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小企业 促进 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财税 支持
第三 章 融资 促进
第四 章 创业 扶持
第五 章 创新 支持
第六 章 市场 开拓
第七 章 服务 措施
第八 章 权益 保护
第九 章 监督 检查
第十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改善 中小企业 经营 环境 , 保障 中小企业 公平 参与 市场 竞争 , 维护 中小企业 合法 权益 , 支持的 重要 作用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中小企业 , 是 指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 , 人员 规模 、 经营 规模 相对 较小 的 ,
中型企业 、 小型 企业 和 微型 企业 划分 标准 由 国务院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管理 的 的 会同 会同 有关部门 ,.
第三 条 国家 将 促进 中小企业 发展 作为 长期 发展 战略 , 坚持 各类 企业 权利 、 、 平等 、 规则 平等.保障 权益 的 方针 , 为 中小企业 创立 和 发展 创造 有利 的 环境。
第四 条 中小企业 应当 依法 经营 , 遵守 国家 劳动 用工 、 安全 生产 、 职业 卫生 、 社会 保障 资源 环境经营 管理 水平 ; 不得 损害 劳动者 合法 权益 , 不得 损害 损害 社会 公共。。
第五 条 国务院 制定 促进 中小企业 发展 政策 , 建立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统筹 全国 中小企业 促进 促进。
国务院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综合 管理 的 部门 组织 实施 促进 中小企业 发展 政策 , 对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进行 宏观 指导 、 综合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国家 促进 中小企业 发展 政策 ,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根据 实际 情况 建立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协调 机制 , 明确 相应 的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综合 管理 部门 , 负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的 中小企业 促进。。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中小企业 统计 监测 制度。 统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中小企业 的 统计 调查 和 监测 分析 , 定期 有关 有关
第七 条 国家 推进 中小企业 信用 制度 建设 , 建立 社会 化 的 信用 信息 征集 与 评价 体系 , 实现 中小企业 信用 信息 、 、 交流 和 共享 的 社会。。
第二 章 财税 支持
第八 条 中央 财政 应当 在 本 级 预算 中 设立 中小企业 科目 , 安排 中小企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 在 本 级 财政 预算 中 安排 中小企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通过 资助 、 购买 服务 、 奖励 等 方式 , 重点 用于 支持 中小企业 公共 服务 体系 和 融资 体系 体系。。
中小企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向 小型 微型 企业 倾斜 , 资金 管理 使用 坚持 公开 、 透明 的 原则 , 实行 预算 绩效 管理。
第十 条 国家 设立 中小企业 发展 基金。 国家 中小企业 发展 基金 应当 遵循 政策 性 导向 和 市场 化 运作 , 主要.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可以 设立 中小企业 发展 基金。
中小企业 发展 基金 的 设立 和 使用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第十一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小型 微型 企业 发展 的 税收 政策 , 对 符合 条件 的 小型 微型 企业 按照 实行税收 负担。
第十二 条 国家 对 小型 微型 企业 行政 事业 性 收费 实行 减免 等 优惠政策 , 减轻 小型 微型 企业 负担。
第三 章 融资 促进
第十三 条 金融 机构 应当 发挥 服务 实体 经济 的 功能 , 高效 、 公平 地 服务 中小企业。
第十四 条 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 综合 运用 货币 政策 工具 , 鼓励 和 引导 金融 机构 加大 对 小型 微型 企业 的 信贷 支持 改善 改善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对 金融 机构 开展 小型 微型 企业 金融 服务 应当 制定 差异 化 监管 , , 提高 金融 服务 水平。
第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各类 金融 机构 开发 和 提供 适合 中小企业 特点 的 金融 产品 和 服务。
国家 政策 性 金融 机构 应当 在 其 业务 经营 范围 内 , 采取 多种形式 ,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金融 金融。
第十七 条 国家 推进 和 支持 普惠 金融 体系 建设 , 推动 中小 银行 、 非 存款 类 放贷 机构 和 金融和 业务。
国有 大型 商业 银行 应当 设立 普惠 金融 机构 , 为 小型 微型 企业 提供 金融 服务。 国家 推动 其他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地区 性 中小 银行 应当 积极 为其 所在地 的 小型 微型 企业 提供 金融 服务 , 促进 实体 经济 发展。
