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 教育 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学校 国防 教育
第三 章 社会 国防 教育
第四 章 国防 教育 的 的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普及 和 加强 国防 教育 , 发扬 爱国主义 精神 , 促进 国防 建设 和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 根据 国防 法 教育 教育 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防 教育 是 建设 和 巩固 国防 的 基础 , 是 增强 民族 凝聚力 、 提高 全民 素质 的 重要 途径。
第三 条 国家 通过 开展 国防 教育 , 使 公民 增强 国防 观念 , 掌握 基本 的 国防 知识 , 学习 必要 的 技能
第四 条 国防 教育 贯彻 全民 参与 、 长期 坚持 、 讲求 实效 的 方针 , 实行 经常 教育 与教育 内容 分类 组织 实施。
第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都有 接受 国防 教育 的 权利 和 和。
普及 和 加强 国防 教育 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社会 团体 、 各 企业 事业 以及 以及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 应当 根据 各自 的 实际 情况 本 地区 、 本 本 部门
第六 条 国务院 领导 全国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协同 国务院 开展 全民 国防 教育。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领导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驻地 军事 机关 协助 和 支持 地方 人民政府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七 条 国家 国防 教育 工作 机构 规划 、 组织 、 指导 和 协调 全国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负责 国防 教育 工作 的 机构 组织 、 指导 、 协调 和 检查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第八 条 教育 、 退役 军人 事务 、 文化 宣传 等 部门 ,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国防 教育 工作。
征兵 、 国防 科研 生产 、 国民经济 动员 、 人民 防空 、 国防 交通 、 军事 设施 保护 等 工作 的 部门 ,.
工会 、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以及 其他 有关 社会 团体 , 协助 人民政府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按照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的 规定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十 条 国家 支持 、 鼓励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开展 有益于 有益于 国防 的 活动 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 和 社会 对 在 国防 教育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采取 各种 形式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二 条 国家 设立 全民 全民 教育 日。
第二 章 学校 国防 教育
第十三 条 学校 的 国防 教育 是 全民 国防 教育 的 基础 , 是 实施 素质 教育 的 重要 内容。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列入 工作 计划 , 加强 对 学校 国防 教育 的 组织 、 指导 和 监督 , 并对 学校
第十四 条 小学 和 初级中学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的 内容 纳入 有关 课程 , 将 课堂 教学 与 课外 活动 相 结合 , 对 进行 进行 国防。。
有条件 的 小学 和 初级中学 可以 组织 学生 开展 以 国防 教育 为 主题 的 少年 军校 活动。 教育行政 部门 共产 主义
小学 和 初级中学 可以 根据 需要 聘请 校外 辅导员 , 协助 学校 开展 多种形式 的 国防 教育 活动。
第十五 条 高等学校 、 高级中学 和 相当于 高级中学 的 学校 应当 将 课堂 教学 与 军事 训练 相 结合 , 对 学生 进行 国防 教育。
高等学校 应当 设置 适当 的 国防 教育 课程 , 高级中学 和 相当于 高级中学 的 学校 应当 在 有关 课程 中 安排 的 国防 教育 内容 , 并 可以 在 学生 开展 形式 形式 多样 的 国防 教育。。
高等学校 、 高级中学 和 相当于 高级中学 的 学校 学生 的 军事 训练 , 由 学校 负责 军事 训练 的 机构 或者 教员 按照.
第十六 条 学校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列入 学校 的 工作 和 教学 计划 , 采取 有效 措施 , 保证 国防 教育 的 质量 和。。
学校 组织 军事 训练 活动 ,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安全 安全。
第十七 条 负责 培训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 各类 教育 机构 ,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纳入 培训 计划 , 设置 适当 的 教育 教育。。
国家 根据 需要 选送 地方 和 部门 的 负责 人 到 有关 军事 院校 接受 培训 , 学习 和 掌握 履行 领导 职责 所 必需 的 国防。。
第三 章 社会 国防 教育
第十八 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根据 各自 的 工作 性质 和 特点 , 采取 多种形式 对 工作 人员 进行 国防 教育。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应当 具备 基本 的 国防 知识。 从事 国防 建设 事业 的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 必须 学习 和 履行 履行 职责 所 必需 的 国防。。
各 地区 、 各 部门 的 领导 人员 应当 依法 履行 组织 、 领导 本 地区 、 本 部门 开展 国防 教育 的 职责。。
第十九 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列入 职工 教育 计划 , 结合 政治 教育 、 业务 培训 、 文化 体育 活动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 国防 设施 建设 、 国防 交通 保障 等 任务 的 企业 事业 组织 , 应当 根据 担负 的.
