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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etz zur Garantie des öffentlichen Kulturdienstes von China (2016)

公共 文化 服务 保障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5. Dezember 2016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März 2017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Sozial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 文化 服务 保障 保障
(2016 年 12 月 25 日 第十二届 第十二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五次 会议)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公共 文化 设施 建设 建设 与
第三 章 公共 文化 服务 服务
第四 章 保障 措施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公共 文化 服务 体系 建设 , 丰富 人民 群众 精神 文化 生活 , 传承 中华 优秀 传统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公共 文化 服务 , 是 指 由 政府 主导 、 社会 力量 , , 满足 满足 基本 文化.
第三 条 公共 文化 服务 应当 坚持 社会主义 先进 文化 前进 方向 ,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公共 文化 服务 内容。
第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公共 文化 服务 纳入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规划 规划 , 公益性 、 基本.提高 公共 文化 服务 效能。
第五 条 国务院 根据 公民 基本 文化 需求 和 经济 社会 发展 水平 , 制定 并 调整 国家 基本 公共 文化 服务 指导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根据 国家 基本 公共 文化 服务 指导 标准 , 结合 当地 实际 需求 、 财政 和 文化 特色
第六 条 国务院 建立 公共 文化 服务 综合 协调 机制 , 指导 、 协调 、 推动 全国 公共 文化 服务 工作。 国务院 主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公共 文化 服务 的 统筹 协调 , 推动 实现 共建 共享。
第七 条 国务院 文化 主管 部门 、 新闻 出版 广电 主管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职责 全国 的 ​​公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文化 、 新闻 出版 广电 主管 部门 根据 其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公共 文化 工作.
第八 条 国家 扶助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的 公共 文化 服务 , 促进 公共 文化 服务 均衡 协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人 、 老年人 、 残疾人 和 流动 人口 等 群体 的 特点 与 需求 , 提供 相应 的 公共 文化。。
第十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公共 文化 服务 与 学校 教育 相 结合 , 充分 发挥 公共 文化 服务 的 社会 教育 ,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发挥 科技 在 公共 文化 服务 中 的 作用 , 推动 运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和 传播 技术 提高
第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在 公共 文化 服务 领域 开展 开展 国际 与 交流 交流。
第十三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组织 参与 文化 服务 服务。
对 在 公共 文化 服务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依法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二 章 公共 文化 设施 建设 建设 与
第十四 条 本法 所称 公共 文化 设施 是 指 用于 提供 公共 文化 服务 的 建筑物 、 场地 和 (((.工人 文化宫 、 青少年 宫 、 妇女 儿童 活动 中心 、 老年人 活动 中心 (传输 覆盖 设施 、 公共 数字 文化 服务 点 等。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公共 文化 设施 目录 及 有关 信息 予以 公布。
第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公共 文化 设施 建设 纳入 本 级 城乡 , , 根据 基本 公共 文化.环境 条件 、 文化 特色 , 合理 确定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种类 、 数量 、 规模 以及 布局 , 形成 场馆 服务 流动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选址 , 应当 征求 公众 意见 , 符合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功能 和 特点 , 有 利于 发挥 其 作用。
第十六 条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建设 用地 , 应当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和 城乡 规划 , 并 依照 法定 程序 审批。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侵占 公共 文化 设施 建设 用地 或者 擅自 改变 其 用途。 因 特殊 需要 调整 公共.
新建 、 改建 、 扩建 居民 住宅区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 标准 , 规划 和 建设 配套 的 公共 文化 设施。
第十七 条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设计 和 建设 , 应当 符合 实用 、 安全 、 科学 、 美观 、 环保 、 节约 要求
第十八 条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可以 采取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合 建 、 租赁 、 利用 (().推动 基层 有关 公共 设施 的 统一 管理 、 综合利用 , 并 并 保障 正常 运行 运行。
第十九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擅自 拆除 公共 文化 设施 , 不得 擅自 改变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无关 的 商业 经营 活动。
因 城乡 建设 确需 拆除 公共 文化 设施 , 或者 改变 其 功能 、 用途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文化 设施 的 设施 配置 标准 、 建筑 面积 等 不得 不得。
第二十条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的 标准 , 配置 和 更新 必需 的 服务 内容 设备 ,.
