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防治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环境 噪声 污染 污染 的 监督 监督
第三 章 工业 噪声 污染 污染
第四 章 建筑 施工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五 章 交通 运输 噪声 噪声 污染
第六 章 社会 生活 噪声 噪声 污染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防治 环境 噪声 污染 , 保护 和 改善 生活 环境 , 保障 人体 健康 , 促进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制定 制定。。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环境 噪声 , 是 指 在 工业 生产 、 建筑 施工 、 交通 运输 和 社会 生活 中 所 的 干扰 周围
本法 所称 环境 噪声 污染 , 是 指 所 产生 的 环境 噪声 超过 国家 规定 的 环境 噪声 排放 标准 , 并 干扰
第三 条 本法 适用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内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的。
因 从事 本职 生产 、 经营 工作 受到 噪声 危害 的 防治 防治 , 适用 本法 本法。
第四 条 国务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纳入 环境保护 规划 , 并 采取 有 利于 声 的 经济 、
第五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在 制定 城乡 建设 规划 时 , 应当 充分 考虑 建设 项目 和 区域 开发 改造环境 噪声 污染。
第六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全国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监督。
各级 公安 、 交通 、 铁路 、 民航 等 主管 部门 和 港务监督 机构 , 根据 各自 的 职责 , 对 交通 运输 和 生活 生活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监督。。
第七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有 保护 声 环境 的 义务 , 并 有权 对 造成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单位 和 进行 进行 检举 和。。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的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 推广 先进 的 防治 技术 和 普及 防治 噪声 噪声
第九条 对 在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方面 成绩 显 著 的 单位 单位 个人 , 由 人民政府 给予 奖励 奖励。
第二 章 环境 噪声 污染 污染 的 监督 监督
第十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分别 不同 的 功能 区 制定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 划定 本 行政区 域内 各类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的 适用 区域 , 并 进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家 经济 、 技术 条件 , 制定 国家 环境 噪声 排放 标准。
第十二 条 城市 规划 部门 在 确定 建设 布局 时 , 应当 依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民用建筑 设计 规范.
第十三 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 的 建设 项目 , 必须 遵守 国家 有关 建设 项目 环境保护 管理 的 规定。
建设 项目 可能 产生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 建设 单位 必须 提出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 规定 环境 噪声 的 防治.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中 , 应当 有 该 建设 项目 所在地 单位 单位 和 的 意见 意见。
第十四 条 建设 项目 的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设施 必须 与 主体 工程 同时 设计 、 同时 施工 、 同时 投产 使用。。
建设 项目 在 投入 生产 或者 使用 之前 , 其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设施 必须 按照 国家 规定 的 标准 程序.
第十五 条 产生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必须 保持 防治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设施 的 正常 使用 拆除部门 批准。
第十六 条 产生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单位 , 应当 采取 措施 进行 治理 , 并 按照 国家 规定 缴纳 超 标准 排污 费。
征收 的 超 标准 排污 费 必须 用于 污染 的 防治 , , 不得 他 用 用。
第十七 条 对于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内 造成 严重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限期 治理。
被 限期 治理 的 单位 必须 按期 完成 治理 任务。 限期 治理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决定。
对 小型 企业 事业单位 的 限期 治理 , 可以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在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内 授权 其 生态 环境 部门 部门
第十八 条 国家 对 环境 噪声 污染 严重 的 落后 设备 实行 淘汰 淘汰。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公布 限期 禁止 生产 、 禁止 销售 、 禁止 进口 的 环境 噪声 污染 严重 设备
生产者 、 销售 者 或者 进口 者 必须 在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规定 的 期限 内 分别 停止.
