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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ufsbildungsgesetz von China (2022)

职业教育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0. April 2022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Mai 2022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Bildungs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
"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 条 职业 教育 坚持 中国. ,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价值观 对 对 教育者 进行 思想 教育 和 职业 道德 教育 , 培育 劳模 精神 、 精神 、 工匠 精神 指导 传授 传授 科学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会。
"
第八条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部门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统筹 规划 、 综合 协调 宏观 管理。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部门 、 人力 社会 保障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有关 职业 教育 工作 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 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等参参参丂肌参参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
有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社 等 群团 组织 、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应当 依法 实施 职业 的 的 义务 , 参与 、 支持 或者 职业 教育 教育 教育。。。 &
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
国家采取措施, 扶持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 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 采取 措施 , 组织 类 转岗 、 再 就业 、 失业 人员 以及 人群 人群 接受 各 各 种 的 职业 教育 扶持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的 发展 发展 发展。。。。。 的 的 的 发展 发展 发展。。。。。。。。。。 “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 条 实施 职业 应当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结合 职业 、 职业 标准 、 职业 发展 需求 , 制定 教育 标准 培训 方案 资格 实行 学历 职业 技能 技能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等级 &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提高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社会 地位 和 待遇 弘扬 劳动 光荣 、 、 技能 、 创造 伟大 的 时代 风尚。 “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 。
国家 优化 教育 结构 科学 配置 教育 资源 , 在 义务 教育 后 的 不同 阶段 因地制宜 、 统筹 推进 职业 与 普通 教育 协调 发展。。 “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
其他 学校 、 教育 或者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 行业 组织 按照 行政 部门 的 统筹 规划 规划 , 实施 相应 层次 的 学校 教育 或者 提供 纳入 人才 培养 方案 的 学分 课程 课程。。。。 &
第十六 条 职业 培训 就业 前 培训 、 在职 培训 、 再 就业 培训 其他 职业性 培训 ,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分级 分类 实施。 “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 学校 或者 教育 以及 企业 、 社会 组织 可以 根据 办学 能力 、 社会 需求 , 依法 开展 面向 社会 、 多 种 形式 职业 职业 培训。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各 级 各 类 学校 学校 与 职业 培训学分 、 以及 其他 学习 成果 的 的 认证 积累 和 转换 机制 推进 职业 教育 成果 融通 融通 、 、 、 、 、 、 、 、 、 、 、 、 、 、 、 、 、 &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 采取 措施 , 支持 教育 机构 、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开展 或者 联合 开展 残疾人 教育 教育。。。。。。。。。。。。。。。。。。。。。。。。。。。。。。 -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
"
"
国家采取措施, 加快培养托育, 护理, 康养, 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 条 县级 人民 可以 根据 县域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设立 教育 教育 学校 学校 , 开展 多 种 的 职业 教育 实施 实用 技术 培训 培训 培训。。。。。。。。。。。。。。。。。。。。 “
"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求係。係係
行业 主管 部门 、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可以 根据 需要 , 参与 制定 职业 教育 专业 和 相关 职业 教育 标准 培育 培育 供 需 匹配 匹配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
第二十四 条 企业 根据 本 单位 实际 , 有 计划 地 对 本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用 的 人员 实施 职业 , 并 设置 设置 专职 或者 兼职 实施 职业 教育 岗位 岗位。。。。 ≤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实行 培训 上岗 制度。 企业 招用 的 从事 工种 的 劳动者 劳动者 , 上岗 前 进行 安全 生产 教育 技术 培训 ; 等 特定 特定 特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 (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 条 企业 可以 利用 、 技术 、 知识 、 设施 、 设备 、 和 和 等 要素 要素 , 或者 联合 举办 职业 、 职业 职业 培训 机构。。。。。。。。。。。。。。。。。。。。。。。 “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机构 还 可以 采取 补贴 、 基金 奖励 、 捐资 激励 扶持 措施 , 参照 同级 同 类 公办 学校 生均 等 相关 经费 和 支持 政策 给予 给予 适当 补助。。。。。 等 相关 参照 政策 给予 补助。。。。。。。。。。 -
" ,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税费伂惘〘
第二十八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刉刉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核
行业 主管 部门 、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等 等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实施 教育 的 , 应当 签订 委托 合同 合同。。 ≤
" 、 开放 享 的 产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 为 职业 学校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实习 实训 和 企业 开展 提供 条件 和 支持。。 “
"合作 , 对 招用 职工 、 在岗 职工 和 转岗 职工 进行 学徒 , 或者 与 职业 学校 联合 招收 学生 , 以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学徒 培养。 有关 企业 可以 规定 享受 补贴 补贴。。。。。。。。。。。 ≤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 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 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 "
