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的 若干
法 释 〔2020〕 12 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 保障 和 便利 当事人 依法 行使 诉讼 权利 , 保证 人民法院 公正 、 及时 审理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条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当事人 应当 遵循 诚信 原则 , 依照 法律 及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 积极 、 全面 、 正确 诚实 诚实 地 提供。。
第二 条 当事人 对 自己 提出 的 主张 , 应当 提供 证据 加以 证明。 根据 案件 审理 情况 , 人民法院 可以证据 持有 情况 、 举证 能力 等 , 要求 当事人 提供 有关 有关。
: 条 专利 方法 制造 的 产品 不 属于 新 产品 的 , 侵害 专利权 纠纷 : : : : : : :
(()) 制造 制造 的 产品 与 使用 专利 方法 制造 的 产品 属于 相同 产品 ;
(()) 制造 制造 的 产品 经由 专利 方法 制造 的 可能性 较大 ;
(()) 为 为 证明 被告 使用 了 专利 方法 尽 到 合理 努力。
原告 完成 前款 举证 后 , 人民法院 可以 要求 被告 举证 证明 其 产品 制造 方法 不同于 专利 方法。
第四 条 被告 依法 主张 合法 来源 抗辩 的 , 应当 举证 证明 合法 取得 被诉 侵权 产品 、 复制品 的 , 包括.
被告 提供 的 被诉 侵权 产品 、 复制品 来源 证据 与其 合理 注意 义务 程度 相当 的 , 可以 认定 其 完成、 专业 程度 、 市场 交易 习惯 等 , 可以 作为 确定 其 合理 注意 义务 的 证据。
: 条 提起 确认 不 侵害 知识产权 之 诉 的 : : : : : :
(()) 向 向 原告 发出 侵权 警告 或者 对 原告 进行 侵权 投诉 ;
(())) 向 被告 发出 诉权 行使 催告 及 催告 时间 、 送达 时间 ;
(()) 未 未 在 合理 期限 内 提起。
第六 条 对于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起 行政 诉讼 的 行政 行为 所 认定 的 基本 事实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第七 条 权利 人为 发现 或者 证明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 自行 或者 委托 他人 以 购买 者 者 名义 向 被诉 侵权 人.
被诉 侵权 人 基于 他人 行为 而 实施 侵害 知识产权 行为 所 形成 的 证据 , 作为 作为 权利 起诉 其 侵权.
第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外 形成 的 下列 证据 , 当事人 仅以 该 证据 未 办理 公证 、 认证 等 手续 : : : : : : :
(()) 为 为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人民法院 裁判 所 确认 的 ;
(()) 为 为 仲裁 机构 生效 裁决 所 确认 的 ;
(()) 从 从 官方 或者 公开 渠道 获得 的 公开 出版物 、 专利 文献 等 ;
(()) 其他 其他 证据 能够 证明 真实性 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外 形成 的 证据 ,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当事人 仅以 该 证据 未 办理 手续 : : : : : : :
(()) 异议 异议 的 当事人 对 证据 的 真实性 明确 认可 的 ;
(())) 当事人 提供 证言 对 证据 的 的 真实性 予以 , 且 证人 明确 表示 如 如 作伪证 接受 处罚 的。
前款 第二 项 所称 证人 作伪证 ,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处理。。
第十 条 在 一审 程序 中 已经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九 条 、 第二 百 六十 四条 的 规定 办理 授权再 要求 办理 该 授权 委托书 的 上述 证明 手续。
: 人民法院 对于 当事人 或者 利害关系人 的 证据 保全 申请 , : : : : : :
(()) 是否 是否 已 就 其 主张 提供 初步 证据 ;
(()) 是否 是否 可以 由 申请人 自行 收集
(()) 灭失 灭失 以后 难以 难以 的 可能性 可能性 及其 对 待 证 事实 的 的 ; ;
(()) 采取 采取 的 保全 措施 对 证据 持有 人 的 影响。
第十二 条 人民法院 进行 证据 保全 , 应当 以 有效 固定 证据 为 限 , 尽量 减少 对 保全 标的 物 价值 的.
