送 起诉 二十 日前, 将 商 请 指定 管辖 函 送交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商 请 指定 管辖 函 应当 附 案件 基本 情况, 对于 被 调查 人 已 被 其他 机关 立案 侦查 的 犯罪 认为 需要 并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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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 条 上级 监察 机关 指定 下级 监察 时 需要 进行 依法 管辖 的 的 时 需要 人民 的 管辖 管辖 的 机关 机关 同级 同级 的 的 的 机关 机关 与 同级 同级 同级 程序 程序 事宜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已经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遗漏被调查人罪行需要补充移送起诉的,应当经审批出具《补充起诉意见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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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二十四 条 对于 涉嫌 行贿 犯罪 犯罪 的 的 的 的 职务 犯罪 犯罪 的 的 的 主案 职务 确定 起诉 的 的 随 主案 确定 确定 管辖 管辖 管辖 管辖 确定 确定 管辖.
主 案 与 关联 案件 由 不同 监察 机关 立案 调查 的, 调查 关联 案件 的 监察 机关 在 移送 起诉 前, 应当 报告 或者 通报 调查 主 案 的 监察 机关, 由其 统一 协调 案件 管辖 事宜. 因 特殊 原因, 关联 案件 不宜Ich
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下列要求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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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二十六 ​​条 监察 机关 对于 人民 检察院 依法 退回 调查 的 的, 应当 向 主要 负责人 报告, 并 积极 开展 补充 调查 工作.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经审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认定 犯罪 事实 的 证据 不够 充分 的, 应当 在 补充 证据 后, 制作 补充 调查 报告 书, 连同 相关 材料 一并 移送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对 无法 补充 完善 的 证据, 应当 作出 书面 情况 说明, 并 加盖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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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二十八 中 中 的 的 机关 起诉 过程 中 中 的 机关 机关 起诉 犯罪 过程 中 的 的, 监察 犯罪 中 依法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补正、解释,或者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监察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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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监察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三十日以内,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上Ich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监察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后不再移送起诉,涉及对被调查人已生效 政务 处分 事实 认定 的, 监察 机关 应当 依法 对 政务 处分 决定 进行 审核 认为 原 政务 处分 决定 认定 事实 清楚, 适用 法律 正确 的, 不再 改变;. 认为 原 政务 处分 决定 确 有 错误 或者 不当 的, 依法 予以Ich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被调查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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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 条 监察 机关 的 拟 适用 适用 缺席 的 的 的 犯罪 适用 案件 应当 应当 的 委员会 委员会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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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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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监察 委员会 组织 协调 有关 单位 建立 集中 统一, 高效 顺畅 的 反 腐败 国际 追逃 追赃 和 防逃 协调 机制, 统筹 协调, 督促 指导 各级 监察 机关 反 腐败 国际 追逃 追赃 等 涉外 案件 办理 工作, 具体 履行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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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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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三十六 条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国际 合作局 归口 管理 监察 机关 反 腐败 国际 追逃 追赃 等 涉外 案件 办理 工作 各 各 监察 委员会 应当 明确 专责 部门, 归口 管理 本 地区 涉外 案件 办理 工作 工作.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派驻 或者 派出 的 监察 机构, 监察 专员 和 地方 各级 监察 机关 办理 涉外 案件 中 有关 执法 司法 国际 合作 事项, 应当 逐级 报送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审批. 由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依法 直接 或者 协调 有关 单位 与Ich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内部联络机制。承办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外逃、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被转移到境外的, 可以 请 追逃 追赃 部门 提供 工作 协助. 监察 机关 将 案件 移送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起诉 后, 仍有 重要 涉案 人员 外逃 或者 未 追缴 的 违法 所得 及 其他 涉案 财产 的, 应当 由 追逃 追赃 部门 继续 办理, 或者Ich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防逃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内容;
监察 机关 在 监督, 调查 工作 中, 应当 根据 情况 制定 对 监察 对象, 重要 涉案 人员 的 防逃 方案, 防范 人员 外逃 和 资金 外流 风险. 监察 机关 应当 会同 同级 组织 人事, 外事, 公安, 移民 管理 等 单位Ich
第二百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银行、公安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推动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等向境外转移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涉及职务违法Ich
第二百四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发现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或者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的,应当在二十Ich
第二 百四十一 条 监察 机关 追逃 追赃 部门 统一 接收 巡视 巡察, 审计 机关, 行政 的 部门, 司法 机关 等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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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职务犯罪证据。
第二百四十三条 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应当把思想教育贯穿始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外逃人员回国投案或者配合调查、 Ich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逃人员归案、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被追缴后,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应当将情况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和违法所得Ich
第三节对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留置或者已经决定留置的外逃人员,需要申请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后,依法通过公安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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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引渡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按照引渡法、相关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等规定准备引渡请求书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Ich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相关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等规定准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相关材料,逐Ich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收到 外国 提出 的 刑事 司法 协助 请求 书 及 所附 材料, 经 审查 认为 符合 有关 规定 的, 作出 决定 并 交由 省级 监察 机关 执行, 或者 转交 其他 有关 主管 ​​机关. 省级 监察 机关 应当 立即执行, 或者 交由 下级 监察 机关 执行, 并将 执行 结果 或者 妨碍 执行 的 情形 及时 报送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在 执行 过程 中, 需要 依法 采取 查询, 调 取, 查封, 扣押, 冻结 等 措施 或者 需要 返还 涉案Ich
第二百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执法合作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将合作事项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直接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向Ich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境外追诉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提供外逃人员相关违法线索和证据,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直接或者协调有关Ich
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缴的境外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责令涉案人员以合法方式退赔。涉案人员拒不退赔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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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Ich
第二百五十二 条 各 级 监察 委员会 应当 按照 监察法 第五十三 条 款 款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在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全体 会议 上 报告 专项 常务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在 报告 专项 工作 前, 应当 与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沟通 协商, 并 配合 开展 调查 研究 等 工作.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议 专项 工作 报告 时, 本 级 监察 委员会 应当 根据 要求 派出 领导 成员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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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处理Ich
第二百五十四 条 各 级 监察 委员会 在 本 级 监察 人民 的 的 委员会 会议 审议 与 监察 有关 的 的 和 报告 时 应当派 相关 负责人 到 会 听取 意见, 回答 询问 询问 到 听取 听取 回答 回答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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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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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五十六 条 各 级 监察 机关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按 程序 选聘 特约 监察员 履行, 咨询 等 职责 职责 特约 监察员 名单 职责 向 监察员 监察员 监察员 名单 名单 监察员 监察员 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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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 条 监察 机关 的 的 的 的 的 准入, 能力 把 把 的, 品行关, 能力 关, 作风关, 廉洁关. 监察 人员 必须 忠诚 坚定, 担当 尽责, 遵纪守法, 清正 廉洁.
