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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etz der bewaffneten Volkspolizei von China (2020)

人民 武装警察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0. Juni 202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21. Juni 2020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Militär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 武装警察 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组织 和 指挥
第三 章 任务 和 权限
第四 章 义务 和 纪律
第五 章 保障 措施
第六 章 监督 检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和 保障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履行 职责 , 建设 强大 的 现代化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 维护 安全.
第二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武装力量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 由 党中央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集中 统一 领导。
第三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绝对 领导 , 贯彻 习近平 强 军 思想 , 贯彻 新 军事, 有效 履行 职责。
第四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担负 执勤 、 处置 突发 社会 安全 事件 、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 活动 、 海上 执法 、.
第五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忠于职守 , 依照 本法 和 其他 法律 的 有关 规定 履行 职责。。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依法 履行 职责 的 行为 受 法律 保护。
第六 条 对 在 执行 任务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人民 武装警察 , 依照 有关 法律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规定 给予 和
对 协助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任务 有突出贡献 的 个人 和 组织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七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实行 衔 级 制度 , 衔 级 制度 的 具体 内容 由 法律 另行 规定。
第八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享有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现役军人 的 的。
第二 章 组织 和 指挥
第九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由 内 卫 部队 、 机动 部队 、 海 警 部队 和 院校 、 研究 机构 等 组成。
内 卫 部队 按照 行政 区划 编 设 , 机动 部队 按照 任务 编 设 , 海 警 部队 在 沿海地区 行政 区划 和 任务 区域
第十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平时 执行 任务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授权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组织 指挥。。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平时 与 人民解放军 共同 参加 抢险 救援 、 维稳 处 突 、 联合 训练 演习 等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由 中央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战时 执行 任务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授权 战区 组织 指挥。
组织 指挥 具体 办法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与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建立 任务 需求 和 工作 协调 协调。
中央 国家 机关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因 重大 活动 安全 保卫 、 处置 突发 安全 安全 、 防范 和 处置.
执勤 目标 单位 可以 向 负责 执勤 任务 的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提出 需求。
第十二 条 调动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任务 , 坚持 依法 用兵 、 严格 审批 的 原则 , 按照 指挥 关系 职责 权限
遇有 重大 灾情 、 险情 或者 暴力 恐怖 事件 等 严重 威胁 公共安全 或者 公民 人身 财产 安全 的 紧急 情况 ,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第十三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根据 执行 任务 需要 , 参加 中央 国家 机关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设立 的 机构 ,
第十四 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对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勤 、 处置 突发 社会 安全 事件 、 防范 处置 恐怖 活动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武装 警卫 、 武装 守卫 、 武装 守护 、 武装 警戒 、 押解 、 押运 等 , 执勤.
第三 章 任务 和 权限
: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主要 担负 下列 : :
(()) 对象 对象 、 重要 警卫 目标 的 武装 警卫 ;
(()) 重大 活动 的 安全 保卫
(()) 的 的 设施 、 核 设施 、 企业 企业 、 、 水源 地 、 水利工程 、 电力 设施 、
(()) 的 的 桥梁 和 隧道 的 武装 ;
(()) 、 、 看守所 等 场所 的 外围 武装 警戒 ;
(()) , 省 、 自治区 人民政府 所在地 所在地 的 市 和 (((()))) 区域 特殊 时期
(七) 协助 公安 机关, 国家 安全 机关 依法 执行 逮捕, 追捕 任务, 协助 监狱, 看守所 等 执勤 目标 单位 执行 押解, 追捕 任务, 协助 中国人民银行, 国防 军工 单位 等 执勤 目标 单位 执行 押运 任务.
