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组织 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第一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的 的 有关 规定。。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 在 本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选举 完成 后 的 两个月 内 由 上届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召集。
第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一个月 以前 , 将 开会 日期 和 建议 讨论
临时 召集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不 适用 前款 的 的。
第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选出 后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进行 审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根据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提出 的 报告 , 确认 代表 的 资格 或者 确定 个别 的 当选
对 补选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依照 前款 规定 规定 进行 资格 审查 审查。
第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按照 选举 单位 组成 代表团。 各 代表团 分别 推选 代表团 团长 、 副 团长。
代表团 在 每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前 , 讨论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关于 会议 准备长 或者 由 代表团 推 派 的 代表 , 在 主席团 会议 上 或者 大会 全体会议 上 , 代表 代表团 对 审议 的 发表 发表
第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次 会议 举行 预备 会议 , 选举 本 次 会议 的 主席团 和 秘书长 , 通过 本 会议
预备 会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的 预备 会议 , 由 全国
第六 条 主席团 主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主席团 互 推 若干 人 轮流 担任 会议 的 执行主席。
主席团 推选 常务 主席 若干 人 , 召集 并 主持 主席团 主席团。
第七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设立 秘书处 , 在 秘书长 领导 下 工作。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设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副 秘书长 的 人选 由 主席团 决定。
第八 条 国务院 的 组成 人员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第九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 ,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主席团 决定 交 各 代表团 审议 , 或者 并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报告 , 再 由
第十 条 一个 代表团 或者 三十 名 以上 的 代表 , 可以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提出 提出 属于 人民 代表 大会.提出 是否 列入 大会 议程 的 意见 , 再 决定 是否 列入 大会 大会 议程。
第十一条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的 议案 , 在 交付 大会 表决 前 , 提案人 要求 撤回 的 , 对该 议案 审议 审议 即 行。。
第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对于 宪法 的 修改 案 、 法律 案 和 其他 议案 的 通过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的 有关。。
第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 的 人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的检察 长 的 人选 , 由 主席团 提名 , 经 各 代表团 酝酿 协商 后 , 再 由 主席团 根据 多数 代表 的 确定 确定 正式 候选人。。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总理 和 国务院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人选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除 主席 以外 的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
第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三个 以上 的 代表团 或者 十分 之一 以上 的 代表 , 可以 提出 对于 全国 人民 代表组成 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的 罢免 案 , 由 主席团 提请 大会 审议。
第十六 条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期间 , 一个 代表团 或者 三十 名 以上 的 代表 , 可以 书面 对受 质询 机关 的 领导人 在 主席团 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代表团 会议 口头的 代表 可以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十七 条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议 议案 的 时候 , 代表 可以 向 有关 国家 机关 提出 询问 , 由 有关 派人 在 代表 小组
第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进行 选举 和 通过 议案 , 由 主席团 决定 采用 无记名投票 方式 或者 举手 表决 方式 或者 其它。。
第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应当 为 少数民族 代表 准备 必要 的 翻译。
第二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公开 举行 ; 在 必要 的 时候 , 经 主席团 和 各 代表团 团长 会议 决定 , 举行 举行
第二十 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各 方面.组织 研究 处理 并 负责 答复 答复
第二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二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规定 的 的。
: 三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下列 : :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若干 人 ,
Generalsekretär,
Mehrere Mitglieder.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从 代表 中 中。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不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的 职务 ; 如果 担任 上述 职务 , 必须 向
第二十 四条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主持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和 常务委员会 的 工作。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协助 委员长 工作。 副 委员长 受 的
委员长 因为 健康 情况 不能 工作 或者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常务委员会 在 副 委员长 中 推选 一 人 代理 的 职务
: 五条 常务委员会 的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组成 委员长 会议 , : : : : :
(())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每次 会议 的 期 期 , 拟定 会议 议程 草案 ;
(())) 向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议案 质询 质询 案 , 交由 有关 的 专门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或者 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 审议
(()) 和 和 协调 各 专门 的 的 日常 工作 ;
(())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其他 重要 日常 工作
第二十 六条 常务委员会 设立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委员会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的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的 人选 , 由 委员长 会议 在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中
第二 十七 条 常务委员会 设立 办公厅 , 在 秘书长 领导 下 下。
常务委员会 设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 由 委员长 提请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八 条 常务委员会 可以 根据 需要 设立 工作 委员会。
工作 委员会 的 主任 、 副 主任 和 委员 由 委员长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任免。
第二 十九 条 常务委员会 会议 由 委员长 召集 , 一般 两个月 举行 举行。
第三 十条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可以 由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派 主任 或者 副 一 一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 审议 的 法律 案 和 其他 议案 , 由 常务委员会 以 全体 组成 人员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三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审议 , 或者 先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报告 , 再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十 人 以上 可以 向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常务委员会 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委员长 会议 是否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第三 十三 条 在 常务委员会 会议 期间 ,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十 人 以上 , 可以 向 常务委员会 书面 提出 对 和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领导人 在 常务委员会 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口头 答复。 在 委员会 会议.
