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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utzgesetz für Helden und Märtyrer in China (2018)

英雄 烈士 保护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7. April 2018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Mai 2018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Sozial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英雄 烈士 保护 法
(2018 年 4 月 27 日 第十 第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次))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 传承 和 弘扬 英雄 烈士 精神 爱国主义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和 人民 永远 尊崇 、 铭记 英雄 烈士 为 国家 、 人民 和 民族 作出 的 牺牲 和 贡献。
近代 以来 , 为了 争取 民族 独立 和 人民 解放 , 实现 国家 富强 和 人民 幸福 , 促进 世界 和平 人类.
第三 条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是 中华民族 的 共同 历史 记忆 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的 重要 体现。
国家 保护 英雄 烈士 , 对 英雄 烈士 予以 褒扬 、 纪念 ,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 教育
全 社会 都 应当 崇尚 、 学习 、 捍卫 英雄 烈士。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 将 宣传 、 弘扬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作为 社会主义 建设.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履行 职责 , 做好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军队 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规定 , 做好 做好 英雄 保护 工作 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经费 列入 本 级 级。
每年 条 每年 9 月 30 日 为 烈士 纪念日 , 国家 在 在 首都 北京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前 举行 举行 纪念 , 缅怀 英雄 烈士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烈士 纪念日 举行 举行。
举行 英雄 烈士 纪念活动 , 邀请 英雄 烈士 遗属 代表 参加。
第六 条 在 清明节 和 重要 纪念日 , 机关 、 团体 、 乡村 、 社区 、 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军队 有关 根据
第七 条 国家 建立 并 保护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 纪念 纪念 、 英雄 烈士 烈士。
矗立 在 首都 北京 天安门广场 的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 是 近代 以来 中国 人民 和 争取 争取 民族 解放 、 人民 自由 和 国家 繁荣富强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及其 名称 、 碑 题 、 碑文 、 浮雕 、 图形 、 标志 等 受 法律 保护。
第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建设 和 保护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规划纪念 设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 核定 核定 公布 文物保护 单位 单位。
中央 财政 对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修缮 保护 , 应当 国家.
第九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应当 免费 向 社会 开放 , 供 公众 瞻仰 、 悼念 英雄 烈士 ,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 先烈
前款 规定 的 纪念 设施 由 军队 有关 单位 管理 的 , 按照 军队 有关 规定 实行 开放。
第十 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单位 应当 健全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规范 , 方便 瞻仰 、 悼念 英雄 , 保持 英雄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氛围 的 活动.
第十一条 安葬 英雄 烈士 时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举行 庄严 、 肃穆 、 文明 、 节俭 的 送 迎 安葬
第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英雄 烈士 祭扫 制度 和 礼仪 规范 , 引导 公民 庄严 有序 地 开展 祭扫 活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为 英雄 烈士 遗属 祭扫 提供 提供。
第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引导 公民 通过 瞻仰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 集体 宣誓 、 网上 祭奠 形式 , 铭记
第十四 条 英雄 烈士 在 国外 安葬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 该 国外 交 、 领事 代表 机构 应当 结合 驻在国 实际 情况 组织 祭扫
国家 通过 与 有关 国家 的 合作 , 查找 、 收集 英雄 烈士 遗骸 、 遗物 和 史料 , 加强 对 位于 国外 的
第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 以 辩证唯物主义 和 历史唯物主义 为 指导 认识 记述 记述。
第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遗物 、 史料 的 收集 、 保护 和 陈列 展示 工作 组织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革命 老区 发挥 当地 资源 优势 , 开展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 宣传 和 教育 工作。
第十七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以 青少年 学生 为 重点 ,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教育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教育行政 部门 、 各级 各类 学校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纳入 教育 内容 , 组织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 对
第十八 条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等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英雄 烈士推广。
第十九 条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报刊 出版 单位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应当 播放 或者 刊登 英雄.
第二十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以 捐赠 财产 、 义务 宣讲 英雄 烈士 事迹 精神.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捐赠 财产 用于 英雄 烈士 保护 的 ,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实行 英雄 烈士 抚恤 优待 制度。 英雄 烈士 遗属 按照 国家 规定 教育 教育 就业 、 养老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军队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关心 英雄 烈士 遗属 的 生活 情况 , 每年 定期 走访 慰问 英雄 烈士 遗属。
第二十 二条 禁止 歪曲 、 丑化 、 亵渎 、 否定 英雄 英雄 烈士 和 精神。。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个人 个人 在 公共 场所 、.名誉 、 荣誉。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将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用于 或者 变相 用于 商标 、 商业 广告
公安 、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 市场 监督 管理 、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的
第二十 三条 网 信 和 电信 、 公安 等 有关部门 在 对 网络 信息 进行 依法 监督 管理 工作 , 发现 发布.应当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停止 传输 ,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 对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上述
网络 运营 者 发现 其 用户 发布 前款 规定 的 信息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采取 消除 等.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法》 规定 处罚 处罚。
第二十 四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权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合法 权益 和 其他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 向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五条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行为 , 英雄 烈士 的 近 亲属 可以 向 向
英雄 烈士 没有 近 亲属 或者 近 亲属 不 提起 诉讼 的 , 检察 机关 依法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 肖像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发现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 需要 机关
英雄 烈士 近 亲属 依照 第一 款 规定 提起 诉讼 的 ,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依法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第二十 六条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 社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二 十七 条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和 氛围 的 活动 ,工作 的 部门 、 文物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规定 给予 批评 教育 , 责令 改正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 宣扬 、 美化 侵略战争 和 侵略 行为 , 寻衅 滋事 扰乱 公共秩序 ,.
第二 十八 条 侵占 、 破坏 、 污损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部门 责令纪念 设施 属于 文物保护 单位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处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由 公安 依法 依法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对 直接 负责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自 十条 本法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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