第十八 条 国家 健全 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体系 , 多 渠道 推动 股权 融资 , 发展 并 规范 债券 市场 , 促进 中小企业 多种
第十九 条 国家 完善 担保 融资 制度 , 支持 金融 机构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以 应收 账款 、 知识产权 、 存货 、 机器 设备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 以 应收 账款 申请 担保 融资 时 , 其 应收 账款 的 付款 方 , 应当 及时 确认 债权 债务 关系 ,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
国家 鼓励 中小企业 及 付款 方 通过 应收 账款 融资 服务 平台 确认 债权 债务 关系 , 提高 融资 效率 , 降低 融资 成本。。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中小企业 政策 性 信用 担保 体系 , 鼓励 各类 担保 机构 为 中小企业 融资 提供 信用 担保。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推动 保险 机构 开展 中小企业 贷款 保证 保险 和 信用 保险业务 , 开发 适应 中小企业 分散 风险 、 补偿 损失 需求 的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支持 征信 机构 发展 针对 中小企业 融资 的 征信 产品 和 服务 , 依法 向 政府 有关部门 、 公用事业 单位 和 商业 机构 采集 信息。
国家 鼓励 第三方 评级 机构 开展 中小企业 评级 评级。
第四 章 创业 扶持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通过 政府 网站 、 宣传 资料 等 形式 , 为 创业 人员 免费 工商 、政策 咨询 和 公共 信息 服务。
第二十 五条 高等学校 毕业生 、 退役 军人 和 失业 人员 、 残疾 人员 等 创办 小型 微型 企业 , 按照 国家 规定 享受 税收 优惠 和 收费 减免。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支持 社会 资金 参与 投资 中小企业。 创业 投资 企业 和 个人 投资者 投资 初创 期 科技 创新 企业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改善 企业 创业 环境 , 优化 审批 流程 , 实现 中小企业 行政 许可 便捷 , 降低 中小企业 设立 成本。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建设 和 创办 小型 微型 企业 创业 基地 、 孵化 基地 , 为 小型 微型 企业 提供 生产 经营 场地
第二 十九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中小企业 发展 的 需要 , 在 城乡 规划 中 安排 必要 的 用地 和 设施 ,
国家 支持 利用 闲置 的 商业 用房 、 工业 厂房 、 企业 库房 和 物流 设施 等 , 为 创业 者 提供 低成本 经营 经营
第三 十条 国家 鼓励 互联网 平台 向 中小企业 开放 技术 、 开发 、 营销 、 推广 等 资源 , 加强 资源 共享 与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 简化 中小企业 注销 登记 程序 , 实现 中小企业 市场 退出 便利 便利。
第五 章 创新 支持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中小企业 按照 市场 需求 , 推进 技术 、 产品 、 管理 模式 、 商业 模式 等 创新。
中小企业 的 固定资产 由于 技术 进步 等 原因 , 确需 加速 折旧 的 , 可以 依法 缩短 折旧 年限 或者 采取 加速 折旧 方法。
国家 完善 中小企业 研究 开发 费用 加 计 扣除 政策 , , 支持 技术 创新。。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支持 中小企业 在 研发 设计 、 生产 制造 、 运营 管理 等 环节 应用 互联网 、 云 、 大.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鼓励 中小企业 参与 产业 关键 共性 技术 研究 开发 和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的 科研项目 实施。
国家 推动 军民 融合 深度 发展 , 支持 中小企业 参与 国防 科研 科研 和 生产。。
国家 支持 中小企业 及 中小企业 的 有关 行业 组织 参与 标准 的 制定。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中小企业 研究 开发 拥有 自主 知识产权 的 技术 和 产品 , 规范 内部 知识产权 管理 , 提升产权 的 费用 等 负担。
第三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规划 、 用地 、 财政 等 方面 提供 支持 , 推动 建立 和 发展 各类 服务 服务。。
国家 鼓励 各类 创新 服务 机构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技术 信息 、 研发 设计 与 、 质量 质量 、 实验 试验 、.
第三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拓宽 渠道 , 采取 补贴 、 培训 等 措施 , 引导 高等学校 毕业生 到 中小企业 , ,
国家 鼓励 科研 机构 、 高等学校 和 大型 企业 等 创造 条件 向 中小企业 开放 试验 设施 , 开展 技术 研发 与 合作 帮助
国家 鼓励 科研 机构 、 高等学校 支持 本 单位 的 科技 人员 以 兼职 、 挂职 、 参与 项目 合作 等 到.
第六 章 市场 开拓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完善 市场 体系 , 实行 统一 的 市场 准入 和 市场 监管 制度 , 反对 垄断 和 不正当 竞争 ,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支持 大型 企业 与 中小企业 建立 以 市场 配置 资源 为 基础 的 、 稳定 的 原材料 、 。
第四 十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制定 中小企业 政府 采购 的 相关 优惠政策 , 通过 制定 采购 需求 标准 、 预留 采购 、.