"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有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 有 所 实施 职业 教育 相 适应 、 符合 规定 和 安全 要求 的 教学 及 实习 实训 场所 、 、 设备 以及 课程 体系 、 教育 教学 资源 等 ; ; ;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 中等 职业 学校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或者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 权限 审批 ; 设立 实施 专科 层次 的 高等 学校 , 由 省 备案 备案 ; 设立 设立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 条 公办 职业 实行 中国 产党 产党 职业 学校 基层 组织 领导 的 负责制 , 中国 产党 产党 职业 学校 基层 组织 按照 产党 章程 和 有关 规定。。 民办 民办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学校 依法 健全 决策 机制 强化 学校 的 中国 产党 产党 基层 政治 功能 , 保证 其 在 学校 重大 事项 决策 监督 、 执行 环节 环节 有效 发挥 作用 作用。。。。。。。。。 作用 作用。。。。。。。。。 “
校长 全面 负责 本 教学 、 科学 研究 和 其他 行政 管理 工作。 校长 通过 办公会 办公会 或者 校务 会议 职权 , 依法 接受 监督。 “
职业 学校 可以 咨询 、 协商 等 多 种 形式 , 听取 行业 、 企业 、 学校 毕业生 等 方面 代表 的 , 发挥 参与 参与 学校 建设 、 支持 学校 发展 作用 作用。。。。 ≤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培养。。
高等 职业 学校 可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 采取 文化 素质 与 职业 相 结合 的 考核 方式 招收 学生 ; 对 有 贡献 的 技术 技能 人才 , 经 考核 合格 , 破格 录取 录取。。。。 &
"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贀鏇邿
第三十九 条 职业 应当 建立 健全 就业 创业 促进 机制 , 采取 多 形式 为 学生 提供 职业 规划 、 职业 体验 求职 指导 就业 创业 创业 服务 , 增强 学生 就业 能力 能力。。。。 &
第四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 学校 、 职业 机构 可以 通过 与 行业 组织 、 企业 、 单位 等 同 同 举办 职业 教育 机构 、 职业 教育 集团 开展 开展 培养 培养 等 多 形式 进行 合作 合作。。。。 &
"专业化 技术 转移 机构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等 方面 , 与 相关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建立 合作。 开展 的 的 , 应当 签订 协议 , 明确 双方 义务 义务 义务。。。。 的 的 &
" 、 企业 专家 、 人员 和 受 教育者 的 劳动 报酬 , 也 可以 作为 绩效 来源 来源 , 符合 国家 的 可以 不 绩效 工资 工资 总量 限制。。。。。。。。。。。。。。。。。。。。。。。 “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䀂。
"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 条 职业 、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教育 质量 评价 , 吸纳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参与 评价 并 及时 相关 相关 信息 , 接受 教育 督导 和 监督 监督。。。。 &
"结果及时公开。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 以上 人民 及 其 有关 部门 应当 将 职业 教育 的 培养 培训 工作 纳入 教师 队伍 建设 规划 , 职业 教育 教师 适应 适应 教育 发展 发展 的 需要。。 ≤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教赂〮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职称(职称(职称
职业 学校 的 专业 教师 (含 实习 指导 教师) 应当 具有 一定 的 的 工作 经历 经历 或者 经验 , 达到 相应 技术 技能 技能 水平。 “
具备 条件 的 企业 事业 单位 经营 管理 和 专业.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历历邂求邂
"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 条 国家 制定 职业 教 职工 配备 基本 标准。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 根据 基本 标准 标准 制定 本 地区 职业 教 职工 配备 配备 标准。。。。。。。。。。。。。。。。。。。。。。。 -
" 。
" 。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 条 国家 鼓励 、 事业 单位 安排 实习 岗位 , 接纳 职业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学生 实习。 接纳 实习 单位 应当 保障 在 、 实习 参加 相关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 、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实习 实训 学生 的 指导 加强 安全 生产 教育 , 协商 实习 单位 安排 与 所 学 专业 匹配 的 的 从事 与 所 所 所 学 学 学 学 学 学 学 学 学 & "
"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肸受教倅䀙
"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 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职业 学校 学生 的 奖励 奖励 和 制度 , 对 优秀 优秀 学生 进行 进行 奖励 , 对 困难 的 学生 资助 , 并 经济 社会 社会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 支持 企业 、 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设立 设立 教育 奖学金 、 助学金 助学金 奖励 优秀 学生 资助 经济 困难 的 学生 学生 学生。。。。。。。。。。。。。。。。。。。。 “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和资婦婦婦婦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过金理理〨理理丂
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教育 的 普通 高等 学校 应当 在 招生 计划 中 确定 相应 比例 或者 采取 单独 办法 , 专门 职业 学校 学校 毕业生。 “
各 级 人民 政府 创造 公平 就业 环境。 用人 单位 不 得 妨碍 职业 学校 毕业生 平等 就业 、 公平 竞争 的 、 录用 、 条件。。 岗位 人员 时 时 时 时 , , , 国有 & "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
"
"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 条 地方 各 人民 政府 安排 地方 教育 附加 等 方面 的 经费 应当 将 其中 可 用 用 职业 教育 的 资金 使用 ; 发挥 失业 保险 基金 作用 , 支持 提升 职业 技能 技能。。。。。。。。。。。 ≤
第五十七 条 各 级 政府 加大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投入 , 可以 将 农村 技术 开发 开发 技术 推广 的 经费 适当 于 农村 职业 培训。。。。。。。。。。。。。。。。。。。。。。。 -
" " 。
企业 设立 具备 生产 与 功能 的 产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所 发生 的 费用 可以 参照 参照 职业 学校 相应 的 用地 公用 事业费 事业费 等 优惠。。。。。。。。。。。。。。。。。。。。。。 -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
"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
"氛围。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三 条 在 教育 活动 中 违反 《中华 人民 和国 教育 法》 、 《人民 人民 和国 和国 劳动法 等 有关 法律 规定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律 的 给予 处罚。。。。 &
"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
" "
对 前款 规定 的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非法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派遣 业务 的 单位 个人 , 由 资源 社会 保障 保障 行政 处 违法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 条 境外 的 组织 个人 在 境内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本法 ; ; 法律 行政 法规 另 有 的 , 从 其 规定 规定 规定。 ≤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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