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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einschaftsstrafrecht von China (2019)

社区 矫正 法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Ständiger Ausschuss des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8. Dezember 2019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01. Juli 2020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Sozialrecht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区 矫正 法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
Verzeichni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机构 、 人员 和 职责
第三 章 决定 和 接收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第五 章 教育 帮扶
第六 章 解除 和 终止
第七 章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矫正 特别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进 和 规范 社区 矫正 工作 , 保障 刑事 判决 、 刑事 裁定 和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正确 执行 , 提高 教育 质量 质量 , 矫正 对象 对象 顺利 融入 社会 , 制定 制定 制定本法。
第二 条 对 被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假释 和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罪犯 , 依法 实行 社区 矫正。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督 管理 、 教育 帮扶 等 等 活动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社区 矫正 工作 坚持 监督 管理 与 教育 帮扶 相 结合 , 专门 机关 与 社会 力量 相 结合公民。
第四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应当 依法 接受 社区 矫正 , 服从 监督 监督。
社区 矫正 工作 应当 依法 进行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社区 矫正 对象 依法 享有 的 人身 权利 、 权利 和 其他 权利 不受 , , 就业 、 就学 和 享受 社会 社会 保障 方面 歧视 歧视
第五 条 国家 支持 社区 矫正 机构 提高 信息 化 水平 , 运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开展 监督 管理 和 教育 帮扶。 社区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社区 矫正 经费 列入 本 级 政府 政府。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和 其他 社会 组织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开展 工作 所需 的 经费 应当 按照 规定 列入 社区 矫正 本
第七 条 对 在 社区 矫正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 奖励。
第二 章 机构 、 人员 和 职责
第八 条 国务院 司法 行政 部门 主管 全国 的 ​​社区 矫正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司法 行政 部门 主管 本 行政区 的 的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各自 职责 , 依法 做好 社区 矫正 工作。 人民 检察院 依法 对 矫正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需要 设立 社区 矫正 委员会 , 负责 统筹 协调 和 指导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社区 矫正 工作。。
第九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需要 设置 社区 矫正 机构 , 负责 社区 矫正 工作 的 具体 实施。 社区 机构程序 审批。
司法 所 根据 社区 矫正 机构 的 委托 , 承担 社区 矫正 相关 相关。
第十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配备 具有 法律 等 专业 知识 的 专门 国家 (((((称 矫正))
第十一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根据 需要 , 组织 具有 法律 、 教育 、 心理 、 社会 工作 等 专业 知识 或者 实践 经验 社会 工作者
第十二 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机构 做好 矫正 工作。。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 所在 单位 或者 就读 学校 应当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社区 矫正 工作。。
第十三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 志愿者 等 社会 力量 依法 参与 社区 矫正 工作。。
第十四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应当 严格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忠于职守 , 严守 纪律 , 清正 廉洁。。
第十五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参与 社区 矫正 工作 的 人员 依法 开展 社区 矫正 工作 , 受 法律 保护。
第十六 条 国家 推进 高素质 的 社区 矫正 工作 队伍 建设。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社区 矫正 人员 的.
第三 章 决定 和 接收
第十七 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 决定 或者 批准 暂 予 监外执行 时 应当 社区 社区 矫正 执行。。
社区 矫正 执行 地 为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居住 地。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多个 地方 居住 的 , 可以确定 经常 地 地 为 执行。。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居住 地 、 经常 居住 地 无法 确定 或者 不适宜 执行 矫正 的 的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本法 所称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 是 指 依法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 决定 暂 监外执行 的 人民法院 和 依法 批准 暂 予 监外执行 监狱 监狱 管理 机关 、 公安。。
第十八 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根据 需要 , 可以 委托 社区 矫正 机构 或者 有关 社会 组织 对 被告人 或者 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等 组织 应当 提供 必要 的 的。
第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 决定 或者 批准 暂 予 监外执行 , 应当 刑法.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应当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进行 教育 , 告知 其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应当 遵守 的 规定 以及 违反
第二十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应当 自 判决 、 裁定 或者 决定 生效 之 日 起 五 日内 通知 执行 地 矫正矫正 决定 地 与 执行 地 不在 同一 地方 的 , 由 执行 地 社区 矫正 机构 将 法律 文书 转送 所在地 的 检察院 检察院 、 公安。。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应当 自 判决 、 裁定 生效 之 起 十
人民法院 决定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由 看守所 或者 执行 取保候审 、 监视 居住 的 公安 机关 收到 决定 之
监狱 管理 机关 、 公安 机关 批准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由 监狱 或者 看守所 自 收到 批准 决定 日.
