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食品 浪费 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 所称 食品 浪费, 是 指 对 可 安全 食用 或者 饮用 的 食品 未能 按照 其 功能 目的 合理 利用, 包括 废弃, 因 不合理 利用 导致 食品 数量 减少 或者 质量 下降 等.
第三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 坚持 多措并举, 精准 施 策, 科学 管理, 社会 共 治 的 原则, 采取 技术上 可行, 经济 上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和 减少 食品 浪费.
国家 倡导 文明, 健康, 节约 资源, 保护 环境 的 消费 方式, 提倡 简约 适度, 绿色 低碳 的 生活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提出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持续 推动 全 社会 反 食品 浪费.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餐饮 行业 的 管理,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服务 规范; 会同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等 建立 餐饮 行业 反 食品 浪费 制度 规范, 采取 措施 鼓励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提供 分餐 服务, 向 社会 公开其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的 监督, 督促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落实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国家 粮食 和 物资 储备 部门 应当 加强 粮食 仓储 流通 过程 中 的 节粮 减损 管理,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粮食 储存, 运输, 加工 标准.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职责, 采取 措施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 活动 需要 安排 用餐 的,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节俭 安排 用餐 数量, 形式, 不得 超过 规定 的 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 建立 健全 食品 采购, 储存, 加工 管理 制度, 加强 服务 人员 职业 培训, 将 珍惜 粮食, 反对 浪费 纳入 培训 内容;
(二) 主动 对 消费者 进行 防止 食品 浪费 提示 提醒,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或者 由 服务 人员 提示 说明, 引导 消费者 按需 适量 点 餐;
(三) 提升 餐饮 供给 质量, 按照 标准 规范 制作 食品, 合理 确定 数量, 分量, 提供 小 份 餐 等 不同 规格 选择;
(四) 提供 团体 用餐 服务 的, 应当 将 防止 食品 浪费 理念 纳入 菜单 设计, 按照 用餐 人数 合理 配置 菜品, 主食;
(五) 提供 自助餐 服务 的, 应当 主动 告知 消费 规则 和 防止 食品 浪费 要求, 提供 不同 规格 餐具, 提醒 消费者 适量 取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不得 诱导,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通过 在 菜单 上 标注 食品 分量, 规格, 建议 消费 人数 等 方式 充实 菜单 信息, 为 消费者 提供 点 餐 提示, 根据 消费者 需要 提供 公勺 公 筷 和 打包 服务.
餐饮 服务 经营者 可以 对 参与 "光盘 行动 的 消费者 给予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运用 信息 化 手段 分析 用餐 需求, 通过 建设 中央 厨房, 配送 中心 等 措施, 对 食品 采购, 运输, 储存, 加工 等 进行 科学 管理.
第八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 食堂 应当 加强 食品 采购, 储存, 加工 动态 管理, 根据 用餐 人数 采购, 做 餐, 配餐, 提高 原材料 利用率 和 烹饪 水平, 按照 健康, 经济, 规范 的 原则 提供 饮食, 注重 饮食 平衡.
单位 食堂 应当 改进 供餐 方式,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引导 用餐 人员 适量 点 餐, 取 餐;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应当 及时 予以 提醒, 纠正.
第九条 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 食堂, 校外 供餐 单位 应当 加强 精细 化 管理, 按需 供餐, 改进 供餐 方式, 科学 营养 配餐, 丰富 不同 规格 配餐 和 口味 选择, 定期 听取 用餐 人员 意见, 保证 菜品, 主食 质量.
第十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 等级 评定 指标.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婚丧 嫁娶, 朋友 和 家庭 聚会, 商务 活动 等 需要 用餐 的, 组织者, 参加 者 应当 适度 备 餐, 点 餐, 文明, 健康 用餐.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家庭 及 成员 在 家庭 生活 中, 应当 培养 形成 科学 健康, 物 尽 其 用, 防止 浪费 的 良好 习惯, 按照 日常生活 实际 需要 采购, 储存 和 制作 食品.
第十五条 国家完善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损耗。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措施, 改善 食品 储存, 运输, 加工 条件, 防止 食品 变质, 降低 储存, 运输 中 的 损耗; 提高 食品 加工 利用率, 避免 过度 加工 和 过量 使用 原材料.
第十六条 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食品 保质 期 应当 科学 合理 设置, 显 著 标注, 容易 辨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严重 浪费 食品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商务 等 部门 可以 对其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进行 约谈. 被 约谈 的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应当 立即 整改.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会员 采取 必要 的 自律 措施.
食品, 餐饮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开展 食品 浪费 监测, 加强 分析 评估,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有关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及 监测 评估 结果, 为 国家 机关 制定 法律, 法规, 政策, 标准 和 开展 有关 问题 研究 提供 支持, 接受社会 监督.
消费者 协会 和 其他 消费者 组织 应当 对 消费者 加强 饮食 消费 教育, 引导 形成 自觉 抵制 浪费 的 消费 习惯.
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持续 组织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宣传 教育, 并将 反 食品 浪费 作为 全国 粮食 安全 宣传 周 的 重要 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学校 应当 按照 规定 开展 国情 教育, 将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纳入 教育 教学 内容, 通过 学习 实践, 体验 劳动 等 形式,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专题 教育 活动, 培养 学生 形成 勤俭节约, 珍惜 粮食 的 习惯.
学校 应当 建立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监督 检查 机制, 制定, 实施 相应 的 奖惩 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 浪费 的 宣传 报道 应当 真实, 公正.
禁止 制作, 发布, 传播 宣扬 量大 多吃, 暴饮暴食 等 浪费 食品 的 节目 或者 音 视频 信息.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用户 有 违反 前款 规定 行为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相关 信息; 情节 严重 的, 应当 停止 提供 信息 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 捐赠 食品. 有关 组织 根据 需要, 及时 接收, 分发 食品.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参与 食品 捐赠 活动. 网络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可以 搭建 平台, 为 食品 捐赠 等 提供 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政府 采购 有关 商品 和 服务, 应当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税收 政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
违反 本法 规定,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诱导,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造成 明显 浪费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拒不 改正 的, 处 一 千元 以上 一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造成 严重 食品 浪费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的,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