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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etz über verwaltungsrechtliche Sanktionen für die öffentliche Sicherheit Chinas (2012)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6. Oktober 2012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Jan 01, 2013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Öffentliche Verwaltung Sozial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二 章 处罚 的 种类 和 适用
第三 章 违反 治安 管理 管理 行为 行为 和
第一节 扰乱 公共秩序 的 行为 和 处罚
第二节 妨害 公共安全 的 行为 和 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 利 、 财产 财产 的 行为 行为 和
第四节 妨害 社会 管理 的 行为 行为 和
第四 章 处罚 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二节决定
第三节执行
第五 章 执法 监督
第六 章 附则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 条 为 维护 社会 治安 秩序 , 保障 公共安全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规范 和 保障 公安 机关 及其
第二 条 扰乱 公共秩序 , 妨害 公共安全 , 侵犯人身权 利 、 财产 权利 , 妨害 社会 管理 , 具有 社会 危害性, 由 公安 机关 依照 本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第三 条 治安 管理 处罚 的 程序 , 适用 本法 的 规定 ; 本法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处罚 法》 的 有关 规定。
第四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内 发生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 除 法律 有 特别 规定 的 外 , 适用 本法。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 和 航空器 内 发生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 除 法律 有 特别 规定 的 外 , 适用 本法。。
第五 条 治安 管理 处罚 必须 以 事实 为 依据 , 与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性质 、 情节 以及 社会 危害 程度 相当。
实施 治安 管理 处罚 , 应当 公开 、 公正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 保护 公民 的 人格 尊严。
办理 治安 案件 应当 坚持 教育 与 处罚 相 结合 的 的。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 采取 有效 措施 , 化解 社会 矛盾 , 增进 社会 和谐 , 社会 社会。
第七 条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负责 全国 的 ​​治安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管理 管理
治安 案件 的 管辖 由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规定。
第八 条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行为 对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行为 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应当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 因 民间 纠纷 引起 的 打架 斗殴 或者 损毁 他人 财物 等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 情节 较轻 ,协议 或者 达成协议 后 不 履行 的 , 公安 机关 应当 依照 本法 的 规定 对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给予 处罚.
第二 章 处罚 的 种类 和 适用
: 条 治安 管理 处罚 的 种类 : :
(一) 警告 ;
(二) 罚款 ;
(三) 行政 行政 ;
(四) 吊销 公安 机关 发放 发放 的 许可证
对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外国人 , 可以 附加 适用 限期 限期 出境 驱逐 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 治安 案件 所 查获 的 毒品 、 淫秽 物品 等 违禁 品 , 赌具 赌资 赌资 吸食 、 注射 毒品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所得 的 财物 , 追缴 退还 被 侵害 人 ; 没有 被 侵害 人 的 , 登记 造册 , 公开.
第十二 条 已满 十四 周岁 不满 十八 周岁 的 人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从轻 或者 减轻 处罚 ; 不满 周岁 的 人
第十三 条 精神 病人 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 自己 行为 的 时候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不予 处罚 , 但是 应当 其, 应当 给予 处罚。
第十四 条 盲人 或者 又 聋 又 哑 的 人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可以 从轻 、 减轻 或者 不予 处罚。
第十五 条 醉酒 的 人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应当 给予 处罚。
醉酒 的 人 在 醉酒 状态 中 , 对 本人 有 危险 或者 对 他人 的 人身 、 财产 或者 公共安全 有 威胁.
第十六 条 有 两种 以上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分别 决定 , 合并 执行。 行政 拘留 处罚 合并 执行 的 , 不 不 超过 二十 日。
第十七 条 共同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根据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在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中 所 起 的 作用 分别 分别
教唆 、 胁迫 、 诱骗 他人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按照 其 教唆 、 胁迫 、 诱骗 的 行为 行为。
第十八 条 单位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对其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责任 依照 本法 的 规定.
: 条 违反 治安 管理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 : : :
(一) 情节 特别 轻微 轻微 的
(二) 主动 消除 消除 减轻 违法 后果 后果 并 取得 取得 被 侵害 人 谅解 的 ;
(三) 出于 他人 他人 或者 诱骗 诱骗 的
(四) 主动 投案 投案 向 公安 机关 机关 陈述 自己 自己 的 违法行为 的 ;
(五) 有 立功 表现 的。
: 违反 治安 管理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
(一) 有 较 严重 后果 后果 的
(二) 教唆 、 胁迫 、 诱骗 他人 他人 治安 管理 管理 ;
(三) 对 报案 报案 、 控告 人 人 举报人 、 、 证人 打击 报复 的 ;
(四) 六个月 内 曾 受过 治安 治安 管理 处罚。
第二十 一条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依照 本法 应当 给予 行政 拘留 : : : : : : :
(()) 十四 十四 周岁 不满 十六 周岁 的
(二) 已满 十六 十六 不满 十八 周岁 周岁 初次 违反 治安 治安 管理 的 ;
(三) 七十 周岁 以上 以上 的
(四) 怀孕 或者 或者 自己 不满 不满 一 婴儿 婴儿 的
第二十 二条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在 六个月 内 没有 被 公安 机关 发现 的 , 不再 处罚。
前款 规定 的 期限 , 从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发生 之 日 起 计算 ;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有 连续 或者.
