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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etz über den wissenschaftlichen und technischen Fortschritt (2021)

科学技术进步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4. Dezember 2021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Jan 01, 2022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Bildungsrecht Hochtechnologie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 修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 章 总 则
"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 ,建设科技强国。
"
"
" "
"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促蛂。
国家 加强 跨 地区 、 行业 和 跨 领域 的 科学 技术 合作 , 扶持 革命 老区 民族 民族 地区 边远 地区 、 欠发达 的 科学 技术 技术 进步。。 “
国家 加强 军用 民用 科学 技术 协调 发展 , 促进军 用 民用 民用 技术 资源 、 技术 开发 需求 的 互通 和 技术 双向 , 发展 军民 两 两 用 技术。。。 “
第七 条 国家 遵循 技术 活动 服务 国家 目标 与 鼓励 自由 探索 结合 的 原则 , 超 前 部署 重大 基础 、 有 重大 应用 前景 的 前沿 前沿 技术 研究 研究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耫水
第 八 条 国家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的 自由 , 鼓励 科学 和 和 创新 创新 , 保护 科学 技术 自由 探索 等 合法 权益。。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高等 学校 、 企业 事业 单位 和 公民 权 自主 选择 课题 , 探索 未 知 科学 领域 从事 基础 研究 、 前沿 技术 研究 和 社会 公益性 研究 研究 研究。。。 &
"
国家 发挥 高等 学校 科学 技术 研究 中 的 重要 作用 , 鼓励 学校 开展 科学 研究 、 技术 开发 和 社会 服务 培养 具有 社会 责任感 、 创新 精神 和 实践 能力 高级 专门 人才 人才。。。。。。。。。。。 ≤
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 坚持 人才 引领 的 战略 地位 地位 深化 人才 发展.
第十一 条 国家 营造 有利于 创新 创新 的 环境 环境 鼓励 机关 、 群团 、 、 事业 单位 单位 、 组织 和 公民 参与 支持 科学 技术 进步 活动 活动 活动。 ≤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十二 条 国家 发展 技术 普及 事业 事业 普及 科学 技术 知识 , 加强 技术 技术 基础 设施 设施 和 建设 , 提高 全体 公民 青少年 的 科学 文化 文化 素质。。。。。。。。。。。。。。。。。。。 “
科学 技术 普及 是 社会 的 同 同 责任。 国家 建立 健全 技术 普及 激励 机制 ,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高等 、 企业 事业 支持 单位 技术 普及 活动 活动 活动。。。 &
"
企业 事业 单位 、 组织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应当 增强 知识 产权 意识 增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能力 , 提高 、 运用 、 保护 管理 和 服务 知识 产权 的 能力 , 提高 知识 产权 质量。。。。。。。。。。。 ≤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 技术 评价 坚持 公开 、 公平 、 公正 的 原则 , 以 创新 质量 、 贡献 、 绩效 为 导向 , 根据 科学 技术 活动 的 特点 , 实行 分类 评价 评价。。 &
"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倮〮、资源配置制。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将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纳入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保障 科学 技术 进步 经济 建设 和 社会 相 相 协调。
地方 各 级 人民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加强 对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的 组织 和 管理 , 优化 科学 发展 环境 , 科学 科学 技术 进步。。。。。。。。。。。。。。。。。。。。。。 “
"
"
"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技术 奖励 制度 , 设立 国家 最高 科学 技术 等 奖项 , 对 在 科学 技术 进步 活动 中 重要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给予 奖励。 具体 由 国务院 规定 规定。。。。。。。。。。。 ≤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基础研究
"
" ,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喋到。
第二十条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国家 鼓励 有 条件 地方 人民 政府 结合 本 地区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合理 确定 基础 研究 研究 财政 投入 , 对 基础 研究 的 支持。。 “
国家 引导 企业 加大 基础 投入 投入 鼓励 鼓励 力量 通过 捐赠 、 设立 等 等 多 渠道 渠道 投入 研究 , 给予 财政 、 、 税收 等 政策 政策 支持。。。。。。。。。。。。。。。。。。。。 “
逐步 提高 基础 研究 经费 全 社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经费 总额 中 比例 比例 与 创 创 新型 国家 和 强国 建设 要求 适应 适应。。 “
"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支挀韔硔支怺
第二十二条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穱参参参参参十
