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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tellrecht (2022)

Kartellrecht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4. Juni 2022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August 2022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Wettbewerbs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Inhalts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
第二 条 中华 和国 和国 境内 经济 活动 中 的 垄断 , 适用 本法 ; 中华 和国 和国 和国 境外 的 行为 , 对 境内 竞争 产生 排除 、 、 限制 的 , 适用 本法 本法 本法。。。 &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 经营 者 达成 垄断 协议
(()) 经营 者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经营 者 集中。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能劀
第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 规定 行业 的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经营 , 诚实 守信 , 严格 自律 , 接受 社会 公众 的 监督 , 不得 其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帺。。
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鞈除、除、除、除、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研究 拟订 有关 竞争 政策
(()) 调查 调查 、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 状况 , 发布 评估 报告 ;
(()) 制定 、 发布 反 垄断 指南
(()) 反 反 垄断 行政 执法 工作
(())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的 组成 和 工作 规则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根据 工作 需要 , 可以 授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相应 的 机构 , 依照 本法 规定 有关 反 反 垄断 执法 工作。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 auf
第十五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亇、法人和非法什。
本法 所 称 相关 市场 是 指 经营者 在 一定 时期 内 就 特定 商品 或者 (以下 以下 统称) 进行 竞争 的 范围 和 地域 范围。。。。。。。。。。。。。。。。。。。。。。。 -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固定 或者 变更 商品 价格
(()) 商品 商品 的 生产 数量 销售 销售 ;
(()) 分割 销售 市场 或者 原材料 采购 ;
(()) 购买 购买 新 技术 、 设备 设备 或者 限制 开发 新 技术 新 新 产品 ;
(()) 联合 抵制 ;
(()) 反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其他 其他 垄断 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向 向 第三 人 转售 商品 的 ;
(()) 向 向 第三 人 转售 商品 的 最低 价格 ;
(()) 反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的 其他 垄断。。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䢈禁、歺歺。
"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议提议质性婂《市
第二 十 条 经营者 证明 所 达成 的 协议 属于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不 适用 本法 第十七 第十七 条 第十八 条 第一 款 第十九 条 的 规定 规定 :
(()) 改进 改进 技术 、 研究 开发 新 产品 的 ;
(())) 提高 产品 、 、 降低 成本 、 增进 效率 统一 产品 规格 、 、 标准 或者 实行 分工 的 的
(()) 提高 提高 中小 经营 者 经营 效率 , 增强 中小 经营 者 竞争 力 的 ;
(()) 实现 实现 节约 能源 、 环境 环境 、 救灾 救助 等 社会 利益 利益 ; ;
(()) 经济 经济 不景气 , 为 缓解 销售量 严重 下降 或者 生产 明显 过剩 的 ;
(()) 保障 保障 对外贸易 和 对外 经济 合作 中 的 正当 利益 的 ;
(()) 法律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属于 前款 第一 至 第五 项 情形 , 不 适用 本法 第十七 条 第十八 条 第一 款 、 第十九 条 规定 的 经营者 还 证明 证明 所 达成 的 协议 不 会 限制 限制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不 不 公平 的 高价 商品 商品 或者 以 不 公平 的 购买 购买 ; ;
(()) 正当 正当 理由 , 以 低于 成本 的 价格 销售 商品 ;
(()) 正当 正当 理由 , 拒绝 与 交易 相对 人 进行 交易 ;
(())) 正当 理由 限定 限定 相对 相对 人 只能 与其 交易 或者 只能 与其 指定 指定 的 经营 进行 交易 交易
(()) 正当 正当 理由 商品 商品 或者 或者 在 交易 时 其他 不合理 的 交易 交易 条件 ;
(())) 正当 理由 对 对 条件 相同 的 交易 相对 在 交易 价格 等 等 交易 条件 上 差别 待遇 待遇
(()) 反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行为。
具有 市场 支配 地位 经营者 不 得 利用 数据 和 算法 、 技术 以及 规则 规则 从事 前款 前款 规定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行为。 “
本法 所称 市场 支配地位 , 是 指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内 具有 能够 控制 商品 价格 、 数量 或者 交易 条件.
