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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es Sicherheitsgesetz von China (2015)

Nationales Sicherheitsgesetz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01. Juli 2015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Juli 2015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National Security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法
(2015 年 7 月 1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会议 会议)
Verzeichnis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二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安全 的
第三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安全 的
第四 章 国家 安全 制度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情报 信息
第三节 风险 预防 、 评估 和 预警
第四节 审查 监管
第五节 危机 管 控
第五 章 国家 安全 保障
第六 章 公民 、 组织 组织 义务 和 和
Kapitel XNUMX Ergänzende Bestimmungen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 保卫 人民 民主 专政 的 政权 和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制度 , 保护 人民 根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安全 是 指 国家 政权 、 主权 、 统一 和 领土 完整 、 人民 福祉 、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第三 条 国家 安全 工作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以 人民 安全 为 宗旨 , 以 政治 安全 根本领域 国家 安全 , 构建 国家 安全 体系 , 走 中国 中国 特色 安全 道路。。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领导 , 建立 集中 统一 、 高效 权威 的 国家 安全 领导 体制。
第五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和 议事 协调 , 研究 制定 指导 实施 国家.
第六 条 国家 制定 并 不断 完善 国家 安全 战略 , 全面 评估 国际 、 国内 安全 形势 , 明确 国家 战略 的.
第七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坚持 社会主义 法治 原则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 依法 公民
第八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相 相。
国家 安全 工作 应当 统筹 内部 安全 和 外部 安全 、 国土 安全 和 国民 安全 、 传统 安全 和 非 传统 安全 、 安全 安全 和 共同 安全。
第九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坚持 预防 为主 、 标本兼治 , 专门 工作 与 群众 路线 相 结合 , 充分 专门惩治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行为。
第十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坚持 互信 、 互利 、 平等 、 协作 , 积极 同 外国 政府 和 组织 开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其他 社会 ,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侵犯 和 分割。 维护 国家 主权 、 统一 和 领土 完整 是 包括 港澳 同胞 和
第十二 条 国家 对 在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个人 和 组织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和 涉及 国家 安全 活动 中 ,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依法 依法 追究 法律。。
任何 个人 和 组织 违反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不 履行 维护 国家 安全 义务 或者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依法 依法
第十四 条 每年 4 月 15 日 为 全民 国家 安全 教育 教育 日。
第二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安全 的
第十五 条 国家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领导 , 维护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制度 , 发展 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 , 健全 社会主义 , 强化.
国家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任何 叛国 、 分裂 国家 、 煽动 叛乱 颠覆 或者 或者 颠覆 颠覆 民主惩治 境外 势力 的 渗透 、 破坏 、 颠覆 、 分裂 分裂。
第十六 条 国家 维护 和 发展 最 广大 人民 的 根本 利益 , 保卫 人民 安全 , 创造 良好 生存 发展 和 安定.
第十七 条 国家 加强 边防 、 海防 和 空防 建设 , 采取 一切 必要 的 防卫 和 管 控 措施 , 领 陆.
第十八 条 国家 加强 武装力量 革命化 、 现代化 、 正规化 建设 , 建设 与 保卫 国家 和 和 利益 利益 相 适应 武装力量.开展 国际 军事 安全 合作 , 实施 联合国 维 和 、 国际 救援 、 海上 护航 和 维护 国家 海外 利益 军事 行动.