第三 章 违反 治安 管理 管理 行为 行为 和
第一节 扰乱 公共秩序 的 行为 和 处罚
第二十 三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警告 或者 二 百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较重 的 , 处 以上 十 日
(()) 机关 机关 团体 、 企业 、 事业单位 秩序 秩序 , 工作 、 生产 、 营业 、 医疗 、 教学 、 不能 不能 正常 进行 , 尚未 造成 损失 损失 ;
(())) 车站 、 港口 码头 、 机场 机场 、 商场 公园 、 展览馆 或者 其他 其他 公共 场所 秩序 ; ;
(()) 公共汽车 公共汽车 、 、 、 火车 、 船舶 、 航空器 或者 其他 交通工具 上 的 秩序 秩序 ; ;
(())) 拦截 或者 强 登 、 乘 乘 机动车 、 、 航空器 以及 其他 其他 交通工具 , 影响 正常 行驶 的 ;
(()) 破坏 依法 进行 的 选举 秩序 的
聚众 实施 前款 行为 的 , 对 首要 分子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一 千元 以下 罚款。
第二十 四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扰乱 文化 、 体育 等 大型 群众 性 活动 秩序 的 , 处 警告 或者 二元 以下 罚款 :
(()) 进入 进入 场内 的
(()) 规定 规定 , 在 场内 烟花 烟花 爆竹 或者 其他 物品 的 ;
(()) 侮辱性 侮辱性 标语 、 条幅 等 物品 ;
(()) 裁判员 裁判员 、 运动员 或者 其他 工作 人员 的 ;
(()) 场内 场内 投掷 杂物 , 不 听 制止 的 ;
(()) 大型 大型 群众 性 活动 的 的 其他 行为。
因 扰乱 体育 比赛 秩序 被 处以 拘留 处罚 的 , 可以 同时 责令 其 十 二个月 内 不得 进入 体育 场馆 观看 比赛 ; 违反 规定 进入 进入 体育 的 , 强行 带离。。
第二十 五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五 百元 以下 ; 情节
(一) 散布 谣言 , 谎报 险情 、 疫情 、 警 警 情 或者 以 其他 方法 扰乱 扰乱 公共秩序 的 ;
(二) 投放 虚假 虚假 爆炸性 、 毒害性 、 放射性 、 腐蚀性 腐蚀性 物质 传染病 传染病 等 危险 物质 物质 扰乱 公共秩序 ; ;
(三) 扬言 实施 实施 、 爆炸 、 、 危险 物质 物质 扰乱 公共秩序 的。
第二十 六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元 以下 罚款 :
(()) 结伙 斗殴 的
(()) 追逐 、 拦截 他人 的
(()) 拿 拿 硬要 或者 任意 损毁 、 占用 公私 财物 的 ;
(()) 其他 寻衅 滋事 行为
第二 十七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一 千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较轻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拘留 可以 并处 五百元 以下 罚款 :
(()) 、 、 、 胁迫 、 诱骗 、 煽动 他人 从事 邪教 、 会 道门 活动 或者 利用 邪教 会 道门
(()) 宗教 宗教 、 名义 名义 扰乱 扰乱 社会 秩序 、 他人 身体 健康 活动 活动 的。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 故意 干扰 无线电 业务 正常 进行 电台 站 站 站 电台 站 (电台) 产生 有害 干扰 , 经 有关 主管 ​​指出 后 , 拒不 采取 有效 措施 消除 以上 , 处 五日 五日十 日 以下 拘留 ; 情节 严重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十九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 情节 较重 的 : : : : : : :
(一) 违反 国家 国家 , 侵入 计算机 计算机 系统 , 造成 造成 危害 的 ;
(二) 违反 国家 国家 规定 对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系统 进行 进行 删除 、 修改 、 、 干扰 干扰 , 造成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正常 运行
(三) 违反 国家 国家 规定 对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中 存储 存储 、 处理 传输 的 数据 和 和 应用 程序 删除 、 修改 、 增加 的 ; ;
(四) 故意 制作 、 传播 计算机 病毒 等 破坏性 程序 , , 影响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正常 运行 的。
第二节 妨害 公共安全 的 行为 行为 和
第三 十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 制造 、 买卖 、 储存 、 运输 、 邮寄 、 携带 、 使用 、 提供 处置日 以下 拘留 ; 情节 较轻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 、 毒害性 、 放射性 、 腐蚀性 物质 或者 传染病 病原体 等 危险 物质 被盗 、 被抢 或者 丢失 , 未按 规定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第三 十二 条 非法 携带 枪支 、 弹药 或者 弩 、 匕首 等 国家 规定 的 管制 器具 的 , 处 五日。
非法 携带 枪支 、 弹药 或者 弩 、 匕首 等 国家 规定 的 管制 器具 进入 公共 场所 或者 公共 交通工具 , 处 五日
: 十三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 : : : : :
(一) 盗窃 、 、 油气 管道 设施 、 电力 电信 设施 、 广播 电视 设施 、 水利 防汛 工程 设施 或者 水文 、 测量 、 气象 测报 、 环境 、 地质 监测 监测 、 地震 ; ; ;