第二十 一条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管理 制度 和 服务 规范 , 建立 公共 文化 设施 资产 统计 报告 和
第二十 二条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安全 管理 制度 , 开展 公共 文化 设施 及 公众 活动 安全.
第二十 三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有 公众 参与 的 公共 文化 设施 使用 效能 考核 评价 制度 ,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应当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推动 公共 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等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根据 其 功能 定位 建立 健全 法人 结构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兴建 、 捐建 或者 与 政府 部门 合作 建设 文化.
第二十 六条 公众 在 使用 公共 文化 设施 时 , 应当 遵守 公共秩序 , 爱护 公共 设施 , 不得 损坏 公共 设施 设备 和 物品。
第三 章 公共 文化 服务 服务
第二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充分 利用 公共 文化 设施 , 促进 优秀 公共 文化 的 的 提供 传播 , 支持.
第二 十八 条 设 区 的 市级 、 县级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国家 基本 公共 文化 服务 指导 标准 和 、目录 并 组织 实施。
第二 十九 条 公益性 文化 单位 应当 完善 服务 项目 、 丰富 服务 内容 , 创造 条件 向 公众 提供 免费 优惠为 公众 开展 文化 活动 提供 支持 和 和。
国家 鼓励 经营 性 文化 单位 提供 免费 或者 优惠 的 公共 公共 产品 和 文化 活动。
第三 十条 基层 综合 性 文化 服务 中心 应当 加强 资源 整合 , 建立 完善 公共 文化 服务 网络 充分 发挥.广播 播送 、 互联网 上网 和 群众 性 文化 体育活动 等 公共 文化 服务 , 并 根据 其 功能 特点 , 因地制宜 提供 公共 公共。。
第三十一条 公共 文化 设施 应当 根据 其 功能 、 特点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向 公众 免费 或者 优惠 开放。
公共 文化 设施 开放 收取 费用 的 , 应当 每月 定期 向 向 中 免费 开放 开放。
公共 文化 设施 开放 或者 提供 培训 服务 等 收取 费用 的 , 应当 报 县级 以上 以上 有关部门 批准 ; 收取 的.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应当 公示 服务 项目 和 开放 时间 ; 临时 停止 开放 的 , 应当 及时 公告。。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机关 、 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的 文化 体育 设施 向 公众 开放。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统筹 规划 公共 数字 文化 建设 , 构建 标准 统一 、 互联 互通 的 公共 数字 文化 网络 , 建设
国家 支持 开发 数字 文化 产品 , 推动 利用 宽带 互联网 、 移动 互联网 、 广播 电视网 和 卫星 网络 提供 公共 文化 服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基层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数字 化 和 网络 建设 , 提高 数字 化 和 网络 服务 能力。
第三 十四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多种 方式 , 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 提供 文化 服务 服务。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重点 增加 农村 地区 图书 、 报刊 、 戏曲 、 电影 广播 电视 电视 、 网络 信息 内容.
