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
法 释 〔2020〕 10 号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等 规定 , :
: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的 的 “与其 与其 注册 相同 的 :” :
(())) 注册 商标 的 、 字母 大小写 大小写 或者 文字 排列 , 与 注册 商标 商标 之间 基本 无差别 ; ;
(())) 注册 商标 文字 文字 字母 字母 、 数字 等 的 间距 , 与 注册 注册 商标 之间 无差别 的 的
(()) 注册 注册 商标 , , 不 影响 体现 注册 商标 显 著 特征 ; ;
(()) 注册 注册 上 仅 增加 商品 通用 名称 、 、 等 缺乏 显 著 特征 要素 , 不 影响 体现 注册 显
(()) 立体 立体 注册 商标 的 三维 标志 及 平面 要素 基本 无差别 的 ;
(()) 与 与 注册 基本 基本 无差别 、 足以 对 公众 产生 误导 的 商标。
第二 条 在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作品 、 录音 制品 上 以 通常 方式 署名 的 自然人着 相应 权利 , 但 有 相反 证明 的 除外。
在 涉案 作品 、 录音 制品 种类 众多 且 权利 人 分散 的 案件 中 , 有 证据 证明 涉案 系 非法出版,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未经 未经 ““ ““ ““ ““ 许可 权利不受 我国 著作权 法 保护 、 权利 保护 期限 已经 届满 的 的。
第三 条 采取 非法 复制 、 未经 授权 或者 超越 授权 使用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方式 方式 窃取 秘密 秘密 , 应当 认定 为.
以 贿赂 、 欺诈 、 电子 侵入 等 方式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的 , 应当 认定 为 一.
: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为 为 给 给 商业 : : : :
(()))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损失 损失 数额 或者 侵犯 商业 秘密 违法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万元 以上 的
(()) 导致 导致 商业 的 的 人 人 因 重大 经营 而 破产 、 、 倒闭 的 ;
(()) 商业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其他 重大 重大 损失 的。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或者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违法 数额 数额 在 二百 五十 万元 的.
: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数额 或者 违法 所得 : : : : : :
(()) 不正当 不正当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 ,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二)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后, 披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但 该 损失 数额 低于 商业 秘密 合理 许可使用 费 的 , 根据 合理 许可 使用 费 确定 ;
(三) 违反 约定, 权利 人 有关 保守 商业 秘密 的 要求, 披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其所 掌握 的 商业 秘密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四) 明知 商业 秘密 是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或者 是 违反 约定, 权利 人 有关 保守 商业 秘密 的 要求 披露, 使用, 允许 使用, 仍 获取, 使用 或者 披露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
(五)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行为 导致 商业 秘密 已 为 公众 所 知悉 或者 灭失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商业 价值 确定. 商业 秘密 的 商业 价值, 可以 根据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研究 开发 成本,实施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收益 综合 确定 ;
(()) 披露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商业 秘密 秘密 而 获得 财物 或者 其他 财产 性 利益 利益 应当 认定 为 违法
前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 第四项 规定 的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 可以 根据; 销售量 减少 的 总数 无法 确定 的 , 可以 根据 侵权 产品 销售量 乘以 权利 人 每件产品 的 合理 利润, 可以 根据 侵权 产品 销售量 乘以 每 件 侵权 产品 的 合理 利润 确定。 商业 秘密 系 用于 等 其他 经营.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为 减轻 对 商业 运营 、 商业 计划 的 损失 或者 重新 恢复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 其他.
第六 条 在 刑事诉讼 程序 中 , 当事人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案外人 书面 申请 对 有关 商业 秘密 其他签署 保密 承诺 书 等 必要 的 保密 措施。
违反 前款 有关 保密 措施 的 要求 或者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保密 义务 的 , 依法 承担 相应 责任条 规定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条 除 特殊 情况 外 ,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 非法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 侵犯依法 予以 没收 和 销毁。
上述 物品 需要 作为 民事 、 行政 案件 的 证据 使用 的 , 经 权利 人 申请 , 可以 在 民事 行政 案件 终结 后 或者
: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 : : : : : :
(()) 主要 以 侵犯 知识产权 为 业 ;
(()) 侵犯 侵犯 知识产权 被 行政 处罚 后 再次 侵犯 知识产权 构成 犯罪 的 ;
(()) 重大 重大 灾害 、 事故 灾难 、 公共卫生 期间, 假冒 抢险 救灾 、 防疫 物资 等 商品 的 注册 商标 的
(()) 拒不 交出 违法 所得 的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 :
(()) 认 认 罚 的
(()) 取得 权利 人 谅解 的
(()) 具有 悔罪 表现 ;
(()) 不正当 不正当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商业 秘密 后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他人 使用。。
第十 条 对于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 应当 综合 考虑 犯罪 违法 所得 数额 、 非法经营 数额 、 给 权利 造成 的 损失 数额 侵权
罚金 数额 一般 在 违法 所得 数额 的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确定。 违法 所得 数额 无法 查清 的 , 罚金均 无法 查清 ,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单 处罚 金 的 , 一般 在 三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以上 五百 万元 以下 确定 罚金 数额。
第十一条 本 解释 发布 施行 后 , 之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和 规范 性 文件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解释 解释。
自 条 本 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