社会 团体 应当 根据 各自 的 活动 特点 开展 国防 教育。
军区 军区 、 省 卫戍区 (卫戍区 、 警备区) 、 警备区 (警备区) 和 县 县 自治县 、 市 、 市 辖区 的 人民 按照 国家 和 军队 军队 有关 规定 , 结合 政治 政治 教育 和 组织 、 、军事 训练 、 执行 勤务 、 征兵 工作 以及 重大 节日 、 纪念日 活动 , 对 民兵 、 预备役 人员 进行 国防 教育。
民兵 、 预备役 人员 的 国防 教育 , 应当 以 基干 民兵 、 第一 类 人员 和 和 领导 职务 的 民兵.
第二十 一条 城市居民 委员会 、 农村 村民 委员会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纳入 社区 、 农村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的 内容 结合 征兵 工作 、 拥军优属 重大 重大 、 纪念日 活动 , 对 居民 居民 、 进行 教育 教育
城市居民 委员会 、 农村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聘请 退役 军人 协助 开展 国防 国防。
第二十 二条 文化 、 新闻 、 出版 、 广播 、 电影 、 电视 等 部门 和 单位 应当 根据 形势 和 任务 的 要求 采取 多种形式 多种形式 开展 国防 教育。
中央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及 设 区 的 市 的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报刊 应当 开设 国防 教育 节目
第二十 三条 烈士 陵园 、 革命 遗址 和 其他 具有 国防 教育 功能 的 博物馆 、 纪念馆 、 科技 馆免费 ; 依照 本法 第二 十八 条 的 规定 被 命名 为 国防 教育 基地 的 , 应当 对 有组织 的 中 小学生 免费 ; 在 全民 全民 国防 教育 向 社会 免费。。
第四 章 国防 教育 的 的
第二十 四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并 根据 开展 国防 教育 的 需要 , 财政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机关 、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开展 国防 教育 所需 的 经费 , 在 本 单位 预算 经费 列支 ;
学校 组织 学生 军事 训练 所需 的 经费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规定。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鼓励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捐赠 财产 , 资助 资助 国防 的 开展 开展。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资助 国防 教育 的 财产 , 由 依法 成立 的 国防 教育 基金 组织 或者 其他 公益性 社会 组织 依法 管理。
国家 鼓励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提供 或者 捐赠 所 收藏 的 具有 国防 教育 意义 的 实物 用于 国防 教育 使用 单位.
第二 十七 条 国防 教育 经费 和 社会 组织 、 个人 资助 国防 教育 的 财产 , 必须 用于 国防 教育 事业 ,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得 不得 挪用 、。。
第二 十八 条 本法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的 场所 ,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批准 : : : : : : :
(()) 明确 明确 的 国防 教育 主题 内容
(()) 健全 健全 的 管理 机构 和 规章制度
(()) 有 相应 的 国防 教育 设施
(()) 有 必要 的 经费 保障
(()) 有 显 著 的 社会 教育。
国防 教育 基地 应当 加强 建设 , 不断 完善 , 充分 发挥 国防 教育 的 功能。 被 命名 的 国防 教育 基地 不再 前款 规定 条件 条件 的 , 批准 机关 撤销。。
第二 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国防 教育 基地 的 规划 、 建设 和 管理 , 并 为其 发挥 作用 提供 的 的。。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具有 国防 教育 意义 的 文物 的 收集 、 整理 、 保护 工作。
第三 十条 全民 国防 教育 使用 统一 的 国防 教育 大纲。 国防 教育 大纲 由 国家 国防 教育 工作 机构 组织 制定。。
适用 于 不同 地区 、 不同 类别 教育 对象 的 国防 教育 教材 , 由 有关部门 或者 地方 依据 国防 教育 大纲 并 本
第三十一条 各级 国防 教育 工作 机构 应当 组织 、 协调 有关部门 做好 国防 教育 教员 的 选拔 、 培训 和 管理 工作 , 国防 教育 师资 师资 队伍。。
国防 教育 教员 应当 从 热爱 国防 教育 事业 、 具有 基本 的 国防 知识 和 必要 的 军事 技能 的 人员 中 选拔。
第三 十二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根据 需要 和 可能 , 为 驻地 有组织 的 国防 教育 选派 军事.
在 国庆节 、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节 和 全民 国防 教育 日 , 经 批准 的 军营 可以 向 社会 开放。 军营 开放 的 办法 由 军事 军事 委员会。。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以及 其他 社会 组织 违反 本法 规定 ,改正 , 造成 恶劣 影响 的 , 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第三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挪用 、 克扣 国防 教育 经费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刑事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侵占 、 破坏 国防 教育 基地 设施 、 损毁 展品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给予 批评 , 并.
有 前款 所列 行为 , 违反 治安 管理 规定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第三 十六 条 寻衅 滋事 , 扰乱 国防 教育 工作 和 活动 秩序 的 , 或者 盗用 国防 教育 名义 钱财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 十七 条 负责 国防 教育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依法 追究。。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 十八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