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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Maßnahmen zu Internet-Domain-Namen (2017)

互联网 域名 管理 办法

Art der Gesetze Abteilungsregel

Ausstellende Stelle Ministerium für Industrie und Informationstechnologie

Bekanntmachungstermin 24. August 2017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Nov 2017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Cyberrecht/Internetrecht

Herausgeb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互联网 域名 管理 办法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互联网 域名 服务 , 保护 用户 合法 权益 , 保障 互联网 域名 安全 安全 、 运行 , 推动 中文 和 国家 顶级国务院 对 确需 保留 的 行政 审批 项目 设定 行政 许可 的 决定》 等 规定 , 参照 国际 上 互联网 域名 管理 准则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互联网 域名 服务 及其 运行 维护 、 监督 管理 等 相关 活动 , 应当 遵守 本 办法。。
本 办法 所称 互联网 域名 (((简称 域名)))) 指 从事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和 管理 、 域名 运行 和 管理 管理 、 域名 、 域名 解析 解析 活动。。
: 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对 全国 的 ​​域名 服务 : : : : : : :
(()) 互联网 互联网 域名 管理 规章 及 政策
(()) 中国 中国 互联网 域名 体系 域名 资源 资源 发展 规划 ;
(())) 境内 的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 域名 域名 体系 的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管理 ;
(()) 保护 保护 用户 个人 信息 和 合法 ;
(()) 与 与 域名 有关 的 国际 协调
(()) 境内 境内 的 域名 解析 服务
(()) 其他 其他 与 域名 服务 相关 的。
: 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通信 管理局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域名 : : : : : : : :
(()) 执行 执行 域名 管理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章 和 政策 ;
(()) 本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注册 注册 服务 机构 ;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对 本 本 行政区 域内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和 和 注册 管理 机构 进行
(()) 本 本 行政区 域内 域名 系统 的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管理 ;
(()) 保护 保护 用户 个人 信息 和 合法 ;
(()) 本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域名 解析 ;
(()) 本 本 行政区 域内 其他 与 域名 服务 相关 的 活动。
第五 条 中国 互联网 域名 体系 由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予以 公告。 根据 域名 发展 的 实际 情况 , 工业 信息 化 部 可以 对 对 中国 域名 体系 进行 调整。
第六 条 “.CN” 和 “. 中国” 是 中国 的 国家 顶级 顶级 域名。
中文 域名 是 中国 互联网 域名 体系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中文 域名 系统 的 技术 研究 和 推广 应用。
第七 条 提供 域名 服务 , 应当 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 符合 相关 技术 规范 和 标准。
第八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妨碍 互联网 域名 系统 的 的 安全 稳定 运行 运行。
第二 章 域名 管理
第九条 在 境内 设立 域名 根 服务器 及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机构管理 机构)) 的 相应 许可
: 条 申请 设立 域名 根 服务器 及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 : : : : : :
(()) 根 根 服务器 在 境内 , 并且 并且 符合 互联网 相关 规划 及 域名 系统 系统 安全 稳定 运行 要求
(()) 依法 依法 的 法人 , 该 法人 及其 及其 主要 者 、 主要 经营 管理 管理 人员 具有 的 信用 记录 ;
(()) 保障 保障 根 服务器 安全 可靠 运行 运行 的 场地 资金 、 环境 、 专业人员 和 技术 能力 以及 符合 电信 机构 机构 要求 的 信息 系统 系统 ;
