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 图书馆 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设立
第三 章 运行
第四 章 服务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促进 公共 图书馆 事业 发展 , 发挥 公共 图书馆 功能 , 保障 公民 基本 文化 权益 , 提高 科学.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公共 图书馆 , 是 指向 社会 公众 免费 开放 , 收集 、 整理 、 保存 文献 信息 提供 查询 、
前款 规定 的 文献 信息 包括 图书 报刊 、 音像 制品 、 缩微 制品 、 数字 资源 等。
第三 条 公共 图书馆 是 社会主义 公共 文化 服务 体系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 应当 将 推动 、 引导 、 服务 全民 阅读 作为 重要。。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坚持 社会主义 先进 文化 前进 方向 ,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 坚持 以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引领.
第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公共 图书馆 事业 纳入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将 公共 建设.将 所需 经费 列入 本 级 政府 预算 , 并 及时 、 足额 足额。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自筹资金 设立 公共 图书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积极 调动 社会 力量 参与 公共 建设
第五 条 国务院 文化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公共 图书馆 的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与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文化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公共 图书馆 的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在
第六 条 国 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向 公共 图书馆 捐赠 , 并 依法 给予 税收 优惠。
境外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通过 捐赠 方式 参与 境内 公共 图书馆 建设。
第七 条 国家 扶持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和 和 地区 公共 图书馆 事业 的 发展 发展。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发挥 科技 在 公共 图书馆 建设 、 管理 和 服务 中 的 作用 , 推动 运用 现代.
第九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在 公共 图书馆 领域 开展 国际 交流 与 与。
第十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遵守 有关 知识产权 保护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 依法 保护 和 使用 文献 信息。
馆藏 文献 信息 属于 文物 、 档案 或者 国家 秘密 的 ,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遵守 有关 文物保护 、 档案 管理 或者 保守 秘密
第十一条 公共 图书馆 行业 组织 应当 依法 制定 行业 规范 , 加强 行业 自律 , 维护 会员 合法 权益 , 指导 、 督促 会员 提高
第十二 条 对 在 公共 图书馆 事业 发展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二 章 设立
第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覆盖 城乡 、 便捷 实用 的 公共 图书馆 服务 网络。 公共 图书馆 服务 网络 建设 坚持 政府 主导 , 鼓励 社会。。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本 行政区 域内 人口 数量 、 人口 分布 、 环境 和 交通 条件 等设施 建设。
第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设立 公共 公共。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充分 利用 ((()) (()) 综合 服务 设施 设立 图书室 , 服务 服务 居民 居民
: 条 设立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具备 下列 : :
(()) 章程
(()) 固定 的 馆址
(()) 功能 功能 相 的 的 面积 面积 、 阅览 座席 文献 信息 和 设施 设施 设备 ;
(()) 功能 功能 、 馆藏 规模 等 相 适应 的 工作 人员 ;
(()) 的 的 办 馆 资金 和 稳定 的 运行 经费 来源 ;
(()) 保障 保障 设施 、 制度 及 应急。
第十六 条 公共 图书馆 章程 应当 包括 名称 、 馆址 、 办 馆 宗旨 、 业务 范围 、 管理 制度 及 有关 规则 终止
第十七 条 公共 图书馆 的 设立 、 变更 、 终止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办理 登记 手续。
第十八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其 网站 及时 公布 公布 行政区 域内 公共 图书馆.
第十九 条 政府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馆长 应当 具备 相应 的 文化水平 、 专业 知识 和 组织 管理 能力。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根据 其 功能 、 馆藏 规模 、 馆舍 面积 、 服务 范围 及 服务 人口 等 因素 配备规定 评定 专业 技术 职称。
第二十条 公共 图书馆 可以 以 捐赠 者 姓名 、 名称 命名 文献 信息 专 藏 或者 专题 活动。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 可以 以 捐赠 者 的 姓名 、 名称 命名 公共 图书馆 、 公共 图书馆
以 捐赠 者 姓名 、 名称 命名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符合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第二十 一条 公共 图书馆 终止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行政 的 规定 处理 其 剩余 财产 财产。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设立 国家 图书馆 , 主要 承担 国家 文献 信息 战略 保存 、 国家 书目 和 联合 目录 编制 为馆 提供 业务 指导 和 技术 支持 等 职能。 国家 图书馆 同时 具有 本法 规定 的 公共 图书馆 的 功能。
第三 章 运行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推动 公共 图书馆 建立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 吸收 有关方面 代表 、 专业 人士 和 社会 公众 参与 管理。
第二十 四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根据 办 馆 宗旨 和 服务 对象 的 需求 , 广泛 收集 文献 信息 ; 政府 的.
文献 信息 的 收集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的。
第二十 五条 公共 图书馆 可以 通过 采购 、 接受 交存 或者 捐赠 等 合法 方式 收集 文献 信息。
第二十 六条 出版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向 国家 图书馆 和 和 省级 公共 图书馆 交存 正式 出版物 出版物。
第二 十七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按照 国家 公布 的 标准 、 规范 对 馆藏 文献 信息 进行 整理 , 建立 文献 信息.
第二 十八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妥善 保存 馆藏 文献 信息 , 不得 随意 处置 ; 确需 处置 的 , 应当 遵守 国务院 文化 部门 部门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配备 防火 、 防盗 等 设施 ,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标准 对 古籍 和 其他 珍贵 、 文献
第二 十九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定期 对其 设施 设备 进行 检查 检查 , 确保 正常 运行。
公共 图书馆 的 设施 设备 场地 不得 用于 与其 服务 无关 的 的 商业 经营。。
第三 十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加强 馆 际 交流 与 合作。 国家 支持 公共 图书馆 开展 联合 采购 、 联合 、 联合.
