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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rdnung über Feuer- und Rettungsränge in China (2018)

消防 救援 衔 条例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6. Oktober 2018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27. Oktober 2018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Öffentliche Verwaltung Katastrophengesetz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 救援 衔 条例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六 次 通过 通过)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等级 的
第三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等级 的
第四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的 首次
第五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晋级
第六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保留 、 降级 和 和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正规化 、 专业化 、 职业 化 建设 , 增强 消防 救援 的职责 , 根据 宪法 , , 本 条例。
第二 条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实行 消防 救援 衔 衔。
消防 救援 衔 授予 对象 为 纳入 国家 行政 编制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统一 领导 管理 的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在职。。
第三 条 消防 救援 衔 是 表明 消防 救援 人员 身份 、 区分 消防 救援 人员 等级 的 称号 和 标志 , 是.
第四 条 消防 救援 衔 高 的 人员 对 消防 救援 衔 低 的 人员 , 消防 救援 衔 高高 的 为 上级。
第五 条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主管 消防 救援 衔 工作。
第二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等级 的
第六 条 消防 救援 衔 按照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 消防员 分别 设置。
: 条 管理 指挥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设 下列 : : :
(()) 、 、 副 总监 、 助理 总监
(()) : 高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长 、 、 指挥长 指挥长 、 三级 指挥长 ;
(()) : 一级 指挥员 、 二级 指挥员 、 、 指挥员 指挥员 、 四级 指挥员。
第八 条 专业 技术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设 下列 二等 八级 , 在 消防 衔 冠以 冠以 专业 专业 : : : : : : : : : : : : : : :
(()) : 高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长 、 二级 指挥长 指挥长 三级 三级 指挥长 ;
(()) : 一级 指挥员 、 二级 指挥员 、 三级 指挥员 指挥员 四级 四级 指挥员。
: 消防员 消防 救援 衔 设 下列 三等 : :
(()) : : 一级 消防 长 、 二级 消防 长 、 三级 消防 长 ;
(()) : : 一级 消防 士 、 二级 消防 士 ;
(()) : : 三级 消防 士 、 四级 消防 士 、 预备 消防 士。
第三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等级 的
: 条 管理 指挥 人员 按照 下列 职务 等级 编制 : : :
(()) 国务院 应急 : : : 总监 ;
(()) 应急 应急 部门 消防 救援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 : : 副 总监 ;
(()) 应急 应急 部门 消防 救援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 : : 助理 总监 ;
(()) : : : 高级 指挥长 ;
(()) : : : 一级 指挥长 ;
(()) : : : 二级 指挥长 ;
(()) : : : 三级 指挥长 ;
(()) : : : 一级 指挥员 ;
(()) : : : 二级 指挥员 ;
(()) (()) : : 三级 指挥员 ;
(()) (()) : : 四级 指挥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按照 下列 职务 等级 编制 消防 : :
(()) 高级 技术 : : 高级 指挥长 至 三级 指挥长 ;
(()) 中级 技术 : : 一级 指挥长 至 二级 指挥员 ;
(()) 初级 技术 : : 三级 指挥长 至 四级 指挥员。
: 条 消防员 按照 下列 工作 年限 编制 消防 : :
(()) 满 满 : : : 一级 消防 长 ;
(()) 满 满 : : : 二级 消防 长 ;
(()) 满 满 : : : 三级 消防 长 ;
(()) 满 满 : : 一级 消防 士 ;
(()) 满 满 : : 二级 消防 士 ;
(()) 满 满 : : 三级 消防 士 ;
(()) 满 满 : : 四级 消防 士 ;
(()) 二年 二年 : : 预备 消防 士。
第四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的 首次
第十三 条 授予 消防 救援 衔 , 以 消防 救援 人员 现任 职务 、 德才 表现 、 学历 学位 、 任职 时间 和 工作 年限 为。。
: 条 初任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 按照 : : : : : : :
(一) 从 普通 高等学校 毕业生 中 招录, 取得 大学 专科, 本科 学历 的, 授予 四级 指挥员 消防 救援 衔; 取得 硕士学位 的 研究生, 授予 三级 指挥员 消防 救援 衔; 取得 博士学位 的 研究生, 授予 一级 指挥员 消防 救援 救援 ;
(()) 消防员 消防员 任命 为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专业 人员 的 , 按照 所 任命 的 职务 等级 授予 相应 消防 消防 救援 衔 ;
(()) 国家 国家 或者 其他 救援 队伍 调入 的 , , 从 符合 条件 的 社会 人员 中 招录 , 按照 所 任命
: 条 初任 消防员 , 按照 下列 规定 首次 授予 : : :
(())) 高中 毕业生 普通 普通 高等学校 在 校 生 或者 中 招录 的 的 , 授予 预备 消防 ; ;
(()) 退役 退役 中 招录 的 , 其 其 服役 年限 工作 时间 , 按照 本 条例 第十二 条 的 规定 , 相应 相应 的 消防 救援 衔 ;
(三) 从 其他 救援 队伍 或者 具备 专业 技能 的 社会 人员 中 招录 的, 根据 其 从事 相关 专业 工作 时间, 比照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中 同等 条件 人员, 授予 相应 的 消防 救援 衔.