第二十三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 经营 经营 者 相关 相关 的 的 市场 份额 , 相关 市场 的 竞争 竞争 状况 ;
(()) 经营 经营 者 控制 销售 市场 或者 原材料 采购 市场 的 能力 ;
(()) 经营 经营 者 的 财力 技术 技术 ;
(()) 经营 经营 者 对该 经营 者 在 交易 上 的 依赖 程度 ;
(()) 经营 经营 者 进入 相关 的 的 难易 程度 ;
(()) 认定 认定 该 经营 者 市场 支配地位 有关 的 其他 因素。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经营 经营 者 在 市场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达到 二 分 之一 ; ;
(()) 经营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合计 达到 三分之二 的 ;
(()))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合计 达到 四分之三 的。
有 前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规定 的 情形 , 其中 有的 经营 者 市场 份额 不足 十分 之一 的 , 不 推定
被 推定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经营 者 , 有 证据 证明 不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 不 应当 认定 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 经营 者 ;
(())) 者 通过 股权 股权 或者 的 的 方式 取得 对 经营 者 者 控制 控制 权 ;
(()) 者 通过 合同 等 方式 取得 对 对 其他 经营 的 控制 权 或者 能够 对 对 经营 者 施加 决定性
第二十六 条 经营者 集中 国务院 规定 的 申报 标准 的 , 经营者 应当 事先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执法 机构 申报 未 申报 的 得 实施 实施 集中。 “
"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集中 的 经营 经营 者 拥有 其他 每个 经营 百分之 五十 以上 有 有 表决权 的 股份 资产 的 的
(()) 集中 集中 每个 经营 者 百分之 五十 以上 以上 有 的 股份 或者 资产 被 同 一个 未 参与 集中 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书 书
(()) 对 对 相关 市场 竞争 状况 影响 的 说明 ;
(()) 协议 协议
(())) 集中 的 者 者 经 事务所 事务所 审计 的 上 会计 年度 年度 会计 会计 报告 ;
(()) 反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文件 、 资料。
申报 书 应当 载明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的 名称 、 住所 、 经营 范围 、 预定 实施 集中 的 日期 和 国务院 垄断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第二十九 条 经营者 提交 文件 、 资料 不 完备 的 , 应当 在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期限 内 补交 文件 资料。 经营者 逾期 未 补交 文件 、 资料 的 视为 未 申报 申报。。。。。。。。。。。 ≤
第三十 条 国务院 反 执法 机构 应当 自 收到 经营者 提交 的 符合 第二十八 条 规定 的 文件 、 资料 之 日 起 内 , 对 申报 的 经营者 集中 进行 初步 审查 作出 是否 是否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实施集〆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作出 不 实施 进一步 审查 的 决定 或者 逾期 未 作出 决定 的 , 经营 者 可以 实施 集中。。
" ,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经 书面 通知 经营 者 , 可以 延长 前款 规定 的 : : : : :
(()) 者 者 同意 延长 审查 期限 的
(()) 者 者 提交 的 文件 、 资料 不 准确 , 需要 进一步 核实 的 ;
(()) 者 者 申报 后 有关 发生 重大 重大 变化 的。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逾期 未 作出 决定 的 , 经营 经营 者 实施 集中 集中。
第三十二 条 有 下列 情形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决定 计算 计算 集中 的 的 审查 期限 并 书面 通知 经营者 :
(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法迼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书靥埅靥埅靥埥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集中 集中 经营 者 者 相关 市场 市场 的 市场 及其 对 市场 的 的 ; ;
(())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集中 度
(()) 者 者 集中 对 市场 进入 、 技术 进步 的 影响 ;
(()) 者 者 集中 对 消费者 和 其他 有关 经营 者 的 影响 ;
(()) 者 者 集中 对 国民经济 发展 的 ;
(()) 反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应当 考虑 的 影响 市场 竞争 其他 其他 因素。
"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嚄嚄嚄嚄嚄
第三十五 条 对 不 禁止 的 经营者 集中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决定 附加 减少 集中 对 竞争 不利 影响 的 限制性 条件。 “
第三十六 条 国务院 反 执法 机构 应当 将 禁止 经营者 集中 的 决定 或者 经营者 经营者 附加 限制性 限制性 条件 决定 ,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
第三十七 条 国务院 反 执法 机构 应当 健全 经营者 集中 分类 分级 审查 制度 依法 加强 对 涉及 国计 民生 等 重要 领域 经营者 集中 的 审查 , 提高 审查 质量 和 效率。。。 &
第三十八 条 对 外资 境内 企业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参与 经营者 集中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 除 除 本法 规定 进行 经营者 审查 外 , 还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国家 安全 审查 审查。。。。。。。。。。。 ≤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第四 十 条 行政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授权 具有 管理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不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 通过 经营者 签订 合作 协议 、 经营者 实行 实行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一 条 行政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得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 下列 行为 , 商品 商品 在 地区 之间 的 自由 流通 : : : 下列 下列 行为 行为 妨碍 之间 的 自由 流通 : : : : : : : : : : : : : '
(())) 地 商品 设定 性 收费 项目 项目 、 实行 性 收费 标准 , 或者 或者 规定 歧视 性 ; ;
(()) 地 商品 规定 与 本地 同类 商品 不同 的 技术 要求 、 检验 标准 , 或者 对外 商品 采取 重复 检验
(()) 专门 专门 针对 商品 商品 行政 行政 许可 , 限制 外地 进入 本地 本地 ; ;
