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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kerlandberufssteuergesetz (2018)

耕地 占用 税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9. Dezember 2018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29. Dezember 2018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Steuer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 占用 税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 第十 全国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七 次))
第一 条 为了 合理 利用 土地 资源 , 加强 土地 管理 , , 耕地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占用 耕地 建设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从事 非 农业 建设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耕地 税
占用 耕地 建设 农田 水利 设施 的 , 不 缴纳 耕地 占用 税。
本法 所称 耕地 , 是 指 用于 种植 农作物 的 土地。
第三 条 耕地 占用 税 以 纳税人 实际 占用 的 耕地 面积 为 计税 依据 , 按照 规定 的 适用 税额.
: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税额 : :
(()) 耕地 耕地 超过 一亩 的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为
(())) 耕地 超过 一亩 不 超过 二 二 亩 的 , 每 平方米 为 八 八 元 至 四十 ;
(())) 耕地 超过 亩 亩 但 不 超过 三 亩 地区 , 每 平方米 平方米 为 六 元 三十 元 元
(()) 耕地 耕地 超过 亩 亩 地区 地区 , 每 平方米 五 元 至二 至二 十五 元。
各 地区 耕地 占用 税 的 适用 税额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根据 人均 耕地 面积 和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耕地 占用 适用 税额 税额 平均 水平 , 不得.
第五 条 在 人均 耕地 低于 零点五 亩 的 地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根据 当地 经济 发展 情况确定 的 适用 税额 的 百分之 五十。 具体 适用 税额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程序 确定。
第六 条 占用 基本 农田 的 , 应当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或者 第五 条 确定 的 当地 适用 税额 , 加 按.
第七 条 军事 设施 、 学校 、 幼儿园 、 社会 福利 机构 、 医疗 机构 占用 耕地 , 免征 耕地 占用 占用。。
铁路 线路 、 公路 线路 、 飞机场 跑道 、 停机坪 、 港口 、 航道 、 水利工程 占用 耕地 , 减按 每 平方米 二元 税额
农村 居民 在 规定 用地 标准 以内 占用 耕地 新建 自用 住宅 , 按照 当地 适用 税额 减半 征收 耕地 税。
农村 烈士 遗属 、 因 公 牺牲 军人 遗属 、 残疾 军人 以及 符合 农村 最低 生活 保障 条件 的 农村 居民 ,.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可以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耕地 占用 税 的 其他 情形 , 报 全国 人民.
第八 条 依照 本法 第七 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耕地 占用 税后 , 纳税人 改变 原 占地 用途 ,按照 当地 适用 税额 补缴 耕地 占用 税 税
第九条 耕地 占用 税 由 税务 机关 负责 征收。
第十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收到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办理 占用 耕地 手续 的 书面 的 当日。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凭 耕地 占用 税 完税 凭证 或者 免税 凭证 和 其他 有关 文件 发放 建设 用地 批准 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 因 建设 项目 施工 或者 地质 勘查 临时 占用 耕地 , 应当 依照 本法 的 规定 缴纳 耕地 占用, 全额 退还 已经 缴纳 的 耕地 占用 税。
第十二 条 占用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农田 水利 用地 、 养殖 水面 、 渔业 水域 滩涂 以及 农用 地.
占用 前款 规定 的 农用 地 的 , 适用 税额 可以 适当 低于 本 地区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确定、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占用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农用 地 建设 直接 为 农业 生产 服务 的 生产 设施 的 , 不 缴纳 耕地 占用 税。
第十三 条 税务 机关 应当 与 相关 部门 建立 耕地 占用 税 涉税 信息 共享 机制 和 工作 配合 机制。 、 临时 占地 等 信息 , 协助 税务 机关 加强 耕地 耕地 占用 征收 管理。。
税务 机关 发现 纳税人 的 纳税 申报 数据 资料 异常 或者 纳税人 未 按照 规定 期限 申报 纳税 的 ,意见。
第十四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征收 管理 ,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执行。
第十五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法律 法规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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