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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etz zur Förderung der Filmindustrie in China (2016)

电影 产业 促进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07. Nov 2016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März 2017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Entertainment Law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影 产业 促进 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 第十二届 第十二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四次 会议)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电影 创作 、 、
第三 章 电影 发行 、 、
第四 章 电影 产业 支持 支持 、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促进 电影 产业 健康 繁荣 发展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规范 电影 市场 秩序 , 丰富 人民 群众 精神.
第二 条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电影 创作 、 摄制 、 、 、 、 (((((统称)))))
本法 所称 电影 , 是 指 运用 视听 技术 和 艺术 手段 摄制 、 以 胶片 或者 数字 载体 记录 、 表达或者 流动 放映 设备 公开 放映 的 作品。
通过 互联网 、 电信 网 、 广播 电视网 等 信息 网络 传播 电影 的 , 还 应当 遵守 互联网 、 电信 网 、 电视网
第三 条 从事 电影 活动 , 应当 坚持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 坚持 社会效益 优先 , 实现 社会效益 与 经济效益 相统一。
第四 条 国家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的 创作 导向 , 坚持 百花齐放 、 百家争鸣 的 方针 , 尊重 保障优秀 电影。
第五 条 国务院 应当 将 电影 产业 发展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
国家 制定 电影 及其 相关 产业 政策 , 引导 形成 统一 开放 、 公平 竞争 的 电影 市场 , 促进 电影 市场 繁荣 发展。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 科技 的 研发 、 应用 , 制定 并 完善 电影 技术 标准 , 构建 以 企业 为 主体.
第七 条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何 任何 和 个人 不得 侵犯。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知识产权 执法 的 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保护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 依法 查处 侵犯 与 有关 的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应当 增强 知识产权 意识 , 提高 运用 、 保护 和 管理 知识产权 的 能力。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开发 电影 形象 形象 产品 等 产品 产品。
第八 条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的 ​​电影 工作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电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负责 负责 有关 电影 工作 工作。
第九条 电影 行业 组织 依法 制定 行业 自律 规范 , 开展 业务 交流 , 加强 职业 道德 教育 , 维护 其 成员 的 合法 权益
演员 、 导演 等 电影 从业人员 应当 坚持 德艺双馨 ,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社会公德 , 恪守 职业 道德 , 加强 自律 树立.
第十 条 国家 支持 建立 电影 评价 体系 , 鼓励 开展 电影 评论。
对 优秀 电影 以及 为 促进 电影 产业 发展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平等 、 互利 的 电影 国际 合作 与 交流 , 支持 参加 境外 电影 ((()))
第二 章 电影 创作 、 、
第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 剧本 创作 和 题材 、 体裁 、 形式 、 手段 等 创新 , 鼓励 电影 学术 研讨 和 业务 交流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根据 电影 创作 的 需要 , 为 电影 创作 人员 深入 基层 、 深入 群众 、 体验 生活
第十三 条 拟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电影 剧本 梗概 向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或者 省 、.军事 等 方面 题材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将 将 电影 报送 审查 审查。
电影 剧本 梗概 或者 电影 剧本 符合 本法 第十六 条 规定 的 , 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将 拟证明 文件 或者 颁发 批准 文件。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电影 部门 制定。。
第十四 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经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批准 , 可以 与 境外 合作 合作 摄制 电影 但是, 也 不得 聘用 有 上述 行为 的 个人 参加 电影 电影。
合作 摄制 电影 符合 创作 、 出资 、 收益 分配 等 方面 比例 要求 的 , 该 电影 视同 境内 法人 、 其他 组织 摄制
境外 组织 不得 在 境内 独立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 境外 个人 不得 在 境内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活动。
第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协调 公安 、 文物保护 、 风景 名胜 区 管理 等 部门 , 法人 、 其他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的 , 应当 遵守 有关 环境保护 、 文物保护 、 风景 名胜 区 管理 和 安全 生产 等 的 法律.