(二) 移动 、 、 国家 边境 的 的 、 、 界桩 以及 其他 边境 标志 、 边境 设施 或者 领土 、 领海 标志 设施 的
(三) 国 进行 影响 边 (边) 界线 走向 的 活动 或者 修建 边 边 (边) 境 管理 的 设施 的。
第三 十四 条 盗窃 、 损坏 、 擅自 移动 使用 中 的 航空 设施 , 或者 强行 进入 航空器 驾驶舱 的 , 处 十 以上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在 使用 中 的 航空器 上 使用 可能 影响 导航 系统 正常 功能 的 器具 、 工具 , 不 听 劝阻 的 , 处
第三 十五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五 五 以下 罚款 ; 较轻
(一) 盗窃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铁路 设施 、 、 设备 、 机车 车辆 配件 安全 安全 标志 的 ;
(二) 在 铁路 铁路 上 放置 障碍物 障碍物 或者 故意 故意 向 列车 投掷 物品 的 ;
(三) 在 铁路 铁路 、 桥梁 、 、 处 挖掘 挖掘 坑穴 、 采石 取 沙 的 ;
(四) 在 铁路 线路 上 私设 道口 或者 平 交 交 过道 的。
第三 十六 条 擅自 进入 铁路 防护 网 或者 火车 来 临时 在 铁路 线路 上 行走 坐卧 、 抢 越 铁路 , 影响 安全 的 ,
第三 十七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 处 五日 : : :
(一) 未经 批准 批准 安装 、 使用 电网 的 , 或者 安装 、 使用 电网 不 符合 安全 安全 规定 的 ;
(二) 在 车辆 车辆 行人 通行 的 地方 施工 , 对 沟 井 坎 穴 不 设 覆盖 物 、 防 围.
(三) 盗窃 、 损毁 路面 井盖 、 照明 等 公共 公共 设施 的。
第三 十八 条 举办 文化 、 体育 等 大型 群众 性 活动 , 违反 有关 规定 , 有 发生 安全 事故 危险 ,以上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较轻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九 条 旅馆 、 饭店 、 影剧院 、 娱乐 场 、 运动场 、 展览馆 或者 其他 供 社会 活动 的 场所 的.拒不 改正 的 , 处 处 以下 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 利 、 财产 财产 的 行为 行为 和
第四 十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五百元以上 一 千元 以下: 以上 五 百元 以下 : :
(一) 组织 、 胁迫 、 诱骗 不满 十六 周岁 的 的 人 或者 残疾人 进行 恐怖 残忍 残忍 表演 的 ;
(二)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 其他 手段 强迫 他人 他人 劳动 的 ;
(三) 非法 限制 限制 人身自由 、 非法 非法 他人 住宅 或者 或者 非法 搜查 他人 身体 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 、 诱骗 或者 利用 他人 乞讨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一 千元 以下 罚款。
反复 纠缠 、 强行 讨 要 或者 以 其他 滋扰 他人 的 方式 乞讨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警告。
第四 十二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较重 , 处
(一) 写 恐吓 恐吓 或者 以 其他 其他 威胁 他人 人身 人身 安全 的 ;
(二) 公然侮辱 他人 或者 捏造 事实 事实 诽谤 他人 ;
(三) 捏造 事实 事实 陷害 他人 , 企图 使 他人 他人 受到 刑事 追究 或者 治安 管理 管理 处罚 的 ;
(四) 对 证人 证人 近 亲属 进行 进行 、 、 侮辱 、 殴打 或者 打击 报复 的 ;
(五) 多次 发送 发送 、 侮辱 、 、 恐吓 或者 其他 信息 , 干扰 他人 正常 生活 ; ;
(六) 偷窥 、 偷拍 、 窃听 、 、 他人 隐私 隐私。
第四 十三 条 殴打 他人 的 , 或者 故意 伤害 他人 身体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百元 以上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较轻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五百 五百元 以下 罚款。
: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 : : : :
(一) 结伙 殴打 、 伤害 伤害 他人 的
(二) 殴打 、 、 残疾人 、 孕妇 、 不满 十四 周岁 周岁 的 人 或者 周岁 以上 的 的 人 的 ;
(三) 多次 殴打 殴打 伤害 他人 或者 或者 殴打 、 伤害 伤害 多人 的。
第四 十四 条 猥亵 他人 的 , 或者 在 公共 场所 故意 裸露 身体 , 情节 恶劣 的 , 处 五日 十,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以下。
: 十五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 : : :
(一) 虐待 家庭 成员 , 被 虐待 虐待 要求 处理 处理 ;
(二) 遗弃 没有 独立 生活 能力 的 的 扶养 人 人。
第四 十六 条 强买强卖 商品 , 强迫 他人 提供 服务 或者 强迫 他人 接受 服务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五 五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七 条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或者 在 出版物 、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中 刊载 歧视 、 侮辱 内容.