第三十一条 县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因地制宜 建立 符合 当地 特点 的 以 县级 公共 公共 为 总 馆 , (分 馆 制 , 完善 数字 化 、 网络 化 服务 体系 和 配送 体系 , 通 通 通 还 , 促进.
第三 十二 条 公共 图书馆 馆藏 文献 信息 属于 档案 、 文物 的 , 公共 图书馆 可以 与 档案馆 、 博物馆 纪念馆进行 史料 研究。
第四 章 服务
第三 十三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按照 平等 、 开放 、 共享 的 要求 向 社会 公众 提供 服务。
: 图书馆 应当 免费 向 社会 公众 提供 : :
(()) 文献 信息 查询 、 借阅
(()) 、 、 自习 室 等 空间 空间 设施 场地 ; ;
(()) 讲座 讲座 、 阅读 推广 培训 、 、 展览 ;
(()) 国家 规定 的 其他 免费 服务。
第三 十四 条 政府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设置 少年儿童 阅览 区域 , 根据 少年儿童 的 特点 配备 相应 的 专业人员。 有条件 的 地区 可以 单独 设立 少年儿童 图书馆。
政府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考虑 老年人 、 残疾人 等 群体 的 特点 , 积极 创造 条件 , 提供 适合 其 需要 文献
第三 十五 条 政府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根据 自身 条件 , 为 国家 机关 制定 法律 、 法规 、 政策 开展.
第三 十六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通过 开展 阅读 指导 、 读书 交流 、 演讲 诵读 、 图书 互换 共享 等 活动 , 全民 全民。。
第三 十七 条 公共 图书馆 向 社会 公众 提供 文献 信息 ,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不得 向 人
公共 图书馆 不得 从事 或者 允许 其他 组织 、 个人 在 馆内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其他 违反 法律
第三 十八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通过 其 网站 或者 其他 方式 向 社会 公告 的 服务 服务 、 开放 时间 、.
公共 图书馆 在 公休日 应当 开放 , 在 国家 法定 节假日 节假日 应当 开放 时间。。
第三 十九 条 政府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通过 流动 服务 设施 、 自助 服务 设施 等 为 社会 公众 提供 便捷 服务。
第四 十条 国家 构建 标准 统一 、 互联 互通 的 公共 图书馆 数字 服务 网络 , 数字 数字 阅读 开发 和 数字.
政府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加强 数字 资源 建设 、 配备 相应 的 设施 设备 , 建立 线上 线 下相 结合 的 文献
第四十一条 政府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加强 馆内 古籍 的 保护 , 根据 自身 条件 采用 数字 化 、 影印 缩微再造 、 创意 产品 开发 等 方式 , 加强 古籍 宣传 , 传承 发展 中华 优秀 传统 文化。
第四 十二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改善 服务 条件 、 提高 服务 水平 , 定期 公告 服务 开展 情况 , 听取 读者 意见.
第四 十三 条 公共 图书馆 应当 妥善 保护 读者 的 个人 信息 、 借阅 信息 以及 其他 可能 涉及 读者 隐私 的 信息 不得
第四 十四 条 读者 应当 遵守 公共 图书馆 的 相关 规定 , 自觉 维护 公共 图书馆 , , 公共 图书馆 的 文献.
对 破坏 公共 图书馆 文献 信息 、 设施 设备 , 或者 扰乱 公共 图书馆 秩序 的 , 公共 图书馆 工作 人员 予以.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采取 政府 购买 服务 等 措施 , 对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设立 的 公共 图书馆 提供 给予 给予。。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公民 参与 公共 图书馆 志愿 服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文化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 公共 图书馆 志愿 服务
第四 十七 条 国务院 文化 主管 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文化 主管 部门 应当 制定 公共 图书馆 规范向 社会 公布 , 并 作为 对 公共 图书馆 给予 补贴 或者 或者 奖励 的 依据 依据。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公共 图书馆 加强 与 学校 图书馆 、 科研 机构 图书馆 以及 其他 类型 图书馆 的 交流 与 合作 , 开展 联合。。
国家 支持 学校 图书馆 、 科研 机构 图书馆 以及 其他 类型 图书馆 图书馆 向 社会 开放 开放。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九 条 公共 图书馆 从事 或者 允许 其他 组织 、 个人 在 馆内 从事 危害 安全 安全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关闭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 十条 公共 图书馆 及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文化 主管 : : : : : : :
(()) 违规 处置 文献 信息
(()) 或者 或者 其他 方式 非法 向 他人 他人 提供 读者 个人 信息 、 借阅 信息 以及 以及 可能 涉及 读者 隐私
(()) 社会 社会 提供 文献 信息 违反 有关 有关 法律 、 行政 的 规定 , 或者 向 未成年 人 提供 内容 不适宜 的 文献
(()) 设施 设施 设备 场地 用于 与 公共 图书馆 服务 无关 的 商业 经营 活动 ;
(()) 不 不 履行 本法 规定 的 公共 图书馆 服务 要求 的 行为。
公共 图书馆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 应当 免费 提供 的 服务 收费 或者 变相 收费 的 , 由 价格 主管 部门 依照 前款 规定 给予
公共 图书馆 及其 工作 人员 有 前 两款 规定 行为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追究 法律。。
第五十一条 出版 单位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交存 正式 出版物 的 , 由 出版 主管 部门 依照 有关 出版 管理 的 法律 行政
第五 十二 条 文化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公共 图书馆 管理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的
第 五十 三条 损坏 公共 图书馆 的 文献 信息 、 设施 设备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时限 归还 所 借 文献 信息 , 财产
第 五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第六 章 附则
自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