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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rere Bestimmungen zu Beweismitteln in Zivilprozessen von Rechten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2020)

关于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的 若干

Art der Gesetze Gerichtliche Auslegung

Ausstellende Stelle Oberstes Volksgericht

Bekanntmachungstermin 16. Nov 202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6. Nov 2020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Geistiges Eigentum Zivilprozess Beweisgesetz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的 若干
法 释 〔2020〕 12 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 保障 和 便利 当事人 依法 行使 诉讼 权利 , 保证 人民法院 公正 、 及时 审理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条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当事人 应当 遵循 诚信 原则 , 依照 法律 及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 积极 、 全面 、 正确 诚实 诚实 地 提供。。
第二 条 当事人 对 自己 提出 的 主张 , 应当 提供 证据 加以 证明。 根据 案件 审理 情况 , 人民法院 可以证据 持有 情况 、 举证 能力 等 , 要求 当事人 提供 有关 有关。
: 条 专利 方法 制造 的 产品 不 属于 新 产品 的 , 侵害 专利权 纠纷 : : : : : : :
(()) 制造 制造 的 产品 与 使用 专利 方法 制造 的 产品 属于 相同 产品 ;
(()) 制造 制造 的 产品 经由 专利 方法 制造 的 可能性 较大 ;
(()) 为 为 证明 被告 使用 了 专利 方法 尽 到 合理 努力。
原告 完成 前款 举证 后 , 人民法院 可以 要求 被告 举证 证明 其 产品 制造 方法 不同于 专利 方法。
第四 条 被告 依法 主张 合法 来源 抗辩 的 , 应当 举证 证明 合法 取得 被诉 侵权 产品 、 复制品 的 , 包括.
被告 提供 的 被诉 侵权 产品 、 复制品 来源 证据 与其 合理 注意 义务 程度 相当 的 , 可以 认定 其 完成、 专业 程度 、 市场 交易 习惯 等 , 可以 作为 确定 其 合理 注意 义务 的 证据。
: 条 提起 确认 不 侵害 知识产权 之 诉 的 : : : : : :
(()) 向 向 原告 发出 侵权 警告 或者 对 原告 进行 侵权 投诉 ;
(())) 向 被告 发出 诉权 行使 催告 及 催告 时间 、 送达 时间 ;
(()) 未 未 在 合理 期限 内 提起。
第六 条 对于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起 行政 诉讼 的 行政 行为 所 认定 的 基本 事实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第七 条 权利 人为 发现 或者 证明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 自行 或者 委托 他人 以 购买 者 者 名义 向 被诉 侵权 人.
被诉 侵权 人 基于 他人 行为 而 实施 侵害 知识产权 行为 所 形成 的 证据 , 作为 作为 权利 起诉 其 侵权.
第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外 形成 的 下列 证据 , 当事人 仅以 该 证据 未 办理 公证 、 认证 等 手续 : : : : : : :
(()) 为 为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人民法院 裁判 所 确认 的 ;
(()) 为 为 仲裁 机构 生效 裁决 所 确认 的 ;
(()) 从 从 官方 或者 公开 渠道 获得 的 公开 出版物 、 专利 文献 等 ;
(()) 其他 其他 证据 能够 证明 真实性 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外 形成 的 证据 ,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当事人 仅以 该 证据 未 办理 手续 : : : : : : :
(()) 异议 异议 的 当事人 对 证据 的 真实性 明确 认可 的 ;
(())) 当事人 提供 证言 对 证据 的 的 真实性 予以 , 且 证人 明确 表示 如 如 作伪证 接受 处罚 的。
前款 第二 项 所称 证人 作伪证 ,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处理。。
第十 条 在 一审 程序 中 已经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九 条 、 第二 百 六十 四条 的 规定 办理 授权再 要求 办理 该 授权 委托书 的 上述 证明 手续。
: 人民法院 对于 当事人 或者 利害关系人 的 证据 保全 申请 , : : : : : :
(()) 是否 是否 已 就 其 主张 提供 初步 证据 ;
(()) 是否 是否 可以 由 申请人 自行 收集
(()) 灭失 灭失 以后 难以 难以 的 可能性 可能性 及其 对 待 证 事实 的 的 ; ;
(()) 采取 采取 的 保全 措施 对 证据 持有 人 的 影响。
第十二 条 人民法院 进行 证据 保全 , 应当 以 有效 固定 证据 为 限 , 尽量 减少 对 保全 标的 物 价值 的.
证据 保全 涉及 技术 方案 的 , 可以 采取 制作 现场 勘验 笔录 、 绘图 、 拍照 、 录音 、 录像 、 复制 设计 生产 图纸 图纸 等 保全 措施。
第十三 条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 配合 或者 妨害 证据 保全 , 致使 无法 保全 证据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确定 由其 承担 不利 后果。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情形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处理。
第十四 条 对于 人民法院 已经 采取 保全 措施 的 证据 , 当事人 擅自 拆装 证据 实物 、 篡改 证据 材料诉讼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依法。
第十五 条 人民法院 进行 证据 保全 , 可以 要求 当事人 或者 诉讼 代理人 到场 , 必要 时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通知 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到场 , 也 指派 技术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证据。。