第四 十八 条 冒领 、 隐匿 、 毁弃 、 私自 开 拆 或者 非法 检查 他人 邮件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五 五 百元 以下。。
第四 十九 条 盗窃 、 诈骗 、 哄抢 、 抢夺 、 敲诈勒索 或者 故意 损毁 公私 财物 的 , 处 五日五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一 千元 以下 罚款。
第四节 妨害 社会 管理 的 行为 行为 和
第五 十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警告 或者 二 百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五日 以上 十 日 : : :
(一) 拒不 执行 执行 在 紧急状态 情况 情况 依法 发布 发布 的 决定 、 命令 的 ;
(二) 阻碍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人员 依法 职务 的 的
(三) 阻碍 执行 执行 任务 的 消防车 、 救护车 、 、 工程 抢险 车 、 等 车辆 车辆 通行 的 ;
(四) 强行 冲 冲 公安 机关 设置 设置 警戒 带 带 、 警戒 区 的。
阻碍 人民警察 依法 执行 职务 的 , 从重 从重。
第五十一条 冒充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或者 以 其他 虚假 身份 招摇撞骗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以下 罚款。
冒充 军警 人员 招摇撞骗 的 的 从重 处罚。
第五 十二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一 千元 以下 ; 情节 较轻 的元 以下 罚款 :
(()) 、 、 或者 买卖 国家 机关 、 人民 团体 团体 企业 、 事业单位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公文 、
(()) 或者 或者 伪造 、 变造 的 国家 机关 、 、 团体 、 企业 、 事业单位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公文 、 、 、
(三) 伪造 、 、 变造 倒卖 车票 、 船票 船票 航空 航空 客票 、 文艺 演出票 体育 比赛 比赛 入场券 或者 其他 有 价 、 凭证 凭证 ; ;
(四) 伪造 、 、 变造 户 牌 牌 买卖 买卖 使用 使用 伪造 、 变造 的 船舶 牌 牌 , 或者 船舶 船舶 号码 号码。。
第 五十 三条 船舶 擅自 进入 、 停靠 国家 禁止 、 限制 进入 的 水域 或者 岛屿 的 , 对 负责 人.并处 五百元以上 一 千元 以下 罚款。
第 五十 四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五百元以上 一 千元 以下:
(一) 违反 国家 国家 , 未经 注册 注册 , , 以 社会 团体 名义 进行 活动 , 被 取缔 后 , 仍 进行 活动 的
(二) 被 依法 依法 登记 的 社会 社会 , 仍以 仍以 社会 团体 名义 进行 活动 的 ;
(三) 未经许可 , , 经营 按照 国家 国家 需要 由 由 公安 机关 许可 的 行业 的。
有 前款 第三 项 行为 的 , 予以 予以。
取得 公安 机关 许可 的 经营 者 , 违反 国家 有关 管理 规定 , 情节 严重 的 , 公安 机关 可以 吊销 许可证。
第五 十五 条 煽动 、 策划 非法 集会 、 游行 、 示威 , 不 听 劝阻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第五 十六 条 旅馆 业 的 工作 人员 对 住宿 的 旅客 不 按 规定 登记 姓名 、 身份证 件 种类 号码 的百元 以下 罚款。
旅馆 业 的 工作 人员 明知 住宿 的 旅客 是 犯罪 嫌疑 人员 或者 被 公安 机关 通缉 的 人员 不并处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第五 十七 条 房屋 出租人 将 房屋 出租 给 无 身份证 件 的 人 居住 的 , 或者 不 按 规定 承租人.
