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议事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 条 根据 宪法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组织 法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实践 经验 , 制定 本 规则。。
第一 章 会议 的 举行
第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于 每年 第一 季度 举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认为 必要 或者 有 五分.
第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召集。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会议 会议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召集。
第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有 三分之二 以上 的 代表 代表 出席 , 举行 举行。
: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 : : : :
(()) 提出 会议 议程 草案
(()) 提出 主席团 和 秘书长 名单 草案
(()) 决定 列席 会议 人员 名单
(()) 会议 的 其他 准备 事项
第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的 一个月 前 , 将 开会 日期 建议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临时 会议 不 适用 前款 规定。
第七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前 , 代表 按照 按照 选举 组成 代表团。 代表团 全体会议 推选 代表团 团长 、 。
代表团 可以 分设 若干 代表 小组。 代表 小组 会议 推选 小组 小组。
第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前 , 召开 预备 会议 , 选举 主席团 和 秘书长 , 通过 会议 议程 和 关于
预备 会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的 预备 会议 , 由 全国
各 代表团 审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主席团 和 秘书长 名单 草案 、 会议 议程 草案 以及 关于 会议 的 准备 事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各 代表团 提出 的 意见 , 可以 对 主席团 和 秘书长 名单 草案 会议 议程 草案
第九条 主席团 主持 全国 人民 人民 大会 会议。
主席团 的 决定 , 由 主席团 全体 成员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十 条 主席团 第 一次 会议 推选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若干 人 , 推选 主席团 成员 若干 人 分别 担任 大会 : : : : :
(()) 副 秘书长 的 ;
(()) 日程 日程
(()) 表 决议案 的 办法
(()) 代表 提出 议案 截止 日期
(()) 需要 需要 由 主席团 第 会议 决定 决定 的 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召集 并 主持 主席团 会议。 主席团 第 一次 会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召集。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可以 对 属于 主席团 职权 范围 内 的 事项 向 主席团 提出 建议 , 并 可以 对 会议 日程 安排 作 必要
第十二 条 代表团 审议 议案 和 有关 报告 , 由 代表团 全体会议 、 代表 小组 会议 审议。
以 代表团 名义 提出 的 议案 、 质询 案 、 罢免 案 , 由 代表团 全体 代表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 条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可以 召开 代表团 团长 会议 , 就 议案 和 有关 报告 的 重大 问题 听取 各 的 审议 意见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可以 就 重大 的 专门 性 问题 , 召集 代表团 推选 的 有关 进行 进行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负责.
第十四 条 主席团 可以 召开 大会 全体会议 进行 大会 发言 , 就 议案 和 有关 报告 发表 意见。
第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设立 秘书处。 秘书处 由 秘书长 和 副 秘书长 组成。
秘书处 在 秘书长 领导 下 , 办理 主席团 交付 的 事项 和 处理 会议 日常 事务 工作。 副 秘书长 协助 秘书长 工作。。
第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应当 出席 ; 因病 或者 其他 特殊 原因 出席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的 组成 人员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 决定 , 可以 列席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第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公开 举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期间 , 代表 在 各种 会议 上 的 发言 , 整理 简报 印发 会议 , 并 可以 根据 要求
大会 全体会议 设 旁听 席。 旁听 办法 另行 规定。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新闻 发布会 、 记者 招待会 招待会
第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在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举行 秘密会议。 举行 秘密会议 , 经 主席团 征求 各 的.