证据 为 案外人 持有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对其 持有 的 的 证据 保全 措施。。
第十六 条 人民法院 进行 证据 保全 , 应当 制作 笔录 、 保全 证据 清单 , 记录 保全 时间 、 地点 、 人人员 拒绝 签名 或者 盖章 的 , 不 影响 保全 的 效力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笔录 上 记 明 并 拍照 、 录像。
第十七 条 被 申请人 对 证据 保全 的 范围 、 措施 、 必要性 等 提出 异议 并 提供 相关 证据 , 经 审查 认为 异议 理由 成立 的 , 可以 、 、 终止 、 解除 证据。。
第十八 条 申请人 放弃 使用 被 保全 证据 , 但 被 保全 证据 涉及 案件 基本 事实 查明 或者 其他 当事人 主张 使用 的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 条 人民法院 可以 对 下列 待 证 事实 的 专门 : : : :
(()) 侵权 侵权 方案 与 专利 技术 方案 方案 、 现有 的 对应 技术 特征 在 手段 手段 功能 、 效果 等 方面 的 异同 ;
(()) 侵权 侵权 作品 与 主张 权利 的 作品 的 异同 ;
(()) 主张 主张 商业 秘密 与 所属 所属 已 为 为 所 知悉 的 信息 的 异同 、 被诉 侵权 的 信息 商业 商业 秘密 的 ; ;
(())) 侵权 物 授权 品种 在 特征 特征 、 特性 的 异同 , 其 不同 是否 是否 因 遗传 变异 所致 ;
(()) 侵权 侵权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与 请求 保护 的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的 异同 ;
(()) 涉及 涉及 的 技术 是否 存在 缺陷
(()) 电子 数据 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 需要 需要 委托 鉴定 的 专门 性。
第二十条 经 人民法院 准许 或者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 鉴定 人 可以 将 鉴定 所涉 部分 检测 事项 委托 其他 检测 进行 检测.
第二十 一条 鉴定 业务 领域 未 实行 鉴定 人和 鉴定 机构 统一 登记 管理 制度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证据 的 若干 规定》 第三 十二 规定 规定 的 鉴定 人选 任 程序 , 确定技术 水平 的 专业 机构 、 专业人员 鉴定。
第二十 二条 人民法院 应当 听取 各方 当事人 意见 , 并 结合 当事人 提出 的 证据 确定 鉴定 范围。 鉴定 过程 , 一方
: 三条 人民法院 应当 结合 下列 因素 对 鉴定 意见 : :
(()) 鉴定 人 是否 具备 相应 资格
(()) 人 人 具备 解决 解决 专门 性 性 问题 应有 知识 、 经验 及 及 ; ;
(()) 方法 方法 和 鉴定 程序 是否 规范 , 技术 手段 是否 可靠 ;
(()) 材料 材料 是否 经过 当事人 质证 且 符合 鉴定 条件 ;
(()) 鉴定 意见 的 依据 是否 充分
(()) 人 人 有无 应当 回避 的 法定 ;
(()) 人 人 在 鉴定 过程 中 有无 徇私舞弊 或者 其他 影响 公正 鉴定 的 情形。
第二十 四条 承担 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书面 申请 人民法院 责令 控制 证据 的 对方 当事人 提交 证据 , 申请 理由 成立 的 , 应当 应当 作出 裁定 , 责令 其。。
第二十 五条 人民法院 依法 要求 当事人 提交 有关 证据 , 其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交 、 提交 虚假 证据 、 毁灭 证据 或者 实施事项 的 主张 成立。
当事人 实施 前款 所列 行为 ,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一条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处理 处理。
第二十 六条 证据 涉及 商业 秘密 或者 其他 需要 保密 的 商业 信息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相关 诉讼 参与 接触出于 本案 诉讼 之外 的 任何 目的 披露 、 使用 、 允许 他人 使用 在 诉讼 程序 中 接触 到 的 秘密 信息。
当事人 申请 对 接触 前款 所称 证据 的 人员 范围 作出 限制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应当 准许。
第二 十七 条 证人 应当 出庭作证 , 接受审判 人员 及 当事人 的 的。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并 经 人民法院 准许 , 证人 不 出庭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组织 当事人 对该 证人 证言 进行 质证。
第二 十八 条 当事人 可以 申请 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出庭 , 就 专业 问题 提出 意见。 经 法庭 准许 , 当事人 对 有 有 专门 知识 的 进行 询问。
第二 十九 条 人民法院 指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庭前 会议 、 开庭 审理 的 , 技术 调查 官 可以 就等。
第三 十条 当事人 对 公证 文书 提出 异议 , 并 提供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 人民法院 对该 公证 文书 不予 采纳。
当事人 对 公证 文书 提出 异议 的 理由 成立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要求 公证 机构 出具 说明 或者 补正 , 并 结合 其他 证据 证据 对该 公证 文书 进行 审核。。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 提供 的 财务 账簿 、 会计 凭证 、 销售 合同 、 进 出货 单据 、 上市 公司 年报 、流通 数据 , 评估 报告 , 知识产权 许可 使用 合同 以及 市场 监管 、 税务 、 金融 部门 的 记录 等 , 可以 证据 , 用以 证明 当事人 当事人 主张 侵害 知识产权 赔偿 数额。
第三 十二 条 当事人 主张 参照 知识产权 许可 使用 费 的 合理 倍数 确定 赔偿 数额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考量 下列 : : : : :
(()) 使用 使用 费 实际 实际 支付 及 支付 方式 , 许可 使用 是否 实际 履行 或者 或者 ; ;
(()) 使用 使用 的 权利 内容 、 方式 、 范围 、 期限 ;
(()) 许可 许可 人 与 许可 是否 是否 存在 利害 ; ;
(()) 行业 许可 的 通常 标准
2020 年 11 月 18 日 规定 施行。 月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的 , 以 本 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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