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影 产业 促进 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 第十二届 第十二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四次 会议)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电影 创作 、 、
第三 章 电影 发行 、 、
第四 章 电影 产业 支持 支持 、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促进 电影 产业 健康 繁荣 发展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规范 电影 市场 秩序 , 丰富 人民 群众 精神.
第二 条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电影 创作 、 摄制 、 、 、 、 (((((统称)))))
本法 所称 电影 , 是 指 运用 视听 技术 和 艺术 手段 摄制 、 以 胶片 或者 数字 载体 记录 、 表达或者 流动 放映 设备 公开 放映 的 作品。
通过 互联网 、 电信 网 、 广播 电视网 等 信息 网络 传播 电影 的 , 还 应当 遵守 互联网 、 电信 网 、 电视网
第三 条 从事 电影 活动 , 应当 坚持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 坚持 社会效益 优先 , 实现 社会效益 与 经济效益 相统一。
第四 条 国家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的 创作 导向 , 坚持 百花齐放 、 百家争鸣 的 方针 , 尊重 保障优秀 电影。
第五 条 国务院 应当 将 电影 产业 发展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
国家 制定 电影 及其 相关 产业 政策 , 引导 形成 统一 开放 、 公平 竞争 的 电影 市场 , 促进 电影 市场 繁荣 发展。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 科技 的 研发 、 应用 , 制定 并 完善 电影 技术 标准 , 构建 以 企业 为 主体.
第七 条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何 任何 和 个人 不得 侵犯。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知识产权 执法 的 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保护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 依法 查处 侵犯 与 有关 的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应当 增强 知识产权 意识 , 提高 运用 、 保护 和 管理 知识产权 的 能力。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开发 电影 形象 形象 产品 等 产品 产品。
第八 条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的 电影 工作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电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负责 负责 有关 电影 工作 工作。
第九条 电影 行业 组织 依法 制定 行业 自律 规范 , 开展 业务 交流 , 加强 职业 道德 教育 , 维护 其 成员 的 合法 权益
演员 、 导演 等 电影 从业人员 应当 坚持 德艺双馨 ,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社会公德 , 恪守 职业 道德 , 加强 自律 树立.
第十 条 国家 支持 建立 电影 评价 体系 , 鼓励 开展 电影 评论。
对 优秀 电影 以及 为 促进 电影 产业 发展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平等 、 互利 的 电影 国际 合作 与 交流 , 支持 参加 境外 电影 ((()))
第二 章 电影 创作 、 、
第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 剧本 创作 和 题材 、 体裁 、 形式 、 手段 等 创新 , 鼓励 电影 学术 研讨 和 业务 交流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根据 电影 创作 的 需要 , 为 电影 创作 人员 深入 基层 、 深入 群众 、 体验 生活
第十三 条 拟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电影 剧本 梗概 向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或者 省 、.军事 等 方面 题材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将 将 电影 报送 审查 审查。
电影 剧本 梗概 或者 电影 剧本 符合 本法 第十六 条 规定 的 , 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将 拟证明 文件 或者 颁发 批准 文件。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电影 部门 制定。。
第十四 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经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批准 , 可以 与 境外 合作 合作 摄制 电影 但是, 也 不得 聘用 有 上述 行为 的 个人 参加 电影 电影。
合作 摄制 电影 符合 创作 、 出资 、 收益 分配 等 方面 比例 要求 的 , 该 电影 视同 境内 法人 、 其他 组织 摄制
境外 组织 不得 在 境内 独立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 境外 个人 不得 在 境内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活动。
第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协调 公安 、 文物保护 、 风景 名胜 区 管理 等 部门 , 法人 、 其他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的 , 应当 遵守 有关 环境保护 、 文物保护 、 风景 名胜 区 管理 和 安全 生产 等 的 法律.
: 条 电影 不得 含有 下列 : :
(()) 宪法 宪法 的 基本 原则 , 煽动 煽动 或者 破坏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法规 ;
(XNUMX) die nationale Einheit, Souveränität und territoriale Integrität gefährden, Staatsgeheimnisse preisgeben, die nationale Sicherheit gefährden, die nationale Würde, Ehre und Interessen schädigen und Terrorismus und Extremismus fördern;
(()) 民族 民族 文化 传统 ,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侵害 民族 风俗习惯 , 歪曲 民族 或者 民族 历史 人物
(()) 破坏 破坏 国家 宗教 政策 宣扬 邪教 邪教 、 迷信 ;
(XNUMX) die soziale Moral gefährden, die soziale Ordnung stören, die soziale Stabilität stören, Obszönität, Glücksspiel, Drogenkonsum fördern, Gewalt, Terror, Verbrechen begünstigen oder kriminelle Methoden lehren;
(XNUMX) Verletzung der gesetzlichen Rechte und Interessen von Minderjährigen oder Schädigung der körperlichen und geistigen Gesundheit von Minderjährigen;
(XNUMX) andere beleidigen, verleumden oder die Privatsphäre anderer verbreiten, die gesetzlichen Rechte und Interessen anderer verletzen;
(XNUMX) Andere Inhalte, die durch Gesetze und Verwaltungsvorschriften verboten sind.
