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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sches Recht für den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 (1982)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组织 组织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10. Dezember 1982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0. Dezember 1982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Verfassungs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组织 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第一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的 的 有关 规定。。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 在 本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选举 完成 后 的 两个月 内 由 上届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召集。
第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一个月 以前 , 将 开会 日期 和 建议 讨论
临时 召集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不 适用 前款 的 的。
第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选出 后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进行 审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根据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提出 的 报告 , 确认 代表 的 资格 或者 确定 个别 的 当选
对 补选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依照 前款 规定 规定 进行 资格 审查 审查。
第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按照 选举 单位 组成 代表团。 各 代表团 分别 推选 代表团 团长 、 副 团长。
代表团 在 每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前 , 讨论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关于 会议 准备长 或者 由 代表团 推 派 的 代表 , 在 主席团 会议 上 或者 大会 全体会议 上 , 代表 代表团 对 审议 的 发表 发表
第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次 会议 举行 预备 会议 , 选举 本 次 会议 的 主席团 和 秘书长 , 通过 本 会议
预备 会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的 预备 会议 , 由 全国
第六 条 主席团 主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主席团 互 推 若干 人 轮流 担任 会议 的 执行主席。
主席团 推选 常务 主席 若干 人 , 召集 并 主持 主席团 主席团。
第七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设立 秘书处 , 在 秘书长 领导 下 工作。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设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副 秘书长 的 人选 由 主席团 决定。
第八 条 国务院 的 组成 人员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第九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 ,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主席团 决定 交 各 代表团 审议 , 或者 并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报告 , 再 由
第十 条 一个 代表团 或者 三十 名 以上 的 代表 , 可以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提出 提出 属于 人民 代表 大会.提出 是否 列入 大会 议程 的 意见 , 再 决定 是否 列入 大会 大会 议程。
第十一条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的 议案 , 在 交付 大会 表决 前 , 提案人 要求 撤回 的 , 对该 议案 审议 审议 即 行。。
第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对于 宪法 的 修改 案 、 法律 案 和 其他 议案 的 通过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的 有关。。
第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 的 人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的检察 长 的 人选 , 由 主席团 提名 , 经 各 代表团 酝酿 协商 后 , 再 由 主席团 根据 多数 代表 的 确定 确定 正式 候选人。。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总理 和 国务院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人选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除 主席 以外 的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
第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三个 以上 的 代表团 或者 十分 之一 以上 的 代表 , 可以 提出 对于 全国 人民 代表组成 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的 罢免 案 , 由 主席团 提请 大会 审议。
第十六 条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期间 , 一个 代表团 或者 三十 名 以上 的 代表 , 可以 书面 对受 质询 机关 的 领导人 在 主席团 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代表团 会议 口头的 代表 可以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十七 条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议 议案 的 时候 , 代表 可以 向 有关 国家 机关 提出 询问 , 由 有关 派人 在 代表 小组
第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进行 选举 和 通过 议案 , 由 主席团 决定 采用 无记名投票 方式 或者 举手 表决 方式 或者 其它。。
第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应当 为 少数民族 代表 准备 必要 的 翻译。
第二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公开 举行 ; 在 必要 的 时候 , 经 主席团 和 各 代表团 团长 会议 决定 , 举行 举行
第二十 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各 方面.组织 研究 处理 并 负责 答复 答复
第二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二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规定 的 的。
: 三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下列 : :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若干 人 ,
Generalsekretär,
Mehrere Mitglieder.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从 代表 中 中。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不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的 职务 ; 如果 担任 上述 职务 , 必须 向
第二十 四条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主持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和 常务委员会 的 工作。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协助 委员长 工作。 副 委员长 受 的
委员长 因为 健康 情况 不能 工作 或者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常务委员会 在 副 委员长 中 推选 一 人 代理 的 职务
: 五条 常务委员会 的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组成 委员长 会议 , : : : : :
(())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每次 会议 的 期 期 , 拟定 会议 议程 草案 ;
(())) 向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议案 质询 质询 案 , 交由 有关 的 专门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或者 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 审议
(()) 和 和 协调 各 专门 的 的 日常 工作 ;