: 条 电影 不得 含有 下列 : :
(()) 宪法 宪法 的 基本 原则 , 煽动 煽动 或者 破坏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法规 ;
(XNUMX) die nationale Einheit, Souveränität und territoriale Integrität gefährden, Staatsgeheimnisse preisgeben, die nationale Sicherheit gefährden, die nationale Würde, Ehre und Interessen schädigen und Terrorismus und Extremismus fördern;
(()) 民族 民族 文化 传统 ,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侵害 民族 风俗习惯 , 歪曲 民族 或者 民族 历史 人物
(()) 破坏 破坏 国家 宗教 政策 宣扬 邪教 邪教 、 迷信 ;
(XNUMX) die soziale Moral gefährden, die soziale Ordnung stören, die soziale Stabilität stören, Obszönität, Glücksspiel, Drogenkonsum fördern, Gewalt, Terror, Verbrechen begünstigen oder kriminelle Methoden lehren;
(XNUMX) Verletzung der gesetzlichen Rechte und Interessen von Minderjährigen oder Schädigung der körperlichen und geistigen Gesundheit von Minderjährigen;
(XNUMX) andere beleidigen, verleumden oder die Privatsphäre anderer verbreiten, die gesetzlichen Rechte und Interessen anderer verletzen;
(XNUMX) Andere Inhalte, die durch Gesetze und Verwaltungsvorschriften verboten sind.
第十七 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其 摄制 完成 的 电影 送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电影 电影 主管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不 符合 本法 规定 的 , 不 准予 公映 , 书面 通知 通知 申请人 说明 理由 理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本法 制定 完善 电影 审查 的 具体 标准 和 程序 , 并向 社会 公布。 完善.
第十八 条 进行 电影 审查 应当 组织 不少于 五名 专家 进行 评审 , 由 专家 提出 评审 意见。 法人部门 可以 另行 组织 专家 再次 评审。 专家 的 评审 意见 应当 作为 作出 审查 决定 的 重要 依据。
前款 规定 的 评审 专家 包括 专家 库 中 的 专家 和 根据 电影 题材 特别 聘请 的 专家。 专家 遴选 和 的
第十九 条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需要 变更 内容 的 , , 依照 本法 规定 重新 报送 审查 审查。
第二十条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取得 的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标识 置于 电影 的 片头 处 电影 放映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 不得 发行 、 放映 , 不得 通过 、 电信 电信 、 广播 电视网 等.
第二十 一条 举办 完成 的 电影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 方可 参加 电影 (前 , 将 相关 材料 报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二十 二条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可以 承接 境外 电影 的 洗印 、 加工 、 后期 制作 等 业务 并报利益 , 危害 社会 稳定 , 伤害 民族 感情 等 内容 的 境外 电影 的 相关 业务。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设立 的 电影 档案 机构 依法 接收 、 收集 、 整理 、 保管 并向 社会 开放 电影 档案。。
国家 设立 的 电影 档案 机构 应当 配置 必要 的 设备 , 采用 先进 技术 , 提高 电影 档案 管理 现代化 水平。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 法》 的 规定 , 做好 电影 档案 保管 工作 , 并向 设立
第三 章 电影 发行 、 、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具有 与 所 从事 的 电影 发行 活动 相 适应 的 人员 、 条件 条件 , , 国务院 电影.
企业 、 个体 工商 户 具有 与 所 从事 的 电影 放映 活动 相 适应 的 人员 、 场所 技术 和.
第二十 五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负责 电影 发行 、 放映 活动 审批 的 电影 主管 部门 ,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日发行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电影 放映 经营 许可证 , 并 予以 公布 ; 对 不 符合 条件 的 , 不予 批准 , 书面 通知.