前款 规定 的 执勤 任务 的 具体 范围 ,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规定。
第十六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参与 处置 动乱 、 暴乱 、 骚乱 、 非法 聚集 事件 、 群体 性 : : : : : :
(()) 重要 重要 目标 安全
(()) 、 、 控制 有关 场所 和 道路
(()) 隔离 隔离 、 疏导 带离 带离 、 驱散 行动 , 制止 违法 犯罪 ; ;
(()) 营救 和 救护 受困 人员
(()) 巡逻 巡逻 , 协助 开展 群众 工作 , 恢复 社会 秩序。
: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参与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 : : : : : :
(())) 恐怖 事件 控制 控制 、 、 、 救护 , 以及 巡逻 、 、 目标 目标 警戒 ;
(()) 公安 公安 机关 逮捕 、 追捕 恐怖 活动 人员 ;
(()) 营救 人质 、 排除 爆炸物
(()) 处置 处置 劫持 航空器 等 交通工具 事件
: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参与 自然 灾害 、 事故 灾难 、 公共卫生 事件 等 突发 事件 : : : : : : :
(()) 搜寻 搜寻 、 营救 、 或者 疏散 疏散 受困 人员 ;
(()) 危险 危险 区域 、 危险 场所 和 警戒 区 的 外围 警戒 ;
(()) 排除 排除 、 控制 灾情 和 险情 , 防范 次生 和 衍生 灾害 ;
(()) 核 核 救援 、 医疗 救护 、 、 疫情 防控 交通 设施 抢修 抢 建 等 等 专业 ;
(()) 抢救 抢救 、 运送 、 转移 重要。
: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任务 时 , 可以 依法 : : :
(()) 进出 进出 区域 、 通过 警戒 哨卡 的 人员 、 物品 、 交通工具 等 按照 规定 检查 ; 对 进出
(()) 武装 武装 中 , 经 现场 指挥员 同意 并 出示 人民 武装警察 证件 , 对 有 违法 嫌疑 的 人员 当场
(()) 执行 执行 交通 管制 或者 现场 管制
(()) 聚众 聚众 社会 治安 秩序 、 危及 公民 人身 人身 安全 、 危害 公共安全 或者 执勤 目标 安全 的 , 采取 必要
(()) 执行 执行 的 需要 , 向 相关 相关 单位 和 了解 有关 情况 或者 在 现场 以及 与 执行 任务 相关
第二十条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任务 时 , 发现 有 下列 情形 的 人员 , 经 现场 指挥员 同意 , 应当 及时 控制 并 公安
(()) 正在 实施 犯罪 的
(()) 通缉 在案 的
(()) 携带 携带 危及 公共安全 物品 的
(()) 实施 实施 危害 执勤 目标 安全 行为 ;
(()) 暴力 暴力 、 威胁 等 方式 阻碍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任务 的。
第二十 一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协助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和 监狱 等 执行 逮捕 、 追捕 任务 , 所 协助 机关嫌疑 人 、 被告人 、 罪犯 或者 违法 物品 的 场所 、 交通工具 等。
第二十 二条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执勤 、 处置 突发 社会 安全 事件 、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 活动 任务 使用 警械 武器.
第二十 三条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任务 , 遇有 妨碍 、 干扰 的 , 可以 采取 必要 措施 排除 阻碍 、 强制 实施。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任务 需要 采取 措施 的 , 应当 严格 控制 在 必要 限度 内 , 有 多种 措施 可供 的 , 应当 选择 有
第二十 四条 人民 武装警察 因 执行 任务 的 紧急 需要 , 经 出示 人民 武装警察 证件 , 可以 优先 乘坐 公共 交通工具 ; 遇 阻碍
第二十 五条 人民 武装警察 因 执行 任务 的 需要 , 在 紧急 情况 下 , 经 现场 指挥员 出示 人民 武装警察以及 其他 物资 、 器材 , 任务 完成 后 应当 及时 归还 或者 恢复 原状 ,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支付 费用.