(())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其他 重要 日常 工作
第二十 六条 常务委员会 设立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委员会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的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的 人选 , 由 委员长 会议 在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中
第二 十七 条 常务委员会 设立 办公厅 , 在 秘书长 领导 下 下。
常务委员会 设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 由 委员长 提请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八 条 常务委员会 可以 根据 需要 设立 工作 委员会。
工作 委员会 的 主任 、 副 主任 和 委员 由 委员长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任免。
第二 十九 条 常务委员会 会议 由 委员长 召集 , 一般 两个月 举行 举行。
第三 十条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可以 由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派 主任 或者 副 一 一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 审议 的 法律 案 和 其他 议案 , 由 常务委员会 以 全体 组成 人员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三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审议 , 或者 先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报告 , 再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十 人 以上 可以 向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常务委员会 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委员长 会议 是否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第三 十三 条 在 常务委员会 会议 期间 ,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十 人 以上 , 可以 向 常务委员会 书面 提出 对 和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领导人 在 常务委员会 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口头 答复。 在 委员会 会议.
第三 十四 条 常务委员会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次 会议 举行 的 时候 , 必须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工作 报告。。
第三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各
第三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设立 民族 委员会 、 法律 委员会 、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 教育 科学 文化 委员会代表 大会 领导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受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领导。
各 专门 委员会 由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若干 人和 人和 委员 人 组成 组成。
各 专门 委员会 的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的 人选 , 由 主席团 在 代表 提名 , 大会.由 委员长 会议 提名 , 常务委员会 会议 通过 通过
第三 十六 条 各 专门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主持 委员会 会议 和 委员会 的 工作。 副 主任 委员 协助 主任 委员 工作。。
各 专门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 任命 专家 若干 人为 顾问 ; 顾问 可以 列席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 发表 意见。。
顾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任免 任免
: 十七 条 各 专门 委员会 的 工作 : :
(()) 全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交付 的 议案 ;
(()) 全国 全国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代表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人民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职权
(三) 审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交付 的 被 认为 同 宪法, 法律 相 抵触 的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决定 和 命令, 国务院 各部, 各 委员会 的 命令, 指示 和 规章,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大会 和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的 地方性 法规 和 决议 , 以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政府 的 决定 、 命令 规章 规章 , 提出 ; ;
(四) 审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交付 的 质询 案, 听取 受 质询 机关 对 质询 案 的 答复, 必要 的 时候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报告;
(()) 属于 属于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职权 范围 内 同 本 委员会 有关 的 问题 , 调查
民族 委员会 还 可以 对 加强 民族 团结 问题 进行 调查 研究 , 提出 建议 ; 审议 自治区 报请 全国 人民 大会.
法律 委员会 统一 审议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法律 草案 ; 其他 专门 委员会 就
第三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可以 组织 对于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委员会 调查.
第四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第三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每届 任期 五年 , 从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第 一次 会议 开始 ,
第四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必须 模范 地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保守 国家 秘密 , 并且 在 参加 的 生产 、 工作 和
第四十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应当 同 原 选举 单位 和 人民 保持 密切 联系 , 可以 列席 原 选举 的 人民
第四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出席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和 执行 其他 属于 代表 的 的 时候 ,
第四 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在 全国 人民 大会 和 全国
第四 十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非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许可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闭会期间 非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如果 因为 是 现行犯 被 拘留 , 执行 拘留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立即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或者
第四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受 原 选举 单位 的 监督。 原 选举 单位 有权 罢免 自己 选出 的 代表。
罢免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须经 原 选举 单位 以 以 代表 的 过半数 通过。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经 全体 组成 的.
被 罢免 的 代表 可以 出席 上述 会议 或者 书面 申诉 申诉。
罢免 代表 的 决议 , 须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四 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因故 出缺 的 , 由原 选举 单位 补选。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代表 大会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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