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tlinien zur Einhaltung von Antimonopolen in Übersee für Unternehmen
Kapitel XNUMX Allgemeine Bestimmungen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 鼓励 企业 培育 公平 竞争 的 合 规 文化, 引导 企业 建立 和 加强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增强 企业 境外 经营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意识, 提升 境外 经营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水平, 防范 境外 反垄断法 律Ich
第二条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 是 市场 经济 国家 调控 经济 的 重要 政策 工具, 制定 并 实施 反垄断法 是 世界 上 大多数 国家 或者 地区 (以下 称 司法 辖区)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维护 市场 竞争 秩序 的 普遍 做法. 不同 司法 辖区对反垄断法的表述有所不同,例如"反垄断法"、"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等,本指引以下统称反垄断法。
企业 境外 经营 应当 坚持 诚信 守法, 公平 竞争. 企业 违反 反垄断法 可能 面临 高额 罚款, 罚金, 损害 赔偿 诉讼 和 其他 法律 责任, 企业 相关 负责 人 也 可能 面临 罚款, 罚金 甚至 刑事责任 等 严重 后果. 加强Ich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 指引 适用 于 在 境外 从事 经营 业务 的 中国 企业 以及 在 境内 从事 经营 业务 但 可能 对 境外 市场 产生 影响 的 中国 企业, 包括 从事 进出口 贸易, 境外 投资, 并购, 知识产权 转让 或者 许可, 招 投标 等 涉及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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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 可以 根据 业务 规模, 业务 涉及 的 主要 司法 辖区, 所处 行业 特性 及 市场 状况, 业务 经营 面临 的 法律 风险 等 制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制度, 或者 将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要求 嵌入 现有 整体 合 规Ich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企业 建立 健全 反 垄断 合 规 体系 提出 了 具体 指引, 企业 可以 以此 为 基础 制定 相应 的 反 垄断 合 规 制度. 企业 建立 并 有效 实施 良好 的 合 规 制度 在 部分 司法 辖区 可以 作为 减轻 反Ich
第五条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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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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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境外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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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可以 提高 相关 人员 对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认识 和 重视 程度, 确保 其 对 企业 履行 合 规 承诺 负责. 通常 情况 下, 企业 决策 人员 和 相关 高级 管理 人员 对 反 垄断 合 规Ich
第三章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
第八条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
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调整 的 行为 类型 类似, 主要 规 制 垄断 协议,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和 具有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影响 的 经营 者 集中. 各 司法 辖区 对于 相关 行为 的 定义, 具体 类型 和 评估 方法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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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一般是指企业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采取的协同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不正当交易限制"等,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 或 分割 市场, 联合 抵制 交易 等 横向 垄断 协议 以及 转售 价格 维持, 限定 销售 区域 和 客户 或者 排他性 安排 等 纵向 垄断 协议. 部分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也 禁止 交换 价格, 成本, 市场 计划 等 竞争 性 敏感信息, 某些 情况 下 被动 接收 竞争 性 敏感 信息 不能 成为 免于 处罚 的 理由. 横向 垄断 协议, 尤其 是 与 价格 相关 的 横向 垄断 协议, 通常 被 视为 非常 严重 的 限制 竞争 行为, 各 司法 辖区 均 对此严格规制。多数司法辖区也对纵向垄断协议予以规制,例如转售价格维持(RPM)可能具有较大的违法风险。