第二十三 条 国家 加大 研究 人才 培养 力度 , 强化 对 基础 研究 人才 稳定 支持 支持 提高 基础 研究 人才 队伍 质量 和 水平。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 条 国家 支持 高等 加强 基础 学科 建设 和 基础 研究 人才 培养 增强 基础 研究 自主 自主 布局 能力 推动 高等 学校 研究 高 质量 质量 发展。。。。。。。。。。。。。。。。。。。。。。 -
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适
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
第二十九 条 国家 面向 产业 发展 需求 的 性 性 技术 和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建设 , 鼓励 地方 围绕 需求 建设 研究 科学 科学 研究 研究 开发 机构。。。。。 发展 需求 技术 开发 研究 开发 机构。。。 “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开发 机构 、 高等 学校 加强 性 基础 基础 研究 , 鼓励 以 企业 为 主导 , 开展 市场 和 产业化 应用 的 研究 开发 活动 活动。。。。。。 开展 面向 研究 鼓励 开发 活动 活动。。。。。。。 “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生产囂。
利用 财政性 资金 设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 高等 学校 , 积极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 , 技术 转移 机构 和 队伍 建设 , 建立 和 和 完善 科技 成果 转化 制度 制度。。。。 &
第三十一 条 国家 鼓励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 学校 其他 组织 建立 优势 互补 、 分工 明确 、 成果 共 、 风险 担 、 的 合作 联盟 联盟 、 、 、 、 、 、 、 &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者作耂投资投资实施转化
项目 承担者 应当 依法 前款 规定 的 的 知识 产权 , 采取 保护 措施 并 并 实施 和 和 保护 情况 向 管理 机构 提交 报告 ; 在 合理 合理 合理 期限 也 也 也 无正当 理由 , 可以 无偿 实施 实施 , 也 也 &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
项目 承担者 因 本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知识 产权 产生 的 利益 分配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的 按照 按照 约定 执行。。。。 -
"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内使〨〨。
"
"
" 。
"
"指导。
第三十七 条 国家 推动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产品 、 服务 标准 制定 相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开发 产品 设计 、 制造 结合 ; 引导 科学 推进 国家 国家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重大 &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
" "
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 同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 学校 、 职业 或者 培训 机构 联合 培养 专业 技术 人才 和 技能 人才 吸引 吸引 高等 学校 毕业生 到 企业 工作 ; °
(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
(六) 结合 创新 和 职工 技能 培训 培训 开展 科学 技术 普及 活动 , 向 公众 公众 开放 的 普及 技术 的 场馆 或者 设施。。 “
第四十一 条 国家 企业 加强 原始 创新 , 开展 技术 合作 交流 交流 增加 研究 开发 和 技术 创新 的 投入 自主 确立 研究 课题 课题 开展 技术 技术 创新 活动 活动。。。。 自主 确立 研究 开展 技术 创新 活动。。。。。。。。 “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 开发 新 、 新 产品 、 新 工艺 发生 的 研究 开发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税前 列支 并 加计扣除 企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仪器 、 设备 可以 加速 折旧。。。 ≤
第四十二 条 国家 完善 多 资本 市场 , 建立 健全 促进 科技 创新 的 机制 , 符合 条件 条件 的 科技型 企业 资本 市场 推动 发展 发展。。 “
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 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国家 完善 科技型 企业 上市 制度 , 畅通 科技型 企业 国内 上市 融资 渠道 发挥 资本 市场 服务 科技 创新 的 融资 功能。。。。。 发挥 发挥 发挥。。。。。。。。。。。。。。。。。。。。。。 -
第四十三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䁈支支支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服务。
第四十五 条 国家 保护 企业 开发 所 取得 的 知识 产权。 企业 应当 提高 提高 产权 质量 和 效益 效益 增强 自主 创新 和 市场 竞争 能力 能力。。。。。。。。。。。。。。。。。。。。。。 -
第四十六 条 国有 企业 建立 健全 有利于 技术 创新 的 研究 开发 投入 制度 分配 制度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 完善 激励 约束 机制。 “
国有 企业 负责人 企业 的 技术 进步 负责。 对 国有 企业 负责人 业绩 考核 , 应当 将 企业 企业 创新 投入 、 创新 建设 、 创新 成效 等 情况 纳入 考核 范围。。。 &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业技术迂。
"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发体系。
"
利用 财政性 资金 设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机构 应当 坚持 以 国家 战略 需求 为 导向 , 提供 公公 科技 和 应急 科技 支撑。。