第十九 条 在 城市 范围 内 从事 生产 活动 确需 排放 偶发 性 强烈 噪声 的 , 必须 事先 向 当地 机关 提出
第二十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环境 噪声 监测 制度 , 制定 监测 规范 , 并 会同 有关部门 组织 监测 网络。
环境 噪声 监测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报送 环境 噪声 监测 结果。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单位 必须 如实 反映 情况 , 并 提供 必要 的 资料。 检查 部门 、 机构 应当 为 被 检查 的 单位 保守 秘密 秘密 和 业务
检查 人员 进行 现场 检查 , 应当 出示 出示。
第三 章 工业 噪声 污染 污染
第二十 二条 本法 所称 工业 噪声 , 是 指 在 工业 生产 活动 中 使用 固定 的 设备 时 产生 的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的。。
第二十 三条 在 城市 范围 内向 周围 生活 环境 排放 工业 噪声 的 ,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工业 企业 厂 界 环境 排放 排放。。
第二十 四条 在 工业 生产 中 因 使用 固定 的 设备 造成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工业 企业 , 必须 按照 生态噪声 污染 的 设备 的 种类 、 数量 以及 在 正常 作业 条件 下 所 发出 的 噪声 值 和 防治 环境 噪声 的
造成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设备 的 种类 、 数量 、 噪声 值 和 防治 设施 有 重大 改变 的 , 必须 及时 , 并 采取
第二十 五条 产生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工业 企业 ,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减轻 噪声 对 周围 生活 环境 的 影响。
第二十 六条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对 可能 产生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工业 设备 , 应当 根据 声 环境保护值。
前款 规定 的 工业 设备 运行 时 发出 的 噪声 值 , 应当 在 有关 技术 文件 中 予以 注明。
第四 章 建筑 施工 噪声 噪声 污染
第二 十七 条 本法 所称 建筑 施工 噪声 , 是 指 在 建筑 施工 过程 中 产生 的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的 声音。
第二 十八 条 在 城市 市区 范围 内向 周围 生活 环境 排放 建筑 施工 噪声 的 ,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建筑 施工
第二 十九 条 在 城市 市区 范围 内 , 建筑 施工 过程 中 使用 机械 设备 , 可能 产生 环境申报 该 工程 的 项目 名称 、 施工 场所 和 期限 、 可能 产生 的 环境 噪声 值 以及 所 采取 的 环境 污染 防治 措施 措施 的。。
第三 十条 在 城市 市区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内 , 禁止 夜间 进行 产生 噪声 噪声 的 建筑 施工 作业.
因 特殊 需要 必须 连续 作业 的 , 必须 有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其 有关 主管 部门 的 证明 证明。
前款 规定 的 夜间 作业 , 必须 公告 附近 居民。
第五 章 交通 运输 噪声 噪声 污染
第三十一条 本法 所称 交通 运输 噪声 , 是 指 机动 车辆 、 铁路 机车 、 机动 船舶 、 航空器 等 交通 运输工具 在 时
第三 十二 条 禁止 制造 、 销售 或者 进口 超过 规定 的 的 噪声 的 汽车 汽车。
第三 十三 条 在 城市 市区 范围 内 行驶 的 机动 车辆 的 消声 器 和 喇叭 必须 符合 国家 规定 要求.
第三 十四 条 机动 车辆 在 城市 市区 范围 内 行驶 , 机动 船舶 在 城市 市区 的 内河 航道 航行 铁路.
警车 、 消防车 、 工程 抢险 车 、 救护车 等 机动 车辆 安装 、 使用 警报器 , 必须 符合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的.
第三 十五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可以 根据 本地 城市 市区 区域 声 环境保护 的 需要 , 划定 禁止 机动 行驶 和 禁止 其 使用 声响 装置 的 路段 和 时间 , 并向 社会。。
第三 十六 条 建设 经过 已有 的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的 高速公路 和 城市 、 、 轻轨 , 有 可能.
第三 十七 条 在 已有 的 城市 交通 干线 的 两侧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间隔 一定 距离 , 并 采取 减轻 、 避免 交通 噪声 影响 的。。
第三 十八 条 在 车站 、 铁路 编组站 、 港口 、 码头 、 航空 港 等 地 指挥 作业 时 使用 广播 的.
第三 十九 条 穿越 城市居民 区 、 文教 区 的 铁路 , 因 铁路 机车 运行 造成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当地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规划 的 要求 , 采取 有效 措施 ,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四 十条 除 起飞 、 降落 或者 依法 规定 的 情形 以外 , 民用 航空器 不得 飞越 城市 市区 上空内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采取 减轻 、 避免 航空器 运行 时 产生 的 噪声 影响 的 措施.
第六 章 社会 生活 噪声 噪声 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本法 所称 社会 生活 噪声 , 是 指 人为 活动 所 产生 的 除 工业 噪声 、 建筑 施工 噪声 和 交通 运输
第四 十二 条 在 城市 市区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内 , 因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使用 固定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申报 拥有 的 造成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设备 的 状况 和 防治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设施 的 情况。
第四 十三 条 新建 营业 性 文化 娱乐场所 的 边界 噪声 必须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环境 噪声 排放 标准不得 核发 营业 执照。
经营 中 的 文化 娱乐场所 , 其 经营 管理者 必须 采取 有效 措施 , 使其 边界 噪声 不 超过 国家 规定 的 环境 排放 排放。。
第四 十四 条 禁止 在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或者 采用 其他 发出 高 噪声 的 方法 招揽 顾客。
在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使用 空调器 、 冷却 塔 等 可能 产生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设备 、 设施 的 其.
