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isches Rechtsportal - CJO

Finden Sie Chinas Gesetze und offizielle öffentliche Dokumente auf Englisch

EnglischArabischChinesisch (vereinfacht)NiederländischFranzösischDeutschHindiItalienischJapanischKoreanischPortugiesischRussischSpanischSchwedischHebräischIndonesianVietnamesischThaiTürkischeMalay

Meteorologisches Gesetz von China (2016)

气象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07. Nov 2016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7. Nov 2016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Öffentliche Verwaltung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 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Verzeichnis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二 章 气象 设施 的 建设 建设 与
第三 章 气象 探测
第四 章 气象 预报 与 与 性 性 天气
第五 章 气象 灾害 防御
第六 章 气候 资源 开发 利用 利用 和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 条 为了 发展 气象 事业 , 规范 气象 工作 , 准确 、 及时 地 发布 气象 预报 , 防御 气象 ,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从事 气象 探测 、 预报 、 服务 和 气象 灾害 、 气候 资源 利用 、 气象
第三 条 气象 事业 是 经济 建设 、 国防 建设 、 社会 发展 和 人民 生活 的 基础 性 公益 事业 , 气象 工作 把 把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气象 工作 的 领导 和 协调 , 将 气象 事业 纳入 中央 和 地方 同级 和功能。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当地 社会经济 发展 的 需要 所 建设 的 地方 气象 事业 项目 , 其 投资 主要 由 本 财政 财政。。
气象台 站在 确保 公益性 气象 无偿 服务 的 前提 下 , 可以 依法 开展 气象 有偿 服务。
第四 条 县 、 市 气象 主管 机构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应当 主要 为 农业 生产 服务 , 及时 主动 提供 保障 当地 生产 生产
第五 条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负责 全国 的 ​​气象 工作。 地方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在 上级 气象 主管 和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领导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 应当 接受 同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对其 工作 工作
第六 条 从事 气象 业务 活动 , 应当 遵守 国家 制定 的 气象 技术 标准 、 规范 和 规程。
第七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气象 科学 技术 研究 、 气象 科学 知识 普及 培养 气象 气象 , 推广 先进 的.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关心 和 支持 少数民族 地区 、 边远 贫困 地区 、 艰苦 地区 和 海岛 的 气象台 站 的 建设 和 运行。
对 在 气象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单位 和 和 个人 给予 奖励。。
第八 条 外国 的 组织 和 个人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从事 气象 活动 , 必须 经 国务院 气象 机构 机构
第二 章 气象 设施 的 建设 建设 与
第九条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编制 气象 探测 设施 、 气象 信息 专用 传输 设施 、 气象 专用 技术.必须 报 国务院 批准。
编制 气象 设施 建设 规划 , 应当 遵循 合理布局 、 有效 利用 、 兼顾 当前 与 长远 需要 的 原则 , 避免 重复 建设。
第十 条 重要 气象 设施 建设 项目 应当 符合 重要 气象 设施 建设 规划 要求 , 在 在 项目 书 和 可行性.
第十一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气象 设施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气象 设施。
气象 设施 因 不可抗力 遭受 破坏 时 , 当地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紧急 措施 , 组织 力量 修复 , 确保 气象 设施 正常 运行。
第十二 条 未经 依法 批准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迁移 气象台 站 ; 确 实施 实施 规划 或者 国家 重点.需要 迁移 其他 气象台 站 的 , 应当 报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气象 主管 机构 批准。 迁建 费用 由 单位 单位
第十三 条 气象 专用 技术 装备 应当 符合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规定 的 技术 要求 , 并 经 国务院 气象 机构 审查 合格 ;
第十四 条 气象 计量 器具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 法》 的 有关 规定 , 经 气象 计量 检定 机构。 未经 检定 、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气象 主管 机构 可以 根据 需要 气象 气象 计量 器具 , 其.