"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高等 学校 可以 设立 博士后 流动站 或者 工作站。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可以 依法 在 国外 分支 机构 机构。 “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 与 其他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 学校 和 企业 开展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技术 、 技术 服务 活动 活动 ; “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 、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 财政性 资金 设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活动 , 应当 为 国家 目标 和 社会 公 利益 服务 有 条件 的 , 组织 应当 科学 技术 普及 普及 普及 活动 活动 活动 & 。
"咨询制 和 职工 代表 大会 等 制度 制度 并 吸收 外部 专家 参与 管理 、 接受 社会 监督 ; 院长 或者 的 聘用 引入 竞争 机制。。 “
第五十三 条 国家 完善 利用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的 评估 制度 评估 结果 结果 作为 机构 、 支持 、 、 终止 终止 的 依据。。。。。。。。。。。。。。。。。。。。。。 -
第五十四 条 利用 财政性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应当 建立 科学 科学 资源 开放 共 享 机制 , 促进 科学 资源 的 有效 利用 利用。。。。。。。。。。。。。。。。。。。。。。 “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 力量 设立 的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有 权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平等 竞争 和 参与 参与 实施 财政性 资金 设立 的 技术 计划 计划 项目。
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和研发服务。
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 条 国家 营造 人才 、 爱护 人才 的 社会 环境 , 公正平等 竞争 择优 的 制度 环境 环境 , 待遇 适当 保障 有力 的 环境 , 为 科学 技术 技术 潜心 科研 创造 良好 条件。。 ≤
"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利用 财政性 资金 设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嘀一
"
第六十二 条 科学 技术 可以 根据 其 学术 水平 和 业务 能力 选择 工作 单位 、 竞聘 相应 的 岗位 , 取得 的 职务 或者 职称。。 “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 履行岗位责任, 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第六十三 条 国家 实行 技术 人员 分类 分类 评价 制度 对 从事 不同 科学 活动 活动 人员 实行 实行 不同 的 评价 和 方式 突出 创新 价值 、 、 设置 设置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评价 &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
" ;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第六十九 条 科研 诚信 作为 对 科学 技术 人员 聘任 专业 技术 职务 职称 、 审批 科学 技术 人员 申请 科学 技术 研究 项目 、 授予 科学 技术 奖励 等 的 重要 依据。。。 &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 一 条 国家 科学 技术 资源 区域 空间 布局 , 推动 中央 科学 资源 资源 地方 发展 发展 需求 衔接 , 采取 多 种 支持 区域 科技 创新 创新 创新。。。。。。。。。。。。。。。。。。。。 “
第七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支持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应用 , 促进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创造 条件 为 推动 区域 创新 提供 良好 的 的 创新 环境。。。。。。。。 为 的 创新 环境。。。。。。。。 “
第七十 三 条 县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 与 产业 发展 相关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 应当 产业 发展 的 需求。。 “
"共同实施。
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条件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根据 国家 战略 和 地方 发展 需要 需要 , 建设 重大 创新 基地 与 , 培育 创新 创业 载体 载体 打造 区域 科技 地 地。。。 ≤
国家 支持 有 条件 地方 建设 科技 创新 中心 和 综合性 科学 中心 , 辐射 辐射 带动 、 深化 创新 改革 和 全球 科技 合作 作用。。 “
第七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科技 创新 合作 机制 和 协同 互助 机制 ,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开展 跨 创新 合作 , 促进 各 类 创新 要素 合理 和 高效 集聚 集聚。。。。。。。。。。 ≤
"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第七十 八 条 国家 地方 积极 探索 区域 科技 创新 模式 , 尊重 区域 科技 创新 规律 规律 , 因 地制宜 具有 区域 特色 科技 创新 创新 发展 路径。。。。。。。。。。。。。。。。。。。。。。。 “
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容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第 八十一 条 国家 企业 事业 单位 、 社会 组织 通过 多 种 途径 建设 国际 科技 创新 合作 平台 , 提供 科技 创新 合作 服务。。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成䀂䀜䀽䀽
第八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种 方式 支持 国内外 优秀 科学 技术 人才 合作 研发 应对 人类 面临 的 同 挑战 挑战 探索 科学 前沿 前沿。。。 人类 人类.
