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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rschriften über den fairen Wettbewerb des Freihandelshafens Hainan (2021)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公平 竞争 条例

Art der Gesetze Lokale Vorschriften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Volkskongresses der Provinz Hainan

Bekanntmachungstermin 29. September 2021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Jan 01, 2022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Hainan

Thema (n) Wettbewerbsrecht

Herausgeber Huang Yanling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公平 竞争 条例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高水平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Ich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障经营者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经营 者 在 生产 经营 活动 中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商业 道德, 遵循 诚实 守信, 公平 竞争 原则, 履行 安全, 质量, 劳动者 权益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生态 环境保护 等 方面 的 法定 义务, 在 国际Ich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事前指引,开展公平竞争宣传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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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负责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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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培育公平竞争文化,鼓励、引导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制度。
行业 协会 等 经营 者 组织 应当 加强 行业 自律, 开展 对 经营 者 的 竞争 政策 宣传, 指导, 培训 等, 引导, 规范 经营 者 依法 竞争, 维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秩序; 消费者 组织 应当 努力 提升 消费者 维权 意识 和Ich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风险,提升监管效能,预防和制止Ich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在公平竞争领域的工作协作,实现联动执法、信息共享。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在制定竞争政策、执法协同、交流培训、宣传教育、竞争文化促进等方面加强公平竞争国际合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和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畅通举报通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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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平竞争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Ich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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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没有 法律,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决定 和 命令 依据 的,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不得 制定 减损 市场 主体 合法 权益 或者 增加 其 义务 的 政策 措施;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不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制定 含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内容 的 政策 措施Ich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开放竞争性业务,加快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加强自然垄断行业和垄断环节监管。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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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数字经济依法创新健康发展,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规范治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体现和贯彻公平竞争原则,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Ich
涉及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的 地方性 法规, 政府 规章 和 以 政府 名义 印发 的 行政 规范 性 文件 草案, 未经 公平 竞争 审查 的, 不得 提交 政府 审议; 在 提交 政府 审议 前 还 应当 向 同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Ich
第十八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实施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Ich
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法治政府等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政策 措施 抽查 机制, 重点 抽查 市场 主体 反映 比较 强烈, 问题 比较 集中, 滥用 行政 权力 排除 限制 竞争 行为 多 发 的 行业 和 地区 的 政策 措施, 抽查 结果 依法 适时 向 社会 公布. 对 抽查Ich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禁止经营者实施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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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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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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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定, 发布 含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 涉及 市场 主体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以及 的 的 的 的 的 具体 政策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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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对涉嫌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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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反映, Ich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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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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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涉嫌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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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被 的 经营 者 、 利害关系人 及 其他 其他 单位 、 个人 , 要求 其 说明 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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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确需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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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线索的,可以将线索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Ich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Ich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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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于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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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条例的Ich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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