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 占用 税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 第十 全国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七 次))
第一 条 为了 合理 利用 土地 资源 , 加强 土地 管理 , , 耕地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占用 耕地 建设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从事 非 农业 建设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耕地 税
占用 耕地 建设 农田 水利 设施 的 , 不 缴纳 耕地 占用 税。
本法 所称 耕地 , 是 指 用于 种植 农作物 的 土地。
第三 条 耕地 占用 税 以 纳税人 实际 占用 的 耕地 面积 为 计税 依据 , 按照 规定 的 适用 税额.
: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税额 : :
(()) 耕地 耕地 超过 一亩 的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为
(())) 耕地 超过 一亩 不 超过 二 二 亩 的 , 每 平方米 为 八 八 元 至 四十 ;
(())) 耕地 超过 亩 亩 但 不 超过 三 亩 地区 , 每 平方米 平方米 为 六 元 三十 元 元
(()) 耕地 耕地 超过 亩 亩 地区 地区 , 每 平方米 五 元 至二 至二 十五 元。
各 地区 耕地 占用 税 的 适用 税额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根据 人均 耕地 面积 和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耕地 占用 适用 税额 税额 平均 水平 , 不得.
第五 条 在 人均 耕地 低于 零点五 亩 的 地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根据 当地 经济 发展 情况确定 的 适用 税额 的 百分之 五十。 具体 适用 税额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程序 确定。
第六 条 占用 基本 农田 的 , 应当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或者 第五 条 确定 的 当地 适用 税额 , 加 按.
第七 条 军事 设施 、 学校 、 幼儿园 、 社会 福利 机构 、 医疗 机构 占用 耕地 , 免征 耕地 占用 占用。。
铁路 线路 、 公路 线路 、 飞机场 跑道 、 停机坪 、 港口 、 航道 、 水利工程 占用 耕地 , 减按 每 平方米 二元 税额
农村 居民 在 规定 用地 标准 以内 占用 耕地 新建 自用 住宅 , 按照 当地 适用 税额 减半 征收 耕地 税。
农村 烈士 遗属 、 因 公 牺牲 军人 遗属 、 残疾 军人 以及 符合 农村 最低 生活 保障 条件 的 农村 居民 ,.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可以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耕地 占用 税 的 其他 情形 , 报 全国 人民.
第八 条 依照 本法 第七 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耕地 占用 税后 , 纳税人 改变 原 占地 用途 ,按照 当地 适用 税额 补缴 耕地 占用 税 税
第九条 耕地 占用 税 由 税务 机关 负责 征收。
第十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收到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办理 占用 耕地 手续 的 书面 的 当日。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凭 耕地 占用 税 完税 凭证 或者 免税 凭证 和 其他 有关 文件 发放 建设 用地 批准 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 因 建设 项目 施工 或者 地质 勘查 临时 占用 耕地 , 应当 依照 本法 的 规定 缴纳 耕地 占用, 全额 退还 已经 缴纳 的 耕地 占用 税。
第十二 条 占用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农田 水利 用地 、 养殖 水面 、 渔业 水域 滩涂 以及 农用 地.
占用 前款 规定 的 农用 地 的 , 适用 税额 可以 适当 低于 本 地区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确定、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占用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农用 地 建设 直接 为 农业 生产 服务 的 生产 设施 的 , 不 缴纳 耕地 占用 税。
第十三 条 税务 机关 应当 与 相关 部门 建立 耕地 占用 税 涉税 信息 共享 机制 和 工作 配合 机制。 、 临时 占地 等 信息 , 协助 税务 机关 加强 耕地 耕地 占用 征收 管理。。
税务 机关 发现 纳税人 的 纳税 申报 数据 资料 异常 或者 纳税人 未 按照 规定 期限 申报 纳税 的 ,意见。
第十四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征收 管理 ,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执行。
第十五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法律 法规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