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isches Rechtsportal - CJO

Finden Sie Chinas Gesetze und offizielle öffentliche Dokumente auf Englisch

EnglischArabischChinesisch (vereinfacht)NiederländischFranzösischDeutschHindiItalienischJapanischKoreanischPortugiesischRussischSpanischSchwedischHebräischIndonesianVietnamesischThaiTürkischeMalay

Energieeinsparungsgesetz von China (2018)

节约 能源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6. Oktober 2018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26. Oktober 2018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Energiegesetz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 能源 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全 社会 节约 能源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 促进 经济 社会 全面 可持续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能源 , 是 指 煤炭 、 石油 、 天然气 、 生物质能 和 电力 、 热力 以及 其他 直接 或者.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节约 能源 (以下 简称 节能) 是 指 加强 用 能 管理, 采取 技术上 可行, 经济 上 ​​合理 以及 环境 和 社会 可以 承受 的 措施, 从 能源 生产 到 消费 的 各个 环节, 降低 消耗、 减少 损失 和 污染物 排放 、 制止 浪费 , 有效 、 、 合理 利用 能源 能源。
第四 条 节约 资源 是 我国 的 基本 国策。 国家 实施 节约 与 开发 并举 、 把 节约 放在首位 的 能源 发展 战略。
第五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节能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年度 计划 , 组织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节能 工作。
第六 条 国家 实行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和 节能 考核 评价 制度 , 将 节能 目标 完成 情况 作为 对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负责 考核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国务院 报告 节能 目标 目标 责任 履行 情况 情况。
第七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和 环境保护 的 产业 政策 , 限制 发展 高 耗能 、 高 污染 行业 , 发展 节能 型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节能 工作 , 合理 调整 产业结构 、 企业 结构 、 产品 和的 开发 、 加工 、 转换 、 输送 、 储存 和 供应 供应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国家 鼓励 、 支持 开发 和 利用 新 能源 、 可 再生 再生。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节能 科学 技术 的 研究 、 开发 、 示范 和 推广 , 促进 节能 技术 创新 与 进步。
国家 开展 节能 宣传 和 教育 , 将 节能 知识 纳入 国民 教育 和 培训 体系 , 普及 节能 科学 知识 , 增强 的
第九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应当 依法 履行 节能 义务 , 有权 检举 浪费 能源 的 行为。
新闻 媒体 应当 宣传 节能 法律 、 法规 和 政策 , 发挥 舆论监督 作用。
第十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主管 全国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的 范围 内 负责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的 指导。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节能 工作 的 领导 , 部署 、 协调 、 监督 、 检查 、.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 加强 节能.
履行 节能 监督 管理 职责 不得 向 监督 管理 对象 收取 收取。
第十三 条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组织 制定 并 适时 修订 有关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建立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强制性 的 用 能 产品 、 能源 效率.
国家 鼓励 企业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的 企业 节能。。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制定 严 于 强制性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地方 节能 标准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第十四 条 建筑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组织 制定 , 并 依照 法定 程序 发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本地 实际 情况 ,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或者 标准.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节能 评估 和 审查 制度。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项目 , 单位的 , 依法 负责 项目 审批 的 机关 不得 批准 建设。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六 条 国家 对 落后 的 耗能 过高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和 生产 工艺 实行 淘汰 制度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生产 过程 中 耗能 高 的 产品 的 生产单位 , 应当 执行 单位 产品 能耗 限额。。 超过 单位 产品 能耗.
对 高 耗能 的 特种 设备 ,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实行 实行 节能 审查 监管 监管。
第十七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或者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用 能 、 设备.
第十八 条 国家 对 家用电器 等 使用 面 广 、 耗能量 大 的 用 能 产品 , 实行 能源 效率管理 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十九 条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 列入 国家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产品 目录 的 用 能 产品 标注 能源 标识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共同 授权 的 机构 备案。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其 标注 的 能源 效率 标识 及 相关 信息 的 准确性 负责。 禁止 销售 应当 标注 而未 标注 效率 效率
禁止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效率 标识 虚假 宣传。。
第二十条 用 能 产品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 可以 根据 自愿 原则 , 按照 有关 有关 产品 认证 的 规定.经 认证 合格 后 , 取得 节能 产品 认证 证书 , 可以 在 用 能 产品 或者 其 包装 物 上 使用 节能 产品 认证
禁止 使用 伪造 的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或者 冒用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统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 建立 健全 能源 统计 制度 , 完善 能源 指标 体系.
