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活动 , 保障 电话 用户 和 业务 业务 经营 者 合法 权益的 决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 制定 本 本。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活动 活动 , 本 规定 规定。
第三 条 服务 规定 所称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 是 指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为 用户时 , 如实 登记 用户 提供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的。
本 规定 所称 入网 , 是 指 用户 办理 固定 电话 装机 、 移 机 、 过户 , 移动 电话 开户 、 过户 等。。
第四 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通信 (((统称 电信)))))
第五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登记 和 保护 电话 用户 办理 入网 手续 时 提供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第六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为 用户 办理 入网 手续 时 , 应当 要求 用户 出示 有效 证件 、 提供 真实 身份 , 用户 应当 应当 予以。。
用户 委托 他人 办理 入网 手续 的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要求 受托人 出示 用户 和 受托人 的 有效 证件 , 并
: 条 个人 办理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的 : : : : : : :
(()) 身份证 身份证 、 临时 居民 身份证 或者 ;
(()) 军人 军人 身份证 件 、 人民 人民 武装警察 身份证 ; ;
(()) 居民 居民 来往 通行证 通行证 台湾 台湾 居民 来往 大陆 或者 其他 有效 有效 旅行 证件 ;
(()) 外国 公民 护照
(()) 、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规定 的 其他 有效 身份证 件。
: 条 单位 办理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的 : : : : : : :
(()) 机构 机构 代码 证
(()) 营业 执照
(()) 法人 法人 证书 或者 社会 团体 法人 登记 证书 ;
(()) 、 、 行政 和 和 国家 规定 的 其他 有效 证件 或者 证明。。
单位 办理 登记 的 , 除 出示 以上 证件 之一 外 , 还 应当 出示 经办 人 的 有效 证件 和 单位 的 授权书。
第九条 电信 受托 经营 者 应当 对 用户 出示 的 证件 进行 查验 , 并 如实 登记 证件 类别))人 的 证件 并 登记 受托人 的 上述 上述。
为了 方便 用户 提供 身份 信息 、 办理 入网 手续 , 保护 用户 的 合法 权益 , 电信 业务 经营 复印 用户 身份证.
第十 条 用户 拒绝 出示 有效 证件 , 拒绝 提供 其 证件 上 所 记载 的 身份 信息 , 冒用 的 证件 ,.
第十一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在 向 电话 用户 提供 服务 期间 及 终止 向其 提供 服务 后 两年 内 , 应当 留存 用户 入网 手续 时 时 提供 的 信息 和 相关。。
第十二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用户 真实 身份 身份 信息 管理 制度 制度。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 在 提供 服务 过程 中 登记 的 用户 身份 身份 信息 严格 保密 ,.
第十三 条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泄露 、 毁损 、 丢失 的 , 电信 业务 者进行 的 调查 处理。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对 报告 或者 发现 的 可能 违反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保护 规定 的 行为 的机构 在 依据 本 规定 作出 处理 决定 前 , 可以 要求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暂停 有关 行为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第十四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委托 他人 代理 电话 入网 手续 、 登记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 对身份 信息 登记 和 保护 要求 的 代理人 代办 相关 手续 手续
第十五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对其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和 保护 每年 每年 进行 一次 自查 ,.
第十六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对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的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和 保护 实施调查 情况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予以 配合。
电信 管理 机构 实施 监督 检查 , 应当 记录 监督 检查 的 情况 , 不得 妨碍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正常 的 经营 服务 活动 , 不得 不得 收取 任何。
电信 管理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 在 实施 监督 检查 过程 中 知悉 的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应当 保密 ,.
第十七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六 条 、 第九条 至 第十五 条 的 规定 , 或者 不 配合, 予以 警告 , 可以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 向 社会 公告。 其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第十八 条 用户 以 冒用 、 伪造 、 变造 的 证件 办理 入网 手续 的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不得 为其 提供管理 处罚 法》 、 《现役军人 和 人民 武装警察 居民 身份证 申领 发放 办法》 等 规定 处理。
第十九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工作 人员 在 对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工作 实施 监督 管理 的 过程 玩忽职守.
第二十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电话 、 短 信息 、 书面 函件 或者 公告 等 形式 告知 用户。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为 电话 用户 补办 登记 手续 , 不得 不得 擅自 用户 责任 责任。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在 向 尚未 提供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用户 确认 提供 服务 时 , 要求 用户 提供 真实 身份 信息。
自 一条 本 规定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