第十九 条 国家 维护 国家 基本 经济 制度 和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健全 预防 和 化解 经济 安全 风险 制度以及 其他 重大 经济 利益 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 健全 金融 宏观 审慎 管理 和 金融 风险 防范 、 处置 机制 , 加强 金融 基础 设施 和 基础 建设 ,.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合理 利用 和 保护 资源 能源 , 有效 管 控 战略 资源 ​​能源 的 开发 , 加强 资源 能源, 保障 经济 社会 发展 所需 的 资源 能源 持续 、 、 可靠 有效 供给。。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健全 粮食 安全 保障 体系 , 保护 和 提高 粮食 综合 生产能力 , 完善 粮食 储备 制度 、 体系.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坚持 社会主义 先进 文化 前进 方向 , 继承 和 弘扬 中华民族 优秀 传统 文化 , 培育 和 践行 核心 价值观实力 和 竞争 力。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加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建设 , 加快 发展 自主 可控 的 战略 高新技术 和 重要 领域 核心 技术 , 加强.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建设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体系 , 提升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护 能力 , 加强 和 信息数据 的 安全 可控 ; 加强 网络 管理 ,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网络 、 、 网络 、 网络 窃密.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坚持 和 完善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巩固 和 发展 平等 团结 互助 和谐 的 社会主义 民族。 , 维护 国家 统一 、 民族 团结 和 社会 和谐 , 实现 各 民族 共同 团结 奋斗 、 共同 繁荣 发展。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公民 宗教信仰 自由 和 正常 宗教 活动 , 坚持 宗教 独立自主 自办 的 原则 , 、 , 维护 正常 宗教 活动 秩序。
国家 依法 取缔 邪教 组织 ,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惩治 邪教 犯罪 活动 活动。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反对 一切 形式 的 恐怖主义 和 极端 主义 , 加强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主义 的 能力 建设 依法恐怖 活动。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健全 有效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的 体制 机制 , 健全 体系 体系 , 预防 、 减少.促进 社会 和谐 , 维护 公共安全 和 社会 安定。
第三 十条 国家 完善 生态 环境保护 制度 体系 , 加大 生态 建设 和 环境保护 力度 , 划定 生态 保护 红线 , 生态 风险大气 、 水 、 土壤 等 自然环境 和 条件 不受 威胁 和 破坏 破坏 促进 人 与 自然 和谐 发展 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坚持 和平 利用 核能 和 核 技术 , 加强 国际 合作 , 防止 核扩散 , 完善 防扩散 机制核 事故 应急 体系 和 应急 能力 建设 , 防止 、 控制 和 消除 核 事故 对 公民 生命 健康 和 环境 的.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坚持 和平 探索 和 利用 外层空间 、 国际 海底 区域 和 极地 , 增强 安全 进出、 资产 和 其他 利益 的 安全。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依法 采取 必要 措施 , 保护 海外 中国 公民 、 组织 和 机构 的 安全 和 正当 权益 , 保护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国家 发展 利益 的 需要 , 不断 完善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任务。
第三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安全 的
第三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 和 和平 的 问题 , 行使 宪法 规定 的 涉及 国家.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状态 的 宣布 , 决定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动员 , 全国的 其他 职权。
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 进入 紧急状态.
第三 十七 条 国务院 根据 宪法 和 法律 , 制定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行政 法规 , 规定 有关 行政 措施 发布部分 地区 进入 紧急状态 ; 行使 宪法 法律 规定 的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授予 的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其他 职权。
第三 十八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领导 全国 武装力量 , 决定 军事 战略 和 武装力量 的 作战 方针 , 统一 指挥 国家 安全.
第三 十九 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 贯彻 执行 国家 安全 方针 政策 和 法律 法规 , 管理 指导
第四 十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国家 安全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管理 本 行政区 域内 域内 的 安全 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应当 履行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的。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行使 审判权 , 人民 检察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行使 检察权 , 惩治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犯罪。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依法 搜集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情报 信息 , 在 国家 安全 中 依法.
有关 军事 机关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依法 行使 相关 相关。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履行 职责 时 , , 贯彻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原则 原则。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和 涉及 国家 安全 活动 中 , 应当 严格 依法 履行 职责 , 不得 职权
第四 章 国家 安全 制度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四 十四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实行 统 分 结合 、 协调 高效 的 国家 安全 制度 与 工作 机制。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重点 领域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中央 有关 职能 部门 推进 相关 相关。。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工作 督促 检查 和 责任 追究 机制 , 确保 国家 安全 战略 和 重大 部署 贯彻 落实。
第四 十七 条 各 部门 、 各 地区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贯彻 实施 国家 安全 战略。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根据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需要 , 建立 跨 部门 会商 工作 机制 , 就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重大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中央 与 地方 之间 、 部门 之间 、 军 地 之间 以及 地区 之间 关于 国家 安全 的 联动 联动