第二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秘书处 和 有关 的 代表团 应当 为 少数民族 代表 准备 必要 的 翻译。。
第二 章 议案 的 提出 和 审议
第二十 一条 主席团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 国务院 ,内 的 议案 , 由 主席团 决定 列入 会议 议程。
一个 代表团 或者 三十 名 以上 的 代表 联名 , 可以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属于 全国 人民 大会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意见 , 再 决定 是否 列入 会议 议程 , 并将 主席团 通过 的 关于 议案 处理 意见 报告 印发 会议
代表 联名 或者 代表团 提出 的 议案 , 可以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前 提出。
第二十 二条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提案人 和 有关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专门 委员会 、 有关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第二十 三条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提案人 应当 向 会议 提出 关于 议案 的 说明。 议案 由各 代表团 进行大会 全体会议 表决。
第二十 四条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法律 案 , 大会 全体会议 听取 关于 该 法律 案 的 说明 后 , 由各 代表团 审议 并由 并由
法律 委员会 根据 各 代表团 和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的 审议 意见 , 对 法律 进行 进行 统一 审议 向后 , 印发 会议 , 并将 修改 后 的 法律 案 提请 提请 大会 全体会议。。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的 审议 意见 应当 及时 印发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决定 成立 的 特定 的 法律 起草 委员会 拟订 并 提出 的 法律 案 的 审议 程序 和 表决 办法 另行
第二十 五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前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对 准备 提请 会议 审议 的 的.
第二十 六条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议案 和 有关 报告 , 涉及 专门 性 问题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有关方面 的 代表 和 列席 会议
专门 委员会 可以 决定 举行 秘密会议。
第二 十七 条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在 交付 表决 前 , 提案人 要求 撤回 的 , 经 主席团 同意 , 会议
第二 十八 条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在 审议 中 有 重大 问题 需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下次 会议 备案 或者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下次 会议 会议。
第二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的 对 各 方面 工作 的 建议 批评闭会 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 , 至 迟 不 超过 六个月 , 予以 答复。 代表 对 答复 不满意 的 , 、 组织 再 作 研究 处理 , 并 负责 答复。
第三 章 审议 工作 报告 、 审查 国家 计划 和 国家 国家
第三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年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国务院 、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的 一个月 前 ,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就 国民经济 和 社会委员会 和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汇报 , 由 财政 经济 经济 委员会 初步 审查。。
第三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年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国务院 应当 向 会议 提出 关于 国民经济 和 发展发展 计划 主要 ((())) 预算 预算 ((())) 预算 预算 (((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根据 各 代表团 和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的 审查 意见 , 对 和 和 社会 发展 及审议 通过 后 , 印发 会议 , 并将 关于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的 决议 草案 、 关于 国家 预算 和 预算 执行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的 审查 意见 应当 及时 印发 会议。
第三 十三 条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国家 预算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后 后 在 在 过程 中.
第四 章 国家 机构 组成 人员 的 选举 选举 罢免 、 任免 任免 和 辞职
第三 十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 的 人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检察院 检察 长 的 人选 , 由 主席团 提名 , 经 各 代表团 酝酿 协商 后 , 再 由 主席团 根据 多数 代表 的
国务院 总理 和 国务院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人选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除 主席 以外 的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人选 , 依照.
各 专门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的 人选 , 由 主席团 在 代表 中 提名。
第三 十五 条 候选人 的 提名 人 应当 向 会议 介绍 候选人 的 基本 情况 , 并对 代表 提出 的 问题 作 必要 的 说明
第三 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选举 或者 决定 任命 , 采用 无记名投票 方式。 得 票数 超过 全体 代表 的 半数
大会 全体会议 选举 或者 表决 任命 案 的 时候 , 设 设 秘密 票 处。。
选举 或者 表决 结果 , 由 会议 主持人 当场 宣布。 候选人 的 得 票数 , 应当 公布。
第三 十七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选举 和 决定 任命 的 具体 办法 , 由 大会 全体会议 通过。
第三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期间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国务院 的 组成 人员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检察院 检察 长 提出 辞职 的 , 由 主席团 将 其 辞职 请求 交 各 代表团 审议 后 , 提请 大会 决定决定。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接受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长 辞职 的 , 应当 报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下次 会议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国务院 总理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缺位人民 法 院副院长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副 检察 长 中 决定 代理 人选。
第三 十九 条 主席团 、 三个 以上 的 代表团 或者 十分 之一 以上 的 代表 , 可以 提出 对于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的 罢免 案 , 由 主席团 交大会 全体会议 决定 , 组织 调查 委员会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下次 会议 根据 调查 委员会 的 报告 审议 决定。
罢免 案 应当 写明 罢免 理由 , 并 提供 有关 的 的。
罢免 案 提请 大会 全体会议 表决 前 , 被 提出 罢免 的 人员 有权 在 主席团 会议 和 大会 全体会议 上 提出 申辩.