第三 十四 条 常务委员会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次 会议 举行 的 时候 , 必须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工作 报告。。
第三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各
第三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设立 民族 委员会 、 法律 委员会 、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 教育 科学 文化 委员会代表 大会 领导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受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领导。
各 专门 委员会 由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若干 人和 人和 委员 人 组成 组成。
各 专门 委员会 的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的 人选 , 由 主席团 在 代表 提名 , 大会.由 委员长 会议 提名 , 常务委员会 会议 通过 通过
第三 十六 条 各 专门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主持 委员会 会议 和 委员会 的 工作。 副 主任 委员 协助 主任 委员 工作。。
各 专门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 任命 专家 若干 人为 顾问 ; 顾问 可以 列席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 发表 意见。。
顾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任免 任免
: 十七 条 各 专门 委员会 的 工作 : :
(()) 全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交付 的 议案 ;
(()) 全国 全国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代表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人民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职权
(三) 审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交付 的 被 认为 同 宪法, 法律 相 抵触 的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决定 和 命令, 国务院 各部, 各 委员会 的 命令, 指示 和 规章,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大会 和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的 地方性 法规 和 决议 , 以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政府 的 决定 、 命令 规章 规章 , 提出 ; ;
(四) 审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交付 的 质询 案, 听取 受 质询 机关 对 质询 案 的 答复, 必要 的 时候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报告;
(()) 属于 属于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职权 范围 内 同 本 委员会 有关 的 问题 , 调查
民族 委员会 还 可以 对 加强 民族 团结 问题 进行 调查 研究 , 提出 建议 ; 审议 自治区 报请 全国 人民 大会.
法律 委员会 统一 审议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法律 草案 ; 其他 专门 委员会 就
第三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可以 组织 对于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委员会 调查.
第四 章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第三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每届 任期 五年 , 从 每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第 一次 会议 开始 ,
第四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必须 模范 地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保守 国家 秘密 , 并且 在 参加 的 生产 、 工作 和
第四十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应当 同 原 选举 单位 和 人民 保持 密切 联系 , 可以 列席 原 选举 的 人民
第四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出席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和 执行 其他 属于 代表 的 的 时候 ,
第四 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在 全国 人民 大会 和 全国
第四 十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非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许可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闭会期间 非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如果 因为 是 现行犯 被 拘留 , 执行 拘留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立即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或者
第四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受 原 选举 单位 的 监督。 原 选举 单位 有权 罢免 自己 选出 的 代表。
罢免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须经 原 选举 单位 以 以 代表 的 过半数 通过。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经 全体 组成 的.
被 罢免 的 代表 可以 出席 上述 会议 或者 书面 申诉 申诉。
罢免 代表 的 决议 , 须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四 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因故 出缺 的 , 由原 选举 单位 补选。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代表 大会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