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 人 及其 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 归属
第三节 权利 的 保护 期
第四节 权利 的 限制
第三 章 著作权 许可 使用 和 和 转让
第四 章 出版 、 表演 表演 录音 录像 录像 、
第一节 图书 、 报刊 的 的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 录像
第四节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电视台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和 和 执法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保护 文学 、 艺术 和 科学 作品 作者 的 著作权 , 以及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益 , 有益于繁荣 ,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作品 , 不论 不论 发表 , 依照 本法 享有 著作权 著作权。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的 作品 根据 其 作者 所属 国 或者 经常 居住 地 国 同 中国 签订 的 协议 或者 共同 的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的 作品 首先 在 中国 境内 出版 的 的 依照 本法 享有 著作权。
未 与 中国 签订 协议 或者 共同 参加 国际 条约 的 国家 的 作者 以及 人 的 的 首次 首次 中国 参加.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的 作品 , 包括 以 下列 形式 创作 的 文学 、 艺术 和 自然科学 : : : : : :
(()) 作品 作品
(()) 作品 作品
(()) 、 、 戏剧 、 曲艺 、 舞蹈 、 杂技 艺术 作品 ;
(()) 、 、 建筑 作品
(()) 作品 作品
(()) 作品 作品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创作 的 作品 ;
(())) 设计 图 产品 产品 设计 、 、 地图 、 示意图 图形 作品 作品 模型 模型 作品 ;
(()) 软件 软件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第四 条 著作权 人 行使 著作权 , 不得 违反 宪法 和 法律 , 不得 损害 公共 利益。 国家 对 作品 的 出版 、.
: 条 本法 不适 : :
(()) 、 、 , 国家 机关 的 决议 决议 、 决定 命令 和 其他 具有 立法 、 行政 、 司法 性质 的 ,
(()) 新闻 新闻
(()) 、 、 通用 数 表 通用 通用 表格 和。。
第六 条 民间 文学 艺术 作品 的 著作权 保护 办法 由 国务院 另行 规定。
第七 条 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主管 全国 的 著作权 管理 工作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的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主管 本 区域 区域 的 著作权 管理。。
第八 条 著作权 人和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人 可以 授权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行使 著作权 或者 与 有关主张 权利 , 并 可以 作为 当事人 进行 涉及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诉讼 、 仲裁 活动。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是 非营利 性 组织 , 其 设立 方式 、 权利 义务 、 著作权 许可 使用 费 的 收取 和 分配 以及 对其 监督 监督 和 管理 由 国务院 另行。。
第二 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 人 及其 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 人 : :
(()) 作者
(()) 依照 依照 本法 享有 著作权 的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条 著作权 包括 下列 人身 权 和 : :
(()) 权 权 , 即 决定 是否 是否 公之于众 的 ; ;
(())) , 即 表明 作者 身份 , 在 作品 上 署名 的 权利 ;
(()) 权 权 , 即 修改 授权 授权 他人 修改 作品 的 权利 ;
(()) 作品 作品 完整 权 , 即 保护 作品 不受 歪曲 、 篡改 的 权利 ;
(()) 权 权 即 以 印刷 、 复印 复印 、 拓印 录音 、 录像 、 翻录 、 翻拍 等 方式 将
(())) 权 , 即 出售 或者 赠与 赠与 方式 向 提供 作品 的 原件 或者 或者 复制 件 的 ; ;
(()) 权 权 即 有偿 许可 他人 临时 使用 电影 作品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的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的 权利 , 计算机 软件 不是 出租 的 主要 标的 的 ;
(()) 权 权 , 公开 陈列 美术 作品 作品 、 作品 的 原件 或者 复制 件 的 的 ; ;
(()) 权 权 即 公开 表演 作品 , , 以及 用 手段 公开 播送 作品 的 表演 表演 的 ; ;
(()) , , 通过 放映机 、 幻灯 机 等 等 技术 公开 再现 美术 、 摄影 、 电影
(()) 权 权 即 以 无线 方式 公开 广播 或者 传播 作品 , 以 有线 传播 或者 转播 方式 向 公众 传播 广播 作品 , 以及 通过 扩音器 或者 传送 符号 符号 传播 传播 传播 传播广播 的 作品 的 权利 ;
