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互联网 文化 的 管理 , 保障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我国 互联网 健康 、 互联网 地 发展 , 根据安全 的 决定》 和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国家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 制定 本 规定。
: 条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生产 、 传播 : : : : : : : :
(()) 为 为 而 生产 的 网络 音乐 娱乐 、 网络 游戏 、 网络 ((()))) 表演 表演
(()) 音乐 娱乐 、 游戏 、 演出 ((())) 表演 、 艺术品 、 动漫 文化 产品
: 条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是 指 提供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及其 : : : : :
(()) 文化 文化 产品 的 制作 、 复制 、 进口 、 发行 、 播放 等 活动 ;
(()) 文化 文化 登载 在 互联网 上 , 或者 通过 互联网 、 移动 通信 网 等 信息 发送 到 计算机 固定 电话机 、 移动 电话机供 用户 浏览 、 欣赏 、 使用 或者 下载 的 在线 传播 传播 ;
(()) 文化 文化 产品 的 展览 比赛 比赛 等 活动。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分为 经营 性 和 非 经营 性 两类。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是 指 以 营利 目的服务 的 活动。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是 指 不 以 营利 为 目的 向 上网 用户 提供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及其 服务
第四 条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 是 指 经 文化 行政 部门 和 电信 管理 机构 批准 或者 备案 , 互联网 互联网 活动 活动 的 互联网 信息 提供 提供。。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适用 本 规定。
第五 条 从事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应当 遵守 宪法 和 有关 法律 、 法规 , 坚持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方向 ,道德 、 科学 技术 和 文化 知识 , 丰富 人民 的 的。
第六 条 文化部 负责 制定 互联网 文化 发展 与 管理 的 方针 、 政策 和 规划 , 监督 管理 全国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对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单位 进行 审批 , 对 非 经营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监督 管理。。 以上 以上 文化 行政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第七 条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应当 符合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 : : : : : :
(()) 单位 单位 的 名称 、 住所 、 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
(()) 确定 确定 的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范围
(())) 适应 互联网 文化 需要 的 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 、 设备 工作 场所 以及 相应 的 的 经营 管理 技术 ; ;
(()) 有 确定 的 域名
(())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条件。
第八 条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应当 向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提出 , 由省 、 自治区 、
: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应当 : : :
(()) 表 表
(()) 执照 执照 和 章程
(()) 代表人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的 身份 身份 证明 文件 ;
(()) 业务 范围 说明
(()) 、 、 工作 场所 以及 相应 经营 管理 技术 措施 的 说明 材料 ;
(()) 域名 登记 证明
(()) 依法 需要 提交 的 其他 文件
起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行政 行政 部门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日内 起并向 社会 公告 ; 不 批准 的 , 应当 书面 通知 通知 申请人 说明 理由。。
届满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有效期 为 3 年。 有效期 届满 , 需 继续 从事 经营 的 , 应当 届满 届满 30 届满 申请 续 办。。
起 条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 应当 自 设立 之 起 起 日内 起 起 起 省 、 自治区 、 : : : : :
(()) 表 表
(()) 章程
(()) 代表人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的 身份 身份 证明 文件 ;
(()) 域名 登记 证明
(()) 依法 需要 提交 的 其他 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经 批准 后 , 应当 持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 《互联网 服务 服务 办法》 的手续。
第十二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主页 的 显 著 位置 标明 文化 行政 部门 颁发 的经营 许可证 编号 或者 备案 编号。
起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变更 单位 名称 、 域名 、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 地址 、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办理 变更 或者 备案 手续。
起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变更 名称 、 地址 、 域名 、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负责 负责 、 业务.
