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isches Rechtsportal - CJO

Finden Sie Chinas Gesetze und offizielle öffentliche Dokumente auf Englisch

EnglischArabischChinesisch (vereinfacht)NiederländischFranzösischDeutschHindiItalienischJapanischKoreanischPortugiesischRussischSpanischSchwedischHebräischIndonesianVietnamesischThaiTürkischeMalay

Maßnahmen zur Sanktionierung von Verstößen gegen Verbraucherrechte und -interessen (2020)

侵害 消费者 权益 行为 处罚 处罚

Art der Gesetze Abteilungsregel

Ausstellende Stelle Staatliche Verwaltung für Marktregulierung

Bekanntmachungstermin 03. Nov 202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3. Nov 2020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Verbraucherrecht Delikts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侵害 消费者 权益 行为 处罚 处罚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 条 为 依法 制止 侵害 消费者 权益 行为 , 保护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社会经济 秩序 , 根据 《消费者 保护
第二 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等 法律 法规 和 本 办法 的 规定 保护实施 行政 处罚。
第三 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侵害 消费者 权益 行为 实施 行政 处罚 , 应当 依照 公正 、 公开和 指导 经营 者 履行 法定 义务。
第四 条 经营 者 为 消费者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 应当 遵循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实 信用 原则消费者 合法 权益。
: 条 经营 者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不得 有 : :
(()) 的 的 商品 或者 提供 的 服务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 财产 安全 要求 ;
(()) 失效 失效 、 变质 的 商品
(()) 伪造 伪造 、 伪造 或者 冒用 他人 他人 厂名 、 厂址 、 篡改 生产 日期 的 的 ; ;
(()) 伪造 伪造 或者 冒用 认证 标志 等 质量 标志 的 商品 ;
(()) 的 的 商品 或者 提供 的 服务 侵犯 他人 注册 商标 专用 权 ;
(()) 伪造 伪造 或者 冒用 知名 特有 特有 的 名称 、 包装 、 的 的 ; ;
(()) 销售 销售 商品 中 掺杂 、 掺假 掺假 ,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 以 不合格 商品 冒充 冒充 合格 ; ;
(()) 国家 国家 明令 淘汰 并 销售 销售 的 商品 ;
(())) 商品 或者 中 中 故意 不合格 不合格 的 计量 器具 破坏 计量 计量 准确 准确 度 ;
(()) 消费者 消费者 价款 或者 费用 提供 提供 或者 不 按照 约定 提供 或者 或者。。
第六 条 经营 者 向 消费者 提供 有关 商品 或者 服务 的 信息 应当 真实 、 全面 、 准确 , 有 : : : : :
(()) 以 以 真实 名称 和 提供 商品 商品 或者 服务 ;
(()) 虚假 虚假 或者 引人 的 的 商品 说明 、 商品 、 实物 样品 等 方式 方式 销售 商品 或者 服务
(()) 虚假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现场 现场 说明 和 ; ;
(()) 虚构 虚构 、 虚 标 成交量 、 、 虚假 评论 雇佣 他人 等 方式 进行 欺骗性 欺骗性 销售 ; ;
(()) 虚假 清仓 清仓 清仓 、 甩卖 甩卖 甩卖 价 最低价 最低价 最低价 、 优惠价 优惠价 优惠价 优惠价 优惠价 ; ; ; ;
(()) 虚假 有奖 "有奖 销售" 、 "还本 销售" 、 "体验 销售" 等 方式 方式 商品 或者 服务 服务 ;
(()) 正品 处理品 “处理品” 、 “残次 品” 、 “等外 品” 等 商品 ;
(八) 夸大 或 隐瞒 所 提供 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的 数量, 质量, 性能 等 与 消费者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信息 误导 消费者;
(()) 其他 其他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宣传 方式 误导 消费者。
第七 条 经营 者 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其 对 提供 的 缺陷 商品 或者 服务 采取 停止 销售 服务 等为 拒绝 或者 拖延。
第八 条 经营 者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 应当 依照 法律 规定 或者 当事人 约定 承担 修理 、 重作 更换 、 退货: 的 合法 要求。 经营 者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并 超过 十五 日 : : : : : : : :
(())) 有关 行政 部门 依法 为 不合格 不合格 商品 , 消费者 提出 退货 要求 要求 之 日 起 退货 退货
(二) 自 国家 规定, 当事人 约定 期满 之 日 起 或者 不 符合 质量 要求 的 自 消费者 提出 要求 之 日 起, 无正当理由 拒不 履行 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 商品 数量, 退还 货款 和服务 费用 或者 赔偿 损失 等 义务 的 的
第九条 经营 者 采用 网络 、 电视 、 电话 、 邮购 等 方式 销售 商品 , 应当 依照 法律 规定 承担 理由拒绝 :
(一) 对于 适用 无 理由 退货 的 商品, 自 收到 消费者 退货 要求 之 日 起 超过 十五 日 未 办理 退货 手续, 或者 未 向 消费者 提供 真实, 准确 的 退货 地址, 退货 联系人 等 有效 联系 信息, 致使 消费者 无法 办理 退货 手续 ;
(())) 消费者 确认 以 以 自行 该 该 商品 不 适用 理由 退货 退货 拒绝 拒绝 退货 ;
(()) 消费者 消费者 已 拆封 、 查验 影响 商品 完好 为由 拒绝 退货 ;