(()) 关卡 关卡 采取 其他 其他 , 阻碍 阻碍 外地 商品 或者 本地 商品 运 运 ; ;
(()) 商品 商品 在 地区 之间 流通 流通 的 其他。。
"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 条 行政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得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强制 或者 变相 经营者 从事 从事 规定 的 的 垄断 行为 行为。。 强制 或者 变相 的 规定 的 垄断 行为 &
"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 涉嫌 垄断 行为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举报。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密。
举报 采用 书面 形式 并 提供 相关 事实 和 证据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进行 必要 的 调查。
第四十七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被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的 营业 场所 或者 其他 有关 场所 进行 检查 ;
(())) 被 调查 的 者 、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 或者 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 要求 要求 其 说明 有关 ; ;
(()) 、 、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 其他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的 有关 单证 协议 、 会计 账簿 、 业务 函电 、 电子 数据 等 文件 、 资料 ;
(()) 查封 、 扣押 相关 证据
(()) 查询 经营 者 的 银行 账户
采取 前款 规定 的 措施 , 应当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主要 负责 人 书面 报告 , 并 经 经。
第四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 人员 进行 询问 和 调查 , 应当 制作 笔录 , 并由 被 询问 人 或者 被 调查 人 签字。
第四十九 条 反 垄断 机构 及 其 工作 人员 对 执法 过程 中知悉 的 秘密 、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依法 保密 义务 义务。 “
第五十 条 被 调查 经营者 、 利害 关系人 或者 其他 有关 单位 或者 应当 配合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依法 履行 职责 , 得 拒绝 、 阻碍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调查。。。 不 得 、 反 执法 机构 调查 调查。。。 &
第五十一 条 被 的 经营者 、 利害 关系 人 有 权 陈述 意见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对 被 调查 的 、 利害 提出 提出 的 事实 、 理由 和 证据 核实 核实。。。 ≤
第五十二 条 反 垄断 机构 对 涉嫌 垄断 行为 调查 核实 后 , 认为 构成 垄断 的 的 , 应当 依法 处理 决定 , 可以 向 向 社会 公布。。。。。。。。。。。。。。。。。。。。。。 “
"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决定 中止 调查 的 , 应当 对 经营 者 履行 承诺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经营 者 履行 的
: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 : :
(()) 者 者 未 履行 承诺 的
(()) 中止 中止 调查 决定 所 依据 的 事实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 调查 调查 决定 是 基于 经营 者 者 的 不 完整 或者 不真实 的 信息 作出 作出。。
第五十四 条 反 垄断 机构 依法 对 涉嫌 滥用 行政 权力 排除 、 限制 的 行为 进行 调查 ,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应当 配合。 “
"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 "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卮
经营 者 主动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报告 达成 垄断 协议 的 有关 情况 并 提供 重要 证据 的 , 反 垄断 机构 可以 酌情 减轻 或者 或者 免除 经营 者 的。。
"
"罚款。
" "
第五十九 条 对 本 第五十六 条 、 第五十七 条 、 第五十八 条 规定 罚款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确定 具体 罚款 时 , 应当 考虑 违法 行为 的 性质 、 程度 、 时间 时间 时间 和 和 和 和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第六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六十一 条 行政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滥用 权力 权力 , 实施 排除 限制 竞争 行为 的 由 上级 直接 机关 责任 人员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给予 处分。 反 执法 机构 可以 向 有关 上级 机关 提出 依法 处理 建议。 行政 机关 和 和 法律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公 事务 事务 职能 执法 机构 机构。。。。。。。。。。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滥用 权力 实施.
第六十二 条 对 反 执法 机构 依法 实施 实施 的 审查 调查 , 拒绝 有关 有关 、 信息 信息 , 或者 提供 材料 、 信息 或者 隐匿 、 的 销毁 销毁 、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䀤。
第六十五 条 对 反 执法 机构 依据 本法 第三十四 条 、 第三十五 条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可以 先 申请 行政 复议 对 行政 复议 决定 不服 的 的 可以 依法 提起 诉讼 诉讼。。 ≤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作出 的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六十六 条 反 垄断 机构 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 、 玩忽 、 徇私舞弊 或者 泄露 执法 过程 中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个人 信息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处分。。。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十八 条 经营者 依照 知识 产权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行使 产权 的 行为 , 不 适用 适用 ; 但是 , 经营者 知识 产权 ,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行为 , 本法 本法。。。 ≤
第六十九 条 农业 生产者 农村 经济 组织 在 农产品 生产 、 加工 、 、 运输 、 储存 等 经营 活动 中 实施 的 或者 协同 行为 , 不 适用 适用 本法。。。。。。。 、 运输 不 适用 本法。。。。。。。。。 “
自 十条 本法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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