(()) 健全 健全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保障 , , 管理 人员 、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 处置 处置 预案 和 相关 技术 管理 措施 措施 ;
(()) 用户 用户 个人 保护 能力 、 提供 提供 长期 的 能力 及 健全 的 服务 退出 退出 ; ;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 申请 设立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的 , 应当 : : :
(()) 管理 管理 设置 在 境内 , 并且 并且 持有 的 域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法规 及 域名 安全 稳定 运行 ; ;
(()) 依法 依法 的 法人 , 该 法人 及其 及其 主要 者 、 主要 经营 管理 管理 人员 具有 的 信用 记录 ;
(()) 完善 完善 业务 发展 计划 和 技术 方案 以及 与 从事 顶级 域名 运行 管理 相 适应 场地 、 资金
(()) 健全 健全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保障 , , 管理 人员 、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 处置 处置 预案 和 相关 技术 管理 措施 措施 ;
(()) 进行 进行 身份 信息 核验 和 用户 用户 个人 信息 的 能力 、 提供 长期 服务 服务 能力 及 健全 的
(())) 健全 的 注册 注册 服务 制度 制度 和 对 域名 服务 机构 机构 监督 监督 机制 ;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 条 申请 设立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的 , 应当 : : :
(()) 境内 境内 设置 注册 注册 系统 系统 、 注册 数据库 相应 的 域名 域名 解析 系统 ;
(()) 依法 依法 的 法人 , 该 法人 及其 及其 主要 者 、 主要 经营 管理 管理 人员 具有 的 信用 记录 ;
(()) 与 从事 域名 注册 服务 相 适应 适应 的 场地 资金 和 专业人员 以及 符合 电信 管理 机构 要求 的 信息 管理 ;
(()) 进行 进行 身份 信息 核验 和 用户 用户 个人 信息 保护 能力 、 提供 长期 服务 的 能力 及 健全 的 服务 退出
(())) 健全 的 注册 注册 管理 管理 制度 和 对 域名 注册 机构 机构 的 监督 机制 ;
(()) 健全 健全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措施 措施 , 管理 人员 、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第十三 条 申请 设立 域名 根 服务器 及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的 , 向 工业通信 管理局 提交 申请 材料。
申请 材料 应当 : :
(()) 单位 单位 的 基本 情况 法定 法定 代表人 签署 的 依法 诚信 承诺 承诺 ; ;
(()) 域名 域名 实施 有效 管理 的 证明 材料 材料 , 相关 系统 及 场所 、 服务 能力 的
(()) 与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制度 及 ;
(()) 证明 申请 单位 信誉 的 材料
第十四 条 申请 材料 齐全 、 符合 法定 形式 的 ,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向 申请 单位 出具 受理 申请 ; 申请 不 齐全 或者 不 在 在 在 个 个 在 在 在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在 个 个 在 在 在性 书面 告知 申请 单位 需要 补正 的 全部 内容 ; 不予 受理 的 , 应当 出具 不予 受理 通知书 并 说明 理由。
第十五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个 个 个 起 起 起 , 作出。。。。。。。 个 个延长 20 个 工作日 工作日 , 延长 期限 的 理由 告知 申请 单位 单位。 组织 专家 论证 论证 的 , 论证 时间 不 审查 审查。
予以 许可 的 , 应当 颁发 相应 的 许可 文件 ; 不予 许可 的 , 应当 书面 通知 申请 单位 并 说明 理由。。
第十六 条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的 为 年 5 年。
起 条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服务 的 的 、 住所 、 法定 等 信息 起.
提前 条 在 许可 有效期 内 ,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机构 提前提交 书面 申请。
公示 发证 机关 收到 申请 后 , 应当 向 社会 公示 30 日。 公示 结束 结束 60 日内 , 原 发证 机关 应当 完成 审查 并 做出 决定。
提前 条 许可 有效期 届满 需要 继续 从事 域名 服务 的 , 提前 日 日 日 发证 发证 机关 申请 提前 提前 提前 提前 提前 提前
第二十条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委托 域名 注册 代理 机构 开展 市场 销售 等 工作 的 , 应当 对 域名 注册 代理 机构 的 工作 监督 监督 和。。
域名 注册 代理 机构 受 委托 ​​开展 市场 销售 等 工作 的 过程 中 , 应当 主动 表明 代理 关系 , 在.
