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isches Rechtsportal - CJO

Finden Sie Chinas Gesetze und offizielle öffentliche Dokumente auf Englisch

EnglischArabischChinesisch (vereinfacht)NiederländischFranzösischDeutschHindiItalienischJapanischKoreanischPortugiesischRussischSpanischSchwedischHebräischIndonesianVietnamesischThaiTürkischeMalay

Dienstspezifikationen auf der E-Commerce-Transaktionsplattform eines Drittanbieters (2011)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服务

Art der Gesetze Abteilungsregel

Ausstellende Stelle Handelsministerium

Bekanntmachungstermin 12. April 2011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2. April 2011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Cyberrecht/Internetrecht E-Commerce Verbraucherrecht

Herausgeber Lin Haibin Xinzhu Li 李欣 烛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服务
Inhaltsverzeichnis
Vorwort
Einführung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 平台经营者
3.4 站内经营者
4. 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Sekunden
5.8 Sekunden
5.9 Sekunden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 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Minuten
6.6 交易错误
6.7 Monate
6.8 Sekunden
6.9 Monate
7. 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 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 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Vorwort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Einführung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用的新兴产业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 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 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 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Nein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
2)
3) Mai 2010, 49 Monate;
(4) 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SB/T10518-2009);
(5) 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SB/T10519-2009);
(6) 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 规制的重点不同出规范的条款.
(2) 写作的方法不同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 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 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包括互联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 包括货物交易, 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Nein.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 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 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 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 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 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 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
(4) 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 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 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 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Sekunden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 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 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 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 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 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 加重用户义务, 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Sekunden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Sekunden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 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 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 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 填报统计报表, 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 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 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 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圾邮件.
(4)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停止侵权行为, 删除有害信息, 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Minuten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 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 维护交易秩序, 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 。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 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 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 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 Monate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Sekunden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 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 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Monate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 不得相互串通, 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 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 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 方 电子 商务 交易 采用 的 电子 支付 应当 由 银行 或 具备 资质 资质 的 非 金融 支付 提供 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 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 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 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制定行规和行约, 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 加强自律, 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 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 2020 Guodong Du und Meng Yu. Alle Rechte vorbehalten. Die Weitergabe oder Weitergabe des Inhalts, auch durch Framing oder ähnliche Mittel, ist ohne vorherige schriftliche Zustimmung von Guodong Duand Meng Yu untersa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