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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rläufige Vorschriften für die Verwaltung der Internetkultur (2017)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Art der Gesetze Abteilungsregel

Ausstellende Stelle Ministerium für Kultur und Tourismus

Bekanntmachungstermin 15. Dezember 2017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5. Dezember 2017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Cyberrecht/Internetrecht Inhaltsregulierung

Herausgeb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互联网 文化 的 管理 , 保障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我国 互联网 健康 、 互联网 地 发展 , 根据安全 的 决定》 和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国家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 制定 本 规定。
: 条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生产 、 传播 : : : : : : : :
(()) 为 为 而 生产 的 网络 音乐 娱乐 、 网络 游戏 、 网络 ((()))) 表演 表演
(()) 音乐 娱乐 、 游戏 、 演出 ((())) 表演 、 艺术品 、 动漫 文化 产品
: 条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是 指 提供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及其 : : : : :
(()) 文化 文化 产品 的 制作 、 复制 、 进口 、 发行 、 播放 等 活动 ;
(()) 文化 文化 登载 在 互联网 上 , 或者 通过 互联网 、 移动 通信 网 等 信息 发送 到 计算机 固定 电话机 、 移动 电话机供 用户 浏览 、 欣赏 、 使用 或者 下载 的 在线 传播 传播 ;
(()) 文化 文化 产品 的 展览 比赛 比赛 等 活动。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分为 经营 性 和 非 经营 性 两类。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是 指 以 营利 目的服务 的 活动。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是 指 不 以 营利 为 目的 向 上网 用户 提供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及其 服务
第四 条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 是 指 经 文化 行政 部门 和 电信 管理 机构 批准 或者 备案 , 互联网 互联网 活动 活动 的 互联网 信息 提供 提供。。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适用 本 规定。
第五 条 从事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应当 遵守 宪法 和 有关 法律 、 法规 , 坚持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方向 ,道德 、 科学 技术 和 文化 知识 , 丰富 人民 的 的。
第六 条 文化部 负责 制定 互联网 文化 发展 与 管理 的 方针 、 政策 和 规划 , 监督 管理 全国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对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单位 进行 审批 , 对 非 经营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监督 管理。。 以上 以上 文化 行政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第七 条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应当 符合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 : : : : : :
(()) 单位 单位 的 名称 、 住所 、 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
(()) 确定 确定 的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范围
(())) 适应 互联网 文化 需要 的 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 、 设备 工作 场所 以及 相应 的 的 经营 管理 技术 ; ;
(()) 有 确定 的 域名
(())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条件。
第八 条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应当 向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提出 , 由省 、 自治区 、
: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应当 : : :
(()) 表 表
(()) 执照 执照 和 章程
(()) 代表人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的 身份 身份 证明 文件 ;
(()) 业务 范围 说明
(()) 、 、 工作 场所 以及 相应 经营 管理 技术 措施 的 说明 材料 ;
(()) 域名 登记 证明
(()) 依法 需要 提交 的 其他 文件
起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行政 行政 部门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日内 起并向 社会 公告 ; 不 批准 的 , 应当 书面 通知 通知 申请人 说明 理由。。
届满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有效期 为 3 年。 有效期 届满 , 需 继续 从事 经营 的 , 应当 届满 届满 30 届满 申请 续 办。。
起 条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 应当 自 设立 之 起 起 日内 起 起 起 省 、 自治区 、 : : : : :
(()) 表 表
(()) 章程
(()) 代表人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的 身份 身份 证明 文件 ;
(()) 域名 登记 证明
(()) 依法 需要 提交 的 其他 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经 批准 后 , 应当 持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 《互联网 服务 服务 办法》 的手续。
第十二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主页 的 显 著 位置 标明 文化 行政 部门 颁发 的经营 许可证 编号 或者 备案 编号。
起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变更 单位 名称 、 域名 、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 地址 、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办理 变更 或者 备案 手续。
起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变更 名称 、 地址 、 域名 、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负责 负责 、 业务.
起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终止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应当 自 终止 之 起 起 日内 起 起 起 、 自治区 、 直辖市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满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自 取得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并 依法 办理 企业 登记 满经营 许可证》 , 同时 通知 相关 省 、 自治区 、 、 直辖市 管理 机构。。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停止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由原 备案 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行政 部门 注销 备案 ,