第二十 一条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在 境内 设立 相应 的 应急 备份 系统 并 定期 备份 域名 注册。。
第二十 二条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在 其 首页名单。
域名 注册 代理 机构 应当 在 其 网站 首页 和 经营 场所 显 著 位置 标明 其 代理 的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名称。
第三 章 域名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向 用户 提供 安全 、 方便 、 稳定 的。。
第二十 四条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应当 根据 本 办法 制定 域名 注册 实施 细则 并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 五条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应当 通过 电信 管理 机构 许可 的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开展 域名 注册 注册。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按照 电信 管理 机构 许可 的 域名 注册 服务 项目 提供 服务 , 不得 为 未经 电信 管理 许可 的 域名 注册 注册 管理 机构 域名 注册 注册。
第二十 六条 域名 注册 服务 原则 上 实行 “先 先 先 注册” , 相应 域名 注册 实施 细则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第二 十七 条 为 维护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众 利益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应当 建立 域名 注册 保留 字 制度。
: 十八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注册 、 使用 的 : : : : : : :
(()) 宪法 宪法 所 确定 的 基本 原则;
(()) 国家 国家 安全 , 泄露 国家 秘密 , 颠覆 国家 政权 , 破坏 国家 统一 的;
(()) 损害 国家 荣誉 和 利益;
(()) 民族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破坏 民族 团结 的;
(()) 国家 国家 宗教 政策 , 宣扬 邪教 和 封建 迷信 的;
(()) 谣言 谣言 , 扰乱 社会 秩序 , 破坏 社会 稳定 的;
(()) 淫秽 淫秽 、 色情 、 赌博 、 暴力 、 凶杀 、 恐怖 或者 教唆 犯罪 的;
(()) 或者 或者 诽谤 他人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的 其他 内容。。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不得 为 含有 前款 所列 内容 的 域名 提供 服务。
第二 十九 条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不得 采用 欺诈 、 胁迫 等 不正当 手段 要求 他人 注册 域名。
第三 十条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提供 域名 注册 服务 , 应当 要求 域名 注册 申请 者 提供 域名 持有者 真实 、 准确 、 的 的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对 域名 注册 注册 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进行 核验 核验。
域名 注册 申请 者 提供 的 域名 注册 信息 不 准确 、 不 完整 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要求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公布 域名 注册 服务 的 内容 、 时限 、 费用 , 保证 服务 质量 , 提供 域名 注册 信息 公共 公共 查询。。
第三 十二 条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依法 存储 、 保护 用户 个人 信息 未经 用户.
后 十三 条 域名 持有者 的 联系 方式 等 信息 发生 变更 的 , 应当 在 后 后 30 日内 向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域名 域名 注册 信息 变更 手续。
域名 持有者 将 域名 转让 给 他人 的 , 受让人 应当 遵守 域名 注册 的 相关 要求。
第三 十四 条 域名 持有者 有权 选择 、 变更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变更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的 , 原 域名.
无正当理由 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不得 阻止 域名 持有者 变更 变更 域名 服务 机构 机构。
电信 管理 机构 依法 要求 停止 解析 的 域名 , 不得 变更 变更 域名 注册 机构 机构。
第三 十五 条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设立 投诉 受理 机制 , 并 在 其 网站 首页 和 场所 显 显 著 位置 公布 受理 方式。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及时 处理 投诉 ; 不能 及时 处理 的 , 应当 说明 理由 和 处理 时限。
第三 十六 条 提供 域名 解析 服务 ,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 标准 , 具备 相应 的 、 服务日志 和 变更 记录 , 保障 解析 服务 质量 和 解析 系统 安全。 涉及 经营 电信 业务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电信 经营 经营。。
第三 十七 条 提供 域名 解析 服务 , 不得 擅自 篡改 解析 信息。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恶意 将 域名 解析 指向 的 的 IP 地址。
第三 十八 条 提供 域名 解析 服务 , 不得 为 含有 本 办法 第二 十八 条 第一 款 所列 内容 的 域名 提供 域名 跳转。
第三 十九 条 从事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的 , 其 使用 域名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电信 管理 机构 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不得 域名 域名 用于 实施 违法行为。
第四 十条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配合 国家 有关部门 依法 开展 的 检查 工作 , 按照 电信 管理 机构 的 要求 对 存在 违法行为 域名 采取 采取 停止 解析 等 处置。。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发现 其 提供 服务 的 域名 、 、 传输 和 和 法规 禁止向 有关部门 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标准 , 落实 网络在 安全 监测 技术 手段 和 应急 制度。 域名 系统 出现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事件 时 在 在 24 在 内向 电信 管理 机构 报告。。
因 国家 安全 和 处置 紧急 事件 的 需要 ,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域名 注册 注册 机构 机构 域名 注册.
第四 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认为 他人 注册 或者 使用 的 域名 侵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 , 可以 向 域名 解决 机构 申请 裁决 裁决 或者 依法 人民法院 提起 提起。。
: 十三 条 已 注册 的 域名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 : : : : : :
(()) 域名 持有者 申请 注销 域名 的
(()) 持有者 持有者 提交 虚假 域名 注册 信息 ;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的 判决 、 争议 争议 解决 机构 的 裁决 , 注销 注销 ; ;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注销 注销 的 其他。。
第四 章 监督 检查
第四 十四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域名 服务 的 监督 检查。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注册 管理 机构
鼓励 域名 服务 行业 自律 管理 , 鼓励 公众 监督 域名 域名。
第四 十五 条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应当 按照 管理 机构处理 情况 等 信息。
第四 十六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实施 监督 检查 时 , 应当 对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机构 和 域名 注册情况 进行 检查。
电信 管理 机构 可以 委托 第三方 专业 机构 开展 有关 监督 检查 检查。
第四 十七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应当 建立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机构 机构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的 记录 制度 ,
第四 十八 条 电信 管理 机构 开展 监督 检查 , 不得 妨碍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管理 机构 和.
