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 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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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干扰干扰図図図図通
本法 所 称 噪声 污染 是 指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或者 未 依法 防控 防控 产生 噪声 噪声 , 干扰 他人 正常 生活 、 和 学习 的 现象 现象 现象。。。。。。。。。。。。。。。。。。。。 “
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 政府 应当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纳入 国民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生态 环境 保护 规划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经费 纳入 本级 政府 预算 预算。。 &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贇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 条 任何 单位 个人 都 有 保护声 环境 的 义务 , 同时 依法 享有 获取 环境 信息 信息 、 和 监督噪声 污染 防治 的 权利。 “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十 条 各 级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应当 加强 噪声 污染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宣传 宣传 普及 工作 , 增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意识 , 引导 公众 依法 参与 噪声 防治 防治 工作。。。。。。。。。。 ≤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公益 宣传 , 违反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的 行为 舆论 监督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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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条 国家 鼓励 支持 噪声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转化 和 推广 应用 , , 加强 噪声 污染 专业 技术 人才 , 促进 噪声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进步 和 发展 发展。。。 ≤
第十二条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三条 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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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部门 根据 国家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家 经济 、 技术 条件 , 制定 国家 噪声 标准 以及 相关 环境 振动 控制 控制 标准。。。。。。。。。。。。。。。。。。。。。。。 “
"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会同 国务院 发展 发展 改革 生态 环境 、 工业 信息化 信息化 住房 和 和 城乡 建设 交通 运输 、 铁路 管理 、 民用 设备 、 、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机械 、 机动车 、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民用 、 机动 船舶 、 电气 电子 产品 、 建筑 设备 等 产品 根据声 环境 规范 保护 或者 产品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 规定 的 产品 使用 产生 噪声 的 限值 限值 应当 在 有关 技术 文件 中。 禁止 禁止 生产 进口 或者 销售 不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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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条 声 环境 标准 、 噪声 排放 标准 和 其他 噪声 污染 防治 标准 应当 定期 评估 , 并 根据 评估 结果 适时 修订。 “
"规划 , 合理 安排 用途 和 建设 布局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有关 环境 影响 篇章 、 说明 或者 报告书 中 包括 噪声 污染 防治 内容。。。。。。。。。。。。。。。。。。。。。。。 -
第十九 条 确定 建设 布局 应当 根据 国家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民用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 , 合理 划定 与 交通 干线 的 防噪 声 距离 , 并 提出 相应 的 规划 要求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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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 条 编制 声 质量 改善 规划 及 其 实施 方案 , 制定 修订 噪声 污染 防治 相关 标准 标准 应当 征求 有关 行业 、 企业 事业 单位 、 专家 和 公众 等 意见 意见 意见。。。。 &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 条 排放 噪声 、 振动 , 应当 符合 噪声 排放 标准 以及 相关 环境 环境 振动 标准 标准 和 有关 、 法规 、 规章 要求 要求。 “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亂员员员
"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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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 低 噪声 工艺 和 设备 的 研究 开发 和 应用 应用 实行 噪声 噪声 污染 严重 的 工艺 和 设备 制度 制度。。 “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确定 噪声 污染 严重 的 工艺 设备 淘汰 期限 , 并 纳入 国家 综合性 产业 目录 目录。 °
"的工艺。
"部门 约 谈 该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的 主要 负责人 , 其 其 有效 措施 措施 整 改。 约谈 和 情况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公开 公开。。 ≤
"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物品。
第三十一 条 任何 单位 和 都 有 权 向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负有 负有 污染 防治 防治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举报 噪声 污染 的 行为。。。。。。。。。。。。。。。。。。。。。。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公布 举报 电话 、 电子 邮箱 等 , 公众 举报 举报。 “
" ,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谐安安安安
"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五 条 工业 企业 应当 符合 国土 空间 规划 以及 相关 规划 要求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按照 规划 要求 优化 工业 布局 , 防止 工业 噪声 噪声 污染。。。。。。。。 噪声 噪声 污染。。。。。。。。。 “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禁止 新建 排放 噪声 的 工业 企业 , 、 、 扩建 工业 企业 的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噪声 噪声 污染。 “
第三十六 条 排放 工业 的 企业 事业 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者 , 应当 有效 有效 措施 减少 减少 振动 、 噪声 , 依法 排污 许可证 或者 填报 排污 排污 登记表。。。。。。。。。。。。。。。。。。。。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可证的要求进擰擲進進逘
"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 条 实行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 对 工业 开展 自行 监测 , 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 社会 公开 监测 结果 , 对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负责。。。。 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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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 十 条 建设 应当 按照 规定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 施工 合同 合同 中 明确 施工 的 噪声 污染 责任 责任。。 “
施工 单位 应当 按照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 有效 措施 ,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建设 应当 监督 施工 落实 噪声 污染 防治 防治 实施 方案。。。。。 应当 监督 减少 污染 防治 方案 方案。。。。。。。。 -
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市场 市场 监督 等 等 部门 , 低噪声 施工 设备 名录并 适时 适时 更新。
第四十二 条 在 噪声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 建设 单位.