国务院 统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及 主要 耗能 行业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鼓励 节能 服务 机构 的 发展 ,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咨询 、 设计 、 评估 、 检测 、 、
国家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知识 宣传 和 节能 技术 培训 , 提供 节能 信息 、 节能 示范 和 其他 公益性 节能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协会 在 行业 节能 规划 、 节能 标准 的 制定 和 实施 、 节能 技术 推广 、 能源 统计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十 四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按照 合理 用 能 的 原则 , 加强 节能 管理 , 制定 并 实施 节能 计划 和 节能
第二十 五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 对 节能 工作 取得 成绩 的 集体 、 个人 给予 给予。。
第二十 六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定期 开展 节能 教育 和 岗位 节能 培训。
第二 十七 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加强 能源 计量 管理 , 按照 规定 配备 和 使用 经 依法 检定 合格 的 能源 计量 器具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能源 消费 统计 和 能源 利用 状况 分析 制度 , 对 各类 能源 的 消费 实行 分类 计量.
第二 十八 条 能源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向 本 单位 职工 无偿 提供 能源。 任何 单位 不得 对 能源 消费 实行 费 费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二 十九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推进 能源 资源 优化 开发 利用 和 合理 配置 , 推进 利于.
第三 十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电力 、 钢铁 、 有色金属 、 建材 、 石油 、 化工 、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工业 企业 采用 高效 、 节能 的 电动机 、 锅炉 、 窑炉 、 风机 、 泵类 等 设备 采用 采用。
第三 十二 条 电网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的 节能 发电 调度 管理 的 规定 , 安排 清洁 、 和与 电网 并 网 运行 , 上网 电价 执行 国家 有关 有关。
第三 十三 条 禁止 新建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燃煤 发电机 组 、 燃油 发电机 组 和 燃煤 热电 热电。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三 十四 条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建筑 节能 节能 的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建筑 节能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会同 同级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编制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建筑 节能 规划 建筑
第三 十五 条 建筑工程 的 建设 、 设计 、 施工 和 监理 单位 应当 遵守 建筑 节能 标准。
不 符合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建筑工程 , 建设 主管 部门 不得 批准 开工 建设 ; 已经 开工 建设 的 , 应当 停止.
建设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在 建 建筑工程 执行 建筑 节能 节能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第三 十六 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在 销售 房屋 时 , 应当 向 购买 人 明示 所 售 房屋 的 节能 、性 、 准确性 负责。
第三 十七 条 使用 空调 采暖 、 制冷 的 公共 建筑 应当 实行 室内 温度 控制 制度。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对 实行 集中 供热 的 建筑 分步骤 实行 供热 分 户 计量 、装置 、 室内 温度 调控 装置 和 供热 系统 调控 装置。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城市 节约 用电 管理 , 严格 控制 公用 设施 和 大型 建筑物 装饰 景观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在 新建 建筑 和 既有 建筑 节能 改造 中 使用 新型 墙体 材料 等 节能 建筑材料 和 节能 设备.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按照 各自 的 职责 负责 全国 交通 运输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分别 制定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规划。
第四 十二 条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指导 、 促进 各种 交通 运输 方式 协调 发展 和 有效 衔接 , 优化 交通 运输 结构 建设
第四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发展 公共 交通 , 加大 对 公共 交通 的 投入 , 公共 交通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交通 运输 组织 管理 , 引导 道路 、 水路 、 运输 企业.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开发 、 生产 、 使用 节能 环保 型 汽车 、 摩托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船舶 和 交通
国家 鼓励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交通 运输工具 使用 的 清洁 燃料 燃料 、 石油 燃料 燃料。
第四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的 燃料 消耗量 限值 标准 ; 不 符合 标准 的 , 不得 用于 营运。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燃料 消耗 检测 的 监督 管理。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四 十七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厉行节约 , 杜绝 浪费 , 带头 使用 节能 产品 、 设备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本法 所称 公共 机构 , 是 指 全部 或者 部分 使用 财政 性 资金 的 国家 机关 、 事业单位 和 团体 组织。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和计划。
第四 十九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制定 年度 节能 目标 和 实施 方案 , 加强 能源 消费 计量 和 监测 管理 向.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按照 管理 权限 , 制定 级 公共 机构
第五 十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加强 本 单位 用 能 系统 管理 , 保证 用 能 系统 的 运行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公共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定 进行 能源 审计 , 并 根据 能源 审计 结果 采取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的 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应当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的.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的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加强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的 节能 节能。
: 用 能 单位 为 重点 用 : : :
(()) 综合 综合 能源 消费 总量 一 万吨 标准煤 以上 的 用 能 单位 ;
(())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指定 的 年 综合 能源 总量 五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管理 办法 ,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 五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每年 向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报送 上 年度 的 能源 状况等 内容。
第 五十 四条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报送 的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审查。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现场 调查 , 组织 实施 用 能 设备 能源 效率 检测 , 责令 实施 能源 审计 , 并 提出
第五 十五 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位 , 在 具有 节能 知识 知识 、 经验 以及 中级.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负责 组织 对 本 单位 用 能 状况 进行 分析 、 评价 , 组织 编写 本 单位 利用 状况.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应当 接受 节能 培训。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十六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科技 主管 部门 发布 节能 技术 政策 大纲 , 指导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把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作为 政府 科技 投入 的 重点 领域 , 科研技术 创新 与 成果 转化。
第五 十八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节能 技术 、 节能 产品 的 目录 ,.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重大 节能 科研项目 、 节能 示范 项目 、 重点 节能 工程。
第五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因地制宜 、 多 能 互补 、 综合利用 、 讲求 效益 的。
农业 、 科技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支持 、 推广 在 农业 生产 、 农产品 加工 储运 等 方面 应用 技术 和 节能
国家 鼓励 、 支持 在 农村 大力 发展 沼气 , 推广 生物质能 、 太阳能 和 风能 等 可 再生 能源 利用 ,利用 非 耕地 种植 能源 植物 , 大力 发展 薪炭林 等 能源 能源。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十条 中央 财政 和 省级 地方 财政 安排 节能 专项 资金 , 支持 节能 技术 开发 开发 、 技术 和 产品.