房屋 出租人 明知 承租人 利用 出租 房屋 进行 犯罪 活动 , 不 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的 , 处 二 以上 五.
第五 十八 条 违反 关于 社会 生活 噪声 污染 防治 的 法律 规定 , 制造 噪声 干扰 他人 正常 生活 的 处 警告 ;
第五 十九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百元以上 一 千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处 以上 十 日
(一) 典当业 工作 工作 承接 典当 的 物品 , 不 查验 有关 有关 、 不 履行 登记 手续 , 或者 明知 是 违法 嫌疑 嫌疑 人
(二) 违反 国家 国家 规定 收购 铁路 、 油田 、 供电 供电 、 电信 矿山 、 水利 、 、 测量 城市 公用 设施 等 废旧 专用 器材 的 ;
(()) 公安 公安 机关 通报 寻 的 的 赃物 或者 有 赃物 嫌疑 物品 物品 ; ;
(四) 收购 国家 禁止 收购 的 的 其他 物品。
: 十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 : : : : : : :
(一) 隐藏 、 、 、 变卖 或者 损毁 行政 执法 机关 机关 依法 扣押 、 、 冻结 的 的 财物 的 ;
(二) 伪造 、 、 、 毁灭 证据 或者 提供 提供 证言 证言 、 谎报 案情 , 行政 行政 执法 机关 依法 办案 的 ;
(三) 明知 是 赃物 而 窝藏 、 转移 或者 代为 代为 销售 的 ;
(四) 被 依法 依法 管制 、 剥夺 政治 权利 或者 在 缓刑 、 暂 予 监外执行 中 的 罪犯 或者 依法 采取.
国 协助 组织 或者 运送 他人 偷 国 边 (边) 境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一 千元 以上 五 千元 以下 罚款。。
第六 十二 条 为 偷 越 边 (边) 境 人员 人员 条件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国 越 边 (边) 境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拘留 或者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第六 十三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警告 或者 二 百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的 的 处 五日 以上 日
(一) 刻划 、 涂 污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故意 故意 损坏 国家 保护 的 文物 、 名胜古迹 的 ;
(二) 违反 国家 国家 , 在 文物保护 单位 附近 进行 爆破 爆破 、 挖掘 等 , 危及 危及 文物 安全 的。
第六 十四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百元以上 一 千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 : : : :
(一) 偷 开 他人 机动车 机动车 的
(二) 未 取得 取得 证 驾驶 或者 或者 开 他人 他人 航空器 、 机动 船舶 的。
第六 十五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 日 以下 拘留 ; 情节 严重 的 处 十 日 以上
(一) 故意 破坏 破坏 污损 他人 坟墓 坟墓 毁坏 、 、 丢弃 他人 尸骨 、 骨灰 的 ;
(二) 在 公共 公共 停放 尸体 或者 因 停放 停放 影响 影响 他人 生活 生活 工作 秩序 , , 不 听 劝阻 的。
第六 十六 条 卖淫 、 嫖娼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五 千元 罚款 ; 情节
在 公共 场所 拉客 招 嫖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第六 十七 条 引诱 、 容留 、 介绍 他人 卖淫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五.
第六 十八 条 制作 、 运输 、 复制 、 出售 、 出租 淫秽 的 书刊 、 图片 、 影片 、 制品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三 千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较轻 的 ,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 十九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 : : : :
(()) 播放 播放 淫秽 音像 的
(()) 或者 或者 进行 淫秽 表演 的
(()) 参与 聚众 淫乱 活动 的
明知 他人 从事 前款 活动 , 为其 提供 条件 的 , 依照 依照 前款 规定 处罚 处罚。
第七 十条 以 营利 为 目的 , 为 赌博 提供 条件 的 , 或者 参与 赌博 赌资 较大 的 ,处 五百元以上 三 千元 以下 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处 三 千元 以下 ; 情节
(())) 种植 罂粟 不满 五百 株 或者 其他 少量 毒品 原 植物 的 ;
(())) 、 运输 携带 、 、 持有 少量 未经 灭活 罂粟 等 毒品 原 原 植物 种子 或者 幼苗 ; ;
(()) 运输 运输 、 买卖 、 储存 、 使用 少量 罂粟壳 的。
有 前款 第一 项 行为 , 在 成熟 前 自行 铲除 铲除 的 不予 处罚。。
第七 十二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并处 千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 持有 持有 不满 二百 克 、 海洛因 海洛因 或者 甲基 不满 十 克 或者 其他 少量 少量 毒品 ; ;
(()) 向 他人 提供 毒品 的
(()) 吸食 、 注射 毒品 的
(()) 、 、 欺骗 医务 人员 开具 麻醉 药品 、 精神 药品 的。
第七 十三 条 教唆 、 引诱 、 欺骗 他人 吸食 、 注射 毒品 的 , 处 十 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五百元以上 二 二 千元 以下 罚款。
第七 十四 条 旅馆 业 、 饮食 服务业 、 文化 娱乐业 、 出租汽车 业 等 单位 的 人员 , 在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第七 十五 条 饲养 动物 , 干扰 他人 正常 生活 的 , 处 警告 ; 警告 后 不 改正 的 , 或者 放任.