: 条 首次 授予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 按照 : : : : :
(())) 总监 、 副 总监 、 助理 总监 , 由 国务院 总理 批准 ;
(()) 高级 高级 、 一级 指挥长 、 二级 二级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正职 领导 领导 ; ;
(三) 授予 三级 指挥长, 一级 指挥员, 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急 管理 部门 同意 后 由 总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其中 森林 消防 队伍 人员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机构 正职 领导 批准 ;
(())) 二级 指挥员 三级 三级 、 、 四级 指挥员 , 由 总队 单位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 条 首次 授予 消防员 消防 救援 衔 , 按照 : : : : : :
(()) 一级 一级 长 、 二级 消防 长 、 三级 消防 长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救援
(()) 一级 一级 士 、 二级 消防 士 士 、 三级 士 、 四级 消防 士 、 预备 消防 士 , 由 级
第五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晋级
第十八 条 消防 救援 衔 一般 根据 职务 等级 调整 情况 或者 或者 工作 逐级 晋升 晋升。
消防 救援 人员 晋升 上 一级 消防 救援 衔 , 应当 胜任 本职 工作 , 遵纪守法 , 廉洁奉公 , 作风 正派。。
消防 救援 人员 经 培训 合格 后 , 方可 晋升 上 一级 消防 救援 衔。
第十九 条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的 消防 救援 衔 晋升 , 一般 与其 职务 等级 晋升 一致。。
消防员 的 消防 救援 衔 晋升 , 按照 本 条例 第十二 条 的 规定 执行。 通过 全国 普通 高等学校 招生 统一 、 取得学校 学习 的 时间 视同 工作 时间 , 但 不 计入 计入。
: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晋升 , 按照 : : : : :
(()) 为 为 总监 副 副 总监 、 助理 总监 , 由 国务院 总理 批准 ;
(()) 为 为 高级 、 、 指挥长 指挥长 , 由 国务院 管理 部门 正职 领导 领导 批准 ;
(三) 晋升 为 二级 指挥长, 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急 管理 部门 同意 后 由 总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其中 森林 消防 队伍 人员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正职 领导 批准;
(()) 为 为 三级 指挥长 、 指挥员 指挥员 , 由 总队 级 单位 领导 领导 ; ;
(()) 为 为 二级 指挥员 、 指挥员 指挥员 , 由 支队 级 单位 领导 领导 批准。
: 一条 消防员 消防 救援 衔 晋升 , 按照 下列 规定 : : : :
(()) 为 为 消防 长 、 二级 消防 长 、 三级 消防 长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消防 消防 队伍 领导
(())) 为 一级 士 士 二级 二级 消防 士 , 由 总队 单位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
(())) 为 三级 士 士 、 消防 消防 士 , 由 级 单位 单位 领导 领导 批准。
第二十 二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在 消防 救援 工作 中 做出 重大 贡献 、 德才 表现 突出 的 , 其 消防 救援 衔 提前 提前。。
第六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保留 、 降级 和 和
第二十 三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退休 后 , 其 消防 救援 衔 予以 保留。
消防 救援 人员 按照 国家 规定 退出 消防 救援 队伍 , 或者 调离 、 辞职 、 被 辞退 的 , 其 消防 救援 不予 不予。。
第二十 四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因 不 胜任 现任 职务 被 调任 下级 职务 的 , 其 消防 救援 衔 应当 至 相应 衔 级
第二十 五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受到 降级 、 撤职 处分 的 , 应当 相应 降低 消防 救援 衔 , 降级 的 批准 权限 原 衔 级
消防 救援 衔 降级 不适 用于 四级 指挥员 和 预备 消防 消防。
第二十 六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受到 开除 处分 的 , 以及 因 犯罪 被 依法 判处 剥夺 政治 权利 或者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 其 消防
消防 救援 人员 退休 后 犯罪 的 , 适用 前款 规定。
第七 章 附则
第二 十七 条 消防 救援 衔 标志 式样 和 佩带 办法 办法 , 国务院 制定。。
自 十八 条 本 条例 自 2018 年 10 月 27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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