第三 章 气象 探测
第十五 条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的 规定 , 进行 探测。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及 有关 地方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适时 发布 基本 气象 探测 资料。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及 其他 从事 探测主管 机构 汇交 所 获得 的 气象 探测 资料。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按照 气象 资料 共享 、 共用 的 原则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与 其他 从事 气象 的 机构 交换 有关 有关 气象 信息。。
第十七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水 、 领海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的 海上 钻井 平台 和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在 国际 航线气象 探测 并 报告 气象 探测 信息。
第十八 条 基本 气象 探测 资料 以外 的 气象 探测 资料 需要 保密 的 , 其 密级 的 确定 、 变更 解密 以及.
第十九 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气象 探测 环境 ,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都有 保护 气象 探测 环境 的 义务。
: 禁止 下列 危害 气象 探测 环境 的 : :
(())) 气象 探测 环境保护 范围 内 设置 障碍物 、 进行 爆破 和 采石 ;
(()) 气象 气象 环境保护 范围 内 设置 影响 影响 探测 设施 工作 效能 的 高频 电磁 辐射 辐射 ; ;
(())) 气象 探测 环境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其他 影响 气象 探测 的 行为。
气象 探测 环境保护 范围 的 划定 标准 由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规定。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法定 标准 划定 气象 探测.
第二十 一条 新建 、 扩建 、 改建 建设 工程 , 应当 避免 危害 气象 探测 环境 ; 确实 无法 避免 的 建设可 建设。
第四 章 气象 预报 与 与 性 性 天气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对 公众 气象 预报 和 灾害 性 天气 警报 警报 实行 发布 制度 制度。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应当 按照 职责 向 社会 发布 公众 气象 预报 和 灾害 性 天气警报。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 可以 发布 供 本 系统 使用 的 气象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及其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应当 提高 公众 气象 预报 和 灾害 性 天气 警报 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服务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应当 根据 需要 , 发布 农业 气象 预报 、 城市 环境 预报工作。
第二十 四条 各级 广播 、 电视台 站 和 省级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报纸 , 应当 安排 专门 的 时间 或者 版面 , 每天 或者 刊登 公众 公众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应当 保证 其 制作 的 气象 预报 节目 的 质量。
广播 、 电视 播出 单位 改变 气象 预报 节目 播发 时间 安排 的 , 应当 事先 征得 有关 气象台 站 的 ; 。
第二十 五条 广播 、 电视 、 报纸 、 电信 等 媒体 向 社会 传播 气象 预报 和 灾害 性 警报 , 必须.通过 传播 气象 信息 获得 的 收益 , 应当 提取 一部分 支持 支持 气象 的 发展 发展。
第二十 六条 信息产业部 门 应当 与 气象 主管 机构 密切 配合 , 确保 气象 通信 畅通 , 准确 、 及时 地 传递 气象 情报 气象 气象
气象 无线电 专用 频道 和 信 道 受 国家 保护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挤占 和 干扰。
第五 章 气象 灾害 防御
第二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气象 灾害 监测 、 预警 系统 建设 , 组织 有关部门 编制 气象 灾害 规划指挥 和 安排 , 做好 气象 灾害 防御 工作。
第二 十八 条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组织 对 重大 灾害 性 天气 的 跨地区 、 跨 部门 的 联合 监测 、 工作 ,组织 防御 气象 灾害 提供 决策 决策。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所属 的 气象台 站 应当 加强 对 可能 影响 当地 的 灾害 性 天气 的 监测 和 ,应当 及时 向 气象 主管 机构 提供 监测 、 预报 气象 灾害 所 需要 的 气象 探测 信息 和 有关 的 水情 、 潮 潮 等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防御 气象 灾害 的 需要 , 制定 灾害 灾害 方案 方案 并 根据 主管 机构 提供
第三 十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人工 影响 天气 工作 的 领导 , 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 有组织 、 有 计划 开展 开展 人工 影响 天气 工作。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全国 人工 影响 天气 工作 的 管理 和 指导。 地方 各级 气象 机构影响 天气 作业。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 配合 气象 主管 机构 做好 人工 影响 天气 的 有关 工作。
实施 人工 影响 天气 作业 的 组织 必须 具备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气象 主管 机构 规定 的 条件 , 使用 符合
第三十一条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雷电 灾害 防御 工作 的 组织 管理 , 并 会同 有关部门 指导 对 遭受 雷击 建筑物 建筑物
安装 的 雷电 灾害 防护 装置 应当 符合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机构 规定 使用 要求 要求。
第六 章 气候 资源 开发 利用 利用 和
第三 十二 条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负责 全国 气候 资源 的 综合 调查 、 区划 , , 进行 气候 监测 、.
