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发 〔2009〕 45 号)
全国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 各级 军事 法院 、 各 铁路 运输 中级法院 和 基层 法院 、 各 海事 : : : :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已经 批准司法 改革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二 〇〇 九年 七月 二十 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为 发挥 人民法院 在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方面 的 积极 作用 , 促进 纠纷
一 、 明确 主要 目标 和 和 任务
1 、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 : 机制 : : : :相互 协调 和 全面 发展 , 做好 诉讼 与 非 诉讼 渠道 的 相互 衔接 , 为 人民 群众 提供 更多 选择 的
2 、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 : : : : :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之间 的 衔接 机制 , 推动 各种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组织 和 程序 建设 , 促使.
3 处分 在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过程 中 , 必须 依靠自己 的 民事 权利 和 诉讼 权利。
二 、 促进 非 诉讼 诉讼 解决 机制 机制 的
4 、 认真 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和 相关 司法 解释 , 在 仲裁 协议 效力 、 证据 、 仲裁的 特有 规律 , 最大 程度 地 发挥 仲裁 制度 在 纠纷 解决 方面 的 作用。 对于 仲裁 过程 中 申请 证据 、
5支持 和 鼓励 仲裁 机制 发挥 作用。 对 劳动 、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不予 受理 或者 逾期 未 作出 的.
6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审理。 当事人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决 书 和 调解 书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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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 为 有效 化解 行政管理 活动 中 发生 的 各类 矛盾 纠纷 , 人民法院 鼓励 和 支持 行政 机关 当事人 申请效力。 当事人 不服 行政 机关 对 平等 主体 之间 民事 争议 所作 的 调解 、 裁决 或者 其他 处理作为 行政 案件 受理 的 , 人民法院 在 对 行政 行为 进行 审查 时 , 可 其中 其中 民事 民事 一并 审理.
行政 机关 依法 对 民事 纠纷 进行 调处 后 达成 的 有 民事 权利 义务 内容 的 调解 协议 或者 作出的 除外。
9 、 没有 仲裁 协议 的 当事人 申请 仲裁 委员会 对 民事 纠纷 进行 调解 的 , 由 该 委员会 委员会 设立 的 组织 按照 公平 中立 的盖章 后 ,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10 内容 人民法院 鼓励 和 支持 行业 协会 、 社会 组织 、 企事业 单位 等 建立 健全 调解 相关 纠纷 的的 调解 协议 , 经 双方 当事人 签字 或者 盖章 后 , , 具有 民事 性质 性质。
11 具有 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争议 调解 仲裁 法》 规定 的 调解 组织 调解 达成 的 劳动合同 约束力 , 当事人 应当 履行。 双方 当事人 可以 不 经 仲裁 程序 , 根据 本。
12 申请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公证 机关 依法 赋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债务人 不 履行 或者 不适当 履行 具有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 公证 文书 的 , 可以
13 金钱 对于 具有 合同 效力 和 给付 内容 的 调解 协议 , 债权人 可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或者 有价证券 的 数量 和 所 根据 的 事实 、 证据 , , 调解 协议 原件 原件。
因 支付 拖欠 劳动 报酬 、 工伤 医疗 费 、 经济 补偿 或者 赔偿 金 事项 达成 调解 协议 , 单位 在.
三 、 完善 诉讼 活动 活动 多方 参与 的 的 调解
14 人民 对 属于 人民法院 受理 民事诉讼 的 范围 和 受 诉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在 收到 起诉状 或者 起诉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组织 组织 调解 调解 当事人 不.