第十七 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其 摄制 完成 的 电影 送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电影 电影 主管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不 符合 本法 规定 的 , 不 准予 公映 , 书面 通知 通知 申请人 说明 理由 理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本法 制定 完善 电影 审查 的 具体 标准 和 程序 , 并向 社会 公布。 完善.
第十八 条 进行 电影 审查 应当 组织 不少于 五名 专家 进行 评审 , 由 专家 提出 评审 意见。 法人部门 可以 另行 组织 专家 再次 评审。 专家 的 评审 意见 应当 作为 作出 审查 决定 的 重要 依据。
前款 规定 的 评审 专家 包括 专家 库 中 的 专家 和 根据 电影 题材 特别 聘请 的 专家。 专家 遴选 和 的
第十九 条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需要 变更 内容 的 , , 依照 本法 规定 重新 报送 审查 审查。
第二十条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取得 的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标识 置于 电影 的 片头 处 电影 放映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 不得 发行 、 放映 , 不得 通过 、 电信 电信 、 广播 电视网 等.
第二十 一条 举办 完成 的 电影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 方可 参加 电影 (前 , 将 相关 材料 报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二十 二条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可以 承接 境外 电影 的 洗印 、 加工 、 后期 制作 等 业务 并报利益 , 危害 社会 稳定 , 伤害 民族 感情 等 内容 的 境外 电影 的 相关 业务。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设立 的 电影 档案 机构 依法 接收 、 收集 、 整理 、 保管 并向 社会 开放 电影 档案。。
国家 设立 的 电影 档案 机构 应当 配置 必要 的 设备 , 采用 先进 技术 , 提高 电影 档案 管理 现代化 水平。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 法》 的 规定 , 做好 电影 档案 保管 工作 , 并向 设立
第三 章 电影 发行 、 、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具有 与 所 从事 的 电影 发行 活动 相 适应 的 人员 、 条件 条件 , , 国务院 电影.
企业 、 个体 工商 户 具有 与 所 从事 的 电影 放映 活动 相 适应 的 人员 、 场所 技术 和.
第二十 五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负责 电影 发行 、 放映 活动 审批 的 电影 主管 部门 ,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日发行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电影 放映 经营 许可证 , 并 予以 公布 ; 对 不 符合 条件 的 , 不予 批准 , 书面 通知.
第二十 六条 企业 、 个人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 应当 将 企业 名称 或者 经营 者 姓名 、 地址 联系 方式.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加大 对 农村 电影 放映 的 扶持 力度 , 由 政府 出资 建立 完善 农村 电影 公益 服务观看 电影 需求。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纳入 农村 公共 文化 服务 体系 建设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对 农村 电影 放映 放映 活动
从事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活动 的 , 不得 以 虚报 、 冒领 等 手段 骗取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补贴 资金。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教育 、 电影 主管 部门 可以 共同 推荐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电影 , 并 采取.
国家 鼓励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采取 票价 优惠 、 建设 不同 条件 的 放映厅进城 务工 人员 等 观看 电影 提供 便利 ;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所在地 人民政府 可以 对其.
第二 十九 条 电影院 应当 合理 安排 由 境内 法人 、 其他 组织 所 摄制 电影 的 放映 场次 和 时段 并且 放映 的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应当 应当 保障 放映 质量 质量。
第三 十条 电影院 的 设施 、 设备 以及 用于 流动 放映 的 设备 应当 符合 电影 放映 技术 的 国家 标准。。
电影院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装 计算机 售票 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 任何 人 不得 对 正在 放映 的 电影 进行 录音 录像。 发现 进行 录音 录像要求 其 离场。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前 放映 公益 广告。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后 至 电影 电影 结束 前 , 不得 放映 广告 广告。
第三 十三 条 电影院 应当 遵守 治安 、 消防 、 公共 场所 卫生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维护 放映 场所 的 和
任何 人 不得 携带 爆炸性 、 易燃 性 、 放射性 、 毒害性 、 腐蚀性 物品 进入 电影院 等 放映 场所 不得拒绝 其 进入 , 并向 有关部门 报告。
第三 十四 条 电影 发行 企业 、 电影院 等 应当 如实 统计 电影 销售 收入 , 提供 真实 准确 的 统计 , 。
第三 十五 条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 须经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或者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第四 章 电影 产业 支持 支持 、
: 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下列 电影 的 创作 : :
(()) 中华 中华 优秀 文化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的 重大 题材 电影 ;
(()) 未成年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电影
(()) 艺术 艺术 创新 成果 、 艺术 进步 进步 的 电影 ;
(()) 科学 科学 教育 事业 发展 和 科学 技术 普及 的 电影 ;
(()) 符合 符合 国家 支持 政策 的 电影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引导 相关 文化 产业 专项 资金 、 基金 加大 对 电影 产业 的 投入 力度 , 不同对 电影 产业 的 支持 , 并 加强 对 相关 资金 、 、 使用 情况 的 审计。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实施 必要 的 税收 优惠政策 , 促进 电影 产业 发展 ,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财税 主管 部门 依照.