第三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本 地区 气候 资源 的 特点 , 对 气候 资源 开发 利用 的 方向 和 的 的 重点 作出 规划。
地方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根据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规划 , 向 本 级 人民政府 和 同级 有关部门 提出 利用 、.
第三 十四 条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应当 组织 对 城市 规划 、 国家 重点 建设 工程 、 重大 区域性 经济 项目 和 大型 太阳能
具有 大气 环境 影响 评价 资质 的 单位 进行 工程 建设 项目 大气 环境 影响 评价 时 , 应当 使用 符合 国家 气象 标准 标准 的 气象。。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有关 气象 主管 机构 按照 权限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限期 恢复: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 : :
(()) 、 、 损毁 或者 未经 批准 擅自 移动 气象 设施 的 ;
(())) 气象 探测 环境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危害 气象 探测 环境 活动 的。
在 气象 探测 环境保护 范围 内 , 违法 批准 占用 土地 的 , 或者 非法 占用 土地 新建 建筑物 或者 设施 的.
第三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不 符合 技术 要求 的 气象 专用 技术 装备 , 造成 危害 , 由.
第三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安装 不 符合 使用 要求 的 雷电 灾害 防护 装置 的 , 由 有关 主管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三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有关 气象 主管 机构 按照 权限 责令 改正 , : : : :
(())) 向 社会 发布 公众 气象 预报 、 灾害 性 天气 警报 的 ;
(()) 、 、 、 报纸 、 电信 等 媒体 向 社会 传播 公众 气象 预报 、 灾害 性 天气 , 不 使用
(()) 大气 大气 影响 评价 的 单位 进行 进行 工程 建设 大气 环境 影响 评价 时 , 使用 的 气象 资料 不 国家
第三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不 具备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气象 主管 机构 规定 的 条件 实施 影响的 , 由 有关 气象 主管 机构 按照 权限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可以 并处 十 万元 以下 的 ; 给 造成 造成
第四 十条 各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及其 所属 气象台 站 的 工作 人员 由于 玩忽职守 , 导致 重大 漏报 、 错 公众事故 的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 致使 国家 利益 和 人民 生命 财产 遭受 重大 损失 , 构成 犯罪 的 , 追究 追究。
第八 章 附则
: 本法 中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
(())) 设施 , 指 指 气象 探测 设施 、 气象 专用 传输 设施 、 、 大型 气象 专用 装备 等 等
(()) 探测 探测 是 指 利用 科技 手段 手段 对 大气 近 地层 的 大气 物理 过程 、 现象 及其 性质 性质 进行 进行
(()) 探测 探测 , 是 指 为 避开 避开 各种 干扰 气象 探测 设施 准确 获得 气象 探测 信息 所 必需 的 距离 距离 构成 的 环境 空间。
(()) 灾害 , 是 指 台风 、 ((())) ((())))
(五) 人工 影响 天气, 是 指 为 避免 或者 减轻 气象 灾害, 合理 利用 气候 资源, 在 适当 条件 下 通过 科技 手段 对 局部 大气 的 物理, 化学 过程 进行 人工 影响, 实现 增 雨雪, 防雹, 消 雨、 消 雾 、 防霜 等 目的 的 活动。
第四 十二 条 气象台 站 和 其他 开展 气象 有偿 服务 的 单位 , 从事 气象 有偿 服务 的 范围 、 项目 、 等 具体 管理 管理
第四 十三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气象 工作 的 管理 办法 , 由 由 中央 委员会 制定。。
第四 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有关 气象 活动 的 国际 条约 与 本法 有 不同 规定 的 , 适用 该.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 2020 Guodong Du und Meng Yu. Alle Rechte vorbehalten. Die Weitergabe oder Weitergabe des Inhalts, auch durch Framing oder ähnliche Mittel, ist ohne vorherige schriftliche Zustimmung von Guodong Du und Meng Yu untersa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