面向 农村 提供 的 图书 、 报刊 、 电影 等 公共 文化 产品 应当 符合 农村 特点 和 需求 , 提高 针对性 和 时效 性。
第三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 , 在 人员 流动 量 较大 的 公共 场所形式 , 提供 便利 可 及 的 公共 文化 服务。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公民 主动 参与 公共 文化 服务 , 自主 开展 健康 文明 的 群众 性 文化 体育活动 ; 地方 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应当 根据 居民 的 需求 开展 群众 性 文化 体育活动 , 并 协助 当地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开展 公共 文化 相关 相关。。
国家 机关 、 社会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结合 自身 特点 和 需要 , 组织 开展 群众 性 文化 体育活动 , 丰富 职工 文化
第三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面向 在 校 学生 的 公共 文化 服务 , 支持 学校 开展 适合 在 校 学生
第三 十九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军队 基层 文化 建设 , 丰富 军营 文化 体育活动 , 加强 军民 文化 融合。
第四 十条 国家 加强 民族 语言 文字 文化 产品 的 供给 , 加强 优秀 公共 文化 产品 的 民族 语言 文字 及其文化 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政府 购买 公共 文化 服务 的 指导 性 意见 和 目录 国务院 国务院购买 的 具体 项目 和 内容 ,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通过 兴办 实体 、 资助 项目 、 赞助 活动 、 设施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倡导 和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其他 参与 文化 志愿 服务。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应当 建立 文化 志愿 服务 机制 , 组织 开展 文化 志愿 服务 活动。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对 文化 志愿 活动 给予 必要 的 指导 和 支持 , 并 建立 管理 评价 、 教育 和 和 激励 保障
第四 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利用 公共 文化 设施 、 文化 产品 、 文化 活动 以及 其他 相关 , 从事 危害
第四 章 保障 措施
第四 十五 条 国务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公共 文化 服务 的 事权 和 支出 责任 , 将 公共 文化 服务 经费
第四 十六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增加 投入 , 通过 转移 支付 等 方式 , 扶助 革命.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经济 发达 地区 对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的 公共 文化 服务 提供 援助。
第四 十七 条 免费 或者 优惠 开放 的 公共 文化 设施 , , 按照 规定 享受 享受。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社会 资本 依法 投入 公共 文化 服务 , 拓宽 公共 文化 服务 资金 来源 渠道。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采取 政府 购买 服务 等 措施 , 支持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参与 提供 公共 文化 服务。
第五 十条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通过 公益性 社会 团体 或者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部门 , 捐赠 财产 用于 公共 文化
国家 鼓励 通过 捐赠 等 方式 设立 公共 文化 服务 基金 , , 用于 公共 文化 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功能 、 任务 和 服务 人口 规模 , 合理 设置 公共 文化 服务 ,.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文化 专业人员 、 高校 毕业生 和 志愿者 到 基层 从事 公共 文化 服务 工作。。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成立 公共 文化 服务 领域 的 社会 组织 , 推动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支持 公共 文化 服务 理论 研究 , 加强 多 层次 专业 人才 教育 和 培训。
第五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健全 公共 文化 服务 资金 使用 的 监督 统计 统计 制度 , 加强 绩效.
审计 机关 应当 依法 加强 对 公共 文化 服务 资金 的 审计 审计。
第五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公共 文化 服务 工作 的 监督 检查 , 建立 反映 公众 文化 需求 征询奖励 的 依据。
第五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应当 及时 公开 公共 文化 服务 信息 , 主动 接受 社会 监督。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开展 公共 文化 服务 的 宣传 报道 , , 并 加强。。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未 履行 公共 文化 服务 保障 的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五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 :
(()) 、 、 挪用 公共 文化 服务 资金 ;
(()) 拆除 、 侵占 、 挪用 公共 文化 文化 设施 , 改变 其 功能 、 用途 , , 妨碍 其 正常 运行 ; ;
(()) 依照 依照 本法 规定 重建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
(())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第六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侵占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建设 用地 或者 擅自 改变 用途 用途 , 由 县级 以上.由 作出 决定 的 机关 依法 强制 执行 , 或者 依法 依法 申请 强制 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其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未 按照 规定 对 公众 开放 ;
(()) 公示 公示 服务 项目 、 时间 等 等 事项 的 ;
(()) 未 建立 安全 管理 制度 的
(()) 管理 管理 不善 造成 损失 的
第六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公共 文化 设施 管理 单位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其 主管两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五 千元 以下 的 , 可以 一 一 以下 的.
(()) 与 与 公共 文化 设施 功能 、 用途 不符 的 服务 活动 的 ;
(())) 应当 免费 开放 的 公共 文化 设施 收费 或者 变相 收费 的 ;
(()) 费用 费用 用于 公共 文化 设施 的 的 维护 、 和 事业 发展 , 挪作 他 他 用。
第六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损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第六 章 附则
第六 十四 条 境外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公共 文化 服务 的 , 应当 符合 相关 法律 行政 行政 法规 的
自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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