垄断 协议 的 形式 并不 限于 企业 之间 签署 的 书面 协议, 还 包括 口头 协议, 协同 行为 等 行为. 垄断 协议 的 评估 因素 较为 复杂, 企业 可以 根据 各 司法 辖区 的 具体 规定, 指南, 司法 判例 及 执法 实践进行 评估 和 判断. 比如, 有的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 协议 的 评估 可能 适用 本身 违法 或者 合理 原则,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能 会 考虑 其 是否 构成 目的 违法 或者 需要 进行 效果 分析. 适用 本身 违法 或者 目的 违法 的 行为通常 推定 为 本质 上 存在 损害, 限制 竞争 性质, 而 适用 合理 原则 与 效果 分析 时, 会对 相关 行为 促进 和 损害 竞争 效果 进行 综合 分析.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 协议 行为 设有 行业 豁免, 集体 豁免 以及 安全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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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 支配地位 一般 是 指 企业 能够 控制 某个 相关 市场, 而 在 该 市场 内 不再 受到 有效 竞争 约束 的 地位. 一般来说, 判断 是否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需要 综合 考虑 业务 规模, 市场 份额 和 其他 相关 因素Ich
企业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本身 并不 违法, 只有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才 构成 违法.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是 指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企业 没有 正当 理由, 凭借 该 地位 实施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 行为, 一般 包括 销售 或采购 活动 中 的 不 公平 高价 或者 低价, 低于 成本 价 销售, 附加 不合理 或者 不 公平 的 交易 条款 和 条件, 独家 或者 限定 交易, 拒绝 交易, 搭售, 歧视 性 待遇 等 行为. 企业 在 判断 是否Ich
第十一条经营者集中
经营 者 集中 一般 是 指 企业 合并, 收购, 合营 等 行为, 有的 司法 辖区 称之为 并购 控制. 经营 者 集中 本身 并不 违法, 但 对于 具有 或 可能 具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可能 被 禁止 或者Ich
不同 司法 辖区 判断 是否 构成 集中, 是否 应当 申报 的 标准 不同. 有的 司法 辖区 主要 考察 经营 者 控制 权 的 持久 变动, 通过 交易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 的 单独 或者 共同 控制 即 构成 集中, 同时 依据 营业 额 设定 申报 标准; 有的 司法 辖区 设置 交易 规模, 交易 方 资产 额, 营业 额 等 多元 指标 判断 是否 达到 申报 标准; 有的 司法 辖区 考察 集中 是否 会 或者 可能 会对 本 辖区 产生 实质性 限制 竞争 效果, 主要 以Ich
多数 司法 辖区 要求 符合 规定 标准 的 集中 必须 在 实施 前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申报, 否则 不得 实施; 有的 司法 辖区 根据 集中 类型, 企业 规模 和 交易 规模 确定 了 不同 的 申报 时点; 有的 司法 辖区 采取自愿 申报 制度; 有的 司法 辖区 要求 企业 不 晚 于 集中 实施 后 的 一定 期限 内 申报;.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以 在 一定 情况 下 调查 未 达到 申报 标准 的 交易 对于 采取 强制 事前 申报 的 司法 辖区, 未 依法申报 或者 未经 批准 实施 的 经营 者 集中, 通常 构成 违法行为 并 可能 产生 严重 的 法律 后果, 比如 罚款, 暂停 交易, 恢复 原状 等; 采取 自愿 申报 或者 事后 申报 的 司法 辖区, 比如 交易 对 竞争 产生 不利 影响Ich
第十二条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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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手段包括收集有关信息、复制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比如竞争对手和客户)、现场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部分司法辖区还可以开展“黎明突袭”,即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 情况 下, 突然 对 与 实施 涉嫌 垄断 行为 相关 或者 与 调查 相关 的 必要 场所 进行 现场 搜查. 在 黎明 突袭 期间, 企业 不得 拒绝 持有 搜查证, 搜查 授权 或者 决定 的 调查 人员 进入. 调查 人员 可以 检查 搜查Ich Ich
第十三条配合境外反垄断调查
各 司法 辖区 对于 配合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以及 证据 保存 均有 相关 规定, 一般 要求 相关 方 不得 拒绝 提供 有关 材料 或 信息, 提供 虚假 或者 误导 性 信息, 隐匿 或者 销毁 证据, 开展 其他 阻挠 调查 和 诉讼 程序 并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对于不配合调查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司法辖区规定,提供错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情形可面临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总营业额1%的罚款,还可以要求每日缴纳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日均营业额5%的滞纳金;如果最终判定存在违法行为,则拒绝合作可能成为加重罚款的因素。有的司法辖区规定,拒绝配合调查 可能 被判 藐视法庭 或者 妨碍 司法 公正, 并处 以 罚金, 情节 严重 的 甚至 可能 被 判处 刑事责任, 比如 通过 向 调查 人员 提供 重大 不 实 陈述 的 方式 故意 阻碍 调查 等 情形. 通常 情况 下, 企业 对 反Ich
企业 可以 根据 需要, 由 法务部 门, 外部 律师, 信息 技术 部门 事先 制定 应对 现场 检查 的 方案 和 配合 调查 的 计划. 在 面临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时, 企业 可以 制定 员工 出行指南, 确保 员工 在 出行 期间 发生Ich
第十四条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的权利
多数 司法 辖区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开展 调查 的 程序 等 作出 明确 要求, 以 保障 被 调查 企业 的 合法 权利.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开展 调查 时 应当 遵循 法定 程序 并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比如 执法 机构 的 身份 证明 或者Ich