驱使 动物 伤害 他人 的 , 依照 本法 第四 十三 条 第一 第一 款 规定 处罚 处罚。
第七 十六 条 有 本法 第六 十七 条 、 第六 十八 条 、 第七 十条 的 行为 , 屡教不改 的 , 可以 按照 国家 采取 采取 强制性
第四 章 处罚 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 机关 对 报案 、 控告 、 举报 或者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主动 投案 , 以及 其他 行政 部门 、 司法机关 移送 的 违反
第七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受理 报案 、 控告 、 举报 、 投案 后 , 认为 属于 违反 治安 行为 的 ,.投案 人 , 并 说明 理由。
第七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对 治安 案件 的 调查 , 应当 依法 进行。 严禁 刑讯逼供 或者 采用 威胁 、 、 欺骗 等 非法 非法 手段 收集。。
以 非法 手段 收集 的 证据 不得 作为 处罚 的 根据。
第八 十条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在 办理 治安 案件 时 , 对 涉及 的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或者 个人 隐私 , 予以 予以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 在 办理 治安 案件 过程 中 , 遇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回避 ; 违反 治安 行为 人 、
(一) 是 本案 当事人 或者 当事人 当事人 的 亲属 的 的
(二) 本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亲属 与 有利害关系 的 的
(XNUMX) Es bestehen andere Beziehungen zu den Parteien des Falles, die die faire Behandlung des Falles beeinträchtigen können.
人民警察 的 回避 , 由其 所属 的 公安 机关 决定 ; 公安 机关 负责 人 的 回避 , 由上一级 公安 机关 决定。
第八 十二 条 需要 传唤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接受 调查 的 , 经 公安 机关 办案 部门 负责 人, 但 应当 在 询问 笔录 中 注明 注明
公安 机关 应当 将 传唤 的 原因 和 依据 告知 被 传唤 人。 对 无正当理由 不 接受 传唤 或者 逃避 传唤 的 人.
第 八十 三条 对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 公安 机关 传唤 后 应当 及时 询问 查证 , 询问 查证 时间 不得二十 四 小时。
公安 机关 应当 及时 将 传唤 的 原因 和 处所 通知 通知 被 人 家属。。
第 八十 四条 询问 笔录 应当 交 被 询问 人 核对 ; 对 没有 阅读 能力 的 , 应当 向其。签名 或者 盖章 , 询问 的 人民警察 也 应当 在 笔录 上 上。
被 询问 人 要求 就 被 询问 事项 自行 提供 书面 材料 的 , 应当 准许 ; 必要 时 , 人民警察 也 可以 被 询问 人 人 自行。。
询问 不满 十六 周岁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 应当 通知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 询问 被 侵害 人 或者 其他 证人 , 可以 到 其所 在 单位 或者 住处 进行 ; 必要 时 , 也 通知 其 到
人民警察 在 公安 机关 以外 询问 被 侵害 人 或者 其他 证人 , 应当 出示 工作 证件。
询问 被 侵害 人 或者 其他 证人 , 同时 适用 本法 第 第 八十 的 规定 规定。
第八 十六 条 询问 聋哑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 被 侵害 人 或者 其他 证人 , 应当 有 通晓 手 的
询问 不 通晓 当地 通用 的 语言 文字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 被 侵害 人 或者 其他 证人 , 应当 配备
第八 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对 与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有关 的 场所 、 物品 、 人身 可以 进行 检查。 时 , 人民警察 不得 少于 二人 , 并 出示 工作 证件 证件 和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开具 的检查 证明 文件。 对 确 有 必要 立即 进行 检查 的 , 人民警察 经 出示 工作 证件 , 可以 当场 , 但 检查 公民 住所 应当 出示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机关 开具 的 检查 证明。。
检查 妇女 的 身体 , 应当 由 女性 工作 人员 进行 进行
第八 十八 条 检查 的 情况 应当 制作 检查 笔录 , 由 检查 人 、 被 检查 人和 见证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 检查 人 拒绝 签名 的 的 , 应当 在 笔录 上。。
第八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办理 治安 案件 , 对 与 案件 有关 的 需要 作为 证据 的 物品 , 可以的 物品 , 不得 扣押。
对 扣押 的 物品 , 应当 会同 在场 见证人 和 被 扣押 物品 持有 人 查点 清楚 , 当场 开列 清单 一 式 , 由 调查 人员 、 见证人 和 持有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 一份 交给 持有 人 人, 另 一份 附卷 备查。
对 扣押 的 物品 , 应当 妥善 保管 , 不得 挪作 他 用 ; 对 不宜 长期 保存 的 物品 按照立即 退还 ; 满 六个月 无人 对该 财产 主张 权利 或者 无法 查清 权利 人 的 , 应当 公开 拍卖 或者 按照 国家 规定 处理 ,
第九 十条 为了 查明 案情 , 需要 解决 案件 中 有争议 的 专门 性 问题 的 , 应当 指派 或者 聘请 专门.