(()) 网络 网络 权 , 即 以 有线 有线 无线 无线 向 公众 提供 作品 , 使 公众 可以 在 其
(())) 权 , 以 摄制 电影 或者 或者 以 类似 电影 的 方法 将 作品 固定 固定 在 上 的 权利 ; ;
(()) 权 权 即 改变 改变 , 创作 创作 出 具有 的 新 作品 的 的 ; ;
(())) 权 , 作品 作品 从 语言 语言 文字 转换 成 一种 语言 语言 的 的 权利 ;
(())) 权 , 即将 或者 作品 的 的 片段 通过 或者 编排 , 汇集 成 成 新 作品 的 ; ;
(()) 由 由 著作权 人 享有 其他 其他。
著作权 人 可以 许可 他人 行使 前款 ((()))) (()))) 规定 的 权利 并
著作权 人 可以 全部 或者 部分 转让 本条 第一 款 ((())) ((()))))
第二节 著作权 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 属于 作者 , 本法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创作 作品 的 公民 是 作者。
由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主持 , 代表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意志 创作 , 并由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担 责任 的 ,
如 无 相反 证明 , 在 作品 上 署名 的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为 作者。
第十二 条 改编 、 翻译 、 注释 、 整理 已有 作品 而 产生 的 作品 , 其 著作权 由 改编 、 、 注释
第十三 条 两人 以上 合作 创作 的 作品 , 著作权 由 合作 作者 共同 享有。 没有 参加 创作 的 人 , 不能 成为 合作。。
合作 作品 可以 分割 使用 的 , 作者 对 各自 创作 的 部分 可以 单独 享有 著作权 , 但 行使 著作权 时 不得 侵犯
第十四 条 汇编 若干 作品 、 作品 的 片段 或者 不 构成 作品 的 数据 或者 材料 材料 , 内容 的 选择.不得 侵犯 原 作品 的 著作权。
第十五 条 电影 作品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创作 的 作品 的 著作权 由 制片 者 享有 ,合同 获得 报酬。
电影 作品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创作 的 作品 中 的 剧本 、 音乐 等 可以 单独 使用 的 作品 的 有权 单独 单独 行使 其 著作权。
第十六 条 公民 为 完成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工作 任务 所 创作 的 作品 是 作品 作品 , 本条 第二款 的.作品 完成 两年 内 , 未经 单位 同意 , 作者 不得 许可 第三 人 以 与 单位 使用 的 相同 方式 使用 该 作品。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职务 作品 , 作者 享有 署名权 , 著作权 的 其他 权利 由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享有 : :
(()) 是 是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物质 技术 条件 创作 , 并由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担 的 工程 设计 图 、 产品 设计 图 、 地图 、 计算机 软件 等 职务 ; ;
(()) 、 、 行政 规定 规定 或者 合同 约定 著作权 由 法人 或者 组织 享有 的 职务 职务。。
第十七 条 受 委托 创作 的 作品 , 著作权 的 归属 由 委托人 和 受托人 通过 合同 约定。 合同 未 作 明确 约定 没有 订立 订立 合同 的 , 属于 受托人。
第十八 条 美术 等 作品 原件 所有权 的 转移 , 不 视为 作品 著作权 的 转移 , 但 美术 作品 原件 的 展览 由.
第十九 条 条 属于 公民 的 , 公民 死亡 后 , 其 本法 本法 条 第一 款 (规定 转移。
著作权 属于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变更 、 终止 后 , 其 本法 第十.由 承受 其 权利 义务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享有 ; 没有 承受 其 权利 义务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 国家
第三节 权利 的 保护 期
第二十条 作者 的 署名权 、 修改 权 、 保护 作品 完整 权 权 的 期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第二十 一条 一条 的 作品 , 其 发表 权 、 本法 第十 条 第一 ((()))) (())) 规定 的 权利 的 期 为 为 作者 终生的 于 作者 死亡 后 第五 十年 月 12 月 31 日 ; 如果 是 合作 作品 , 截止 于 最后 死亡 的 作者 死亡 第五 的 12 的 31 日。
法人 或者 或者 组织 的 作品 、 (的 保护 期 为 五 十年 , 截止 于 作品 首次 发表 后 第五 的 月 12 月 31 日 , 但 作品 自 创作 完成 后 五十 年内 未 发表 的 , 本法 不再。。
电影 作品 作品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创作 的 作品 、 摄影 作品 , 其 发表 权 、))的 截止 于 作品 首次 发表 后 第五 十年 月 12 月 31
第四节 权利 的 限制
第二十 二条 在 下列 情况 下 使用 作品 , 可以 不 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不 不 向其 支付 , 但 应当.