第五 章 罚则
第四 十九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九条 规定 , 未经许可 擅自 设立 域名 根 服务器 及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法》 第八十一条 的 规定 , 采取 措施 予以 制止 , 并 视 情节 轻重 , 予以 警告 或者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以下 以下。
第五 十条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或者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由, 向 社会 公告:
(()) 未经许可 未经许可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提供 域名 服务 服务
(()) 按照 按照 许可 的 域名 注册 服务 项目 提供 服务 的 ;
(()) 对 对 域名 注册 信息 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进行 核验 的 ;
(()) 无正当理由 阻止 域名 持有者 变更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
构 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 提供 域名 解析 服务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电信 机构 责令 限期.
(()) 篡改 篡改 域名 信息 信息 或者 恶意 将 域名 他人 他人 IP 地址 的 ;
(())) 含有 本 第二 第二 十八 条 第一 款 所列 内容 的 提供 提供 跳转 跳转 的 ;
(()) 落实 落实 网络 与 信息 保障 措施 措施 的 ;
(()) 依法 依法 记录 并 留存 解析 解析 日志 、 维护 日志 和 记录 记录 ; ;
(()) 按照 按照 要求 对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域名 进行 处置 的。
第五 十二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七 条 、 第十八 条 第一 款 款 第二十 一条 、 第二十 二条 、 第二 第二 条 第二款 、 第二 十九 条 、 第三十 一条 、 第三 十二 条 、 第三 十五 条 第一 款 、 第四 十条 第二款 、 第四十一条 规定 的 由 改正, 可以 并处 职权 改正, 可以 并处 一 一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 向 社会 公告。
第 五十 三条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有关 违法行为 的 处罚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执行。
第 五十 四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 十八 条 第一 款 规定 注册 、 使用 域名 ,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 十五 条 本 办法 下列 用语 的 : :
(()) : 指 互联网 上 识别 和 定位 计算机 的 层次 结构 式 的 字符 标识 , 与 的 的 IP 的 相对 相对。。
(()) : : 指 含有 中文 文字 的 的。
(()) : : 指 域名 体系 中 根节点 下 的 第一 级 域 的 名称。
(()) : : : 指 承担 域名 体系 中 根节点 功能 的 (((()))
(()) 根 服务器 : : : 指 依法 获得 许可 并 承担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 维护 和 管理 工作 的 机构。
(()) 注册 管理 : : 指 依法 获得 许可 并 承担 顶级 域名 运行 和 管理 工作 的 的。
(()) 注册 : : : 指 依法 获得 许可 、 受理 域名 注册 申请 并 完成 域名 在 顶级 域名 数据库 中 注册 的 机构。
(()) 注册 : : : 指 受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的 委托 , 受理 域名 注册 申请 , 间接 域名 域名 顶级 顶级
(九) 域名 管理 系统: 指 域名 注册 管理 机构 在 境内 开展 顶级 域名 运行 和 管理 所需 的 主要 信息 系统, 包括 注册 管理 系统, 注册 数据库, 域名 解析 系统, 域名 信息 查询 系统, 身份 信息 核验 系统 等.
(()) : : 指 对 某一 域名 的 访问 跳转 至 该 域名 绑定 或者 指向 的 其他 、 IP 地址 或者 网络 信息 服务 服务 等。
第五 十六 条 本 办法 中 规定 的 日期 , 除 明确 为 工作日 的 以外 , 均为 自然 日。
第五 十七 条 在 本 办法 施行 前 未 取得 相应 许可 开展 域名 服务 的 , 应当 自 本 办法 施行 之 起 十 二个月 内 , , 按照 办法 规定 办理 许可。。
在 本 办法 施行 前已 取得 许可 的 域名 根 服务器 运行 机构 、 域名 注册 机构 机构 域名 注册 服务 机构.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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