第二十 六条 企业 、 个人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 应当 将 企业 名称 或者 经营 者 姓名 、 地址 联系 方式.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加大 对 农村 电影 放映 的 扶持 力度 , 由 政府 出资 建立 完善 农村 电影 公益 服务观看 电影 需求。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纳入 农村 公共 文化 服务 体系 建设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对 农村 电影 放映 放映 活动
从事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活动 的 , 不得 以 虚报 、 冒领 等 手段 骗取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补贴 资金。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教育 、 电影 主管 部门 可以 共同 推荐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电影 , 并 采取.
国家 鼓励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采取 票价 优惠 、 建设 不同 条件 的 放映厅进城 务工 人员 等 观看 电影 提供 便利 ;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所在地 人民政府 可以 对其.
第二 十九 条 电影院 应当 合理 安排 由 境内 法人 、 其他 组织 所 摄制 电影 的 放映 场次 和 时段 并且 放映 的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应当 应当 保障 放映 质量 质量。
第三 十条 电影院 的 设施 、 设备 以及 用于 流动 放映 的 设备 应当 符合 电影 放映 技术 的 国家 标准。。
电影院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装 计算机 售票 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 任何 人 不得 对 正在 放映 的 电影 进行 录音 录像。 发现 进行 录音 录像要求 其 离场。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前 放映 公益 广告。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后 至 电影 电影 结束 前 , 不得 放映 广告 广告。
第三 十三 条 电影院 应当 遵守 治安 、 消防 、 公共 场所 卫生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维护 放映 场所 的 和
任何 人 不得 携带 爆炸性 、 易燃 性 、 放射性 、 毒害性 、 腐蚀性 物品 进入 电影院 等 放映 场所 不得拒绝 其 进入 , 并向 有关部门 报告。
第三 十四 条 电影 发行 企业 、 电影院 等 应当 如实 统计 电影 销售 收入 , 提供 真实 准确 的 统计 , 。
第三 十五 条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 须经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或者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第四 章 电影 产业 支持 支持 、
: 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下列 电影 的 创作 : :
(()) 中华 中华 优秀 文化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的 重大 题材 电影 ;
(()) 未成年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电影
(()) 艺术 艺术 创新 成果 、 艺术 进步 进步 的 电影 ;
(()) 科学 科学 教育 事业 发展 和 科学 技术 普及 的 电影 ;
(()) 符合 符合 国家 支持 政策 的 电影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引导 相关 文化 产业 专项 资金 、 基金 加大 对 电影 产业 的 投入 力度 , 不同对 电影 产业 的 支持 , 并 加强 对 相关 资金 、 、 使用 情况 的 审计。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实施 必要 的 税收 优惠政策 , 促进 电影 产业 发展 ,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财税 主管 部门 依照.
第三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据 人民 群众 需求 和 电影 市场 发展 需要 , 将 电影院 建设 改造.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有效 保障 电影院 用地 需求 , 积极 盘活 现有 电影院 用地 资源 , 支持 电影院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为 从事 电影 活动 以及 改善 电影 基础 设施 提供 融资 服务 , 依法 开展 电影 有关 的
国家 鼓励 保险 机构 依法 开发 适应 电影 产业 发展 需要 的 保险 保险。
国家 鼓励 融资 担保 机构 依法 向 电影 产业 提供 融资 担保 , 通过 再 担保 、 联合 担保 以及 担保 与 保险 相 等 等 方式
对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依照 本法 规定 公告 的 电影 的 摄制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合理 确定 贷款 期限 和 利率。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鼓励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到 境外 合作 摄制 电影 等 方式 进行 跨境 投资 , 依法 保障 其 对外贸易 跨境 跨境 和 和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实施 电影 人才 扶持 计划。
国家 支持 有条件 的 高等学校 、 中等 职业 学校 和 其他 教育 机构 、 培训 机构 等 开设 与 电影 相关 专业 和 课程 , 采取
国家 鼓励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参与 参与 学校 人才 培养。。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扶持 农村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和 民族 地区 开展 电影 活动。
国家 鼓励 、 支持 少数民族 题材 电影 创作 , 加强 电影 的 少数民族 语言 文字 译制 工作 , 统筹 保障 民族 地区 群众 电影 电影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对 优秀 电影 的 外语 翻译 制作 予以 支持 , 并 综合利用 外交 、 文化 、 教育 等 对外 资源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从事 电影 的 境外 推广。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以 捐赠 、 资助 等 方式 支持 电影 产业 发展 , 并 依法 给予 优惠。
第四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电影 活动 的 日常 监督 管理 , 受理 对 本法和 个人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受到 行政 处罚 的 情形 记 入 信用 档案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擅自 从事 电影 摄制 、 发行 、 放映 活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主管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第四 十八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吊销 有关 许可证 、 撤销 有关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万元 的 : : : : :