(()) 个人 个人 学习 研究 研究 或者 欣赏 , 使用 他人 已经 发表 的 ; ;
(())) 介绍 、 某一 某一 作品 或者 说明 某一 问题 在 作品 中 适当 适当 引用 他人 已经 的 作品 作品
(()) 报道 报道 新闻 , 在 报纸 、 期刊 期刊 、 电台 、 电视台 等 媒体 中 不可避免 地 再现 或者
(四) 报纸, 期刊, 广播 电台, 电视台 等 媒体 刊登 或者 播放 其他 报纸, 期刊, 广播 电台, 电视台 等 媒体 已经 发表 的 关于 政治, 经济, 宗教 问题 的 时事 性 文章, 但 作者 声明 不许 刊登, 播放 的除外 ;
(()) 、 、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等 媒体 媒体 或者 播放 在 公众 集会 上 发表 的 讲话 ,
(()) 学校 学校 教学 或者 科学研究 , 翻译 或者 少量 少量 已经 发表 的 作品 , 供 教学 或者 科研 人员
(()) 机关 机关 为 公务 公务 在 合理 范围 内 使用 已经 发表 的 ; ;
(()) 、 档案馆 、 纪念馆 、 博物馆 、 、 美术馆 等 陈列 或者 保存 版本 的 需要 需要 复制 本馆 收藏 的 ; ; ;
(()) 表演 表演 发表 的 作品 , 该 表演 表演 未 公众 收取 费用 , 也 也 未 向 者 支付 报酬 ;
(())) 设置 或者 在 在 室外 公共 场所 的 艺术 进行 临摹 、 、 绘画 、 摄影 、 ; ;
(()) 中国 中国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组织 已经 发表 以 汉 语言 文字 创作 的 作品 翻译 成 少数民族 语言 作品 作品 在 国内 出版 发行 ;
(()) 已经 已经 发表 的 作品 改成 盲文。
前款 规定 适用 于 对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的 权利 的 限制。。
第二十 三条 为 实施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和 国家 教育 规划 而 编写 出版 教科书 , 除 作者 事先 声明 不许 的作品 、 音乐 作品 或者 单幅 的 美术 作品 、 摄影 作品 , 但 应当 按照 规定 支付 报酬 , 指明 姓名 、.
前款 规定 适用 于 对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的 权利 的 限制。。
第三 章 著作权 许可 使用 和 和 转让
第二十 四条 使用 他人 作品 应当 同 著作权 人 订立 许可 使用 合同 , 本法 规定 可以 不 经 许可 的 除外。
: 使用 合同 包括 下列 主要 : :
(()) 许可 使用 的 权利 种类
(())) 使用 的 权利 是 专有 使用 权 或者 非 专有 使用 权 ;
(()) 使用 使用 的 地域 范围 、 期间
(()) 标准 标准 和 办法
(()) 责任 责任
(()) 认为 认为 需要 约定 的 其他 内容
第二十 五条 转让 本法 第十 条 第一 款 ((()) ((()))) 规定 的 , 应当 订立 书面 书面。。
: 转让 合同 包括 下列 主要 : :
(()) 作品 的 名称
(()) 的 的 权利 种类 、 地域 范围
(()) 转让 价 金
(()) 转让 转让 价 金 的 日期 和 ;
(()) 责任 责任
(()) 认为 认为 需要 约定 的 其他 内容
第二十 六条 以 著作权 出 质 的 , 由 出 质 人和 质权人 向 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办理 出 质 登记。
第二 十七 条 许可 使用 合同 和 转让 合同 中 著作权 人 未 明确 许可 、 转让 的 权利 , 未经 著作权 人 同意 , 当事人 当事人 不得。。
第二 十八 条 使用 作品 的 付酬 标准 可以 由 当事人 约定 , 也 可以 按照 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会同 制定 制定制定 的 付酬 标准 支付 报酬。
第二 十九 条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等 依照 本法。
第四 章 出版 、 表演 表演 录音 录像 录像 、
第一节 图书 、 报刊 的 的
第三 十条 图书 出版者 出版 图书 应当 和 著作权 人 订立 出版 合同 , 并 支付 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 出版者 对 著作权 人 交付 出版 的 作品 , 按照 合同 约定 享有 的 专有 出 版权 受 法律 保护 , 不得.
第三 十二 条 著作权 人 应当 按照 合同 约定 期限 交付 作品。 图书 出版者 应当 按照 合同 约定 的 出版 质量 、 出版 出版
图书 出版者 不 按照 合同 约定 期限 出版 , 应当 依照 本法 第 五十 四条 的 规定 承担 民事责任。
图书 出版者 重印 、 再版 作品 的 , 应当 通知 著作权 人 , 并 支付 报酬。 图书 脱销 后 , 图书 出版者 重印
第三 十三 条 著作权 人 向 报社 、 期刊 社 投稿 的 , 自 稿件 发出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收到刊登 的 , 可以 将 同一 作品 向 其他 报社 、 期刊 社 社。 双方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除外。
作品 刊登 后 , 除 著作权 人 声明 不得 转载 、 摘编 的 外 , 其他 报刊 可以 转载 或者 作为 文摘 、.