第十五 条 经营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的 活动 应当 由 取得 文化 行政 部门 核发 的 《网络 文化 经营》 的 经营 性 互联网
起 应当 自 受理 内容 审查 申请 之 日 日内 20 日内 ((包括 专家 评审 所需)))) 或者 不 批准 决定。 批准 的
经 批准 的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应当 在 其 显 著 位置 标明 文化部 的 文 文 号 , 不得 变更并 说明 原因 ; 决定 终止 进口 的 , 文化部 撤销 撤销 其 文 号。。
起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经营 的 国产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应当 自 正式 起 日内 日内 日内 起 省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备案 , 并 在 其
: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不得 提供 载 有 以下 内容 : : :
(()) 宪法 宪法 确定 的 基本 原则 的
(()) 国家 国家 统一 、 主权 领土 完整 完整 的 ;
(()) 国家 国家 秘密 、 危害 国家 安全 或者 损害 国家 荣誉 和 利益 的 ;
(()) 民族 民族 仇恨 民族 歧视 , 破坏 破坏 民族 , 或者 侵害 民族 风俗 、 习惯 习惯 ; ;
(()) 宣扬 邪教 、 迷信 的
(()) 谣言 谣言 , 扰乱 社会 秩序 , 破坏 社会 稳定 的 ;
(()) 淫秽 淫秽 、 赌博 、 或者 教唆 教唆 犯罪 的 ;
(()) 或者 或者 诽谤 他人 , 他人 他人 合法 权益 ; ;
(()) 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 或者 民族 优秀 文化 传统 ;
(())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内容 的。
第十七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提供 的 文化 产品 , 使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利益 受到 侵害 的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应当 依法
第十八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建立 自 审 制度 , 明确 专门 部门 , 配备 专业人员 负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和 活动 的 自查 与 管理 ,
第十九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发现 所 提供 的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含有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所列 内容 之一 的 , 应当 停止 提供 , 保存 有关并 抄报 文化部。
保存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记录 备份 所 提供 的 文化 产品 内容 及其 时间 、 互联网 地址 或者 域名 保存 保存 保存 保存 日 保存
30000 一条 未经 批准 , 擅自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拒不 停止 经营 活动 的 , 依法 列入 文化 市场 黑名单 黑名单 , 信用 惩戒 惩戒。
第二十 二条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 条 , 逾期 未 办理 备案 手续 的 , 由 县级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并处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并处 1000 元 以下 罚款。
10000 三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二 条 的 , 由 以上 以上 人民政府 行政 部门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处 XNUMX XNUMX XNUMX
并处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二 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文化 市场罚款。
并处 四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部门 10000 30000 XNUMX ;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停业 整顿 直至 吊销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并处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文化 市场罚款。
第二十 五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五 条 , 经营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未 在 其 著10000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元 XNUMX XNUMX。。
第二十 六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五 条 , 擅自 变更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的 或者 增删 内容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10000 违法 所得 , 30000 XNUMX 元 XNUMX XNUMX 元 以下 以下 ;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停业 整顿 直至 吊销 《网络 文化 许可证 许可证》 ; 构成 犯罪 ,
第二 十七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五 条 , 经营 国产 文化 文化 逾期 未 报 文化. 20000 根据 情节 轻重 处 XNUMX 元 以下 罚款。
第二 十八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提供 含有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禁止 内容 的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 10000 综合 执法 机构 责令 停止 提供 , 没收 违法 所得 30000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 提供 含有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禁止 内容 的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 或者 未经 文化部处 责令 停止 提供 , 处 1000 元 以下 罚款 ; 构成 犯罪 犯罪 的 , 追究 追究。。
20000 处 XNUMX 根据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的 , 县级 县级 以上 处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10000 XNUMX
第三十一条 违反 本 规定 第二十条 的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电信 管理 机构 责令 改正 ; 情节 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电信 管理
第三 十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是 指 依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的 规定 , 集中 地 行使 文化 领域
第三 十三 条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查处 违法 经营 活动 , 依照 实施 违法 行为 的经营 活动 网站 的 信息 服务 许可 地 或者 备案 地 进行 管辖 ; 没有 许可 或者 备案 的 , 由 网站 服务器 所在地 管辖 网站 网站 服务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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