第四十三 条 在 噪声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区域 禁止 夜间 进行 产生 噪声 建筑 施工 作业 , 但 但 抢修 抢险 施工 作业 因 生产 工艺 要求 或者 其他 特殊 需要 必须 连续 作业 的 除外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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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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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第四十七 条 机动车 的 和 喇叭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禁止 驾驶 或者 损坏 消声器 、 加装 排气管 等 擅自 改装 机动车 以 、 、 疾驶 等 方式 造成 噪声 污染 污染。。 &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 应当控制音量, 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 保持性能良好, 防止噪声污染.
第四十八 条 机动车 、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机动 船舶 交通 交通 运输 运行 运行 时 , 按照 规定 使用 等 声响 声响 装置。
警车 、 消防 、 工程 救险车 、 救护车 等 机动车 安装 使用 警报器 , 应当 符合 国务院 公安 等 部门 的 ; 非 执行 任务 任务 不 得 得 使用 警报器。。。。 规定 ; , 不 得 使用 警报器。。。。。 -
"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第五十条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塇轻噪声怓怓
第五十一 条 公路 养护 单位 、 城市 道路 养护 维修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 城市 道路 的 维护 和 保养 , 保持 减少 、 降低 噪声 设施 正常 正常 运行。。。。。。。。。。。。。。。。。。。。。 “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实施控制。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在 限制 建设 区域 需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噪声 噪声 建筑物 进行 进行 建筑 设计 , 符合 民用 建筑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要求 要求。。。。。。。。。。。。。。。。。。。。 “
第五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噪声要求。
" 、高噪声航空器运行限制或者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降噪等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穱器噱噪
"
"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倂倂染。染。染。
第五十六 条 因 运行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的 , 铁路 运输 和 设区 的 市 、 县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噪声 污染 进行 调查 调查 , 制定 噪声 污染 综合 方案 方案。。。。 &
铁路 运输 企业 和 的 市 、 县级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和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的 采取 有效 措施 , 减轻 噪声 噪声 污染。。。。。。。 有关 单位 减轻 噪声 污染。。。。。。。。。 “
"治理方案。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应当 噪声 噪声 综合 综合 治理 方案 要求 采取 有效 措施 减轻 噪声 噪声 污染。
第五十八条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 条 本法 所 社会 生活 噪声 , 是 指人 为 产生 的 除 工业 噪声 、 建筑 施工 噪声 和 运输 噪声 之外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环境 的 声音。。。。。 运输 噪声 工业 生活 环境 声音 声音。。。。。。。。 -
第六十 条 全 社会 增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意识 , 自觉.环境和谐安宁。
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声污污
" ,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声声的方法声声的方法声复发出高噪茼声的方法动中使用高音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 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 条 禁止 在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 紧急 情况 以及 地方 人民 政府 规定 的 特殊 除外 除外。。 “
"大音量。
"
第六十五 条 家庭 及 成员 应当 培养 形成 减少 噪声 产生 的 良好 习惯 乘坐 公 交通 交通 工具 、 饲养 宠物 其他 日常 活动 避免 产生 噪声 噪声 对 对 维护声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歰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动
第六十六 条 对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住宅 楼 、 商铺 、 办公楼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装修 活动 , 应当 按照 规定 限定 作业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
第六十七 条 新建 居民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者 应当 在 销售 公示 住房 可能 受到 噪声 影响 的 情况 以及 采取 拟 采取 的 措施 措施 并 纳入 纳入 买卖 合同。。。。 或者 拟 可能 噪声 纳入 买卖 合同。。。。。。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声情醅醅醅醅
第六十八 条 居民 住宅区 电梯 、 水泵 、 变压器 等 共 用 设施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合理 设置 , 采取 减少 振动 降低 噪声 的 措施 , 符合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标准 要求 要求。。。。。。。。。。。。 ≤