证据 保全 涉及 技术 方案 的 , 可以 采取 制作 现场 勘验 笔录 、 绘图 、 拍照 、 录音 、 录像 、 复制 设计 生产 图纸 图纸 等 保全 措施。
第十三 条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 配合 或者 妨害 证据 保全 , 致使 无法 保全 证据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确定 由其 承担 不利 后果。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情形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处理。
第十四 条 对于 人民法院 已经 采取 保全 措施 的 证据 , 当事人 擅自 拆装 证据 实物 、 篡改 证据 材料诉讼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依法。
第十五 条 人民法院 进行 证据 保全 , 可以 要求 当事人 或者 诉讼 代理人 到场 , 必要 时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通知 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到场 , 也 指派 技术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证据。。
证据 为 案外人 持有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对其 持有 的 的 证据 保全 措施。。
第十六 条 人民法院 进行 证据 保全 , 应当 制作 笔录 、 保全 证据 清单 , 记录 保全 时间 、 地点 、 人人员 拒绝 签名 或者 盖章 的 , 不 影响 保全 的 效力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笔录 上 记 明 并 拍照 、 录像。
第十七 条 被 申请人 对 证据 保全 的 范围 、 措施 、 必要性 等 提出 异议 并 提供 相关 证据 , 经 审查 认为 异议 理由 成立 的 , 可以 、 、 终止 、 解除 证据。。
第十八 条 申请人 放弃 使用 被 保全 证据 , 但 被 保全 证据 涉及 案件 基本 事实 查明 或者 其他 当事人 主张 使用 的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 条 人民法院 可以 对 下列 待 证 事实 的 专门 : : : :
(()) 侵权 侵权 方案 与 专利 技术 方案 方案 、 现有 的 对应 技术 特征 在 手段 手段 功能 、 效果 等 方面 的 异同 ;
(()) 侵权 侵权 作品 与 主张 权利 的 作品 的 异同 ;
(()) 主张 主张 商业 秘密 与 所属 所属 已 为 为 所 知悉 的 信息 的 异同 、 被诉 侵权 的 信息 商业 商业 秘密 的 ; ;
(())) 侵权 物 授权 品种 在 特征 特征 、 特性 的 异同 , 其 不同 是否 是否 因 遗传 变异 所致 ;
(()) 侵权 侵权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与 请求 保护 的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的 异同 ;
(()) 涉及 涉及 的 技术 是否 存在 缺陷
(()) 电子 数据 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 需要 需要 委托 鉴定 的 专门 性。
第二十条 经 人民法院 准许 或者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 鉴定 人 可以 将 鉴定 所涉 部分 检测 事项 委托 其他 检测 进行 检测.
第二十 一条 鉴定 业务 领域 未 实行 鉴定 人和 鉴定 机构 统一 登记 管理 制度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证据 的 若干 规定》 第三 十二 规定 规定 的 鉴定 人选 任 程序 , 确定技术 水平 的 专业 机构 、 专业人员 鉴定。
第二十 二条 人民法院 应当 听取 各方 当事人 意见 , 并 结合 当事人 提出 的 证据 确定 鉴定 范围。 鉴定 过程 , 一方
: 三条 人民法院 应当 结合 下列 因素 对 鉴定 意见 : :
(()) 鉴定 人 是否 具备 相应 资格
(()) 人 人 具备 解决 解决 专门 性 性 问题 应有 知识 、 经验 及 及 ; ;
(()) 方法 方法 和 鉴定 程序 是否 规范 , 技术 手段 是否 可靠 ;
(()) 材料 材料 是否 经过 当事人 质证 且 符合 鉴定 条件 ;
(()) 鉴定 意见 的 依据 是否 充分
(()) 人 人 有无 应当 回避 的 法定 ;
(()) 人 人 在 鉴定 过程 中 有无 徇私舞弊 或者 其他 影响 公正 鉴定 的 情形。
第二十 四条 承担 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书面 申请 人民法院 责令 控制 证据 的 对方 当事人 提交 证据 , 申请 理由 成立 的 , 应当 应当 作出 裁定 , 责令 其。。
第二十 五条 人民法院 依法 要求 当事人 提交 有关 证据 , 其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交 、 提交 虚假 证据 、 毁灭 证据 或者 实施事项 的 主张 成立。
当事人 实施 前款 所列 行为 ,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一条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处理 处理。
第二十 六条 证据 涉及 商业 秘密 或者 其他 需要 保密 的 商业 信息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相关 诉讼 参与 接触出于 本案 诉讼 之外 的 任何 目的 披露 、 使用 、 允许 他人 使用 在 诉讼 程序 中 接触 到 的 秘密 信息。
当事人 申请 对 接触 前款 所称 证据 的 人员 范围 作出 限制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应当 准许。
第二 十七 条 证人 应当 出庭作证 , 接受审判 人员 及 当事人 的 的。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并 经 人民法院 准许 , 证人 不 出庭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组织 当事人 对该 证人 证言 进行 质证。
第二 十八 条 当事人 可以 申请 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出庭 , 就 专业 问题 提出 意见。 经 法庭 准许 , 当事人 对 有 有 专门 知识 的 进行 询问。
第二 十九 条 人民法院 指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庭前 会议 、 开庭 审理 的 , 技术 调查 官 可以 就等。
第三 十条 当事人 对 公证 文书 提出 异议 , 并 提供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 人民法院 对该 公证 文书 不予 采纳。
当事人 对 公证 文书 提出 异议 的 理由 成立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要求 公证 机构 出具 说明 或者 补正 , 并 结合 其他 证据 证据 对该 公证 文书 进行 审核。。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 提供 的 财务 账簿 、 会计 凭证 、 销售 合同 、 进 出货 单据 、 上市 公司 年报 、流通 数据 , 评估 报告 , 知识产权 许可 使用 合同 以及 市场 监管 、 税务 、 金融 部门 的 记录 等 , 可以 证据 , 用以 证明 当事人 当事人 主张 侵害 知识产权 赔偿 数额。
第三 十二 条 当事人 主张 参照 知识产权 许可 使用 费 的 合理 倍数 确定 赔偿 数额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考量 下列 : : : : :
(()) 使用 使用 费 实际 实际 支付 及 支付 方式 , 许可 使用 是否 实际 履行 或者 或者 ; ;
(()) 使用 使用 的 权利 内容 、 方式 、 范围 、 期限 ;
(()) 许可 许可 人 与 许可 是否 是否 存在 利害 ; ;
(()) 行业 许可 的 通常 标准
2020 年 11 月 18 日 规定 施行。 月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的 , 以 本 本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