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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waltungsvorschriften zur Verwaltung von Portabilitätsdiensten für Mobiltelefonnummern (2019)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服务 规定

Art der Gesetze Regierungsrichtlinie

Ausstellende Stelle Ministerium für Industrie und Informationstechnologie

Bekanntmachungstermin 11. Nov 2019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Dezember 2019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Cyberrecht/Internetrecht Telekommunikations- und Postrecht

Herausgeb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服务 规定
为 加强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管理 , 提升 行业 服务 质量 , 不断 增强 人民 群众 的 获得 , 根据.
一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遵循 方便 用户 、 公平 公正 、 诚实 守信 、 协同 配合 的 , 建立.
二 、 本 规定 所称 携 号 转 网 服务 , 是 指 在 同一 本地 网 范围 内。
三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通信 (((统称 电信 管理)))) 规
四 、 用户 可以 依据 本 规定 向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提出 提出 , 办理 携 号 转 网 网。
五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为 用户 提供 便捷 的 携 号 转 网 服务 , 明确 服务 办理 条件 和 流程 社会
六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将 携 号 转入 用户 视同 为 本网 新 入网 用户 , 严格 落实 用户.
七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适当 方式 明确 告知 用户 办理 携 号 转 网 服务 可能 面临 的 风险 和 ,
八 、 全面 推进 携 号 转 网 是 践行 以 人民 为 中心 发展 思想 的 重要 举措。 业务 经营满足 需求 相 结合 , 切实 做好 相关 政策 落地 保障 工作。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 遵守 相关 法规 ,网 后 的 通信 服务 质量 质量
: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在 提供 携 号 转 网 服务 过程 中 , : : :
(()) 拒绝 拒绝 、 、 、 拖延 向 用户 提供 携 号 转 网 ; ;
(()) 提出 提出 携 号 转 网 申请 后 , 干扰 用户 自由 选择 ;
(()) 扩大 扩大 网 期限 协议 范围 , 将 无 无 网 期限 限制 的 协议 有效期 和 营销 期 默认 为
(())) 拦截 、 等 等 技术 手段 影响 携 号 转 网 的 的 服务 服务 质量 ;
(五) 在 携 号 转 网 服务 以及 相关 资费 方案 的 宣传 中 进行 比较 宣传, 提及 其他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名称 (包括 简称, 标识) 和 资费 方案 名称 等; 编造, 传播 携 号 转 网 虚假 信息 或者误导 性 信息 , 隐瞒 或 淡化 限制 条件 、 夸大 优惠 事项 或 携 号 转 网 影响 、 欺骗 误导 用户 , 其他
(()) 携 携 号 转 网 用户 设置 专项 资费 方案 和 营销 方案 ;
(()) 恶意 恶意 办理 携 号 转 网 网 恶意 恶意 申诉 等 各种 方式 , 妨碍 、 破坏 其他 电信 经营
(()) 退 退 网 后 继续 该 携 携 入 号码 ;
(()) 其他 违规。
十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根据 本 规定 制定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细则 并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 同时 工业
十一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标准 要求 , 同步 做好 网络 与 与 安全 保障 工作
十二 、 用户 应当 配合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依法 开展 身份 信息 一致性 验证 等 相关 工作。
十三 、 电信 管理 机构 对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的 携 号 转 网 服务 实施 监督 检查。
十四 、 违反 本 规定 的 , 电信 管理 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等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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