第三 十四 条 图书 出版者 经 作者 许可 , 可以 对 对 作品 、 删节。。
报社 、 期刊 社 可以 对 作品 作 文字 性 修改 、 删节。 对 内容 的 修改 , 应当 经 作者 许可。。
第三 十五 条 出版 改编 、 翻译 、 注释 、 整理 、 汇编 已有 作品 而 的 的 , 应当 取得 改编.
第三 十六 条 出版者 有权 许可 或者 禁止 他人 使用 其 出版 的 图书 、 期刊 的 版式 设计。
的 规定 的 权利 的 保护 期 为 十年 , 截止 于 使用 该 版式 设计 的 、 、 期刊 首次 的 的 12 的 31 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 十七 条 使用 他人 作品 演出 , 表演 ((((演出)))) 著作权 人 许可 , 支付 报酬。 演出 组织者 组织 演出 由 该 组织者 取得 取得 著作权 人 许可 并。。
使用 改编 、 翻译 、 注释 、 整理 已有 作品 而 产生 的 作品 进行 演出 , 应当 取得 改编 、 、 注释 、
: 十八 条 表演 者 对其 表演 享有 : :
(()) 表明 表演 者 ;
(()) 保护 表演 形象 不受 歪曲
(()) 他人 他人 从 现场 直播 公开 公开 传送 其 现场 表演 , 获得 获得 报酬 ;
(()) 他人 他人 录音 录像 , 获得 获得 ;
(())) 他人 复制 发行 发行 录 有 其 表演 的 录音 录像 , , 获得 获得 报酬 ;
(()) 他人 他人 通过 网络 网络 向 公众 传播 其 表演 , 并 获得。。
被 许可 人 以 前款 ((())) ((())) 规定 的 方式 使用 作品 , 还
第三 十九 条 本法 第三 十八 条 第一 款 ((())) ((())))))
的 第三 十八 条 第一 款 ((())) ((()))) 权利 权利 保护 期
第三节 录音 录像
第四 十条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使用 他人 作品 制作 录音 录像 制品 , 应当 取得 著作权 人 许可 , 并 支付 报酬。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使用 改编 、 翻译 、 注释 、 整理 已有 作品 而 产生 的 作品 , 应当 取得 、 翻译.
录音 制作 者 使用 他人 已经 合法 录制 为 录音 制品 的 音乐 作品 制作 录音 制品 , 可以 不 经 人 许可 , 但 按照 按照
第四十一条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制作 录音 录像 制品 , 应当 同 表演 表演 订立 合同 , 并 支付 报酬 报酬。
第四 十二 条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对其 制作 的 录音 录像 制品 , 享有 许可 他人 复制 、 发行 、 、的 首次 制作 完成 后 第五 十年 月 12 月 31 日。
被 许可 人 复制 、 发行 、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 公众 传播 录音 录像 制品 , 还 应当 取得 著作权 人 、 表演
第四节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电视台
第四 十三 条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播放 他人 未 发表 的 作品 , 应当 取得 著作权 人 许可 , 并 支付 报酬。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播放 他人 已 发表 的 作品 , 可以 不 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 但 应当 支付 报酬。
第四 十四 条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播放 已经 出版 的 录音 制品 , 可以 不 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 应当 支付.
: 十五 条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有权 禁止 未经 其 : : : :
(()) 其 其 播放 的 广播 、 电视转播
(()) 其 其 的 广播 广播 电视 录制 录制 在 音像 上 以及 复制 音像 音像。。
的 规定 的 权利 的 保护 期 为 五 十年 , 截止 于 该 广播 、 电视 首次 播放 后 12 的 31 日。
第四 十六 条 电视台 播放 他人 的 电影 作品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创作 的 作品 、 制品人 许可 , 并 支付 报酬。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和 和 执法
: 十七 条 有 下列 侵权行为 的 , 应当 根据 情况 , 承担 停止 侵害 、 消除 : : : : : : :
(()) 著作权 著作权 人 许可 , 其 其 作品 的 ;
(())) 合作 作者 , 将 将 与 他人 合作 创作 作品 当作 自己 单独 单独 创作 的 作品 发表 ; ;
(()) 参加 参加 创作 , 为 谋取 个人 名利 , 在 他人 作品 上 署名 的 ;
(()) 歪曲 、 篡改 他人 作品 的
(()) 剽窃 他人 作品 的
(()) 著作权 人 许可 , 以 展览 、 摄制 电影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使用 , 或者 以 改编 、 翻译
(()) 他人 他人 作品 , 应当 报酬 报酬 而未 支付 ; ;
(八) 未经 电影 作品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创作 的 作品, 计算机 软件, 录音 录像 制品 的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人 许可, 出租 其 作品 或者 录音 录像 制品 的, 本法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出版者 出版者 许可 , 使用 出版 出版 的 图书 、 期刊 的 设计 设计 ; ;
(()) 表演 表演 者 , 从 现场 直播 直播 或者 公开 其 现场 表演 , , 或者 录制 其 表演 的 ;
(()) 侵犯 侵犯 著作权 以及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益 的 行为。
第四 十八 条 有 下列 侵权行为 的 , 应当 根据 情况 , 承担 停止 侵害 、 消除 影响 、 赔礼道歉 、 赔偿所得 , 没收 、 销毁 侵权 复制品 , 并可 处以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还 可以 没收 主要.