向 中小企业 预留 的 采购 份额 应当 占 本 部门 年度 政府 采购 项目 预算 总额 的 百分之 三十 以上 ; 其中 ,商品 和 服务 除外。
政府 采购 不得 在 企业 股权 结构 、 经营 年限 、 经营 规模 和 财务 指标 等 方面 对 中小企业 实行 差别 待遇 歧视 歧视。。
政府 采购 部门 应当 在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指定 的 媒体 上 及时 向 社会 公开 发布 采购 信息 , 为 中小企业 政府 政府 采购 合同 提供 指导 和。。
第四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法律 咨询 、 知识产权 保护 、 技术性 贸易 措施 、 产品 认证 等 方面 中小企业 产品.
国家 有关 政策 性 金融 机构 应当 通过 开展 进出口 信贷 、 出口 信用 保险 等 业务 , 支持 中小企业 开拓 境外 市场。。
第四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用 汇 、 人员 出入境 等 方面 的 便利 , 支持 中小企业 到 投资 投资 , 开拓 国际 市场。
第七 章 服务 措施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社会 化 的 中小企业 公共 服务 体系 ,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服务。
第四 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实际 需要 建立 和 完善 中小企业 公共 服务 机构 ,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公益性 服务。
第四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综合 管理 的 部门 应当 建立 跨 部门 的 政策 信息 发布各类 政府 服务 信息 ,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便捷 无偿 服务。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各类 服务 机构 为 中小企业 提供 创业 培训 与 辅导 、 知识产权 保护 、 管理 咨询 信息、 人才 引进 、 对外 合作 、 展览 展销 、 法律 咨询 等 等。
第四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综合 管理 的 部门 应当 安排 资金 , 有 计划 地 组织 实施 经营 经营 管理 人员。。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有关 机构 、 高等学校 开展 针对 中小企业 经营 管理 及 生产 技术 等 方面 的 人员 培训 , 企业 营销 、 管理 管理 和 技术。。
国家 支持 高等学校 、 职业 教育 院校 和 各类 职业 技能 培训 机构 与 中小企业 合作 共建 实习 实践 基地 , 职业.
第四 十九 条 中小企业 的 有关 行业 组织 应当 依法 维护 会员 的 合法 权益 , 反映 会员 诉求 , 加强 自律 管理 为 中小企业 创业 创新 创新 、 开拓 等 提供 提供。。
第八 章 权益 保护
第五 十条 国家 保护 中小企业 及其 出资 人 的 财产权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侵犯 中小企业 财产 合法 合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综合 管理 的 部门 应当 建立 专门 渠道 , 听取 中小企业 对 政府 相关 管理.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和 有关 行业 组织 应当 公布 联系 方式 , 受理 中小企业 的 投诉 、 举报 , 并 在
第五 十二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法 实施 行政 许可 , 依法 开展 管理 工作 不得 不得 没有 没有 、 法规 的.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机关 、 事业单位 和 大型 企业 不得 违约 拖欠 中小企业 的 货物 、 工程 、 服务 款项。
中小企业 有权 要求 拖欠 方 支付 拖欠 款 并 要求 对 拖欠 拖欠 的 损失 进行 赔偿。
第 五十 四条 任何 单位 不得 违反 法律 、 法规 向 中小企业 收取 费用 , 不得 实施 没有 法律 、 。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实施 涉 企 行政 事业 性 收费 目录 清单 制度 , 收费 目录 清单 及其 实施 情况 社会 社会
任何 单位 不得 对 中小企业 执行 目录 清单 之外 的 行政 事业 性 收费 , 不得 对 中小企业 擅自 提高 收费 、 ; 严禁 行业 组织 依靠 代行 政府 职能 或者 利用 行政 资源 擅自 擅自 收费 项目 、 提高 收费 标准 标准。
第五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对 中小企业 实施 监督 检查 应当 依法 进行 , 建立 随机 抽查。 同一.不同 部门 对 中小企业 实施 的 多项 监督 检查 能够 合并 完成 的 , 由 本 级 人民政府 组织 有关部门 实施 合并 或者 联合 检查。
第九 章 监督 检查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定期 组织 对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 对 违反 本法 的 及时 予以.
第五 十八 条 国务院 负责 中小企业 促进 工作 综合 管理 的 部门 应当 委托 第三方 机构 定期 开展 中小企业 发展 环境 评估 , 社会 社会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委托 第三方 机构 开展 开展 中小企业 环境 评估。。
第五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定期 组织 开展 对 中小企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 中小企业 发展 基金 使用 的 企业 评价.接受 社会 监督。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对 中小企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 中小企业 发展 基金 的 管理 和 使用发展 基金 等 行为 依法 进行 查处 , 并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犯罪 犯罪
第六 十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对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中小企业 参加 考核的 行为 , 以及 其他 侵犯 中小企业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进行 查处 , 并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人员 依法 给予。。
第十 章 附则
自 本法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