国家 支持 科学 技术 开发 机构 、 高等 学校 、 企业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积极 参与 和 发起 组织 实施 大 科学 计划 大 科学 科学 工程。 “
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
"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及 其他 科学 技术 组织 可以 根据 发展 需要 聘用 境外 科学 技术 人员。 利用 财政性 资金 的 科学 技术 开发 机构 工作 的 的 的 应当 应当 为 为 为 为 为 技术 &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籍 杰出 科学 技术 人员 中国 从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工作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可以 优先 获得 华 永久 居留权 取得 取得 中国 国籍。。。。。。。。。。。。。。。。。。。。。。 “
第九章保障措施
"
"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八十七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
(三) 对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具有 战略性 、 基础性 、 前瞻性 的 的 技术 研究 、 社会 公益性 技术 和 重大 性 关键 关键 研究 研究 研究 ; ; °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八)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十八 条 设立 国家 科学 计划 , 应当 应当 国家 需求 , 聚焦 国家 重大 战略 任务 遵循 遵循 科学 研究 、 创新 和 成果 规律 规律。。 “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 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八十九条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 在 必要 时 设立 支持 基础 研究 、 社会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 国际 联合 研究 等 方面 的 其他 基金 , 资助 技术 进步 进步 活动。 “
第九十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
(三) 为 国家 重大 科学 技术 专项 、 国家 科学 技术 计划 重大 项目 , 进口 国内 不 能 的 关键 设备 、 或者 或者 零部件 ;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
" ,促进新技术应用。
第九十三条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 鼓励 设置 科学 技术 实验 服务 单位 , 为 科学 技术 研究 机构 、 高等 学校 、 企业 和 科学 人员 提供 或者 他人 提供 科学 技术 技术 实验 服务。 ≤
"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九十五 条 国家 加强 学术 建设 , 完善 科研 论文 和 科学 技术 信息 机制 机制 , 推动 开放 科学 的 发展 促进 科学 技术 和 和 传播。。 “
第九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捐赠 财产 、 设立 科学 基金 , 资助 科学 技术 技术 开发 和 科学 技术 普及。。。。。。。。。。。。。。。。。。。。。。。。。。。。。。 -
"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十 章 监督 管理
第九十八 条 国家 科技 法治化 建设 和 科研 作风学风 建设 , 和 完善 科研 诚信 制度 和 科技 监督 体系 , 科技 伦理 治理 体制 , 良好 科技 科技 创新 环境。。。。 科技 伦理 科研 营造 科技 创新 环境。。。 “
第九十九 条 国家 完善 技术 决策 的 规则 和 程序 程序 建立 规范 的 咨询 和 机制 机制 , 推进 决策 的 、 民主化 和 法治化。。 “
国家 改革 完善 重大 技术 决策 咨询 制度。 制定 科学. ,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一百 条 国家 加强 科学 技术 资金 绩效 管理 管理 提高 资金 配置 效率 使用 效益。 财政性 财政性 科学 技术 的 管理 和 情况 , 应当 接受 审计 机关 、 财政 部门 的 检查 检查。。。 ≤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 应当 加强 对 利用 财政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计划 计划 情况 的 监督 监督 强化 科研 项目 资金 、 评估 、 、 监管。。。。。。。。。。。。。。。。。。。。。。。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
"
"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单位 不 得 侵犯 科学 技术 资源 使用者 的 产权 , 并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确定 收费 标准 管理 单位 和 使用者 之间 的 其他 权利 义务 由 双方 约定 约定。。。。。。。。。。。。 ≤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高等 学校 、 企业 事业 单位 等 应当 科技 伦理 管理 主体 责任 责任 , 按照 国家 规定 建立 健全 伦理 审查 机制 机制 , 对 技术 技术 开展 科技 伦理 审查。。。。。。。。。。 ≤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和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采取 各 种 措施 加强 诚信 诚信 建设 企业 企业 事业 和 社会 组织 应当 科研 诚信 管理 的 主体 主体 责任。。。。。。。。。 主体 责任。。。。。。。。。。 “
任何 组织 和 不 得 虚构 、 伪造 科研 成果 , 不 得 、 传播 虚假 科研 成果 , 不 得 从事 学术 论文 其 实验 数据 、 、 、 代投 服务 服务。。。。。。。。。。。 &
第一百零五 条 国家 建立 科学 技术 统计 调查 制度 和 国家 创新 调查 制度 掌握 国家 科学 技术 技术 活动 情况 , 监测 和 国家 创新 创新 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六 条 国家 实行 技术 保密 制度 , 加强 科学 技术 保密 能力 , 保护 涉及 国家 安全 和 利益 的 科学 秘密 秘密。。。。。 保护。。。。。。。。。。。。。。。。。。。。。。。。 -
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溠科心技术凍境爆境爆倮
第一百零七 条 禁止 危害 安全 、 损害 社会 公 公 利益 危害人体 危害人体 、 违背 科研 诚信 和 科技 伦理 的 科学 研究 开发 和 应用 活动。。
从事 科学 技术 活动 应当 遵守 科学 技术 活动 管理 规范。 对 违反 科学 技术 活动 管理 规范 的 组织 和 个人 由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 部门 记入 科研 诚信 失信 行为 数据库 数据库。。。。。。。。。。。 ≤
第十一 章 法律 责任
第一百零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
第一百一十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虚报 、 冒领 、 贪污 、 挪用 、 用 于 科学 技术 进步 的 财政性 资金 或者 社会 资金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追回 有关 财政性 资金 资金 ,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利用 财政性 资金 和 国有.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用 于 科学 技术 技术 的 财政性 资金 或者 违法 违法 的 的 , 由 有关 主管 ​​终止 或者 撤销 科学 技术 活动 由 有关 有关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终止 或者 撤销 相关 资金 支持 的 科学 技术 技术 活动 情节 严重 的 禁止 一定 期限 内 内 承担 或者 财政性 资金 支持 的 技术 活动 资格 ; 对 对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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