第六十一条 国家 对 生产 、 使用 列入 本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 推广 目录 的 需要 支持 的 节能 技术 、 节能 ,
国家 通过 财政 补贴 支持 节能 照明 器具 等 节能 产品 产品 的 和 使用。。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约 能源 资源 的 税收 政策 , 健全 能源 矿产 资源 有偿 使用 制度 , 促进 能源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运用 税收 等 政策 , 鼓励 先进 节能 技术 、 设备 的 进口 , 控制 在 生产 过程 中 耗能
第六 十四 条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 应当 优先 列入 取得 产品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引导 金融 机构 增加 对 节能 项目 的 信贷 支持 , 为 符合 条件 的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国家 推动 和 引导 社会 有关方面 加大 对 节能 的 资金 投入 投入 , 节能 技术改造 技术改造。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的 价格 政策 , 引导 用 能 单位 和 个人 节能。
国家 运用 财税 、 价格 等 政策 , 支持 推广 电力需求侧 管理 、 合同 能源 管理 、 节能 自愿 协议 等 节能 办法。
国家 实行 峰谷 分时 电价 、 季节性 电价 、 可 中断 负荷 电价 制度 , 电力 用户 用户 调整 用电 负荷 ;.允许 和 鼓励 类 实行 实行 电价 政策。
第六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在 节能 管理 、 节能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推广 应用 中 有 显著 成绩 以及 检举 浪费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八 条 负责 审批 政府 投资 项目 的 机关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予以.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建设 单位 开工 建设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项目 或者 将该 项目 投入 生产 、 使用的 生产 性 项目 ,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关闭。
第六 十九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产品 设备 的 的 使用 使用 的 节能.
第七 十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的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设备 或者 生产 工艺 的 ,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使用,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责令 停业 或者 关闭。。
第七 十二 条 生产单位 超过 单位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用 能 , 情节 严重 , 经 限期 治理 逾期 不 或者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关闭 关闭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应当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而未 标注 的 ,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 办理 能源 效率 标识 备案 , 或者 使用 的 能源 效率 不 不 符合 的 , 由.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的 ,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改正.
第七 十四 条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配备 、 使用 能源 计量 器具 的 ,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责令 限期.
第七 十五 条 瞒报 、 伪造 、 篡改 能源 统计 资料 或者 编造 虚假 能源 统计 数据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 法.
第七 十六 条 从事 节能 咨询 、 设计 、 评估 、 检测 、 审计 、 认证 等 服务 的 机构 提供 信息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无偿 向 本 单位 职工 提供 能源 或者 对 能源 消费 实行 包 费 制 的 ,元 以下 罚款。
第七 十八 条 电网 企业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安排 符合 规定 的 热电 联产 和 利用 余热 余 压 发电; 造成 发电 企业 经济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赔偿。
第七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以下 以下
设计 单位 、 施工 单位 、 监理 单位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十;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八 十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销售 房屋 时 未 向 购买 人 明示 所 售 的 节能三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以上 信息 作 虚假 宣传 的 ,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五
第八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未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的部门 给予 警告 , 可以 并处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予 予
第八 十二 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报送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或者 报告 内容 不 实 , 由以下 罚款。
第 八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无正当理由 拒不 落实 本法 第 五十 四条 规定 的 整改 要求 或者 整改 没有 达到 要求。
第 八十 四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位 , 聘任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并报的 ,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追究。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在 节能 管理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
第七 章 附则
第八 十七 条 本法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und Meng Yu. Alle Rechte vorbehalten. Die Weitergabe oder Weitergabe des Inhalts, auch durch Framing oder ähnliche Mittel, ist ohne vorherige schriftliche Zustimmung von Guodong Du und Meng Yu untersa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