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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rschriften zur Registrierung authentischer Identitätsinformationen von Telefonteilnehmern (2013)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Art der Gesetze Abteilungsregel

Ausstellende Stelle Ministerium für Industrie und Informationstechnologie

Bekanntmachungstermin 16. Juli 2013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September 2013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Cybersicherheit / Computersicherheit Telekommunikations- und Postrecht

Herausgeber Lin Haibin Xinzhu Li 李欣 烛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活动 , 保障 电话 用户 和 业务 业务 经营 者 合法 权益的 决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 制定 本 本。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活动 活动 , 本 规定 规定。
第三 条 服务 规定 所称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 是 指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为 用户时 , 如实 登记 用户 提供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的。
本 规定 所称 入网 , 是 指 用户 办理 固定 电话 装机 、 移 机 、 过户 , 移动 电话 开户 、 过户 等。。
第四 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通信 (((统称 电信)))))
第五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登记 和 保护 电话 用户 办理 入网 手续 时 提供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第六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为 用户 办理 入网 手续 时 , 应当 要求 用户 出示 有效 证件 、 提供 真实 身份 , 用户 应当 应当 予以。。
用户 委托 他人 办理 入网 手续 的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要求 受托人 出示 用户 和 受托人 的 有效 证件 , 并
: 条 个人 办理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的 : : : : : : :
(()) 身份证 身份证 、 临时 居民 身份证 或者 ;
(()) 军人 军人 身份证 件 、 人民 人民 武装警察 身份证 ; ;
(()) 居民 居民 来往 通行证 通行证 台湾 台湾 居民 来往 大陆 或者 其他 有效 有效 旅行 证件 ;
(()) 外国 公民 护照
(()) 、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规定 的 其他 有效 身份证 件。
: 条 单位 办理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的 : : : : : : :
(()) 机构 机构 代码 证
(()) 营业 执照
(()) 法人 法人 证书 或者 社会 团体 法人 登记 证书 ;
(()) 、 、 行政 和 和 国家 规定 的 其他 有效 证件 或者 证明。。
单位 办理 登记 的 , 除 出示 以上 证件 之一 外 , 还 应当 出示 经办 人 的 有效 证件 和 单位 的 授权书。
第九条 电信 受托 经营 者 应当 对 用户 出示 的 证件 进行 查验 , 并 如实 登记 证件 类别))人 的 ​​证件 并 登记 受托人 的 上述 上述。
为了 方便 用户 提供 身份 信息 、 办理 入网 手续 , 保护 用户 的 合法 权益 , 电信 业务 经营 复印 用户 身份证.
第十 条 用户 拒绝 出示 有效 证件 , 拒绝 提供 其 证件 上 所 记载 的 身份 信息 , 冒用 的 证件 ,.
第十一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在 向 电话 用户 提供 服务 期间 及 终止 向其 提供 服务 后 两年 内 , 应当 留存 用户 入网 手续 时 时 提供 的 信息 和 相关。。
第十二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用户 真实 身份 身份 信息 管理 制度 制度。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 在 提供 服务 过程 中 登记 的 用户 身份 身份 信息 严格 保密 ,.
第十三 条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泄露 、 毁损 、 丢失 的 , 电信 业务 者进行 的 调查 处理。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对 报告 或者 发现 的 可能 违反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保护 规定 的 行为 的机构 在 依据 本 规定 作出 处理 决定 前 , 可以 要求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暂停 有关 行为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第十四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委托 他人 代理 电话 入网 手续 、 登记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 对身份 信息 登记 和 保护 要求 的 代理人 代办 相关 手续 手续
第十五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对其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和 保护 每年 每年 进行 一次 自查 ,.
第十六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对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的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和 保护 实施调查 情况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予以 配合。
电信 管理 机构 实施 监督 检查 , 应当 记录 监督 检查 的 情况 , 不得 妨碍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正常 的 经营 服务 活动 , 不得 不得 收取 任何。
电信 管理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 在 实施 监督 检查 过程 中 知悉 的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应当 保密 ,.
第十七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六 条 、 第九条 至 第十五 条 的 规定 , 或者 不 配合, 予以 警告 , 可以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 向 社会 公告。 其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第十八 条 用户 以 冒用 、 伪造 、 变造 的 证件 办理 入网 手续 的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不得 为其 提供管理 处罚 法》 、 《现役军人 和 人民 武装警察 居民 身份证 申领 发放 办法》 等 规定 处理。
第十九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工作 人员 在 对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工作 实施 监督 管理 的 过程 玩忽职守.
第二十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电话 、 短 信息 、 书面 函件 或者 公告 等 形式 告知 用户。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为 电话 用户 补办 登记 手续 , 不得 不得 擅自 用户 责任 责任。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在 向 尚未 提供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用户 确认 提供 服务 时 , 要求 用户 提供 真实 身份 信息。
自 一条 本 规定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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