15 调解 经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立案 后将 民事案件 行政 机关。 当事人 可以 协商 选定 有关 机关 或者 组织 , 也 可 可 商 人民法院 确定 确定。
调解 结束 后 , 有关 机关 或者 组织 应当 将 调解 结果 告知 人民法院。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可以。
16 以外 对于 已经 立案 的 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 可以 按照 有关 规定 邀请 符合 条件 的 组织 或者 人员 与 组织 共同的 场所 进行。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可以 允许 当事人 撤诉 , 或者 由 人民法院 经过 审查 后 制作 调解 书。
开庭 前 从事 调解 的 法官 原则上不 参与 同一 案件 的 开庭 审理 , 当事人 同意 的 除外。
17
18 或者 在 调解 过程 中 当事人 有 隐瞒 重要 事实 、 提供 虚假 情况 或者 故意 拖延 时间 等 的 , 调解案外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19 、 调解 过程 不 公开 , 但 双方 当事人 要求 或者 或者 同意 公开 的 的。。
从事 调解 的 机关 、 组织 、 调解 员 , 以及 负责 调解 事务 管理 的 法院 工作 人员 , 不得的 笔录 、 当事人 为 达成 调解 协议 而 作出 的 让步 或者 承诺 、 调解 员 或者 当事人 发表 任何 意见 或者
(()) 双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的
(()) 法律 有 明确 规定 的
(()) 保护 保护 国家 、 社会 社会 利益 、 、 案外人 权益 ,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有 必要。
四 、 规范 和 完善 司法 司法 确认
20 管辖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权 的 人民法院 确认 其 效力。 当事人 请求 履行 调解 协议 、 请求 变更 、 撤销 调解 协议 或者 请求 确认 调解.
21 中华 当事人 可以 在 书面 调解 协议 中 选择 当事人 住所 地 、 调解 协议 履行 地 、 调解 协议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三 十四 条 规定 的 情形 外 , 由 当事人 住所 地 或者 调解 协议 履行 的, 由 委派 或 委托 人民法院 管辖。
22 调解 当事人 应当 共同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以 书面 形式 或者 口头 形式 提出 确认 申请。 一方协议书 、 承诺 书。 人民法院 在 收到 申请 后 应当 及时 审查 , 材料 齐备 的 , 及时 向 送达 受理
(()) 当事人 当事人 解决 纠纷 的 目的 自愿 自愿 , 没有 恶意 串通 、 规避 法律 的 的 ; ;
(())) 因为 该 内容 内容 而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 愿意 承担 相应 相应 的 民事责任 和 法律 责任 责任
23 当事人 人民法院 审理 申请 确认 调解 协议 案件 , 参照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有关 简易 程序 的 规定是否 理解 所 达成协议 的 内容 , 是否 接受 因此 而 产生 的 后果 , 是否 愿意 由 人民法院 通过 司法 确认 程序 赋予
24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确认 : : :
(())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
(()) 国家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
(()) 侵害 案外人 合法 权益 的
(()) 是否 是否 追究 当事人 刑事责任 的
(()) 不 不 明确 , 无法 确认 和 执行 的 ;
(()) 组织 组织 、 员 员 强迫 或者 或者 有 其他 严重 职业 道德 道德 的 的 行为 ; ;
(()) 其他 情形 不 应当 确认 的
当事人 在 违背 真实 意思 的 情况 下 签订 调解 协议 , 或者 调解 组织 、 调解 员 与 案件 有利害关系 调解确认 的 除外。
25 、 人民法院 依法 审查 后 , 决定 是否 确认 调解 协议 的 效力。 确认 调解 协议 效力 的 送达 双方.
五 、 建立 健全 工作 工作
26 员 有条件 的 地方 人民法院 可以 按照 一定 标准 建立 调解 组织 名册 和 调解 员 名册 , 以便 于 当事人名册。
27 道德 调解 员 应当 遵守 调解 员 职业 道德 准则。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相关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准则 的 行为 的 , 应当 告知 调解 员 回避 、 更换 调解 员 、 终止 调解 或者 采取 其他 适当。程序 中 作为 一方 当事人 的 代理人。
28 、 根据 工作 需要 , 人民法院 指定 院内 有关 单位 或者 人员 负责 管理 协调 与 调解 组织 、 调解 员 的 联络.
29 、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加强 与 其他 国家 机关 、 社会 组织 、 企事业 单位 和 相关 组织 联系 , 鼓励 各种.理顺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过程 中 出现 的 各种 关系 , 积极 推动 各种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和 和。。
30 最高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 制定 关于 调解 员 条件 、 职业 道德 、 调解 费用 诉讼 费用人民法院 备案。 基层 人民法院 和 中级 人民法院 制定 的 相关 工作 工作 规范 报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