(一)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买卖 本法 规定 的 许可证,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 或者 以 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本法 规定 的 许可证,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 的;
(()) 欺骗 欺骗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取得 规定 的 许可证 、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 文件。。
第四 十九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吊销 许可证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没收 电影: 二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万元 的 : : : : : : :
(()) 、 、 放映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的 ;
(()) 电影 电影 许可证 后 变更 电影 内容 内容 , 未 规定 重新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许可证 发行 、 放映 、
(()) 未 未 取得 公映 公映 的 电影 参加 参加 ((()))。
第五 十条 承接 含有 损害 我国 国家 尊严 、 荣誉 和 利益 , 危害 社会 稳定 , 伤害 民族 感情 等 的活动 , 没收 电影 片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三倍 以上 以下 以下的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 由 电影 主管 部门 通报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 由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电影 发行 企业 、 电影院 等 有 制造 虚假 交易 、 虚报 瞒报 销售 收入 等 行为 , 扰乱 电影 市场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 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的证。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后 至 电影 放映 结束 前 广告 广告 , 由 县级.
第五 十二 条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经许可 擅自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严重 的 , 自 受到 处罚 之 日 起 五年 内 内 不得 举办 涉外 ((()))
个人 擅自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节 (展) 或者 擅自 提供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参加 电影 节 (展) 的, 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活动 , 没收 参展 的 电影 片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自 受到 处罚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从事 相关 电影 活动。
第 五十 三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或者 个体 工商 户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被 吊销 许可证 的 , 自 吊销许可证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的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 五十 四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 : : :
(()) 国家 国家 规定 , 擅自 将 未 未 取得 电影 许可证 的 电影 制作 为 音像 音像 制品 ; ;
(()) 国家 国家 规定 , 擅自 通过 互联网 、 、 电信 、 广播 电视网 等 信息 网络 传播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 虚报 虚报 、 等 等 手段 骗取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补贴 资金 ; ;
(()) 与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的
(()) 依法 依法 接收 收集 收集 、 整理 、 保管 、 移交 电影 档案 的。
电影院 有 前款 第四项 规定 行为 , 情节 严重 的 , 由原 由原 发证 吊销 许可证 许可证。
第五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 : : :
(()) 职务 职务 上 的 便利 他人 他人 财物 或者 其他 好处 的 ;
(()) 违反 本法 规定 进行 审批 活动 ;
(()) 不 履行 监督 职责 的
(()) 发现 违法行为 不予 查处 的
(())) 、 挪用 截留 、 、 克扣 农村 电影 公益 补贴 资金 或者 相关 相关 专项 资金 、 基金 ;
(()) 违反 违反 本法 规定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情形。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人身 、 财产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二 年内 受到 二次 以上 行政 处罚 , 又有 依照 本法 规定 应当 处罚 的 违法行为 的 , 从重 处罚。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严格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处罚 种类。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对 有 证据 证明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进行 查处 时 , 可以 依法 与 违法行为 有关
第五 十八 条 当事人 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以及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行为电影 公映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应当 先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 对 行政 复议 决定 不服 的 可以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五 十九 条 境外 资本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设立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企业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自 十条 本法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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