第五 十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决策 咨询 机制 , 组织 专家 和 有关方面 开展 对 国家 安全 形势 的 分析 研判 , 推进 安全
第二节 情报 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健全 统一 归口 、 反应 灵敏 、 准确 高效 、 运转 顺畅 的 情报 收集 收集 、 和 使用 制度.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有关 军事 机关 根据 职责 分工 , 依法 搜集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情报 信息。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 对于 获取 的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有关 信息 应当 及时 上报。
第 五十 三条 开展 情报 信息 工作 , 应当 充分 运用 现代 科学 技术 手段 , 加强 对 情报 信息 的 鉴别 、 筛选 综合
第 五十 四条 情报 信息 的 报送 应当 及时 、 准确 、 客观 , 不得 迟报 、 漏报 、 瞒报 和 谎报。
第三节 风险 预防 、 评估 和 预警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制定 完善 应对 各 领域 国家 安全 风险 风险。
第五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风险 评估 机制 , 定期 开展 开展 领域 国家 安全 风险 调查 评估 评估。
有关部门 应当 定期 向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提交 国家 国家 安全 评估 报告。。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制度 , 根据 国家 安全 风险 程度 , 及时 发布 相应 风险 预警。
第五 十八 条 对 可能 即将 发生 或者 已经 发生 的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事件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上报。
第四节 审查 监管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审查 和 监管 的 制度 和 机制 ,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国家 安全 的.以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和 活动 , 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 有效 预防 和 化解 国家 安全 风险。
第六 十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行使 国家 安全 审查 职责 , 依法 作出 国家 安全 审查 决定
第六十一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依法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有关 国家 安全 审查 和 监管 工作。
第五节 危机 管 控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统一 领导 、 协同 联动 、 有序 高效 高效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制 度 度。
第六 十三 条 发生 危及 国家 安全 的 重大事件 , 中央 有关部门 和 有关 地方 根据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的 统一 部署
第六 十四 条 发生 危及 国家 安全 的 特别 重大事件 , 需要 进入 紧急状态 、 战争状态 或者 进行 全国 总动员的 权限 和 程序 决定。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决定 进入 紧急状态 、 战争状态 或者 实施 国防 动员 后 ,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 的公民 和 组织 义务 的 特别 措施。
第六 十六 条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 职责 的 有关 机关 依法 采取 处置 国家 安全 危机 的 管 措施, 应当 选择 有 利于 最大 程度 保护 公民 、 组织 权益 的 措施。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危机 的 信息 报告 和 发布 发布。
国家 安全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 ,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 职责 的 机关 , , 按照 规定 准确 、.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安全 威胁 和 危害 得到 控制 或者 消除 后 , 应当 及时 解除 管 控 处置 措施 , 做好 善后 工作。
第五 章 国家 安全 保障
第六 十九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保障 体系 , 增强 维护 维护 国家 的 能力 能力。
第七 十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法律 制度 体系 , 推动 推动 国家 法治 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 加大 对 国家 安全 各项 建设 的 投入 , 保障 国家 安全 工作 所需 经费 和 装备。
第七 十二 条 承担 国家 安全 战略物资 储备 任务 的 单位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标准 对 安全 物资 进行.
第七 十三 条 鼓励 国家 安全 领域 科技 创新 , 发挥 科技 在 维护 国家 安全 中 的 作用。
第七 十四 条 国家 采取 必要 措施 , 招录 、 培养 和 管理 国家 安全 工作 专门 人才 和 特殊 人才。
根据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需要 , 国家 依法 保护 有关 机关 专门 从事 国家 安全 工作 人员 的 身份 和 合法 权益
第七 十五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有关 军事 机关 开展 国家 安全 专门 工作 , 可以 依法 必要 手段.
第七 十六 条 国家 加强 国家 安全 新闻 宣传 和 舆论 引导 , 通过 多种形式 开展 国家 安全 宣传 教育 活动 将 国家.
第六 章 公民 、 组织 组织 义务 和 和
: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履行 下列 维护 国家 安全 : :
(()) 宪法 宪法 、 法律 法规 关于 国家 安全 的 有关 规定 ;
(()) 报告 报告 危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
(()) 提供 提供 所 知悉 的 涉及 危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证据 ;
(()) 国家 国家 安全 工作 提供 条件 条件 或者 其他 ; ;
(())) 国家 安全 、 、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提供 的 的 和 和 协助 ;
(()) 保守 所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其他 其他。
任何 个人 和 组织 不得 有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行为 , 不得 向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个人 或者 组织 提供 任何 或者 或者
第七 十八 条 机关 、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其他 社会 组织 应当 本 本 的 的 进行 维护 安全.
第七 十九 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根据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要求 , 应当 配合 有关部门 采取 相关 安全措施。
第八 十条 公民 和 组织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的 行为 法律 保护 保护。
因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 本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的 人身 安全 危险 危险 , 可以 向 公安.
第八十一条 公民 和 组织 因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导致 财产 损失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 造成.
第八 十二 条 公民 和 组织 对 国家 安全 工作 有 向 国家 机关 提出 批评 的 的 , 对 国家 机关.
第 八十 三条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 需要 采取 限制 公民 权利 和 自由 的 特别 措施 时 , 应当 依法 进行
Kapitel XNUMX Ergänzende Bestimmungen
第 八十 四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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