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三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一次))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缴纳 增值税 、 消费 税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纳税人 ,.
第二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以 纳税人 依法 实际 缴纳 的 增值税 、 消费 税 税额 为 计税 依据。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计税 依据 应当 按照 规定 扣除 期末 留 抵 退税 退还 的 增值税 税额。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计税 依据 的 具体 确定 办法 , 由 国务院 依据 本法 和 有关 税收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报
第三 条 对 进口 货物 或者 境外 单位 和 个人 向 境内 销售 劳务 、 服务 、 无形资产 缴纳 的 增值税 、 消费 税
: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税率 : :
(()) 所在地 所在地 在 市区 的 税率 为 为 百分之 七 ;
(()) 所在地 所在地 在 县城 、 镇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五 ;
(()) 所在地 所在地 不在 、 、 县城 或者 镇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前款 所称 纳税人 所在地 , 是 指 纳税人 住所 地 或者 与 纳税人 生产 经营 活动 相关 的 其他 地点 , 具体 地点 由省.
第五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依据 具体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六 条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重大 公共 基础 设施 建设 、 特殊 产业 和 以及委员会 备案。
第七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与 增值税 、 消费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一致 , 分别 与 增值税.
第八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扣缴义务人 为 负有 增值税 、 消费 税 扣缴 义务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在 扣缴 、
第九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法律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