第二节决定
第 九十 一条 治安 管理 处罚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决定 ; 其中 警告 、 五 百元 以下 的 罚款 可以 由 派出所 派出所
第九十二条 对 决定 给予 行政 拘留 处罚 的 人 , 在 处罚 前 已经 采取 强制 措施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时间 , 应当 折抵 限制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一日 , 折抵 拘留 一日。
第 九十 三条 公安 机关 查处 治安 案件 , 对 没有 本人 陈述 , 但 其他 证据 能够 证明 案件 的。
第九 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作出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前 , 应当 告知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作出 治安 处罚.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有权 陈述 和 申辩。 公安 机关 必须 充分 听取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的、 理由 或者 证据 成立 的 , 公安 机关 应当 采纳。
公安 机关 不得 因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的 陈述 、 、 申辩 加重 处罚 处罚。
: 十五 条 治安 案件 调查 结束 后 , 公安 机关 应当 根据 不同 : : : : :
(一) 确 有 有 应当 给予 治安 治安 处罚 处罚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 , 根据 情节 及 及 具体 情况 , 作出 处罚 决定 ;
(二) 依法 不予 处罚 的 , 或者 违法 事实 不能 成立 成立 的 , 不予 处罚 处罚 决定 ;
(三) 违法行为 已 已 犯罪 的 , , 主管 机关 依法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四) 发现 违反 违反 管理 行为 人 有 其他 违法行为 的 , , 在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行为 作出 决定 的 同时 , 通知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处理。。
第九 十六 条 公安 机关 作出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的 , 应当 制作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 : : : : : :
(一) 被 处罚 处罚 的 姓名 、 性别 、 年龄 年龄 、 身份证 件 的 和 号码 号码 、 住址 ;
(二) 违法 事实 和 证据 ;
(三) 处罚 的 种类 和 和 依据
(四) 处罚 的 的 方式 和 和 期限
(五) 对 处罚 处罚 不服 , 申请 申请 行政 复议 、 提起 行政 诉讼 的 途径 和 ; ;
(六) 作出 处罚 处罚 的 公安 机关 机关 名称 和 和 作出 决定 的 日期。
决定 书 应当 由 作出 处罚 决定 的 公安 机关 加盖 加盖。
第九十七条 公安 机关 应当 向 被 处罚 人 宣告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书 , 并 当场 交付 被 处罚 人 无法 当场 向 被 处罚 人 宣告 的 应当 在 二 日内 送达 被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行政 拘留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被 处罚 人 的 家属。
有 被 侵害 人 的 , 公安 机关 应当 将 决定 书 副本 抄送 被 侵害 人。
第九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作出 吊销 许可证 以及 处 二 千元 以上 罚款 的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前 , 告知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有权 要求 听证 ;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公安 机关及时 依法 举行 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 机关 办理 治安 案件 的 期限 , 自 受理 之 日 起 不得 超过 三十 日 ; 案情 重大 、 复杂 , 经 上 一级
为了 查明 案情 进行 鉴定 的 期间 , 不 计入 办理 办理 治安 的 期限。。
第一 百 条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 处 警告 或者 二 百元 以下 罚款 的 , 可以 当场 治安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第一百零 一条 当场 作出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的 , 人民警察 应当 向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出示 工作 证件 并将 决定 书 副本 抄送 抄送 侵害 人。
前款 规定 的 处罚 决定 书 , 应当 载明 被 处罚 人 的 姓名 、 违法行为 、 处罚 依据 、 罚款 、 时间 、
当场 作出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的 , 经办 的 人民警察 应当 在 二十 四 小时 内 报 所属 公安 机关 备案。
第一百零 二条 被 处罚 人 对 治安 管理 处罚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零 三条 对 被 决定 给予 行政 拘留 处罚 的 人 , 由 作出 决定 的 公安 机关 送达 拘留所 执行。
第一百零 四条 受到 罚款 处罚 的 人 应当 自 收到 处罚 决定 书 之 日 十五 日内 日内 到 到 的.