已 建成 使用 的 住宅区 电梯 、 水泵 、 变压器 等 共 用 设备 由 专业 运营 单位 负责 维护 管理 , 符合 民用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要求 要求。。 °
"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关闭。
第七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责令 改正 , 处 处 二万 元 二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拒 不 改正 的 , 责令 限制 、 停产 整治 整治 整治 : : : : : : : 不 改正 二万 责令 生产 停产 整治 整治 '
(一) 实行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对 工业 噪声 自行 自行 监测 未 未 保存 原始 记录 , 或者 向 社会 公开 监测 结果 结果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噪声 排污 单位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安装 、 使用 、 噪声 噪声 自动 设备 设备 , 或者 与 生态 环境 主管 的 监控 设备 联网 联网 的。。。。。。。。。。。。。。。。。。。。。 “
第七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建设 单位 、 施工 单位 有.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佄噍佄
(三) 在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的 建设 单位 按照 国家 规定 设置 噪声 自动 监测 系统 , 与 监督 管理 部门 联网 , 或者 未 保存 原始 监测 的 的 的 ; ; ; &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七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驾驶 拆除 或者 损坏 消声器 、 加装 排气管 擅自 改装 的 机动 车轰鸣 、 疾驶 疾驶 机动车 运行 时 按照 规定 使用 声响 装置 , 或者 违反 禁止 机动车 和 和 使用 使用 ≤声响 装置 的 路段 和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机关 机关 交通 部门 部门 依照 有关 交通 安全 的 法律 处罚 处罚。 “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机动 等 交通 运输 工具 运行 时 未 按照 规定 声响 装置 的 由 交通 运输 的 的 城市 轨道 轨道 轨道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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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噱棄曼减轻民用航空器噪构
(四) 民用 管理 机构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对 机场 周围 民用 噪声 噪声 监测 监测 , 未 保存 监测 记录 , 监测 结果 未 定期 报送 报送 的。。。。。。。。。。。。。。。。。。。。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进进广告告嚄目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 在 公 场所 组织 或者 开展 娱乐 、. ;
(三) 对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装修 活动 未 按照 规定 在 限定 的 作业 时间 内 进行 或者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造成 噪声 污染 的 的 ; ; ; &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 八十三 条 违反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县级 地方 人民 政府 房产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一万 元 以上 元 以下 的 的 罚款 拒 不 改正 的 责令 暂停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
(一)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者 未 在 销售 场所 住房 可能 受到 噪声 影响 的 情况 以及 采取 拟 采取 防治 措施 措施 , 或者 未 纳入 买卖 的 的 ; ; ; ; &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建建建建建建郚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居民 安装 用 用 设施 设备 , 设置 合理 或者 未 采取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的 , 不 符合 建筑 隔声 隔声 相关 标准 标准 要求 的 ; ; ; ; 不 符合 建筑 相关 标准 要求 的 ; &
(二) 对 建成 使用 的 居民 住宅区 共 用 设施 设备 专业 运营 单位 未 进行 维护 管理 管理 不 符合 民用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要求 的。。。。。。 符合 符合 专业 标准 要求 的。。。。。。。。 “
第八十五 条 噪声 污染 监督 管理 人员 滥用 职权 、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 监察 机关 机关 或者 任免 机关 单位 依法 给予 处分。。 “
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国家 鼓励 排放 的 单位 、 个人 和 公 公 场所 与 受到 噪声 侵害 的 和 个人 个人 友好 协商 , 调整 生产 经营 、 施工 作业 异地 时间 安置 等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 ,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 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 夜间 是 指 晚上 十点 至 次日 早晨 六点 之间 期间 , 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可以 另行 本 行政 区域 夜间 的 起止 时间 , 夜间 时段 为 八 小时 小时 ; ; ; ; ; ; ; ; ; ; ; ; ≤
(三)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是 指用 于 居住 、 科学 研究 、 卫生 、 文化 教育 、 机关 团体 办公 、 福利 等 需要 保持 安静 的 的 建筑物 ; ; ; ; ; ; ; ; ; ; 建筑物 ; ; ; ; ; ; ; ; ; “
(四) 交通 干线 是 指 铁路 、 高速 公路 、 一 公路 、 二 级 公路 、 城市 快速路 、 城市 、 城市 次 干路 、 城市 轨道 交通 线路 、 高等级 航道 航道。。。 ≤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
第九十条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