在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中, 企业 可以 依照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比如 就 有关 事项 进行 陈述 和 申辩, 要求 调查 人员 出示 证件, 向 执法 机构 询问 企业 享有 的 合法 权利, 在 保密 的 基础 上查阅 执法 机构 的 部分 调查 文件;. 聘请 律师 到场,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被 调查 对象 有权 在 律师 到达 前 保持 缄默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受 律师 客户 特权 保护 的 文件 有 除外 规定, 企业 在 提交 文件 时可以 对 相关 文件 主张 律师 客户 特权, 防止 执法 人员 拿走 他们 无权 调阅 的 特权 资料.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应当 听取 被 调查 企业 或 行业 协会 的 意见, 并 使其 享有 就 异议 事项 提出 答辩 的Ich
第十五条境外反垄断诉讼
企业 在 境外 也 可能 面临 反 垄断 诉讼 反 垄断 诉讼 既 可以 由 执法 机构 提起, 也 可以 由 民事 主体 提起 比如,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执法 机构 可以 向 法院 提起 刑事诉讼 和 民事诉讼;.. 直接 购买 者, 间接 购买 者 也 可以 向 法院 提起 诉讼, 这些 诉讼 也 有 可能 以 集团 诉讼 的 方式 提起.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诉讼 包括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决定 的 上诉, 以及 受 损害 主体 提起 的 损害 赔偿 诉讼Ich
不同 司法 辖区 的 反 垄断 诉讼 涉及 程序 复杂, 耗时 较长;.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能 涉及 范围 极为 宽泛 的 证据 开 示 企业 在 境外 反 垄断 诉讼 中 一旦 败诉, 将 面临 巨额 罚款 或者 赔偿, 责令 改变 商业Ich
第十六条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
企业 可以 建立 对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应对 和 损害 减轻 机制. 当 发生 重大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时, 可以 立刻 通知 法 务 人员,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人员, 相关 业务 部门 负责 人 开展 内部 联合 调查, 发现Ich
部分 司法 辖区 设有 豁免 申请 制度, 在 符合 一定 条件 的 情况 下, 企业 可以 针对 可能 存在 损害 竞争 效果 但 也 有 一定 效率 提升, 消费者 福利 提升 或 公平 利益 提升 的 相关 行为,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事前 提出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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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
出现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时 或者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发生 后, 企业 可以 根据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以及 实际 情况 采取 相应 措施, 包括 运用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中 的 宽大 制度, 承诺 制度, 和解 程序 等Ich
Ich有的 司法 辖区, 第 一个 申请 宽大 的 企业 可能 被 免除 全部 罚款, 后续 申请 企业 可能 被 免除 部分 罚款. 申请 适用 宽大 制度 通常 要求 企业 承认 参与 相关 垄断 协议, 可能 在 后续 民事诉讼 中 成为 对 企业 的Ich
承诺 制度, 一般 是 指 企业 在 反 垄断 调查 过程 中, 主动 承诺 停止 或者 放弃 被 指控 的 垄断 行为, 并 采取 具体 措施 消除 对 竞争 的 不利 影响,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经 评估 后 作出 中止 调查, 接受 承诺 的Ich
和解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与执法机构或者私人原告以和解的方式快速结案。有的司法辖区,涉案企业需主动承认其参与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以获得最多10%的额外 罚款 减免. 有的 司法 辖区, 和解 包括 在 民事案件 中 与 执法 机构 或者 私人 原告 达成 民事 和解 协议, 或者 在 刑事 案件 中 与 执法 机构 达成 刑事 认罪 协议. 民事 和解 通常 包括 有 约束力 的 同意 调解 书, 其中 包括 纠正 被诉 损害 竞争 行为 的 承诺. 执法 机构 也 可能 会 要求 被 调查 方 退还 通过 损害 竞争 行为 获得 的 非法所得. 同意 调解 书 同时 要求 企业 对 遵守 承诺 情况 进行 定期 报告. 不 遵守 同意 调解 书, 企业 可能 被 处以 罚款, 并且 重新 调查 在 刑事 程序 中, 企业 可以 和 执法 机构 达成 认罪 协议, 达到 减轻 罚款, 更快 结案 的 效果;. 企业 可以 综合 考虑 可能 的 罚款 减免, 效率, 诉讼 成本, 确定Ich
第十八条反垄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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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责任 主要 包括 被 处以 禁止 令, 罚款, 拆分 企业 等. 禁止 令 通常 禁止 继续 实施 垄断 行为, 也 包括 要求 采取 整改 措施, 定期 报告, 建立 和 实施 有效 的 合 规 制度 等. 多数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行为规定大额罚款,有的司法辖区规定最高可以对企业处以集团上一年度全球总营业额10%的罚款。
民事责任 主要 有 确认 垄断 协议 无效 和 损害 赔偿 两种.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应当 充分 赔偿 因 垄断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包括 实际 损失 和 利润 损失, 加上 从 损害 发生 之 日 起至 支付 赔偿 金 期间 的Ich
1亿美元,个人刑事罚金高达100万美元,最高监禁期为10年。如果违法所得或者受害者经济损失超过1亿美元,公司的最高罚金可以是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两倍。
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如果 母 公司 对 子公司 能够 施加 母 影响 影响 对 境外 子公司 反 反 垄断法, 母 公司 可能 承担 连带 责任. 同时, 计算 相关 的 的 基础 调整 为 整个 集团 的.