(()) 五十 五十 元 以下 罚款 , 被 处罚 人 对 罚款 无 异议 的 ;
(二) 在 边远, 水上, 交通 不便 地区,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依照 本法 的 规定 作出 罚款 决定 后, 被 处罚 人 向 指定 的 银行 缴纳 罚款 确 有 困难, 经 被 处罚 人 提出 的;
(三) 被 处罚 处罚 在 当地 没有 固定 住所 , 不 不 当场 收缴 事后 执行 执行。。
第一百零 五条 人民警察 当场 收缴 的 罚款 , 应当 自 收缴 罚款 之 日 起 二 日内 , 交 至起 二 日内 , 交 至 所属 的 公安 机关 ; 公安 机关 应当 自 收到 罚款 之 日 起 二 日内 将 缴付 缴付 指定
第一百零 六条 人民警察 当场 收缴 罚款 的 , 应当 向 被 处罚 人 出具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拒绝 缴纳 罚款。
第一百零 七 条 被 处罚 人 不服 行政 拘留 处罚 决定 , 申请 行政 复议 、 提起 行政 诉讼 的 可以 向 公安被 处罚 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提出 符合 本法 第一百零 八 条 规定 条件 的 担保人 , 或者 按 每日 拘留 二 百元
: 八 条 担保人 应当 符合 下列 : :
(()) 与 本案 无 ;
(()) 政治 政治 权利 , 人身自由 未 受到 ;
(()) 当地 当地 有 常住 户口 和 固定 ;
(()) 有 能力 履行 担保 义务
第一百零 九 条 担保人 应当 保证 被 担保人 不 逃避 行政 行政 拘留 的 执行。。
担保人 不 履行 担保 义务 , 致使 被 担保人 逃避 行政 拘留 处罚 的 执行 的 , 由 公安 机关 对其 处 三 以下 以下。
第一 百一 十条 被 决定 给予 行政 拘留 处罚 的 人 交纳 保证金 , 暂缓 行政 拘留 后 , 逃避 拘留 处罚 的.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行政 拘留 的 处罚 决定 被 撤销 , 或者 行政 拘留 处罚 开始 执行 的 , 公安 机关 收取 的 应当 应当
第五 章 执法 监督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应当 依法 、 公正 、 严格 、 高效 办理 治安 案件 , 文明 执法 , 不得 徇私舞弊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办理 治安 案件 , 禁止 对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人 打骂 、 虐待 或者 侮辱。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办理 治安 案件 , 应当 自觉 接受 社会 和 公民 的 监督。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办理 治安 案件 , 不 严格 执法 或者 有 违法 违纪 行为 的 , 任何 单位 和 都 有权 向 公安 或者 人民 检察院 、 监察 监察 机关 检举 、 控告 应当 应当依据 职责 及时 处理。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依法 实施 罚款 处罚 ,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实行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人民警察 办理 治安 案件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 : : : : :
(一) 刑讯逼供 、 体罚 、 虐待 虐待 、 他人 的 的
(二) 超过 询问 查证 的 时间 时间 限制 人身自由 ;
(三) 不 执行 执行 决定 与 罚款 罚款 分离 分离 制度 或者 不 按 规定 将 罚没 的 财物 上缴 国库 或者 依法 处理 的 ;
(四) 私分 、 、 、 挪用 、 、 损毁 收缴 收缴 、 扣押 的 财物 的 ;
(五) 违反 规定 规定 或者 不 及时 及时 被 侵害 人 人 财物 的 ;
(六) 违反 规定 不 及时 及时 退还 保证金 的
(七) 利用 职务 职务 的 便利 收受 收受 财物 或者 或者 谋取 其他 利益 的 ;
(八) 当场 收缴 收缴 不 出具 罚款 罚款 或者 不 不 如实 填写 罚款 数额 的 ;
(九) 接到 要求 要求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报警 后 后 , 不 及时 出 警 的 ;
(()) 查处 查处 违反 治安 管理 时 时 , 为 违法 犯罪 行为 通风报信 通风报信 ; ;
(十一) 有 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 不 不 履行 法定 法定 职责 的 其他 情形 的。
办理 治安 案件 的 公安 机关 有 前款 所列 行为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相应 相应 的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及其 人民警察 违法 行使 职权 , 侵犯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的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本法 所称 以上 、 以下 、 以内 , , 包括 本。。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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