第三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据 人民 群众 需求 和 电影 市场 发展 需要 , 将 电影院 建设 改造.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有效 保障 电影院 用地 需求 , 积极 盘活 现有 电影院 用地 资源 , 支持 电影院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为 从事 电影 活动 以及 改善 电影 基础 设施 提供 融资 服务 , 依法 开展 电影 有关 的
国家 鼓励 保险 机构 依法 开发 适应 电影 产业 发展 需要 的 保险 保险。
国家 鼓励 融资 担保 机构 依法 向 电影 产业 提供 融资 担保 , 通过 再 担保 、 联合 担保 以及 担保 与 保险 相 等 等 方式
对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依照 本法 规定 公告 的 电影 的 摄制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合理 确定 贷款 期限 和 利率。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鼓励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到 境外 合作 摄制 电影 等 方式 进行 跨境 投资 , 依法 保障 其 对外贸易 跨境 跨境 和 和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实施 电影 人才 扶持 计划。
国家 支持 有条件 的 高等学校 、 中等 职业 学校 和 其他 教育 机构 、 培训 机构 等 开设 与 电影 相关 专业 和 课程 , 采取
国家 鼓励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参与 参与 学校 人才 培养。。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扶持 农村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和 民族 地区 开展 电影 活动。
国家 鼓励 、 支持 少数民族 题材 电影 创作 , 加强 电影 的 少数民族 语言 文字 译制 工作 , 统筹 保障 民族 地区 群众 电影 电影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对 优秀 电影 的 外语 翻译 制作 予以 支持 , 并 综合利用 外交 、 文化 、 教育 等 对外 资源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从事 电影 的 境外 推广。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以 捐赠 、 资助 等 方式 支持 电影 产业 发展 , 并 依法 给予 优惠。
第四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电影 活动 的 日常 监督 管理 , 受理 对 本法和 个人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受到 行政 处罚 的 情形 记 入 信用 档案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擅自 从事 电影 摄制 、 发行 、 放映 活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主管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第四 十八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吊销 有关 许可证 、 撤销 有关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万元 的 : : : : :
(一)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买卖 本法 规定 的 许可证,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 或者 以 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本法 规定 的 许可证,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 的;
(()) 欺骗 欺骗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取得 规定 的 许可证 、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 文件。。
第四 十九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吊销 许可证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没收 电影: 二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万元 的 : : : : : : :
(()) 、 、 放映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的 ;
(()) 电影 电影 许可证 后 变更 电影 内容 内容 , 未 规定 重新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许可证 发行 、 放映 、
(()) 未 未 取得 公映 公映 的 电影 参加 参加 ((()))。
第五 十条 承接 含有 损害 我国 国家 尊严 、 荣誉 和 利益 , 危害 社会 稳定 , 伤害 民族 感情 等 的活动 , 没收 电影 片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三倍 以上 以下 以下的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 由 电影 主管 部门 通报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 由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电影 发行 企业 、 电影院 等 有 制造 虚假 交易 、 虚报 瞒报 销售 收入 等 行为 , 扰乱 电影 市场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 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的证。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后 至 电影 放映 结束 前 广告 广告 , 由 县级.
第五 十二 条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经许可 擅自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严重 的 , 自 受到 处罚 之 日 起 五年 内 内 不得 举办 涉外 ((()))
个人 擅自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节 (展) 或者 擅自 提供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参加 电影 节 (展) 的, 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活动 , 没收 参展 的 电影 片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自 受到 处罚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从事 相关 电影 活动。
第 五十 三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或者 个体 工商 户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被 吊销 许可证 的 , 自 吊销许可证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的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 五十 四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 : : :
(()) 国家 国家 规定 , 擅自 将 未 未 取得 电影 许可证 的 电影 制作 为 音像 音像 制品 ; ;
(()) 国家 国家 规定 , 擅自 通过 互联网 、 、 电信 、 广播 电视网 等 信息 网络 传播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 虚报 虚报 、 等 等 手段 骗取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补贴 资金 ; ;
(()) 与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的
(()) 依法 依法 接收 收集 收集 、 整理 、 保管 、 移交 电影 档案 的。
电影院 有 前款 第四项 规定 行为 , 情节 严重 的 , 由原 由原 发证 吊销 许可证 许可证。
第五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 : : :
(()) 职务 职务 上 的 便利 他人 他人 财物 或者 其他 好处 的 ;
(()) 违反 本法 规定 进行 审批 活动 ;
(()) 不 履行 监督 职责 的
(()) 发现 违法行为 不予 查处 的
(())) 、 挪用 截留 、 、 克扣 农村 电影 公益 补贴 资金 或者 相关 相关 专项 资金 、 基金 ;
(()) 违反 违反 本法 规定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情形。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人身 、 财产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二 年内 受到 二次 以上 行政 处罚 , 又有 依照 本法 规定 应当 处罚 的 违法行为 的 , 从重 处罚。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严格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处罚 种类。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对 有 证据 证明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进行 查处 时 , 可以 依法 与 违法行为 有关
第五 十八 条 当事人 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以及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行为电影 公映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应当 先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 对 行政 复议 决定 不服 的 可以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五 十九 条 境外 资本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设立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企业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自 十条 本法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