第二百五十八 条 监察 机关 应当 建立 监督 检查, 调查, 案件 监督 的, 案件 审理 等 部门 协调 的 的 的 的 的.
监督 检查 和 调查 部门 实行 分工 协作, 相互 制约. 监督 检查 部门 主要 负责 联系 地区, 部门, 单位 的 日常 监督 检查 和 对 涉嫌 一般 违法 问题 线索 处置. 调查 部门 主要 负责 对 涉嫌 严重 职务 违法 和 职务 犯罪 问题 线索Ich
案件 监督 管理 部门 负责 对 监督 检查, 调查 工作 全 过程 进行 监督 管理, 做好 线索 管理, 组织 协调, 监督 检查, 督促 办理, 统计 分析 等 工作. 案件 监督 管理 部门 发现 监察 人员 在 监督 检查, 调查 中 有Ich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措施使用、 Ich
第二 百六十 条 监察 机关 应当 加强 的 的 的 人员 执行 权限 遵纪 情况 的 的 涉嫌 涉嫌 犯罪 问题 对 监察 人员 人员 涉嫌 违法 犯罪 问题 进行 调查处置 人员人员.
第二 百六十一 条 监察 机关 及 其 监督 的 的 的 的 应当 定期 检查 的 的 的 的, 谈话 笔录 调查 的 的, 加强 对 调查 过程 的 的, 发现 对 调查 的 的 的, 发现 问题 及时 的 的 的 的.
第二 百六十二 条 对 监察 人员 打听 案情 过问 过问 的 的 的, 办理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有关 有关 情况 情况 情况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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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监察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监察对象、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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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六十四 条 监察 人员 自行 提出 提出, 或者 监察 对象, 检举人 及 其他 有关 的 的 的 的, 应当 说明 的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的 的, 应当 形成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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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六十五 条 上级 监察 机关 应当 通过 专项 检查, 业务 考评, 开展 复查 等 的 的 强化 对 下级 监察 机关 的 的 人员 执行 职务 和 守法 的 的 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Ich
第二百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监察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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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百六十八 条 监察 机关 涉密 人员 离岗离职 后, 应当 遵守 脱密期 管理 规定, 严格 履行 保密 义务, 不 得 泄露 相关 秘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监察人员离任三年以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可能发生盆嚄聲盆䚄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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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䚄行的行业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Ich
查封 企业 厂房, 机器 设备 等 生产资料, 企业 继续 使用 对该 财产 价值 无 重大 影响 的, 可以 允许 其 使用. 对于 正在 运营 或者 正在 用于 科技 创新, 产品 研发 的 设备 和 技术 资料 等, 一般 不予 查封Ich
第二百七十二条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认为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存在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情形,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由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Ich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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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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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监察人员进行打击、压制等报复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Ich
第二百七十六 条 控告人, 检举人, 证人 采取 捏造 事实, 伪造 材料 等 诬告 陷害 的 的, 监察 机关 应当 依法 给予 的 的 的, 的 机关 处理 的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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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 条 监察 机关 应当 建立 健全 办案 安全 责任制 承办 承办 部门 主要 负责人 和 调查组 组长 是 调查 安全 第一 人 调查组 调查组 应当 指定 专人 担任 安全员.
地方 各级 监察 机关 履行 管理, 监督 职责 不力 发生 严重 办案 安全 事故 的, 或者 办案 中 存在 严重 违规 违纪 违法行为 的, 省级 监察 机关 主要 负责 人 应当 向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作出 检讨, 并 予以 通报, 严肃 追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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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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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UMX) ohne Genehmigung oder Autorisierung mit Hinweisen auf Probleme umgehen, feststellen, dass die Tatsachen eines schwerwiegenden Falls verschwiegen und nicht gemeldet werden, oder die mit dem Fall verbundenen Materialien privat aufbewahren und behande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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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ch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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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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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察察䛑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百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蚄善逤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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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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