第二十 二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依法 接收 社区 矫正 对象 , 核对 法律 文书 、 身份 身份 办理 接收 登记.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 三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应当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判决 判决 裁定 、 暂 予 监外执行 等 法律 文书 确定 的 义务 遵守 国务院 司法 行政 行政 部门迁居 、 保外就医 等 监督 管理 规定 , 服从 社区 矫正 机构 的 的。
第二十 四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根据 裁判 内容 和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性别 、 年龄 、 心理 特点 、 状况 、 犯罪 原因 、 犯罪 类型 、 情节 、 悔罪 表现 等 情况 实现 实现分类 管理 、 个别 化 矫正。 矫正 方案 应当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表现 等 情况 相应 调整 调整。
第二十 五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情况 , 为其 确定 矫正 小组 , 负责 落实 相应 的 矫正 方案。
根据 需要 , 矫正 小组 可以 由 司法 所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的 人员 ,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矫正 小组 中 应有 女性 女性。
第二十 六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了解 掌握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活动 情况 和 行为。。 矫正 机构 可以 通过 通信 、 信息 化 核查 、 实地 等 方式 核实 有关 情况 情况。。。
社区 矫正 机构 开展 实地 查访 等 工作 时 , 应当 保护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身份 信息 和 个人 个人。
第二 十七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离开 所 居住 的 市 、 县 或者 迁居 , 应当 报 经 矫正 机构 批准.县 活动 的 , 可以 根据 情况 , 简化 批准 程序 和 和。
因 社区 矫正 对象 迁居 等 原因 需要 变更 执行 地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按照 按照 有关 规定 作出 决定文书 抄送 变更 后 的 社区 矫正 机构。 变更 后 的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将 法律 文书 转送 所在地 的 人民 检察院 、
第二 十八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表现 , 依照 有关 规定 对其 实施 考核 奖惩 社区 矫正对象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督 管理 规定 的 , 应当 视 情节 依法 给予 训诫 警告 警告 提请 公安 机关 予以.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考核 结果 , 可以 作为 认定 其 是否 确 有 悔改 表现 或者 是否 严重 违反 监督 管理 规定 的
第二 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经 县级 司法 行政 部门 负责 人 批准 可以 : : : :
(()) 违反 人民法院 禁止 令 的
(()) , , 未经 批准 离开 所 居住 的 市 、 县 的 ;
(()) 按照 按照 规定 报告 自己 的 活动 情况 , 被 给予 警告 的 ;
(()) 监督 监督 管理 规定 , 被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的 ;
(()) 提请 提请 撤销 缓刑 、 假释 或者 暂 予 监外执行 收监 执行 的。
前款 规定 的 使用 电子 定位 装置 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三个月。 对于 不需要 继续 使用 的 , 应当 及时 ;不得 超过 三个月。
社区 矫正 机构 对 通过 电子 定位 装置 获得 的 信息 应当 严格 保密 , 有关 信息 只能 用于 社区 矫正 工作 , 不得 其他
第三 十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失去 联系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立即 组织 查找 , 公安 机关 等 单位 和.
第三十一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发现 社区 矫正 对象 正在 实施 违反 监督 管理 规定 的 行为 或者 违反 人民法院 禁止 令 违法行为.
第三 十二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有 被 依法 决定 拘留 、 强制 隔离 戒毒 、 采取 刑事 强制 措施 等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第三 十三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符合 刑法 规定 的 减刑 条件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向 社区 矫正 地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收到 社区 矫正 机构 的 减刑 建议 书 后 三十 日内 作出 裁定 , 并将 裁定 书 送达 社区 矫正 机构
第三 十四 条 开展 社区 矫正 工作 , 应当 保障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合法 权益。 社区 矫正 的 措施 方法变相 限制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认为 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害 的 , 有权 向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有关 机关 申诉 、 控告 检举.
第五 章 教育 帮扶
第三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通过 多种形式 为 教育 帮扶 社区 矫正 对象 提供 必要 的 场所 和 ,
有关 人民 团体 应当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教育 帮扶 帮扶。
第三 十六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根据 需要 ,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进行 法治 、 道德 等 教育 , 增强 其 法治 观念 提高 提高 其 道德 素质 和 悔罪。。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教育 应当 根据 其 个体 特征 、 日常 表现 等 实际 情况 , 充分 考虑 其 工作 和 生活 情况
第三 十七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协调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 依法 对 就业 困难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开展 技能 培训
第三 十八 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引导 志愿者 和 社区 群众 , 利用 社区 资源 , 采取 多种形式 , 对 有 困难
第三 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 所在 单位 或者 就读 学校 应当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对 矫正
第四 十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通过 公开 择优 购买 社区 矫正 社会 工作 服务 其他 社会 社会 , 为 社区 矫正.
社区 矫正 机构 也 可以 通过 项目 委托 社会 组织 等 方式 开展 上述 帮扶 活动。 国家 鼓励 有 经验 和 资源 社会 社会 跨地区 跨地区 开展 帮扶 交流 示范 示范。。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为 社区 矫正 对象 提供 就业 岗位 和 职业 技能 培训。 招 用 符合.
