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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kundensteuergesetz von China (2020)

契税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11. August 202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September 2021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Steuer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三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一次))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转移 土地 、 房屋 权属 , 承受 的 单位 和 个人 为 契税 的 纳税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缴纳
: 条 本法 所称 转移 土地 、 房屋 权属 , 是 : : :
(()) 土地 使用 权 ;
(()) 使用 使用 权 转让 , 包括 出售 、 赠与 、 互换 ;
(()) 买卖 买卖 、 赠与 、 互换
前款 第二 项 土地 使用 权 转让 , 不 包括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和 土地 经营 权 的 转移。
以 作价 ((())) 偿还 、 划转 划转 、 奖励 等 转移 土地 、 房屋 房屋 权属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第三 条 契税 税率 为 百分之 三 至 百分之 五。
契税 的 具体 适用 税率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在 前款 规定 的 税率 幅度 内 提出 , 同级.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依照 前款 规定 的 程序 对 不同 主体 、 不同 地区 、 不同 类型 的 住房 的 权属.
: 条 契税 的 计税 : :
(()) 使用 使用 出让 、 出售 , 房屋 买卖 , 为 土地 、 房屋 权属 转移 合同 确定 的 价格 ,
(())) 使用 权 、 房屋 房屋 互换 , 为 所 的 土地 使用 权 权 、 房屋 价格 的 ; ;
(()) 使用 权 赠与 、 房屋 赠与 以及 其他 没有 价格 的 转移 土地 、 房屋
纳税人 申报 的 成交 价格 、 互换 价格 差额 明显 偏低 且 无正当理由 的 ,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法》 的
第五 条 契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具体 适用 税率 税率。
: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
(()) 机关 机关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 军事 军事 单位 土地 、 房屋 权属 用于 办公 、 教学 、 医疗 、
(()) 性 性 学校 、 医疗 机构 机构 、 福利 福利 承受 土地 、 房屋 权属 用于 办公 、 教学 、 医疗 科研
(()) 荒山 荒山 、 、 荒滩 土地 使用 使用 权 农 、 林 、 牧 、 渔业 渔业 ; ;
(()) 关系 关系 存 续 期间 夫妻 之间 变更 土地 、 房屋 权属 ;
(()) 通过 通过 继承 承受 土地 房屋 房屋 ;
(())) 法律 规定 予以 予以 的 外国 外国 驻华 使馆 、 和 国际 组织 驻华 代表 代表 承受 土地 、 房屋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需求 保障 、 企业 改制 重组 、 灾后 重建 情形 可以 规定
: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决定 对 : : : : : :
(()) 土地 土地 房屋 被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 征用 , 重新 承受 土地 、 房屋 房屋 ; ;
(())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灭失 住房 , 承受 承受 住房 权属。
前款 规定 的 免征 或者 减征 契税 的 具体 办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第八 条 纳税人 改变 有关 土地 、 房屋 的 用途 , 或者 有 其他 不再 属于 本法 第六 条 规定 的 免征 、 契税
第九条 契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 为 纳税人 签订 土地 、 房屋 权属 转移 合同 的 当日 , 或者 纳税人 取得 其他 土地
第十 条 纳税人 应当 在 依法 办理 土地 、 房屋 权属 登记 手续 前 申报 缴纳 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 办理 纳税 事宜 后 , 税务 机关 应当 开具 契税 完税 凭证。 纳税人 办理 土地 、 房屋, 不动产 登记 机构 不予 办理 土地 、 房屋 权属 登记。
第十二 条 在 依法 办理 土地 、 房屋 权属 登记 前 , 权属 转移 合同 、 权属 转移 合同 性质 凭证 不款 , 税务 机关 应当 依法 办理。
第十三 条 税务 机关 应当 与 相关 部门 建立 契税 涉税 信息 共享 和 工作 配合 机制。 自然资源 、 , 协助 税务 机关 加强 契税 征收 管理 管理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 税收 征收 管理 过程 中 知悉 的 纳税人 的 个人 信息 ,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 不得 或者
第十四 条 契税 由 土地 、 房屋 所在地 的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五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法律 法规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Diese englische Übersetzung stammt von der offiziellen Website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der VR China. In naher Zukunft wird eine genauere englische Version, die von uns übersetzt wurde, auf dem China Laws Portal verfügbar s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