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电子商务 条例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Ich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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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条例 所称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等 信息 网络 从事 销售 商品 或者 提供 服务 的 经营 活动 的 自然人,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包括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平台 内 经营 者 以及 通过 自建 网站Ich
网络 社交, 网络 直播 等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为 经营 者 提供 网络 经营 场所, 商品 浏览, 订单 生成, 在线 支付 等 网络 交易 平台 服务 的, 应当 依法 履行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的 义务. 经营 者 通过 上述 网络 交易Ich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有关主管部门Ich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综合协调和发展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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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寄递物流、仓储等用地,组织完善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服务点、配送中心和中转站等寄递物流服务网络Ich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深化电子商务产业链、创新链与教育链、人才链有机衔接,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作,加强电子商务Ich
第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核发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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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申请 进入 平台 销售 商品 或者 提供 服务 的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向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提交 其 身份, 地址, 联系 方式, 行政 许可 等 信息, 并 确保 所 提交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信息 发生 变更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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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 所称 地址, 依法 需要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的, 是 指 经营 者 营业 执照 记载 的 住所 或者 经营 场所; 以 网络 经营 场所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以及 依法 无需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的, 是 指 经营 者 的 经常 居所Ich
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核验更新;核验或者日常管理中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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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可能 伪造, 变造, 冒用 他人 身份 证明 或者 相关 证照 的, 应当 暂停 交易 和 服务,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根据 有关 主管 部门 的 调查 处理 结果 相应 采取 恢复 或者 终止 交易 和 服务 的 措施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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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或者其他方式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通过系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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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可以 根据 有效 防范 风险 需要, 依法 要求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提供 特定 时段, 特定 品类 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的 价格, 销量, 销售额 等 数据 信息 以及 网 约 配送 员 等 新 就业 形态 劳动者Ich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公示实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并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展示页面或者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Ich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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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针对 新 用户 在 合理 期限 内 开展 优惠 活动 的;
(三) 基于 公平, 合理, 非歧视 规则 实施 随机性 交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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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电子商务相关经营活动中不得单独或者会同他人,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擅自 使用 与 其他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有 一定 影响 的 页面 近似 的 设计 (包括 内容 布局, 颜色 搭配, 文字 内容, 图案 运用 及 组合 等) 足以 引人 误 认为 是 他人 商品 或者 与 他人 存在 特定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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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 其他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恶意 实施 不 兼容, 或者 违反 公平, 诚信 原则 对 不同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同 种 类型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在 接入, 运行 方面 实行Ich
(四)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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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网络 餐饮 服务 的 平台 内 经营 者 以及 通过 自建 网站, 其他 网络 服务 提供 网络 餐饮 服务 的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未按 规定 使用 封签 对 配送 的 食品 予以 封口 或者 封签 损坏 的, 网 约 配送 员 有Ich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即时配送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网约配送员合法权益,制定配送算法规则时应当将保障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控制从业人员合理劳动强度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Ich
省 网 信, 市场 监督 管理, 公安,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等 部门, 应当 在 交通安全, 劳动 安全 等 方面 加强 对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制定 配送 算法 规则 的 指导, 认为 配送 算法 规则 明显 不合理 的, 应当Ich
网络 餐饮, 即时 配送 等 行业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或者 其 用工 合作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和 省 有关 规定, 与 通过 平台 接 单 提供 劳务 的 新 就业 形态 劳动者 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权利 义务, 依法 维护 劳动Ich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并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予以核验。直播间运营者未经电子商务经营者 同意 修改 其 提供 的 直播 内容 的, 应当 对 修改 的 部分 承担 相应 法律 责任. 直播 营销 人员 未经 直播 间 运营 者 或者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同意 修改 其 提供 的 直播 内容 的, 应当 对 修改 的 部分 承担 相应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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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进行评价的,应当客观公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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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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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纠纷解决、信用评价等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税务、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支付结算及其他进出口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 Ich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Ich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二条规定,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对标记为自营的商品、服务未 公示 实际 商品 销售 者, 服务 提供 者 真实 信息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可以 处 二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处 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Ich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变造、伪造的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Ich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同时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拒绝方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Ich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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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 违法 商品 违法 经营 额 五 万元 以上 的, 可以 并处 违法 经营 额 五倍 以下 罚款;. 没有 违法 经营 额 或者 违法 经营 额 不足 五 万元 的, 可以 并处 二Ich
经营 者 违反 本 条例 第十五 条 第二 项, 第三 项 规定, 破坏, 妨碍 其他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服务 正常 运行, 或者 对 其他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服务恶意 实施 不 兼容 或者 在 接入, 运行 方面 实行 不合理 差别 待遇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处 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处 五十 万元 以上Ich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Ich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与所链接的商品、服务不符的内容进行直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Ich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