(())) 收到 退回 商品 日 起 无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 超过 十五 未 向 消费者 返还 已 已 支付 的 商品。。
第十 条 经营 者 以 预 收款 方式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 应当 与 消费者 明确 约定 商品 或者 服务 数量 和 质量内容。 未按 约定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的 , 应当 按照 消费者 的 要求 履行 约定 或者 退回 预付款 , 应当消费者 的 计算 方式 折算 退款 金额。
经营 者 对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理 退款 要求 , 明确 表示 不予 退款 , 或者 自 约定 ​​期满 之 日 、 , 视为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理 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 者 收集 、 使用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 应当 遵循 合法 、 正当 、 的 原则 , 明示 收集 、.
(()) 消费者 消费者 同意 , 收集 使用 使用 消费者 个人 ; ;
(()) 、 、 出售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所 收集 的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
(())) 消费者 同意 请求 请求 , 消费者 消费者 明确 表示 拒绝 向其 发送 发送 性 性 信息。
前款 中 的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是 指 经营 者 在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活动 中 收集 的 消费者 、 性别 、 职业情况 等 能够 单独 或者 与 其他 信息 结合 识别 消费者 的 的。
第十二 条 经营 者 向 消费者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使用 格式 条款 、 通知 、 声明 、 店堂 告示 等 , : 说明 , 不得 作出 含有 下列 内容 : :
(()) 或者 部分 免除 经营 者 对其 所 提供 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应当 承担 的 修理 、 、 更换 、 退货
(()))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提出 修理 更换 更换 、 退货 赔偿 损失 以及 获得 获得 违约 金和 其他 赔偿 的 权利 ;
(()))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依法 投诉 、 举报 、 提起 诉讼 的 权利 ;
(四)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消费者 购买 和 使用 其 提供 的 或者 其 指定 的 经营 者 提供 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对 不 接受 其 不合理 条件 的 消费者 拒绝 提供 相应 商品 或者 服务, 或者 提高 收费 标准;
(()) 经营 经营 有权 任意 任意 或者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 限制 依法 变更 或者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 ;
(()) 经营 经营 者 单方 享有 或者 或者 最终 解释权 ;
(()) 对 对 消费者 不 公平 不合理 不合理 的 规定。
: 条 从事 服务业 的 经营 者 不得 有 : :
(一) 从事 为 消费者 提供 修理, 加工, 安装, 装饰 装修 等 服务 的 经营 者 谎报 用工 用 料, 故意 损坏, 偷 换 零部件 或 材料, 使用 不 符合 国家 质量 标准 或者 与 约定 不 相符 的 零部件或 材料 , 更换 不需要 更换 的 零部件 , 或者 偷工减料 、 加收 费用 , 损害 消费者 权益 的 ;
(()) 房屋 房屋 、 家政 服务 等 中介 服务 的 的 者 提供 虚假 信息 或者 采取 欺骗 、 恶意 串通 等 损害
第十四 条 经营 者 有 本 办法 第五 条 至 第十一条 规定 的 情形 之一 , 其他 法律 、 法规 有 规定管理 部门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五 十六 条 予以 处罚。
第十五 条 经营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二 条 、 第十三 条 规定 , 其他 法律 、 法规 有 规定 的 依照改正 , 可以 单 处 或者 并处 警告 , 违法 所得 三倍 以下 、 但 最高 不 超过 三 万元 的 罚款 , 违法
第十六 条 经营 者 有 本 办法 第五 条 ((())) ((()))) 行为
经营 者 有 本 办法 第五 条 ((()))) (()))) 、 第六 和 第十三
第十七 条 经营 者 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第十八 条 侵害 消费者 权益 违法行为 涉嫌 犯罪 的 ,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 移送 司法机关 追究 其 刑事责任。
第十九 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 本 办法 规定 对 经营 者 予以 行政 处罚 的 应当 记.
企业 应当 依据 《企业 信息 公示 暂行条例》 的 规定 , 通过 企业 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相关 处罚 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执法 人员 玩忽职守 或者 包庇 经营 者 侵害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的 , 应当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第二十 一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负责 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 2020 Guodong Du und Meng Yu. Alle Rechte vorbehalten. Die Weitergabe oder Weitergabe des Inhalts, auch durch Framing oder ähnliche Mittel, ist ohne vorherige schriftliche Zustimmung von Guodong Duand Meng Yu untersagt.

Verwandte Beiträge zu China Justice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