第四 十二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个人 特长 , 组织 其 参加 公益 活动 , 修复 社会 关系 ,
第四 十三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申请 社会 救助 、 参加 社会 保险 、 获得 法律 援助 , 矫正 机构
第六 章 解除 和 终止
第四 十四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矫正 期满 或者 被 赦免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向 社区 矫正 对象 解除.
第四 十五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被 裁定 撤销 缓刑 、 假释 , 被 决定 收监 执行 , 或者 社区 矫正 对象 死亡 的 ,
第四 十六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具有 刑法 规定 的 撤销 缓刑 、 假释 情形 的 , 应当 由 人民法院 撤销 缓刑 、 假释。
对于 在 考验 期限 内 犯 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决 宣告 以前 还有 其他 罪 判决 判决 , 应当 由 审理.
对于 有 第二款 规定 以外 的 其他 需要 撤销 缓刑 、 假释 情形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向 原审 或者撤销 缓刑 、 假释 建议 时 , 应当 说明 理由 , 并 并 提供 有关 材料 材料。
第四 十七 条 被 提请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可能 逃跑 或者 可能 发生 社会 危险 , 社区.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四十 八小时 内 作出 是否 逮捕 的 决定。 决定 逮捕 的 , 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逮捕 后 的 期限
第四 十八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收到 社区 矫正 机构 撤销 缓刑 、 假释 建议 书 后 三十 日内 作出 裁定 将 裁定 书
人民法院 拟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 应当 听取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申辩 及其 委托 的 律师 的 意见。。
人民法院 裁定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 公安 机关 应当 及时 将 社区 矫正 对象 送交 监狱 或者 看守所 执行。 执行 被 被
人民法院 裁定 不予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 对 被 逮捕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公安 机关 应当 立即 予以 释放。。
第四 十九 条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具有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 应当 予以 收监 情形 的 , 社区 矫正人民 检察院。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应当 在 收到 建议 书 后 三十 日内 作出 决定 , 将 决定 书 送达 社区 矫正 机构 和 机关 机关
人民法院 、 公安 机关 对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决定 收监 执行 的 , 由 公安 机关 立即 将 社区 对象 送交
监狱 管理 机关 对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决定 收监 执行 的 , 监狱 应当 立即 将 社区 矫正 对象 收监 执行
第五 十条 被 裁定 撤销 缓刑 、 假释 和 被 决定 收监 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逃跑 的 , 由 公安 追捕.
第五十一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死亡 的 , 其 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应当 及时 向 社区 机构 报告。 矫正 机构 应当 及时 及时 社区 决定 决定 机关 、 所在地。。。 公安。
第七 章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矫正 特别
第五 十二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年龄 、 心理 特点 、 发育 需要 、 经历 、
社区 矫正 机构 为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确定 矫正 小组 , 应当 吸收 熟悉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的 人员 参加。
对 未成年 人 的 社区 矫正 , 应当 与 成年人 分别 分别。
第 五十 三条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护人 应当 履行 监护 责任 , 承担 抚养 、 管教 等 义务。
监护人 怠于 履行 监护 职责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督促 、 教育 其 履行 监护 责任。 监护人 拒不 履行 监护 的 ,
第 五十 四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依法 参与 社区 矫正 工作 的 人员 对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获得 未成年 人
除 司法机关 办案 需要 或者 有关 单位 根据 国家 规定 查询 外 ,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档案 信息 不得 给.
第五 十五 条 对 未 完成 义务教育 的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通知 并 配合 教育 部门义务教育。
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有 就业 意愿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协调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为其 提供.
第五 十六 条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应当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未成年 人 矫正 矫正
国家 鼓励 其他 未成年 人 相关 社会 组织 参与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工作 , 依法 给予 政策 支持。
第五 十七 条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复学 、 升学 、 就业 等 方面 依法 享有 与 其他 未成年等 部门 依法 作出 处理 处理
第五 十八 条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年 满 十八 周岁 的 , 继续 按照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规定 规定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有 违反 监督 管理 规定 行为 的 , 由 公安情形 的 , 应当 依法 作出 作出。
第六 十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殴打 、 威胁 、 侮辱 、 骚扰 、 报复 社区 矫正 工作 工作 人员 其他 依法 参与.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处罚
第六十一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应当 给予 : : : : : :
(()) 职务 职务 或者 工作 便利 、 收受 收受 贿赂 的 ;
(()) 不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 、 虐待 矫正 矫正 对象 , 或者 违反 法律 限制 或者 变相 限制 限制 社区 矫正 对象 人身自由 的 的
(()) 社区 社区 矫正 工作 秘密 或者 其他 依法 应当 保密 的 信息 的 ;
(()) 依法 依法 、 控告 控告 检举 检举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进行 报复 报复 的 ;
(()) 有 其他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第六 十二 条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社区 矫正 工作 违反 法律 规定 的 , 应当 依法 提出 纠正 意见 检察 建议.
第九 章 附则
自 十三 条 本法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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