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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legung zu verschiedenen Fragen der spezifischen Anwendung des Rechts bei der Behandlung von Strafsachen im Zusammenhang mit Verletzungen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III) (2020)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

Art der Gesetze Gerichtliche Auslegung

Ausstellende Stelle Oberstes Volksgericht , Oberste Volksstaatsanwaltschaft

Bekanntmachungstermin 12. September 202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14. September 2020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Geistiges Eigentum Straf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
法 释 〔2020〕 10 号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等 规定 , :
: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的 的 “与其 与其 注册 相同 的 :” :
(())) 注册 商标 的 、 字母 大小写 大小写 或者 文字 排列 , 与 注册 商标 商标 之间 基本 无差别 ; ;
(())) 注册 商标 文字 文字 字母 字母 、 数字 等 的 间距 , 与 注册 注册 商标 之间 无差别 的 的
(()) 注册 注册 商标 , , 不 影响 体现 注册 商标 显 著 特征 ; ;
(()) 注册 注册 上 仅 增加 商品 通用 名称 、 、 等 缺乏 显 著 特征 要素 , 不 影响 体现 注册 显
(()) 立体 立体 注册 商标 的 三维 标志 及 平面 要素 基本 无差别 的 ;
(()) 与 与 注册 基本 基本 无差别 、 足以 对 公众 产生 误导 的 商标。
第二 条 在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作品 、 录音 制品 上 以 通常 方式 署名 的 自然人着 相应 权利 , 但 有 相反 证明 的 除外。
在 涉案 作品 、 录音 制品 种类 众多 且 权利 人 分散 的 案件 中 , 有 证据 证明 涉案 系 非法出版,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未经 未经 ““ ““ ““ ““ 许可 权利不受 我国 著作权 法 保护 、 权利 保护 期限 已经 届满 的 的。
第三 条 采取 非法 复制 、 未经 授权 或者 超越 授权 使用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方式 方式 窃取 秘密 秘密 , 应当 认定 为.
以 贿赂 、 欺诈 、 电子 侵入 等 方式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的 , 应当 认定 为 一.
: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为 为 给 给 商业 : : : :
(()))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损失 损失 数额 或者 侵犯 商业 秘密 违法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万元 以上 的
(()) 导致 导致 商业 的 的 人 人 因 重大 经营 而 破产 、 、 倒闭 的 ;
(()) 商业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其他 重大 重大 损失 的。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或者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违法 数额 数额 在 二百 五十 万元 的.
: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数额 或者 违法 所得 : : : : : :
(()) 不正当 不正当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 ,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二)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后, 披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但 该 损失 数额 低于 商业 秘密 合理 许可使用 费 的 , 根据 合理 许可 使用 费 确定 ;
(三) 违反 约定, 权利 人 有关 保守 商业 秘密 的 要求, 披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其所 掌握 的 商业 秘密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四) 明知 商业 秘密 是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或者 是 违反 约定, 权利 人 有关 保守 商业 秘密 的 要求 披露, 使用, 允许 使用, 仍 获取, 使用 或者 披露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
(五)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行为 导致 商业 秘密 已 为 公众 所 知悉 或者 灭失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商业 价值 确定. 商业 秘密 的 商业 价值, 可以 根据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研究 开发 成本,实施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收益 综合 确定 ;
(()) 披露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商业 秘密 秘密 而 获得 财物 或者 其他 财产 性 利益 利益 应当 认定 为 违法
前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 第四项 规定 的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 可以 根据; 销售量 减少 的 总数 无法 确定 的 , 可以 根据 侵权 产品 销售量 乘以 权利 人 每件产品 的 合理 利润, 可以 根据 侵权 产品 销售量 乘以 每 件 侵权 产品 的 合理 利润 确定。 商业 秘密 系 用于 等 其他 经营.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为 减轻 对 商业 运营 、 商业 计划 的 损失 或者 重新 恢复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 其他.
第六 条 在 刑事诉讼 程序 中 , 当事人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案外人 书面 申请 对 有关 商业 秘密 其他签署 保密 承诺 书 等 必要 的 保密 措施。
违反 前款 有关 保密 措施 的 要求 或者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保密 义务 的 , 依法 承担 相应 责任条 规定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条 除 特殊 情况 外 ,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 非法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 侵犯依法 予以 没收 和 销毁。
上述 物品 需要 作为 民事 、 行政 案件 的 证据 使用 的 , 经 权利 人 申请 , 可以 在 民事 行政 案件 终结 后 或者
: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 : : : : : :
(()) 主要 以 侵犯 知识产权 为 业 ;
(()) 侵犯 侵犯 知识产权 被 行政 处罚 后 再次 侵犯 知识产权 构成 犯罪 的 ;
(()) 重大 重大 灾害 、 事故 灾难 、 公共卫生 期间, 假冒 抢险 救灾 、 防疫 物资 等 商品 的 注册 商标 的
(()) 拒不 交出 违法 所得 的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 :
(()) 认 认 罚 的
(()) 取得 权利 人 谅解 的
(()) 具有 悔罪 表现 ;
(()) 不正当 不正当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商业 秘密 后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他人 使用。。
第十 条 对于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 应当 综合 考虑 犯罪 违法 所得 数额 、 非法经营 数额 、 给 权利 造成 的 损失 数额 侵权
罚金 数额 一般 在 违法 所得 数额 的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确定。 违法 所得 数额 无法 查清 的 , 罚金均 无法 查清 ,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单 处罚 金 的 , 一般 在 三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以上 五百 万元 以下 确定 罚金 数额。
第十一条 本 解释 发布 施行 后 , 之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和 规范 性 文件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解释 解释。
自 条 本 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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