起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终止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应当 自 终止 之 起 起 日内 起 起 起 、 自治区 、 直辖市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满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自 取得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并 依法 办理 企业 登记 满经营 许可证》 , 同时 通知 相关 省 、 自治区 、 、 直辖市 管理 机构。。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停止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由原 备案 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行政 部门 注销 备案 ,
第十五 条 经营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的 活动 应当 由 取得 文化 行政 部门 核发 的 《网络 文化 经营》 的 经营 性 互联网
起 应当 自 受理 内容 审查 申请 之 日 日内 20 日内 ((包括 专家 评审 所需)))) 或者 不 批准 决定。 批准 的
经 批准 的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应当 在 其 显 著 位置 标明 文化部 的 文 文 号 , 不得 变更并 说明 原因 ; 决定 终止 进口 的 , 文化部 撤销 撤销 其 文 号。。
起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经营 的 国产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应当 自 正式 起 日内 日内 日内 起 省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备案 , 并 在 其
: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不得 提供 载 有 以下 内容 : : :
(()) 宪法 宪法 确定 的 基本 原则 的
(()) 国家 国家 统一 、 主权 领土 完整 完整 的 ;
(()) 国家 国家 秘密 、 危害 国家 安全 或者 损害 国家 荣誉 和 利益 的 ;
(()) 民族 民族 仇恨 民族 歧视 , 破坏 破坏 民族 , 或者 侵害 民族 风俗 、 习惯 习惯 ; ;
(()) 宣扬 邪教 、 迷信 的
(()) 谣言 谣言 , 扰乱 社会 秩序 , 破坏 社会 稳定 的 ;
(()) 淫秽 淫秽 、 赌博 、 或者 教唆 教唆 犯罪 的 ;
(()) 或者 或者 诽谤 他人 , 他人 他人 合法 权益 ; ;
(()) 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 或者 民族 优秀 文化 传统 ;
(())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内容 的。
第十七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提供 的 文化 产品 , 使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利益 受到 侵害 的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应当 依法
第十八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建立 自 审 制度 , 明确 专门 部门 , 配备 专业人员 负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和 活动 的 自查 与 管理 ,
第十九 条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发现 所 提供 的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含有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所列 内容 之一 的 , 应当 停止 提供 , 保存 有关并 抄报 文化部。
保存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应当 记录 备份 所 提供 的 文化 产品 内容 及其 时间 、 互联网 地址 或者 域名 保存 保存 保存 保存 日 保存
30000 一条 未经 批准 , 擅自 从事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拒不 停止 经营 活动 的 , 依法 列入 文化 市场 黑名单 黑名单 , 信用 惩戒 惩戒。
第二十 二条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 条 , 逾期 未 办理 备案 手续 的 , 由 县级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并处 互联网 文化 活动 , 并处 1000 元 以下 罚款。
10000 三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二 条 的 , 由 以上 以上 人民政府 行政 部门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处 XNUMX XNUMX XNUMX
并处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二 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文化 市场罚款。
并处 四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部门 10000 30000 XNUMX ;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停业 整顿 直至 吊销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并处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文化 市场罚款。
第二十 五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五 条 , 经营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未 在 其 著10000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元 XNUMX XNUMX。。
第二十 六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五 条 , 擅自 变更 进口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的 或者 增删 内容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10000 违法 所得 , 30000 XNUMX 元 XNUMX XNUMX 元 以下 以下 ;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停业 整顿 直至 吊销 《网络 文化 许可证 许可证》 ; 构成 犯罪 ,
第二 十七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五 条 , 经营 国产 文化 文化 逾期 未 报 文化. 20000 根据 情节 轻重 处 XNUMX 元 以下 罚款。
第二 十八 条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提供 含有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禁止 内容 的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 10000 综合 执法 机构 责令 停止 提供 , 没收 违法 所得 30000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文化 单位 , 提供 含有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禁止 内容 的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 或者 未经 文化部处 责令 停止 提供 , 处 1000 元 以下 罚款 ; 构成 犯罪 犯罪 的 , 追究 追究。。
20000 处 XNUMX 根据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的 , 县级 县级 以上 处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10000 XNUMX
第三十一条 违反 本 规定 第二十条 的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电信 管理 机构 责令 改正 ; 情节 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电信 管理
第三 十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是 指 依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的 规定 , 集中 地 行使 文化 领域
第三 十三 条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查处 违法 经营 活动 , 依照 实施 违法 行为 的经营 活动 网站 的 信息 服务 许可 地 或者 备案 地 进行 管辖 ; 没有 许可 或者 备案 的 , 由 网站 服务器 所在地 管辖 网站 网站 服务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