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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Sezessionsgesetz von China (2005)

Anti-Sezessionsgesetz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14. März 2005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4. März 2005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Verfassungsrecht Angelegenheiten in Bezug auf Hongkong, Macau und Taiwan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Anti-Sezessionsgesetz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第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第一 条 为了 反对 和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家 , 促进 祖国 和平 统一 , 维护 台湾 地区 和平 稳定 ,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完整 , 维护 中华民族 的 根本 利益 利益 根据 宪法 ,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 大陆 和 台湾 同属 一个 中国 ,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不容 分割。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领土 是 台湾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共同。
台湾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家 允许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势力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把 把 台湾 中国 分裂 出去。。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内战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 实现 祖国 统一 , 是 中国 的 内部 事务 事务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 是 实现 祖国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两岸 同胞 的 根本 利益。 国家 以 最大 的 诚意 , 尽
国家 和平 统一 后 ,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大陆 的 制度 , 高度 自治。
: 条 国家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 : : : : :
(()) 和 和 推动 两岸 人员 往来 , 增进 了解 , 增强 互信 ;
(())) 和 推动 经济 经济 与 与 合作 , 直接 通航 通商 , 密切 两岸 两岸 经济 关系 互利 互惠 互惠
(())) 和 推动 教育 、 科技 、 、 文化 、 、 体育 交流 , 共同 弘扬 弘扬 中华 的 优秀 传统 ; ;
(()) 和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 和 和 推动 利于 维护 台湾 海峡 海峡 地区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其他 其他。。
国家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和。
第七 条 国家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两岸 平等 的 协商 和 谈判 ,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商 和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分阶段 分阶段 进行 , 方式 可以 灵活。。
: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商 : :
(())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规划
(())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位
(()) 地区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位 相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
(()) 实现 实现 和平 统一 有关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条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造成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事实 , 或者 发生 将会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事变 , 或者 和平 和平 统一 的 非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领土。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 并 向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时 , 国家 尽 最大 可能 台湾 平民 和 在 台湾 的 外国人 的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正当 权益 保护 保护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起。

Diese englische Übersetzung stammt von der offiziellen Website des Außenministeriums der VR China. In naher Zukunft wird eine genauere englische Version, die von uns übersetzt wurde, auf dem China Laws Portal verfügbar s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