第四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 专门 委员会 成员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职务 被 选举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予以 公告 公告
第五 章 询问 和 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 代表团 审议 议案 和 有关 报告 的 时候 , 有关部门 应当 派 负责 人员 到 会 , 听取 意见 , 回答 代表 的 的。
各 代表团 全体会议 审议 政府 工作 报告 和 关于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及 计划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关于, 回答 询问。
主席团 和 专门 委员会 对 议案 和 有关 报告 进行 审议 的 时候 , 国务院 或者 有关 机关 负责 人 应当 会 , 听取
第四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期间 , 一个 代表团 或者 三十 名 以上 的 代表 联名 , 可以 书面 提出 对
第四 十三 条 质询 案 必须 写明 质询 对象 、 质询 质询 的 和 内容。。
第四 十四 条 质询 案 按照 主席团 的 决定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在 主席团 会议 、 的委员会 会议 上 答复 的 , 提 质询 案 的 代表团 团长 或者 代表 有权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提 质询 案 的 代表 或者 代表团 对 答复 质询 不满意 的 , 可以 提出 要求 , 经 主席团 决定 , 由 受 机关.
在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或者 代表团 会议 上 答复 的 ,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或者 代表团 应当 将 答复 质询 案 的 情况 向
主席团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将 答复 质询 案 的 的 情况 报告 会议 会议。
质询 案 以 书面 答复 的 ,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应当 签署 , 由 主席团 决定 印发 会议。。
第六 章 调查 委员会
第四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组织 关于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委员会。
第四 十六 条 主席团 、 三个 以上 的 代表团 或者 十分 之一 以上 的 代表 联名 , 可以 提议 组织 关于 特定 问题 调查
调查 委员会 由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若干 人和 委员 若干 人 组成 , 由 主席团 在 代表 中 提名 ,.
第四 十七 条 调查 委员会 进行 调查 的 时候 , 一切 有关 的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公民 都有保密。
调查 委员会 在 调查 过程 中 , 可以 不 公布 调查 的 的 情况 和。。
第四 十八 条 调查 委员会 应当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调查 报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根据 调查 委员会 的 报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可以 授权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听取 调查 委员会 调查 报告 , 并 作出 作出 相应 的 , 报 全国 人民
第七 章 发言 和 表决
第四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种 会议 上 的 发言 和 表决 , 不受 法律 追究。
第五 十条 代表 在 大会 全体会议 上 发言 的 , 每人 可以 发言 两次 , 第 一次 不 超过 十分 钟 , 第二 不.
要求 在 大会 全体会议 上 发言 的 , 应当 在 会 前 向 秘书处 报名 , 由 大会 执行主席 安排 发言 ;.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 成员 和 代表团 团长 或者 代表团 推选 的 代表 在 主席团 每次 会议 上 发言 的 , 每人 可以 就 同一 议题 两次 两次 , 第 一次 不 超过 分钟 分钟 , 第二 次 不超过 十分 钟。 经 会议 主持人 许可 , 发言 时间 可以 适当 延长。
第五 十二 条 大会 全体会议 表 决议案 , 由 全体 代表 的 过半数 通过。
宪法 的 修改 , 由 全体 代表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的 多数 多数。
表决 结果 由 会议 主持人 当场 当场。
第 五十 三条 会议 表 决议案 采用 投票 方式 、 举手 方式 或者 其他 方式 , 由 主席团 决定。
宪法 的 修改 , 采用 采用 方式 表决。
第 五十 四条 本 规则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