除 法律 责任 外, 企业 受到 反 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还 可能 产生 其他 重大 不利 影响, 对 企业 境外 经营 活动 造成 极大 风险.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调查 或者 反 垄断 诉讼 可能 耗费 公司 大量 的 时间, 产生 高额Ich
第四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境外反垄断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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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能 与 垄断 协议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禁止 企业 与 其他 企业 达成 和 实施 垄断 协议 以及 交换 竞争 性 敏感 信息. 企业 在 境外 开展 业务 时 应当 高度 关注 以下 行为 可能 产生 与 垄断 协议 有关 的风险:一是与竞争者接触相关的风险。比如,企业员工与竞争者员工之间在行业协会、会议以及其他场合的接触;竞争企业之间频繁的人员流动;通过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换敏感 信息 等. 二 是 与 竞争者 之间 合同, 股权 或 其他 合作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与 竞争者 达成 合伙 或者 合作 协议 等 可能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 三 是 在 日常 商业 行为 中 与 某些 类型Ich
(二) 可能 与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有关 的 风险. 企业 应当 对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市场, 主要 竞争者 和 自身 市场 力量 做出 评估 和 判断, 并 以此 为 基础 评估 和 规范 业务 经营 活动. 当 企业 在Ich
(三) 可能 与 经营 者 集中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设有 集中 申报 制度, 企业 在 全球 范围 内 开展 合并, 收购, 设立 合营 企业 等 交易 时, 同 一项 交易 (包括 在 中国 境内 发生 的 交易可能) 需要 在 多个 司法 辖区 进行 申报. 企业 在 开展 相关 交易 前, 应当 全面 了解 各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申报 要求, 充分 利用 境外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事前 商谈 机制, 评估 申报 义务 并 依法 及时 申报. 企业Ich
第二十条境外反垄断风险评估
企业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建立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评估 程序 和 标准, 定期 分析 和 评估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来源, 发生 的 可能性 以及 后果 的 严重性 等, 明确 风险 等级, 并 按照 不同 风险 等级 设计Ich
鼓励企业对以下情形开展专项评估:(一)对业务收购、公司合并、新设合营企业等事项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二)实施重大营销计划、签订重大供销协议之前;(三)受到境外反Ich
第二十一条企业员工风险评级
企业 根据 员工 面临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不同 程度 开展 风险 评级, 进行 更 有效 的 风险 防控. 对 高级 管理 人员, 业务 部门 的 管理 人员, 经常 与 同行 竞争者 交往 的 人员, 销售, 市场 及 采购 部门的 人员, 知晓 企业 商业 计划, 价格 等 敏感 信息 的 人员, 曾 在 具有 竞争 关系 的 企业 工作 并 知晓 敏感 信息 的 人员, 负责 企业 并购 项目 的 人员 等; 企业 可以 优先 进行 风险 管理, 采取 措施 强化 其 反Ich
第二十二条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
企业 可以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机制.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定期 向 企业 决策 层 和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情况. 当 发生 重大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时,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机构 应当 及时 向 企业 决策 层 和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组织 内部 调查, 提出 风险 评估 意见 和 风险 应对 措施; 同时, 企业 可以 通过 境外 企业 和 对外 投资 联络 服务 平台 等 渠道 向 商务部, 市场 监管 总局 等 政府Ich
第二十三条境外反垄断合规咨询
企业 可以 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机制. 由于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的 高度 复杂 性, 鼓励 企业 及 员工 尽早 向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咨询 经营 中 遇到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问题. 企业 反 垄断 合 规Ich
第二十四条境外反垄断合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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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境外反垄断合规培训
企业 可以 对 境外 管理 人员 和 员工 进行 定期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可以 包括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可能 导致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行为, 日常 合 规 行为 准则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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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其他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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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 加入 行业 协会 之前, 对 行业 协会 目标 和 运营 情况 进行 尽职 调查, 特别 是 会 籍 条款 是否 可能 用来 排除 限制 竞争, 该 协会 是否 有 反 垄断 合 规 制度 等. 保存 并 更新 所 参加 的Ich
(二) 在 参加 行业 协会 组织 的 或者 有 竞争者 参加 的 会议 前 了解 议题, 根据 需要 可以 安排 反 垄断 法律顾问 出席 会议 和 进行 反 垄断 合 规 提醒; 参加 行业 协会 会议 活动 时 认真 审阅 会议 议程 和 会议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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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指引的效力
本 指引 仅对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作出 一般性 指引, 供 企业 参考. 指引 中 关于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的 阐释 多 为 原则性, 概括性 说明, 建议 在 具体 适用 时 查询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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