(()) 著作权 著作权 许可 , 复制 、 发行 、 表演 、 放映 、 广播 、 汇编 、 通过 信息 向 公众
(()) 他人 他人 享有 专有 出 的 图书 图书 的 ;
(()) 表演 表演 许可 , 复制 、 发行 录 有 有 表演 的 录音 录像 制品 , 或者 通过 网络 向
(()) 录音 录音 制作 者 许可 , 复制 复制 、 发行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 公众 传播 其 制作 的 录音
(()) , , 播放 或者 复制 、 、 电视 的 , 本法 另有 的 的 ; ;
(六) 未经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人 许可, 故意 避开 或者 破坏 权利 人 为其 作品, 录音 录像 制品 等 采取 的 保护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技术 措施 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人 许可 , 故意 删除 或者 改变 作品 录音 录像 制品 等 的
(()) 、 、 出售 假冒 他人 署名 的 作品 的。
第四 十九 条 侵犯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 侵权 人 应当 按照 权利 人 的 损失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合理。
权利 人 的 实际 损失 或者 侵权 人 的 违法 所得 不能 确定 的 , 由 人民法院 根据 侵权行为 的 情节 , 判决 五十 万元 以下 以下 的。。
第五 十条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人 有 证据 证明 他人 正在 实施 或者 即将 实施 侵犯 权利人民法院 申请 采取 责令 停止 有关 行为 和 财产 保全 的 的。
人民法院 处理 前款 申请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 九十 三条 至 第九 十六 条 和 第九十九条 的 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 制止 侵权行为 , 在 证据 可能 灭失 或者 以后 难以 取得 的 情况 下 ,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人民法院 接受 申请 后 , 必须 在 四十 八小时 内 作出 裁定 ; 裁定 采取 保全 措施 的 , 应当 立即 开始 执行。
人民法院 可以 责令 申请人 提供 担保 , 申请人 不 提供 担保 担保 的 驳回 申请。。
申请人 在 人民法院 采取 保全 措施 后 十五 日内 不 起诉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解除 保全 措施。
第五 十二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案件 , 对于 侵犯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 可以 没收 违法 所得 、 侵权
第 五十 三条 复制品 的 出版者 、 制作 者 不能 证明 其 出版 、 制作 有 合法 授权 的 , 复制品 发行复制品 的 出租 者 不能 证明 其 发行 、 出租 的 复制品 有 合法 来源 的 , 应当 承担 法律 法律。
第 五十 四条 当事人 不 履行 合同 义务 或者 履行 合同 义务 不 符合 约定 条件 的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则.
第五 十五 条 著作权 纠纷 可以 调解 , 也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达成 的 书面 仲裁 协议 或者 著作权 合同 中 的 仲裁 条款 向 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当事人 没有 书面 仲裁 协议 , 也 没有 在 著作权 合同 中 订立 仲裁 条款 的 , 可以 直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五 十六 条 当事人 对 行政 处罚 不服 的 , 可以 自 收到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之 日 起 三个月 人民法院.
第六 章 附则
第五 十七 条 本法 所称 的 著作权 即 版权。
第五 十八 条 本法 第二 条 所称 的 出版 , 指 作品 作品 的 、 发行 发行。
第五 十九 条 计算机 软件 、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的 保护 办法 由 国务院 另行 规定。
第六 十条 本法 规定 的 著作权 人和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权利 权利。
本法 施行 前 发生 的 侵权 或者 违约 行为 , 依照 侵权 或者 违约 行为 发生 时 的 有关 规定 和 政策 处理。。
自 本法 自 199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