第四 十五 条 禁止 任何 单位 、 个人 在 城市 市区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内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在 城市 市区 街道 、 广场 、 公园 等 公共 场所 组织 娱乐 、 集会 等 活动 , 使用 音响 器材 产生 干扰.
第四 十六 条 使用 家用电器 、 乐器 或者 进行 其他 家庭 室内 娱乐活动 时 , 应当 控制 音量 或者 采取 其他 有效 措施 , 对 对 周围 居民 造成 环境 噪声。。
第四 十七 条 在 已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住宅 楼 进行 室内 装修 活动 , 应当 限制 作业 时间 , 采取 其他.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四 条 的 规定 , 建设 项目 中 需要 配套 建设 的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并对 单位 和 个人 处以 罚款 ; 造成 重大 环境污染 或者 生态 破坏 的 , 停止 生产 或者
第四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 报 或者 谎报 规定 的 环境 噪声 排放 申报 事项 的 , 县级 地方.
第五 十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五 条 的 规定 , 未经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批准 , 擅自 拆除 或者 闲置 环境 噪声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并处 并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六 条 的 规定 , 不 按照 国家 规定 缴纳 超 标准 排污 费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不同 情节 , 给予 警告 或者 处以。。
第五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的 规定 , 对 经 限期 治理 逾期 未 完成 治理 任务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或者 责令 停业 、 、 、 关闭。
前款 规定 的 罚款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决定。 责令 停业 、 搬迁 、 关闭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权限 权限。。
第 五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八 条 的 规定 , 生产 、 销售 、 进口 禁止 生产 、 销售 、 进口 的以上 人民政府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提出 意见 , 报请 同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 关闭。
第 五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九 条 的 规定 , 未经 当地 公安 机关 批准 , 进行 产生 偶发 性 强烈 噪声 活动.
第五 十五 条 排放 环境 噪声 的 单位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一条 的 规定 , 拒绝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的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依照 本法 规定 行使 环境 噪声 监督 管理 权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 机构 根据 根据 情节 情节
第五 十六 条 建筑 施工 单位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 在 城市 市区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所在地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改正 , 并处 罚款。。
第五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四 条 的 规定 , 机动 车辆 不 按照 规定 使用 声响 装置 的 , 由 当地 机关
机动 船舶 有 前款 违法行为 的 , 由 港务监督 机构 根据 不同 情节 给予 警告 或者 处以 罚款。
铁路 机车 有 第一 款 违法行为 的 , 由 铁路 主管 部门 对 有关 责任 人员 给予 行政 处分。
: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公安 : : : : : :
(())) 城市 市区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内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
(()) 当地 当地 机关 的 规定 , 在 城市 市区 街道 、 广场 、 公园 等 公共 场所 娱乐 、 集会 等
(()) 本法 本法 十六 条 和 第四 十七 条 条 规定 措施 , 从 家庭 室内 发出 严重 干扰 周围 居民 生活 的 环境
第五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三 条 第二款 、 第四 十四 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 造成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处 罚款。
第六 十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四 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 造成 环境 噪声 污染 的 , 由 公安 机关 责令 改正 , 可以 并处。。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依法 决定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行使 前款 规定 的 行政 处罚 权 的 , 从其 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 环境 噪声 污染 危害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有权 要求 加害人 排除 危害 ;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赔偿 损失。
赔偿 责任 和 赔偿 金额 的 纠纷 ,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请求 ,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第六 十二 条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人员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 由其 所在 单位 或者 上级 主管.
第八 章 附则
: 十三 条 本法 中 下列 用语 的 : :
(() “噪声 排放” 是 指 噪声 源 向 向 周围 生活 环境 辐射 噪声。
(()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是 指 医院 、 学校 、 机关 、 科研 单位 、 住宅 等 需要 需要 安静 的 建筑物。。
(() “噪声 噪声 建筑物 集中 集中” 是 指 指 区 、 文教 科研 区 和 以 机关 机关 居民 住宅 为主 的 区域。
(() “夜间” 是 指 指 二 十二点 至 至 晨 六点 之间 的 期间。
(() “机动 车辆” 是 指 指 和 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