第二十 六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出境 执行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 活动 等 任务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四 章 义务 和 纪律
第二 十七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应当 服从 命令 、 听从 指挥 , 依法 履职 尽责 , 坚决 完成 任务。
第二 十八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遇有 公民 的 人身 财产 安全 受到 侵犯 或者 处于 其他 危难 情形 , 应当 及时 救助。
: 十九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不得 有 下列 : :
(()) 上级 上级 决定 和 命令 行动 行动 消极 或者 ; ;
(()) 违反 规定 使用 警械 、 武器
(())) 剥夺 、 限制 人身自由 , 非法 非法 检查 、 人身 、 物品 、 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 住所 、 ; ;
(()) 、 、 虐待 、 殴打 监管 羁押 、 控制 的 对象 ;
(()) 、 、 徇私舞弊 , 擅离职守 或者 玩忽职守
(()) 包庇 、 纵容 违法 犯罪 活动
(()) 泄露 国家 秘密 、 军事 秘密
(()) 违法 违法 违纪 行为
第三 十条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任务 , 应当 按照 规定 着装 , 持有 人民 武装警察 证件 , 按照 规定 使用 摄录 器材 录像 取证 出示
第三十一条 人民 武装警察 应当 举止 文明 , 礼貌 待人 , 遵守 社会公德 , 尊重 公民 的 宗教信仰 和 民族 风俗习惯。
第五 章 保障 措施
第三 十二 条 为了 保障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任务 , 中央 国家 机关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应当 依据 职责 :
(()) 社会 安全 ;
(()) 事件 事件 、 突发 事件 的 情报 ;
(()) 、 、 水文 、 海洋 环境 、 地理 空间 、 灾害 预警 等 信息 ;
(()) 与 与 执行 任务 相关 的 情报。
中央 国家 机关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与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建立 情报 信息 机制 机制 可以 采取 联通.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对 获取 的 相关 信息 , 应当 严格 严格 保密 依法 运用。。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相 适应 、 与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担负 任务 和 建设 发展 相 协调 经费
第三 十四 条 执勤 目标 单位 及其 上级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为 担负 执勤 任务 的 人民 武装警察 提供
第三 十五 条 在 有毒 、 粉尘 、 辐射 、 噪声 等 严重 污染 或者 高温 、 低温 、 缺氧和 福利 补助 , 由 执勤 目标 单位 或者 其 上级 上级 主管 给予 保障。。
第三 十六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专用 标志 、 制式 服装 、 警械 装备 、 证件 、 印章 , 按照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第三 十七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根据 执行 任务 的 需要 , 加强 对 所属 人民 武装警察 的 教育 和 训练 , 提高 执行
第三 十八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因 执行 任务 牺牲 、 伤残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军人 抚恤 优待 的 规定 给予 抚恤 优待。
第三 十九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依法 执行 任务 ,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应当 给予 必要 的 支持 和 协助。。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对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任务 给予 协助 的 行为 受 法律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因 协助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任务 牺牲 、 伤残 或者 遭受 财产 损失 的 , 按照 国家 规定 规定 给予 抚恤 优待 或者 相应。。
第六 章 监督 检查
第四 十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对 所属 单位 和 人员 执行 法律 、 法规 和 遵守 纪律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人民 武装警察 受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的 监督。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执勤 、 处置 突发 社会 安全 事件 、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 活动 、 海上 维权 执法 、 救援 任务 ,
第四 十二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接到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行为 的 情况 通报 后 , 应当 依法 及时 查处 , 按照 有关 规定 将 处理 结果 反馈 检举人 、 控告 人 或者 通报.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三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在 执行 任务 中 不 履行 职责 , 或者 有 本法 第二 十九 条 所列 行为 之一 的 按照 按照
: 十四 条 妨碍 人民 武装警察 依法 执行 任务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 : : : : :
(()) 、 、 、 围堵 围堵 拦截 、 、 袭击 正在 任务 的 人民 武装警察 武装警察 ; ;
(()) 冲 冲 闯 武装警察 武装警察 部队 设置 的 警戒 带 、 警戒 区 ; ;
(()) 或者 或者 人民 武装警察 执行 追捕 、 、 、 搜查 、 救险 、 警戒 等 任务 任务 ; ;
(()) 执行 执行 任务 的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交通工具 和 人员 通行 的 ;
(()) 严重 严重 妨碍 人民 武装警察 任务 任务 的 行为。
第四 十五 条 非法 制造 、 买卖 、 持有 、 使用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专用 标志 、 警械 装备 、 证件 、五倍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追究。
第八 章 附则
第四 十七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海上 维权 执法 任务 , , 由 另行 规定 规定。
第四 十八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防卫 作战 任务 , 依照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命令 执行。
第四 十九 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执行 戒严 任务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戒严 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五 十条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文职人员 在 执行 本法 规定 的 任务 时 , 依法 履行 人民 武装警察 的 有关 职责 和 义务 , 相应
第五十一条 本法 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